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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4-07-09 09:02:0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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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积极地、有步骤地推行火葬,破除封建迷信的丧葬习俗,提倡节俭,文明办丧事”的殡葬管理方针,加强公墓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墓管理应当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
第三条 公墓管理实行经营性和公益性分类管理的办法。
各市、县(区)的城镇地区,可以建立经营性公墓,乡、村可以建立公益性公墓。
公益性公墓可以创造条件,逐步向经营性公墓转变。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墓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级殡葬管理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实行统一规划与管理。
第五条 经批准划定的公墓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章 公墓规划与管理
第六条 各市、县(区)新建经营性公墓的,由所在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查,报自治区民政厅批准;新建公益性公墓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持批准文件,向所在地城乡建设部门申请选址定点。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许可手续。
第七条 公墓区应当进行统一规划:
(一)设置公墓铭牌和界桩。公墓铭牌应载明公墓名称、建墓时间、地理位置、占地面积及管理制度;
(二)编排墓位序号,制定墓位标准,墓距前后、左右不超过一米,墓顶高不超过二米,每个墓位占地不超过六平方米,墓碑高不超过一米,墓区道路宽四米;
(三)建设绿化带和供群众祭奠、休息的场所。
第八条 经营性公墓可以建立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规划对墓区进行建设与管理;
(二)为丧主提供挖墓穴、掩埋尸体及其他殡仪服务;
(三)植树造林,绿化墓区。
第九条 公墓管理机构所需人员,可以实行招聘制,也可以雇请临时工。
第十条 乡、村公墓,分别由公墓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管理,或由其指定专人管理。
回民公墓可以就近委托清真寺寺管会管理。
第十一条 市、县(区)殡葬管理所对已划定的公墓区要登记造册,绘制成图,建档立卡,并报自治区殡葬管理所备案。
第十二条 公墓管理机构平毁无主坟墓之前,应当发出通告,并拍照存档。
第十三条 丧主在公墓区葬坟,必须遵守公墓管理制度,按公墓管理机构指定的墓位安葬。
禁止在丧葬仪式中搞封建迷信活动。

第三章 公墓使用与收费
第十四条 死者葬入经营性公墓的,由丧主持医院或公安、交通监理机关、死者所在单位出具的死亡证明,到当地殡葬管理所办理葬入公墓区登记手续,并按规定缴纳费用后,在指定墓位安葬。
公墓区内墓位可预定预购。
第十五条 经营性公墓是向社会开放的殡葬服务设施,由县级以上殡葬管理所兴办经营,或与其他单位联办联营。
第十六条 经营性公墓实行有偿使用,按规定收费。
公益性公墓只一次性收取公墓管理费。
第十七条 在有条件的地区可修建骨灰公墓。每个骨灰墓占地不超过一平方米。墓穴由公墓管理机构制作,丧主选择,按质收费。
第十八条 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所列收费项目、标准、办法和开支范围,由自治区民政厅、物价局、财政厅共同制定。
第十九条 公墓收费与开支应当建立财会、审计制度,并定期向上级民政部门和殡葬管理所报告。
第二十条 公墓管理机构的殡葬服务收费,免征营业税。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县级民政部门或由其委托殡葬管理所予以处罚:
(一)未到殡葬管理所登记和缴费,擅自在公墓区葬坟的,除按规定补缴费用外,另对丧主处以五十到一百元罚款;
(二)不在指定墓位葬坟的,处以一百五十至二百元罚款,并强行将坟迁至指定墓位,所需费用由丧主负担;
(三)在公墓区内搞封建迷信活动的,对丧主处以二百元至三百元罚款。
第二十二条 国家干部、职工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者,除按规定予以处罚外,另由民政部门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经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不服从公墓管理机构的管理,妨碍公墓管理工作,侮辱、殴打公墓管理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民政部门或其委托的殡葬管理所,对当事人处以罚款时,应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罚没凭证。
