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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应急项目政府采购管理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5-18 15:11:3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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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应急项目政府采购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应急项目政府采购管理规定的通知
(2007年1月21日)
深府办〔2007〕9号
  《深圳市政府应急项目政府采购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政府应急项目政府采购管理规定

  为加强政府应急项目政府采购管理能力,提高采购效率,规范采购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有关规定和市政府《印发关于健全行政责任体系加强行政执行力建设的实施意见及六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2005〕201号)要求,结合深圳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应急项目包括的情形
  (一)已列入年度计划,完工、交付使用时间与计划批复时间间隔不超过6个月,且按正常程序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项目;
  (二)因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需紧急采购的项目;
  (三)未列入年度计划,因发生不可预见的急需或者突发事件,不宜采用招标方式,且临时追加并需要紧急采购的政府重点项目。
  二、应急项目不包括的情形
  (一)与某一应急事项不直接相关的其他配套采购项目;
  (二)有明确的项目进度要求或已列入年度计划,因采购单位不及时申报、提供采购文件编制材料等自身原因造成延误的项目;
  (三)经认定按规定程序通过公开招标可按时完工交付使用的采购项目;
  (四)部门和单位因内部原因自定的应急项目;
  (五)依法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采购的,不执行本规定;
  (六)应急建设工程项目的采购不适用本规定。
  三、应急项目的处理程序
  (一)采购单位应自计划下达并确定资金来源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采购计划,及时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出采购方式申请,并一次性提交以下材料:
  1.依法采取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书面申请;
  2.确定为应急项目的文件等书面资料;
  3.有关年度投资计划或临时追加计划批复文件、工期及交付使用时间要求等有效文件材料。
  (二)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依据齐备的申报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采购方式申请的审批,具体时限要求如下:
  1.已列入年度计划,完工、交付使用时间与计划批复时间间隔不超过6个月,经认定按正常程序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项目,市财政局在收到单位齐备的申报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采购方式的审批;
  2.属于因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需紧急采购的项目,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采购方式的审批;
  3.因发生不可预见的急需或者突发事件,临时追加且需要紧急采购的政府重点项目,市财政局收到单位齐备的申报后,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采购方式的审批。
  (三)采购单位在采购方式确定后3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采购中心申报采购,并同时提供采购方式审批意见及编制采购文件所需的相关资料;采购文件编制完成后1个工作日内确认采购文件;评标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确认中标(成交)结果。
  (四)市政府采购中心应根据实际情况优先安排应急采购项目,合理设置资质门槛和技术参数,确保一次性完成采购。
  四、责任追究
  未按本规定执行的,参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违反招标投标规定处理办法〉的通知》(深发〔2005〕6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嘎查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嘎查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嘎查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嘎查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嘎查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管理,切实减轻农牧民负担,保护农牧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牧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7〕4号)、《农业部关于认真贯彻〈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农经发〔2007〕5号)以及自治区有关文件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筹资筹劳,是指在建制嘎查村内,为兴办嘎查村民直接受益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按照本办法规定经民主程序确定的嘎查村民出资出劳的行为。

  第三条 向农牧民筹资筹劳,应采取一事一议形式,遵循农牧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上限控制、程序规范、使用公开、民主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由嘎查村民筹资筹劳,开展嘎查村内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建设的,以农牧民自愿出资出劳为基础,以政府奖补资金为引导,以充分发挥基层民主为动力,建立政府激励引导、农牧民筹资筹劳、社会力量捐助的嘎查村级公益事业投入新机制。

  第五条 自治区农牧民负担管理部门负责全区农村牧区嘎查村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盟市、旗县(市、区)、苏木乡镇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嘎查村民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筹资筹劳的范围、对象


  第六条 筹资筹劳的适用范围是嘎查村内农牧民直接受益的嘎查村内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草牧场基本建设、植树造林、嘎查村内道路修建,农牧业综合开发有关的土地治理项目、村容村貌整治、维护公共卫生和生活环境改善及嘎查村农牧民认为急需兴办的其他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项目。

  下列事项不得纳入筹资筹劳范围:

  (一) 不涉及本嘎查村的集体生产公益事业建设所需费用和劳务。

  (二) 干渠及其他大中型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牧区电网改造、学校建设和维护、苏木乡镇到嘎查村以上的道路建设、嘎查村组干部报酬等;五保户供养、畜禽防疫、民兵训练等不应由农牧民承担的费用和劳务。

