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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

时间:2024-06-16 17:53:5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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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0]877号


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定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措施的分工意见》,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涉及企业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治理和规范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治理规范的政策措施
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重点是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借用)行政权力或垄断地位向企业提供服务的收费。此外,各地还要对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和垄断行业的收费进行治理规范。
(一)坚决取缔各种乱收费。根据《价格法》和国务院有关收费管理规定,下列收费行为一律取缔:1、行政机关以经营服务性收费名义收取费用的;2、将已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继续收取的;3、行政机关擅自将职责范围内的事务交由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机构办理,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的;4、利用(借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的;5、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强制企业到指定机构接受检测、代理、查询等服务并收费的;6、其他乱收费行为。
(二)加强经营服务性收费监管。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国家宏观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的价格管理机制。对大多数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对极少数存在垄断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对涉及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的收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有关单位提供涉及法律法规规章和部门文件规定或作为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的检验、检测、评估(或评价、评审)、审计、鉴定、认证、考试、培训等服务,以及其他具有垄断性的服务,实施收费时,应报经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明确收费性质和定价形式。
(三)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在此次治理规范基础上,建立健全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制度。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要分别纳入中央和省级《定价目录》,明确具体的定价项目、定价主体、定价内容、定价形式、定价部门和定价范围等,并根据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制定或调整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应加强成本监审,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有关单位实施经营服务性收费应按规定使用税务发票,并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服务承诺以及监督举报电话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治理规范的职责分工和实施步骤
各部门负责所管理单位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自查工作,提出规范管理的意见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收费治理规范工作。中央已制定收费标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治理规范,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应根据当地执行情况,研究提出治理规范的具体建议,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批示精神,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对涉及房地产开发建设和交易环节的各项收费,按照本通知规定进行专项治理。为确保治理规范工作取得实效,本次治理规范工作分三个阶段。
(一)摸底调查阶段(6月底前)。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要对所管理单位实施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自查,查清收费种类、标准、范围、数额和依据,并按照本通知规定研究提出治理规范的初步意见,包括取消、调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规范管理的政策措施,于6月底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深入调查研究,全面掌握了解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和垄断行业的具体收费情况,确定治理规范工作的重点和需要着重解决的问题。
(二)集中审核阶段(8月底前)。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的自查情况,对其所管理单位实施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清理审核。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结合调查摸底情况,要研究提出规范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具体意见,并认真组织实施。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将治理后重新规范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频次、收费范围以及相关政策措施等,通过政府网站和新闻媒体向社会重新公布。
(三)重点检查阶段(9月底前)。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开展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监督检查,督促落实治理规范的各项政策措施。要根据治理规范情况确定检查的重点领域、重点单位和重点收费,严肃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对情节恶劣,性质严重的典型案例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治理规范的工作要求
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是今年经济工作的重要任务,也是中央纪委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重点,时间紧、任务重,各部门、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治理规范工作取得实效。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要指定司局负责本部门收费的自查工作,并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各单位的执收行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突出工作重点,切实解决当前企业反映强烈的乱收费问题;要对有关部门提出的治理规范意见进行认真审核,属于乱收费的要坚决取缔,确需保留的要明确定价形式并按程序审批;要对已出台的收费管理文件进行重新梳理,凡不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一律废止;不合理的收费项目要立即取消,偏高的收费标准要及时降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将此次治理规范工作情况,包括取消的收费项目、降低的收费标准、涉及的收费金额和制定的相关政策措施等情况,连同《经营服务性收费治理规范情况汇总表》(附表一)和《涉及房地产开发建设和交易环节各项收费治理规范情况汇总表》(附表二)填写后,于9月1日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
附表:一、经营服务性收费治理规范情况汇总表
http://www.sdpc.gov.cn/zcfb/zcfbtz/2010tz/W020100507373238820740.pdf

     二、涉及房地产开发建设和交易环节各项收费治理规范情况汇总表
http://www.sdpc.gov.cn/zcfb/zcfbtz/2010tz/W020100507373241078436.pdf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收费 规范 通知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225批(2))拟发布的新增车辆生产企业名单

工业和信息化部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225批(2))拟发布的新增车辆生产企业名单


根据有关规定,现将《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225批(2))拟发布的新增车辆生产企业予以公示,请社会各界监督,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与我们联系。公示企业名单如下:

序号
企业名称
注册地址
生产地址
备注

1
东风裕隆汽车有限公司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临江工业园区新世纪大道2688号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临江工业园区新世纪大道2688号
新建乘用车生产企业


公示时间:2011年3月29日—2011年4月4日

联系电话:010-68205205

电子邮件:vehicle@miit.gov.cn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关于贯彻《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的通知

海关总署 国家计委


关于贯彻《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的通知
海关总署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海关总署、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贯彻《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的通知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政府计委、经贸委
,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发布的《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和财政部发布的《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已经下达,现印发给你们(见附件一、二),并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准确、稳妥地执行好上述两个目录,经研究决定,修订后的上述两个目录统一自2000年11月1日起执行。即2000年11月1日后新批准(指项目可研性批复日期,下同)的国内投资项目及其进口设备一律按照上述两个修订的目录执行。
二、为保证新目录修订前所批准的老项目顺利实施,对2000年10月31日(含10月31日)以前批准的国内投资项目(包括1998年1月1日以前的结转项目),其设备在2001年10月31日(含10月31日)以前报关进口的,仍按照1997年12月31日颁布的
《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试行)》执行;2001年11月1日及以后报关进口的一律按照《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执行。
三、为准确区分和认真贯彻好相关目录,海关计算机数据库已做相应调整。各项目审批部门出具的项目确认书,在“项目产业政策审批条目”一栏中,凡2000年10月31日(含10月31日)以前批准的内资鼓励项目,仍按原规范填写;对2000年11月1日及以后批准的内
资鼓励项目,一律填写修订以后的条目,编码为“E”;如第(一类)第1条应填写为:动植物优良品种繁育(E0101)。
四、各项目审批部门应严格按照《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试行)》和《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予以审批,规范出具项目确认书,不得擅自超越或下放审批权限,有问题要及时请示国家计委和国家经贸委,并按月
将项目确认书分送国家计委和国家经贸委备案。
五、在进口单位提供完备的证明和资料后,海关要对照《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认真审核,特别在一年过渡期内,要认真核对相关目录,凡进口设备属于不予免税目录商品范围的,一律不予办理免税。确因技术规格等原因难以确定的,需上报总署商有关部门办
理。
各海关要坚持依法行政方针,坚决贯彻三级审批制度,不得擅自扩大免税范围,并加强对免税货物的后续管理。进口地海关和主管地海关要加强联系配合,提高工作效率。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请示海关总署。
八、本通知未提及的其他问题,仍按照国发〔1997〕37号文以及署税〔1997〕1062号文的规定执行。
附件一:《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略)
附件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略)



2000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