罚没收入,全部上缴同级财政。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民政部门或其委托的殡葬管理所给予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民政部门申请复议,上一级民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复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内,向当地人
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不申请复议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1年6月17日
对法院纪检组监察室提高执纪办案能力的思考

蔡鸿铭


摘 要:当前,随着法官队伍建设的不断加强,反腐败工作的不断深入,法官的整体素质以及公正廉洁办案意识有了明显的提高。但是法院纪检组监察室执纪办案能力不高,不利于法院队伍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加强执纪办案能力建设,要在实践中探索,在探索中提高。在新形势下,法院纪检组监察室要积极探索执纪办案规律,增强工作的能动性、预见性和主动性,并通过加强执纪办案能力,以促进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开展和司法公正的实现。
关键词:法院 纪检监察 执纪办案

随着法官队伍建设的不断加强,反腐败工作的不断深入,法官的整体素质以及公正廉洁办案意识有了明显的提高。但是,从笔者所在地区来看,纪检监察部门接受各种投诉的数量仍然较多,而经初查后的成案率却很低。这其中有客观方面的原因,即反映不实;也有主观方面的原因,即执纪办案能力不高的关系。在此,笔者试就新形势下,对法院纪检组监察室如何提高执纪办案能力谈点浅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法院执纪办案能力在治本方面的作用
对法官及其他干警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是法院纪检组监察室的一项重要职能。及时有效的惩处会带来惩处一人、教育一片的效果。适时加大对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力度,对于遏制和减少司法腐败、弘扬正气以及树立纪检监察部门的威信、更好地发挥监督、教育、保护职能作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加强执纪办案是构建惩防体系的内在要求。在构建惩防体系中,有效预防的本身包含严厉惩治的要求,严厉惩治的结果又有利于有效预防的深入。因此,只有在加强执纪办案中坚决遏制司法腐败的多发高发势头,才能有效推进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防体系的构建和完善。抓好执纪办案工作,严肃查处利用审判权、执行权违纪违法案件,不仅能严厉惩处司法腐败分子,严明党的纪律,向广大人民群众表明我们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对司法腐败不可动摇的决心,而且能让广大干警受到警示教育。
(二)加强执纪办案是形成惩防合力的重要手段。在惩防体系中,教育侧重于教化,具有说服力;制度侧重于规范,具有约束力;监督侧重于制约,具有威慑力;查处侧重于惩治,具有打击力。只有这四者有机结合、整体推进,才能形成惩防合力,有效遏制司法腐败滋生蔓延的势头。在教育不够扎实、制度执行不力、监督不够到位的情况下,以查处促教育感化、促制度落实、促监督效果显得尤为重要。从这个意义上讲,加强法院执纪办案是严格教育、严守制度、严加监督的后盾,是形成惩防合力的重要手段。只有惩治有力,才能增强教育的说服力、制度的约束力和监督的威慑力,促进法院惩防体系各项任务的落实,增强干部群众对惩治司法腐败的信心,让广大群众共同参与到反腐倡廉工作中,形成更强大的惩防合力。
(三)加强执纪办案是增强惩防能力的基础环节。加强法院执纪办案,一方面履行的是惩处职能,坚决查办利用审判、执行权力违纪违法案件,严厉惩处司法腐败分子,认真纠正各种不正之风,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另一方面它又发挥着治本的建设性作用,在执纪办案过程中,反思查找我们在预防司法腐败中的薄弱环节,通过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强教育、强化监督,把反对司法腐败寓于各项重要的决策和措施之中,用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办法防治司法腐败。因此,我们不光要查办具体案件,更要注重源头治本,这样才能不断增强惩防能力,充分发挥惩防体系在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中的积极作用。
二、提高法院执纪办案能力的具体要求
针对当前法院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法院纪检组监察室要认真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努力提高纪检监察部门的办案能力,积极探索纪检监察工作新途径。
(一)必须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依纪依法办案队伍。加强法院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内在素质建设,是提高法院纪检监察干部依纪依法办案能力的根本。
