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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件督办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5 07:20:5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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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件督办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铁政办发[2004] 38 号

关于印发《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件督办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 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件督办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OO四年七月十五日

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件督办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事项,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使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件的办理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件,主要是指市政府领导同志在文件、报刊、资料、简报及个人信件上的批示要件。
第三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事项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列为督办件,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督办。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是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件的承办部门,负责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件的办理及反馈工作。
第四条 督办本着涉及全市政治、经济、文化等重要事项的批示列为重点批示件进行重点督办,特别紧急事项列为紧急批示件进行跟踪督办,一般批示件要确保在办结期限内办结进行定期督办的原则。

第二章 办理程序

第五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件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签收、登记、扫描、分转、督办。
第六条 凡市政府领导同志明确要求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或各有关单位办理并报告办理结果的,以及市政府领导同志批请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或各有关单位负责同志研究、考虑,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批示件,均由市政府办公室经办人员附《市长批示交办单》与批示原件一并转出。
第七条 各承办部门接到市政府办公室交办的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件后,经办人员要及时登记,即刻送负责同志签批,不得延误、推倭。各承办部门负责同志要准确把握领导同志批示精神,认真研究落实措施,迅速指定牵头部门或专人负责,按照领导同志批示要求抓好落实工作。
第八条 各承办部门的经办人员负责对各自办理的领导批示件进行督办。
对本部门承办的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件,承办人员在办结时限内至少要督办一次。
第九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件办结之后,承办部门应立即向市政府办公室反馈批示件的办理结果。
反馈的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件办理情况,要实事求是,做到事实清楚,情况确实,措施具体,建议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对于领导同志关于违法违纪问题批示件的查办报告,经承办部门调查情况属实的,必须有明确的处理意见;需要整改的,必须有具体的整改措施。
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事项已经办结或者阶段性办结的,承办部门必须以正式报告上报市政府。
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事项没有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承办部门应及时以部门函件形式向市政府办公室说明情况。
第十条 对承办部门上报的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件办理情况,市政府办公室经办人员要进行认真审核。凡事实不清,缺少实际内容,敷衍塞责,问题解决得不彻底,所提意见不明确,措施不具体,文件格式不符合要求的,市政府办公室经办人员应及时与承办部门沟通并退回报告,由承办部门重新上报。
在确认办理情况符合要求后,经办人员以“市政府领导批示件办理情况” 上报。

第三章 督办分工

第十一条 市长批示给其他市政府领导同志的批示件及其他市政府领导同志在公文上的批示件,由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负责督办。承办部门的办理情况报告报送市政府办公室文电科,由文电科登记、扫描后上报,并转办公室相关科室备案。
第十二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在《铁岭政务信息》上的批示,由市政府办公室信息科负责督办,承办部门办理情况的报告报送市政府办公室信息科,由信息科审核同意后上报。
第十三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在《市民投诉专报》上的批示,由市政府市民投诉中心负责督办,承办部门办理情况的报告报送市政府市民投诉中心,由市政府市民投诉中心审核同意后上报。
第十四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在《铁岭政府工作》上的批示,由市政府办公室综合科负责督办,承办部门办理情况的报告报送市政府办公室综合科,由综合科审核同意后上报。
第十五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在市政府值班室《值班要情报告》上的批示,由市政府办公室秘书科(值班室)负责督办,承办部门办理情况的报告报送市政府办公室秘书科(值班室)由办公室秘书科审核同意后上报。
第十六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对重大问题的批示件,经市政府办公室领导批示后,转市政府办公室督查室督办。
第十七条 市政府办公室文电科每月10日前,要向市长报告上月国务院、省政府领导同志及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批示件办理情况。

第四章 市长在个人信访件上批示的督办

第十八条 市长在个人来信上的批示,需要反馈落实办理结果的,由市政府办公室分转承办部门,分别由市政府办公室秘书科、督查室负责督办。
需要落实办理结果的个人来信批示件,承办部门一般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确因情况复杂不能按期办结的,可适当延长办结期限。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批示件的办理时间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市长批示信件办结之后,承办部门要将批示件的办理情况报送市政府办公室文电科,由文电科登记、扫描后分转秘书科、督查室办理。
对市长批示信访件办理情况报告的要求:
(一)对问题的处理要做到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准确,处理结果要与写信人见面。
(二)注明来信人的联系电话和通信地址,以及承办部门经办人员的姓名和联系电话。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办公室将退回报告,由承办部门重新上报落实情况或补充材料:
1.主要事实不清,依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当的;
3.手续不完备的;
4.处理结论显失公平的;
5.调查处理过程、结果没有与写信人见面的;
6.落实情况报告未经部门负责人审查把关的;
7.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要求的。
第二十条 个人来信中涉及举报违纪、组织人事等问题,市长批示给监察、组织、人事部门调查处理的,办理结果由承办部门直接上报市长,同时告知市政府办公室秘书科、督查室备案。
第二十一条 对已超过办结期限,但承办部门仍未上报办理结果的批示件,由市政府办公室以“市长在群众来信上批示督办单”。“市长在群众来信上批示登记表”、“市长批示件催办单” 等形式进行督办。