  (三) 偿还村级非公益性债务、企业亏损、村务管理等所需费用和劳务。

  (四) 农牧民房前屋后的铺路、建厕、打井、植树以及农牧民在其承包的耕地、草坡、荒地、荒滩上改造生产条件、提高地力、种树种草等投资投劳项目,应由农牧民自己负责。

  (五) 属于明确规定由财政支出的项目。

  (六)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的项目。

  第七条 筹资筹劳议事的基本范围为建制嘎查村。根据受益主体和筹资筹劳主体相对应原则,议事范围可缩小为自然村或嘎查村民小组。

  涉及几个嘎查村村民共同受益的集体生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由苏木乡镇组织受益嘎查村协商,经征得受益嘎查村村民同意后,共同组织实施。但应分嘎查村议事,联合申报,分嘎查村管理所筹资金和劳务。对符合当地农田水利建设规划,政府给予补贴资金支持的相邻嘎查村共同直接受益的农田水利设施项目,先以嘎查村级为基础议事,涉及的嘎查村所有议事通过后,报经旗县(市、区)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可纳入筹资筹劳范围。

  对工程量较大,实施时间较长,所需资金较多的项目,可以一次议事,分两年实施。

  经全体筹资或筹劳对象同意,按程序经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盟市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可以按限额标准一次性筹集两个年度的资金或劳务。但下一年度不得再向农牧民筹资筹劳。

  第八条 筹资对象可以是本嘎查村户籍在册人口、长期外来居住人口、承包土地(草牧场)人口或者所议事项受益人口,筹劳的对象为符合上述条件的劳动力,筹资筹劳对象须经嘎查村民会议或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农村牧区五保户和现役军人不承担筹资筹劳任务,退出现役的伤残军人、在校就读的学生、孕妇或者分娩未满一年的妇女不承担筹劳任务。

  第九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经符合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通过,给予减免:

  (一)家庭确有困难,不能承担或不能完全承担筹资任务的农牧户。

  (二)因病、伤残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完全承担劳务的农牧民。


第三章 筹资筹劳的标准


  第十条 坚持农牧民科学合理的负担原则,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以盟市为单位,向农牧民筹资每人每年不得超过2008年农牧民人均纯收入的1%,确定额度后一定3年不变;筹劳上限控制标准为:每个农村牧区劳动力每年不超过10个工日。如属于农牧民需求迫切、反映强烈、直接受益的嘎查村内生产生活性公益项目,在农牧民自愿的前提下,经履行民主程序,并经旗县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认定,可适当提高筹资额度,但要防止不顾农牧民承受能力,盲目加重农牧民负担现象的发生。

  各盟市的筹资上限标准由盟市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统计部门研究提出,报自治区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后,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筹劳务,由本嘎查村劳动力(男18至55周岁,女18至50周岁)承担。遇到特大防洪、抢险、抗旱等紧急任务,经旗县(市、区)农牧民负担主管部门审核,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临时动用农村牧区劳动力,除此之外,运用农村牧区劳动力要实行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十二条 属于筹劳的项目,不得强行要求嘎查村民以资代劳。嘎查村民自愿以资代劳的,由本人或其家属向嘎查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可以以资代劳。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以资代劳标准全区统一按每个工日50元标准折算,一定3年不变。


第四章 筹资筹劳的程序


  第十三条 筹资筹劳事项要在每年年初,由嘎查村民委员会提出,也可由十分之一以上嘎查村民或者五分之一以上嘎查村农牧民代表联名提出。

  嘎查村民委员会对提出的筹资筹劳事项进行筛选,提出符合议事范围的筹资筹劳预案。预案内容包括:建设项目、投资概算、筹资筹劳范围、筹资筹劳额度、分摊办法和减免措施等。

  对提交嘎查村民会议或嘎查村民代表会议审议的事项,会前要向嘎查村全体村民或嘎查村农牧民代表公告,广泛征求意见。提交嘎查村民代表审议和表决的事项,会前应由嘎查村民代表逐户征求所代表农牧户的意见并经农牧户签字认可。

  第十四条 召开嘎查村民会议审议筹资筹劳事项,应当有承担筹资筹劳任务的18周岁以上嘎查村民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承担筹资筹劳农牧户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参加。

  嘎查村民委员会在召开筹资筹劳议事会议前,应做好组织和动员工作,引导嘎查村民积极参与民主议事。

  嘎查村民会议所作的筹资筹劳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嘎查村民代表会议表决筹资筹劳,应当按一户一票进行,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嘎查村民代表所代表的农牧户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经嘎查村民会议或嘎查村民代表会议表决形成的筹资筹劳决定和筹资筹劳方案,要由参加会议的嘎查村民或者嘎查村民代表签字。筹资筹劳方案经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报旗县(市、区)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复审。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方案的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不符合筹资筹劳适用范围、议事程序以及筹资筹劳限额标准的,旗县(市、区)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第五章 筹资筹劳的管理


  第十六条 经审核批准的筹资筹劳方案,嘎查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公布时日不得少于7天,并由苏木乡镇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农牧业经管部门)负责在自治区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农牧民负担监督卡上如实填写,接受群众监督。

  嘎查村民委员会按照农牧民负担监督卡登记的筹资筹劳事项、标准、数额收取资金,安排出劳。同时应当向出资人或出劳人开具筹资筹劳专用凭证。

  第十七条 嘎查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向农牧民筹集的资金和政府奖补资金包括社会力量捐助的资金,归本嘎查村民集体所有。单独设立账户、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所议事项以外的开支。