1、加强学习培训,造就一支依纪依法办案的专门人才。法院纪检监察干部要真正懂纪懂法,最基本的就是要树立学习是一种生存方式、工作方式和终身追求的理念,不断加强学习培训。一要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思想水平和理论素质是其它一切能力的基础。要坚持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把提高政治理论素养、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修养作为核心内容。二要加强专业知识培训。要对法院纪检监察干部进行脱产培训,同时要建立轮训机制,系统学习法律、经济、管理等现代科学知识和依纪依法办案的业务知识。三要加强办案实践能力锻炼。要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将一些年轻干部充实到办案一线,选派到上级参与大要案的调查与学习;下派到基层,通过办案实践,培养一批依纪依法办案的业务骨干和能手。
2、规范职业操守,强化依纪依法办案的基本素质。纪检监察干部是党纪政纪最终落实者,再加上现有的党纪政纪一般赋予了执纪人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这些决定了必须严格规范执纪人员的职业操守。要有求真务实的作风,做到实事求是,知实情、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要有公道正派的品德,能公正地对待每一个被调查对象,不掺私念、分亲疏、论远近、讲互利。要有廉洁奉公的品质,自觉抵制来自名位、金钱、人情等方面的诱惑,堂堂正正做人,踏踏实实办案。
3、配齐配全硬件,提高依纪依法办案的科技含量。目前法院纪检组监察室办案装备和手段还相对落后。绝大多数还是靠一张嘴,一支笔,几张纸办案,严重制约着办案的效果,而且越来越难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有可能因为没有相应装备而无法证明调查取证行为的合法性,有关证言证词的效力难以确认,造成一些违纪违法案件难以定性,使违纪违法人员逃避了法纪的制裁。要着重解决当前办案工作急需的一些装备,有条件的地方应加快装备办案录像监控设备、车辆和通信工具,不断提升纪检监察部门的快速反应能力,为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办案提供现代化的保障。
(二)必须确立依纪依法的办案理念。法院纪检组监察室在履行惩处职能时,要 “牢固树立依纪依法办案”的观念。
1、从依纪依法办案的方式上,要树立实体和程序并重的意识。法院纪检组监察室在办案时,要把实体和程序贯穿于依纪依法办案的全过程。由于法院纪检组监察室平时办案较少,人员和经验不足,随意减省必须的手续、人为融合必分的步骤的现象仍然存在。如领导直接在初核报告签字代替立案报告、查审不分,缺少调查终结报告、审理报告,复审不分;又如在调查取证时没有单独进行、询问笔录不规范、调查过程不符合有关规定,证据来源不大合法等等。上述程序问题容易引发实体不公正,是绝对不能忽视的问题。
2、从依纪依法办案的目的上,要树立查处和保护并重的意识。在办案中,既要注意弄清违纪违法的全部事实,又要注意违纪违法过程中从轻或减轻的情节。看办案成绩,既要看查了多少案件,又要看否定了多少问题,不能简单地用成案的数量多少来衡量。从某种意义上讲,及时对严重违纪违规的法官及其他干警给予纪律处分,防止其滑向犯罪的深渊,也是一种保护;在处理上,要做到惩处与教育相结合,既严厉惩治极少数司法腐败分子,又教育、挽救、保护法官及其他干警的政治生命和工作积极性。
3、从办案双方关系定位上,要树立监督和帮助并重的意识。法院纪检组监察室所管理的对象,都是法官及其他干警,所受理的问题,大多属于内部管理或司法为民的服务态度问题,需要采取团结——批评——团结的手段解决。因此,对于被举报人在最后结论做出之前,是我们帮助和团结的同志;在最后结论做出之后,如果没有触犯国家法律,也还是我们教育和挽救的同志。但有的以监督者自居,对被举报人盛气凌人,或以“监督职能”压人,这些都是同志间平等关系的大忌。
(三)必须建立健全依纪依法的办案机制。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依纪依法办案,还必须有一套科学规范、制约有效的办案运作机制,保障办案工作沿着正确的轨道运行。
1、增强办案合力。 办案主要靠纪检监察部门,这是毫无疑问的。但从目前法院纪检组监察室的人员编制来看,多数显得力量不足。这就需要领导主动协调,及时调配其他庭室或请求地方纪委或上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的人员参与办案,团结协作,形成办案合力。这样,便于集中力量突破大案要案,有利于提高成案率。办案实践表明,统一调配办案力量集中突破案件,不仅为多办案提供了力量保证,并且培养锻炼了纪检监察干部。
2、强化作建设风。应着重从三个方面加强办案作风建设以适应办案要求:一是培养敢于坚持原则、敢于动真碰硬的作风,在查处大案要案时敢于查处,不徇私情,不管涉及到谁,都能一查到底;二是培养说干就干、雷厉风行的工作作风,工作讲究快节奏,坚决反对拖沓、松垮的作风;三是培养不怕吃苦、不怕疲劳、顽强拼搏的艰苦奋斗作风,办案时能做到风里来雨里去,夜以继日,不计较个人得失。
3、完善管理制度。一要完善“承办责任制”。目前纪检监察部门办案工作的现状是“多级领导都有权管、但级级领导都没有明确的责任,权责不对等”。针对这个问题,要大力推行“承办责任制”,明确案件承办人及其工作责任,并赋予相应的办案工作权力。二要完善激励机制。办案既有危险又有风险。因此,要把善于办案、能办好案的纪检监察干部作为提拔使用的依据之一,以利形成正确的用人导向。三要严格执行错案责任追究制。严格实行责任追究,是提高依纪依法办案能力、防止以案谋私和办人情案、关系案的重要手段。要建立执纪办案工作责任制,对有案不查、查案不力,以及在主观上有过失、过错而发生错案的责任人员,严肃追究相应的责任,保证严格依纪依法履行职责。
