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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缅关于两国支付协定终止后未了事项处理问题的换文

时间:2024-07-07 03:50:2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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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缅关于两国支付协定终止后未了事项处理问题的换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缅甸联邦革命政府


中缅关于两国支付协定终止后未了事项处理问题的换文


(签订日期1966年7月2日)
             (一)我方去文

缅甸联邦革命政府贸易部秘书登汗上校:
  我荣幸地提及我们一九六六年六月二十八日就中缅支付协定有效期终止后,银行清算帐户差额和未执行完毕的合同和协议的付款如何处理问题进行了会谈并参照我一九六六年六月六日致您B.COM.344/66号函以及您一九六六年六月十七日复我的32HTATA66号函,达成协议如下:

 一、双方同意中缅支付协定于一九六六年六月三十日期满后,银行清算帐户差额用现汇英镑偿付。

 二、双方同意中缅支付协定于一九六六年六月三十日期满后,未执行完毕的合同和协议的付款改用英镑支付。
  如您同意上述内容正确地说明了我们之间达成的协议,请来函确认。双方自换函之日起即通知各自国家银行按上述协议进行清算。
  请接受我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缅甸联邦大使馆商务专员
                        周 康 仁
                         (签字)
                     一九六六年七月二日于仰光

             (二)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缅甸联邦大使馆商务专员周康仁先生:
  我荣幸地收悉您一九六六年七月二日B.COM.424/66号来函,其内容如下:
  (内容见我方去文)
  我确认上述内容正确地说明了我们之间达成的协议。
  请接受我最崇高的敬意。

                  缅甸联邦革命政府贸易部秘书
                      登   汗
                      (签字)
                   一九六六年七月二日于仰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六届第52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六届第5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的决定:
一、任命陈敏章为卫生部部长。
免去崔月犁的卫生部部长职务。
二、任命王芳为公安部部长。
免去阮崇武的公安部部长职务。
三、任命李铁映为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主任。
免去赵紫阳兼任的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主任职务。
四、任命曾宪林为轻工业部部长。
免去杨波的轻工业部部长职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李先念
1987年4月11日




中国烟草总公司关于卷烟、雪茄烟商标管理的若干规定

国家烟草专卖局


中国烟草总公司关于卷烟、雪茄烟商标管理的若干规定

1988年4月8日,国家烟草专卖局

第一章 商标标识的要求
第一条 图案和名称必须符合《商标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 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85)国烟专字第26号、34号及卷烟国家标准的规定,对卷烟、雪茄烟商标的文字使用做如下规定:
一、卷烟、雪茄烟包装正面必须用汉字标明商标名称(字大醒目),商品名称和企业名称。联营产品和监制产品应以汉字标明生产企业和监制单位名称。出口产品如有特殊要求,应事先经中国烟草总公司审核。
二、卷烟、雪茄烟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并标注“注册商标”字样或注、标记。
三、依据卷烟国家标准,卷烟商标必须标明烟支数、类型和焦油含量。
四、硬条包装图案、用色应与小盒包装一致,一名多景商标、条包图案应与其中一景相同,且包装正面应以汉字标明商标名称、商品名称。否则另行注册。
五、软条包装、条包封签应以汉字注明商标名称、商品名称和企业名称。
六、标注企业名称时,应直称企业名称,不冠“中国烟草总公司”字样。
第三条 根据销往地区政府的法律规定,可在出口产品包装上注有关吸烟与健康的警句,内销产品包装不予标注。
第四条 商标所有权属中国烟草总公司的牌号,应标注“中国烟草总公司出品”字样,同时要在封签上注明生产厂名称。

第二章 商标申请和审查
第五条 烟草制品是国家实行专卖的商品,烟草制品的商标必须严格管理。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注册卷烟、雪茄烟商标,必须经中国烟草总公司批准。未经注册的卷烟、雪茄烟不得生产和销售。
第六条 申请注册卷烟、雪茄烟商标的企业,必须先向所在地省级烟草公司提出申请,经省级烟草公司审查同意后,向中国烟草总公司申报。
第七条 中国烟草总公司依据本办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凡申请注册卷烟、雪茄烟商标,必须同时申请注销与申请注册数量相同的已注册的卷烟或雪茄烟商标。
第八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册,发给《注册证》后,申请单位应及时将《注册证》的复印件和正式商标叁张寄送中国烟草总公司生产管理部备案。

第三章 商 标 管 理
第九条 根据《商标法》规定,商标一经注册,其商标图案的用色不许随意变更,同时,不得随意增添任何纪念、旅游等方面的文字或图案。改变商标的图案和用色须重新办理注册。
第十条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三年以上没有使用者,其注册商标所有人应自动申请注销。
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85)工商标字第35号文的规定,一个商标只能用于同一质量等级的卷烟产品;卷烟与雪茄烟商标不得通用。
第十二条 对于使用同一商标而烟支规格及包装形式改变时,可不重新办理商标注册。
第十三条 企业应建立商标档案,有关资料应妥善保存。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中国烟草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