第五章 督办要求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件的督办工作,是政府系统公文处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认真落实领导同志批示,是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系统的重要职责。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领导同志批示件的办理工作,认真制定完善《市政府领导批示件承办制度》和承办流程图,建立领导负责制,确定专人负责领导批示件的建档、督办和反馈工作。要加大督办力度,加快办理速度,提高办结质量,对每件批示件都要认真调查、细致分析、详实反馈,做到“批必查,查必清,清必办,办必果,果必报”。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件的办结期限:
(一)市政府领导同志就重大突发事件、紧急求助事项的批示,最迟不超过3小时反馈办理结果。
(二)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经济工作中亟待解决的困难及热点、难点问题的批示,要在3个工作日之内反馈落实情况。
(三)一般的工作批示,要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落实情况。
确因情况复杂,难以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可以适当延长办结期限,但承办部门要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办公室说明理由和办理的进展情况。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件办理情况报告的内容以及体例、格式必须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和《铁岭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并将领导同志批示件附后一并上报。
除特殊情况外,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件办理情况报告一般不得主送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
第二十五条 各县(市)区、市政府各部门正式上报的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件办理情况报告,应由县(市)区政府、市政府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签发。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承办的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件落实情况,各经办人员要于每月末进行一次清理,报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阅知。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将市政府办公室转办的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件办理情况,包括转办件数、查办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等,于每个季度末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查。其中转办件数为:本季度共收到市政府办公室转来的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件数(分别列出需办理的批示件数和阅知件数)。需办理的批示件应列出已办结件数和正在办理的件数。
第二十七条 加强对市政府领导批示件的管理,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做到不失密、不泄密,确保领导同志批示件的安全运转。
第二十八条 对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办理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件的情况,市政府办公室将不定期予以通报。


贵阳市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使用国家开发银行第二轮项目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使用国家开发银行第二轮项目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筑府发〔2006〕101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贵阳市使用国家开发银行第二轮项目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阳市人民政府

二OO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贵阳市使用国家开发银行第二轮项目

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以下简称“贷款”)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和按时足额偿还,按照国家开发银行与贵阳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同时严格执行筑府发〔2003〕67号文件规定和筑财预〔2003〕36、37号和筑财建〔2003〕108号文件规定。

第二条 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资金主要用于贵阳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农村基础设施,以及教育、卫生等社会公益性项目建设。

第三条 经贵阳市与国家开发银行共同确定,贵阳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城投公司)作为贵阳市指定的贷款资金融资平台,负责办理贷款的借入、使用和偿还。

第四条 贷款以贵阳市土地出让收入为主要还款来源,不足部分由城投公司的经营性收入和市、区财政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给予补充。



二、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城投公司作为贵阳市基础设施项目实施主体,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项目实施相关文件报批工作;

(二)负责贷款申请,签订借款合同,履行合同约定义务;

(三)负责拟定年度还款计划;

(四)负责项目建设的组织和实施;

(五)负责将经营后的收入组织还贷。

第六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项目的审批手续;负责督促、检查项目实施进度和工程质量;负责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第七条 市财政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负责对项目资金实施监督管理;代表政府负责贵阳市建设发展资金的筹集,协调并督促城投公司按时偿还到期债务;负责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工作。

第八条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制定和执行土地储备年度计划、经营性土地和工业用地年度供应计划;负责制定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以及调整方案;负责编制土地出让底价和出让项目的土地出让方案;负责办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租赁等用地审批手续。市规划管理局负责对建设项目实行统一规划管理,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九条 市审计局负责实施对项目的审计监督管理;按照《国家开发银行贵州省分行贷款项目联合监督检查实施意见》及时提供项目年度和专项审计报告。市监察局负责对贷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招标采购工作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三、贷款资金的发放与支付



