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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时间:2024-07-09 15:52:3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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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罗马尼亚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96年7月29日 生效日期1996年7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加强两国人民的友好关系,促进两国的科技合作和经济发展,决定缔结本协定。
  为此,双方同意如下条款:

  第一条 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精神,在尊重主权、民族独立、权利平等、不干涉内政和互利原则基础上,通过交流有助于两国经济发展的科技经验,共同开展科学研究和设计工作,促进两国科学技术合作的发展。

  第二条 双方将努力促进实施下列方式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合作:
  一、交换专家相互考察科学技术成就和经验;
  二、相互邀请科学家和其他专家,参加讨论会和研究中心的活动并分享由科技活动所获得的知识和经验;
  三、就双方感兴趣的项目开展共同科技研究和设计;
  四、组织并参加学术会议、研讨会、培训班、展览会等;
  五、交换科学技术情报、资料和样品;
  六、双方同意的其它科学技术合作方式。

  第三条 双方将根据按本协定规定所签订的协议或合同,鼓励两国所有研究中心间的科学和技术合作。

  第四条 为保证执行本协定的规定,双方同意:
  一、根据一九五三年一月九日在北京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人民共和国科学与技术合作协定而成立的中罗科学与技术合作联合委员会继续进行工作;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和罗马尼亚科技部负责执行本协定。

  第五条 双方保证,根据本协定相互提供的技术资料与情报或科学技术合作成果,事先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转让。

  第六条 参加实施本协定的专家和其他所有人员,应遵守对方国家的现行法律和规定。

  第七条 对实施本协定所涉及的费用条件,双方将通过其它文件商定。

  第八条 经双方同意,可以对本协定内容进行修改或补充。

  第九条 本协定在双方各自履行法定批准手续后,自通过外交途径相互通知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如果任何一方在期满前六个月未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的有效期将自动连续延长五年。
  自本协定生效之日起,一九七八年八月二十一日在布加勒斯特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即行失效。

  第十条 本协定期满时,根据本协定签订的议定书,协议和合同规定的义务如尚未完成,应继续履行,直到全部完成为止。
  本协定于一九九六年七月一日在布加勒斯特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罗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罗马尼亚政府代表
      钱其琛                杜·帕拉德
婚前财产公证 父母不能代替

昨天,小张的父母小张带着儿子的身份证、户口本,来到公证处要求为儿子办理婚前财产公证。原来,小张的父母出钱为儿子买了套房子准备结婚用,但又怕自己的孩子发生婚变,同时受传统意识的影响,以为自己现在买的房子会在孩子结婚一段时间后变成夫妻共同产,在孩子离婚的时候自己的辛苦钱会无辜的给女方一半,便来到公证处要求给儿子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目的就是想证明房子是儿子一个人的,但还不想让儿子的女朋友知道,怕影响双方的感情。没想到被公证人员告知这种公证不能代办,只能当事人双方本人亲自来公证处办理,最后只能悻悻而归。
最近,经常有父母拿着儿子、女儿的身份证、买卖合同或者房产证,到公证处要求办理婚前财产公证,但他们却均被告知不能代为帮孩子办理婚前财产公证,因为这种公证不能由父母代办,也不能由一方单独来办理。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是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要对自己婚前的财产进行公证,证明婚前的财产归一方所有,需要男女双方拿着身份证件和财产证明等材料亲自到公证处办理。
其实,小张父母的担心其实也是没有必要的,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夫或妻一方的婚前财产,除夫妻双方有明确的书面约定外,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小张父母在婚前为他买的房子,如果小张和他的女友没有特别约定的话,是不会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