第十八条 嘎查村民主理财小组负责对筹资筹劳情况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督。筹资筹劳的管理使用情况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后,定期张榜公布,接受嘎查村民监督。

  第十九条 筹资筹劳建设项目完成后,嘎查村民委员会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决算,并向嘎查村民主理财小组和苏木乡镇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决算报告,有财政奖补资金的项目,还要逐级向苏木乡镇财政所和旗县财政局、综改办提交决算报告。经嘎查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查通过后的决算报告要及时向嘎查村民公布。

  由嘎查村民筹资筹劳开展嘎查村内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建设的项目,政府可采取项目补助、以奖代补等方式给予支持。

  对政府给予奖金扶持的筹资筹劳项目,有关项目管理部门在审批项目前,应送请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就项目筹资筹劳是否符合村民一事一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项目实施过程中,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参与对项目筹资筹劳和扶持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六章 筹资筹劳的违规责任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平调、挪用一事一议所筹资金和劳务。

  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不得以检查、评比考核等形式,要求农牧民或者嘎查村民委员会组织筹资筹劳,开展达标升级活动。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立项或者提高标准向农牧民筹资筹劳,不得以一事一议为名设立固定的筹资筹劳项目。

  嘎查村民或者嘎查村民委员会有权拒绝违反规定的筹资筹劳要求,并向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及旗县(市、区)以上地方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要求嘎查村民或者嘎查村民委员会组织筹资筹劳的,上级农牧民负担管理部门可责令做出筹资筹劳决定的单位或组织在规定时间内退还筹资,所用出劳按当地以资代劳工价标准返还给嘎查村民相应的报酬,并对相应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二条 各级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均要设立和公布举报电话,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农牧民群众举报的线索及时立案调查。

  第二十三条 各级农牧业经管部门,要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使用情况每年进行一次审计。嘎查村民意见较大的,旗县(市、区)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组织力量进行重点审计。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筹资筹劳不填写农牧民负担监督卡,不将农牧民负担监督卡发放到户,不出具收据和用工票据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旗县(市、区)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提请纪检监察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属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由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建议嘎查村民会议处理。

  第二十五条 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部门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批准的筹资筹劳项目、标准,嘎查村民委员会和嘎查村民应当严格遵守,自觉履行。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承担按照本办法规定批准的筹资筹劳,嘎查村民委员会应对其批评教育,教育无效的,可以依照嘎查村民会议通过的符合法律、法规的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涉及农牧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的恶性案件、严重群体性事件和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案(事)件实行报告制度。对负有领导责任的盟市、旗县(市、区)、苏木乡镇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10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嘎查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筹劳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2011年1月17日 印发





国务院关于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06-2010年)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06-2010年)的批复
国函〔2006〕77号

内蒙古自治区、吉林省、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建设部、水利部、环保总局、开发银行:
  环保总局、发展改革委《关于请求批准〈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06-2010年)〉的请示》(环发〔2006〕10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06-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请你们认真组织实施。到2010年,要使松花江流域大中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得到治理和保护,完成重点城市污水处理和重点工业污染源的治理任务,使重点污染隐患得到有效治理和监控,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大中城市污染严重水域水质有所改善,流域水环境监管及水污染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显著增强;松花湖等48个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到Ⅲ类,松花江、第二松花江、嫩江、牡丹江干流水质基本达到Ⅲ类,流域监测断面重金属等有毒污染物水质指标达到Ⅱ类;全流域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比2005年削减12.6%,大中城市污水处理率不低于70%。
  二、《规划》是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依据,松花江流域的经济建设活动必须符合《规划》的要求。内蒙古自治区、吉林省、黑龙江省(以下称三省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根据《规划》提出的目标、任务和要求,抓紧制订本行政区域和本部门的实施计划,纳入各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逐项落实,统筹实施。
  三、三省区人民政府是《规划》实施的责任主体,要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组织和领导,将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纳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并分解落实到企业,实行年度目标管理,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要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多方筹集规划项目建设资金;要加强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加大环境执法和监管力度;要推进污水处理收费制度,把标准提高到合理水平,推进污水处理产业化,确保治理项目建成后正常运行。对地方配套资金和污水处理费收费不到位的地区,国家不安排中央补助资金。
  四、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能分工,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指导、支持和监督检查。《规划》中提出的需要国家支持的项目,由发展改革委按程序审批并予以安排;有关饮用水水源地、重点工业污染源、区域环境污染防治和环保监管、执法工作由环保总局指导和监督;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含再生水利用和污泥综合处理处置工程)的建设和运行工作由建设部指导和监督;《规划》中提出的优惠政策和奖惩措施由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保总局会同建设部等有关部门研究落实;《规划》实施情况的评估和考核由环保总局、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等相关部门负责,结果向国务院报告。
  五、三省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统一认识,密切协作,相互配合,认真落实保障《规划》实施的各项措施,确保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目标如期实现,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国务院
                         二○○六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