第十条 市财政局在开发银行开设土地出让金归集帐户和国开行项目资金专户。城投公司在开发银行开设贷款帐户、存款账户和贷款偿债专户。   

第十一条 关于土地出让金的归集,全市(含各区市县)的所有土地出让金均归集到市财政局在开发银行开设的土地出让金归集帐户,市财政局再将政府土地净收益的30%划入城投公司在开发银行开设的贷款偿债专户。

第十二条 开发银行将贷款资金划入城投公司的贷款户后,城投公司应及时将贷款资金全额划入市财政局的国开行项目资金专户。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根据工程进度,提出用款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再根据安排的年度贷款额度和项目进展情况下达贷款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申请拨付贷款资金时,需填写《贵阳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并同时提供以下资料:(1)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文件、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或经批准的项目概算;(2)市发改委、市财政局下达的项目贷款计划;(3)投资许可证;(4)中标通知书;(5)经审定的施工合同、大型设备购货合同、征地合同、拆迁合同等;(6)在经办行开设的第二轮开发性金融合作资金专户许可证复印件及相关资料;(7)经有关部门认可的工程预算、结算等相关资料;(8)工程进度报表(需监理部门及项目单位签证盖章)。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根据资金下达计划、工程进度等向财政局提出用款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由市发改委牵头,定期召开由市财政局、国家开发银行、城投公司、市商业银行参加的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例会。会审同意用款后,形成会议纪要送达相关部门,市财政局根据会议纪要拨付资金到项目单位。

第十六条 贷款项目的具体实施,应按国家关于基本建设的有关规定进行工程招投标和设备、物资的招标采购。



四、贷款偿还



第十七条 城投公司在开发银行开立贷款偿债专户,按时将偿债资金存入贷款偿债专户。

第十八条 城投公司应于每年10月末前对第二年还款资金来源进行测算,并将测算结果报送市财政局和市国开行贷款项目工作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工作指导委员会)。市财政局应将还款资金列入第二年度财政预算。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要将项目资金单独核算,按“专款专用”的原则使用资金,不得截留、挪用贷款。应按照经批准的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认真组织项目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成本,确保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率。



五、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应严格按规定使用贷款,不得擅自调整和改变资金用途,保证资金做到专款专用,杜绝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游离于监管之外,造成资金开支的随意性和管理不规范的行为,充分发挥好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的投资效益,如确需调整计划须经市发改、财政部门同意后上国开行贷款例会审查通过,未经审查通过不得擅自调整计划。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按国家规定,每月5日前向市财政局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及工程进度情况说明,由市财政局每月15日前汇总后报国家开发银行贵州省分行。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违反财务管理制度挪用、截留贷款资金及未经批准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的,立即停止拨款,由市监察、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追还被挪用、截留的资金;并追究项目法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有关领导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至贷款偿还完毕之日停止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听取审议全省法院执行工作情况报告的决议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听取审议全省法院执行工作情况报告的决议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9年9月27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通过)


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吴家友院长所作的《关于全省法院执行工作情况的报告》。
会议认为,我省各级人民法院认真贯彻1996年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作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定》,依法执结了一大批案件,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严肃性作出了积极贡献。但是,人民法院“执行难”的问题仍比较突出,有
的还相当严重。造成“执行难”的主要原因是,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直接干扰、影响了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部分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协助不够有力;一些法人组织无视法律,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的甚至公然暴力抗法。法院审结的少数案件质量不高,执行干警有的
素质不高也是“执行难”的原因之一。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损害了法律尊严、破坏了法制统一,而且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背道而驰,必须坚决反对和纠正。
会议指出,裁判公正是保证顺利执行的前提和基础。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实施法律、法规,做到严格依法办案,公正司法。要研究和分析当前执行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法执行,文明执行。努力建设政治坚定、公正廉洁、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优良的执行队伍,
保证法院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判决裁定,体现了国家意志,具有法律的权威,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不自觉履行的,必须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对拒不执行的,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人民法院依法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不得重复采取或擅
自解除,不得干涉和阻挠法院依法执行。依法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机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全面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积极支持、配合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
会议强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依法行政,防止和反对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任何地方和部门的负责人都不得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滥用权力,非法干预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要更加有力地支持人民法院依法执行公务,及时帮助解决执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帮助人民法院排
除执行工作中遇到的干扰、阻力,帮助人民法院进一步改善执行工作物质条件。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公民法律意识,教育公民依法行使权利,自觉履行法定义务。要严肃查处违法、违纪的有关责任人,对暴力抗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议要求,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要通过组织执法检查、视察、调查、听取审议报告以及个案监督等形式,监督、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开展执行工作,保证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的正确实施。



1999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