东城区公证处 杨振波


关于加大补充耕地工作力度确保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关于加大补充耕地工作力度确保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解放军土地管理
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
自《关于切实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9号
)印发以来,各地按通知要求做了大量工作,积极争取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取得了
一定成效。但据1999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结果显示,全国仍有7个省(市)未实
现耕地占补平衡,《国土资源公报》进行了通报。
在今年召开的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中央领导同志再次强调在全国
实行最严格的资源管理制度,要认真履行耕地“占一补一”的法定义务。为认真贯
彻落实座谈会精神,进一步加大补充耕地工作力度,确保今年各省〔区、市〕实现
耕地占补平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思想高度重视,加强对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是《土地管理法》作出的法律规定。非农业建设
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由建
设单位承担补充耕地的义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
范围内分批次农用地转用,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补充耕地;在省(区、市)行政
辖区范围内耕地能否占补平衡,省级人民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担负着重要责任
。确保每年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关系到规划确定耕地保护目标的实现,是依法行政
、严格执法和耕地保护有关措施落到实处的重要标志。
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抓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争取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
,确保本省(区、市)行政辖区范围内每年实现耕地占补平衡。
二、制定切实有效措施,保证补充耕地落到实处
建立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挂钩制度和补充耕地储备制度
,是保证建设占用耕地实现占补平衡的有效措施。各地要加快耕地后备资源调查工
作,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的指导下,按照土地整理和复垦
为主、适度开发未利用地的原则,确定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建立国家级、省级、市
级、县级不同层次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
制定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方案时,必须注明与补充耕地挂钩的土地开发整理
项目名称,并在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范围以及用于补充耕地
块位置。对未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挂钩的补充耕地方案,原则上不予批准。
在有条件的地区,建设用地项目占用耕地时,耕作层应剥离集中堆放,用于土
地开发整理项目,提高新补充耕地的质量。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补充耕地
进行验收,补充耕地的面积的质量必须做到与占用的耕地相当。委托市(地)级土
地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的,验收结果经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复核确认。国务院批准
的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的验收结果,由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土资源部备查

各地应积极组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实施,储备补充的耕地,努力做到建设占
用耕地先补后占。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可以在当地土地行政主
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按要求自行组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补充耕地,边补边占
,也可以按规定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使用储备的耕地补偿指标,实现先补后占;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分批次农用地转用占
用耕地的,应先通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储备补充耕地,做到先补后占。
三、抓住关键环节,做好补充耕地资金的落实工作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参与建设项目
可行性研究论证。在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时,要将补充耕地所需费用是否列入建设
项目投资概算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进行审核。投资概算中未列补充耕地所需费用,或
费用标准未达到当地耕地开垦费标准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应出具建设项目用地
预审意见。
建设项目占用耕地,都要做到耕地占补平衡。在已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建设
项目中,投资概算未列补充耕地所需费用的,应要求建设单位调整工程概算,追加
投资。对补充耕地所需费用不落实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如已受理建设用地申请,审查发现补充耕地所需费用不落实,不应向有批准权的人
民政府报批。
四、总结经验,分类指导,抓好重点地区的耕地占补平衡工作
各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总结经验,发现
典型,找出薄弱环节,确定重点地区,加强对各地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指导。
对自行组织补充耕地的建设项目,补充耕地措施没有落实或不符合要求的,要
督促建设单位限期解决,并要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19
99年度有条件达到耕地占补平衡而没有达到的市、县,要帮助查找原因,制定新
的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力争今年达到耕地占补平衡;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进展迟
缓、没有完成1999年度土地开发整理计划的地区,在管理工作方面要多加指导
;对耕地后备资源有限或生态脆弱的地区,补充耕地要做到统一规划,有计划、分
步骤地进行,把土地开发整理与生态保护和建设结合起来。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
部联合下发的《关于搞好农用地管理促进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工作的通知》(国土资
发〔1999〕511号)的精神,一些土地开发整理成园地,经土地和农业行政
主管部门共同认定能调整为耕地的,可以视同补充耕地。
1999年没有达到耕地占补平衡的7个省(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进行
认真总结,分析存在的问题,查找主要原因,提出改进工作措施,确保今年实现耕
地占补平衡,同时要制定补充1999年度耕地占补平衡缺口部分的具体方案,于
5月上旬以书面形式报部。

国土资源部
2000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