三、做好执纪办案工作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办案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程序是基础,制度是保障。案件不论大小,每查一个案件,都必须把严格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的要求贯穿到立案、调查、审理、处分、执行等各个环节,使之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一)查办案件既要态度坚决,又要力求稳妥。查处案件是反腐倡廉的三项重要任务之一,是遏制司法腐败势头的重要手段。法院纪检组监察室要做到从严治警,针对执法、司法腐败问题和现象,抓住重点,大力查处法官以权谋私、索贿受贿、枉法裁判等违法违纪案件。不论涉及到谁,不论职务多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手软,绝不姑息,毫不留情地惩处司法腐败分子,以儆效尤。要坚决纠正瞒案不报、压案不查、查而不处、处而偏轻等问题,切实维护党纪国法的严肃性。与此同时,查办案件又要把执纪办案放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去把握,充分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因人制宜,因案制宜,采取不同的策略和方法,认真细致地查清问题,恰如其分地处理;要注意区分违法与违纪、司法腐败分子与犯错误同志的界线,把握好正确的舆论导向,尽量减少案件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提高查办案件工作的综合效应。
(二)注意发现案源线索。要捕捉线索,掌握主动,变坐等办案为主动出击,由浅入深,由此及彼。从目前法院的情况来看,除从投诉件中注意发现案件线索外,还要密切关注法律服务、拍卖评估等重点行贿行业的人员,注意他们与法院审理、执行案件承办法官的交往关系;要严查法官向当事人个人和涉案单位报销各种费用、要求当事人提供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的乱摊派行为;严查干警涉足黄赌毒活动的问题;特别是要对执行款物的发放、保证金管理和办理取保候审、保外就医、缓刑案件、交通事故处理等环节以及案件被重大改判、发回重审、再审的情况多加关注,因为这些是较容易出问题的环节和情况。
(三)要依法有序地开展查案工作。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信访、受理、初核、立案、调查、审理、处分等各项制度,形成有利于依纪依法办案、深入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与司法腐败作斗争的制度环境;要健全和完善办案工作制度,不断改进办案的方式方法,提高依纪依法办案的专业化水平;要建立健全查办案件的内部监督和制约机制,加强内部管理,防止办案中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保证办案人员秉公执纪,依法办案。在办案中,要选准主攻方向,讲究办案谋略,增加科技含量,注意固定证据,揭露违纪违法事实,才能成功突破案件;要通过对办案方法、办案手段、办案技巧、办案策略的总结、分析、研究,摸索、掌握、利用办案规律,始终掌握执纪办案的主动权,提高办案工作艺术。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办案工作机制的有效运行,克服“重实体、轻程序”现象;才能确保办案工作严格依纪依法进行,有利于保证案件调查的客观性、合法性和公正性;才能全面落实办案要求,有利于增强证据意识、程序意识、质量意识;才能把每个案件都办成“铁案”,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努力提高执纪办案能力,是法院纪检组监察室在新时期的一项重要任务。加强执纪办案能力建设,最主要的是要积极开展办案工作,要在实践中探索,在探索中提高。在新形势下,法院纪检组监察室要积极探索执纪办案规律,增强工作的能动性、预见性和主动性,并通过加强执纪办案能力,以促进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开展和司法公正的实现。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1991年9月4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1991年9月4日通过)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了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主任委员姬鹏飞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任免的报告,决定:
一、免去薛寿生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和副主任委员职务。
二、免去胡厚诚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和副秘书长职务。
三、免去黎祖智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职务。
四、增补宗光耀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和副秘书长。
五、增补罗立文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