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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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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令第10号


  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和林业建设的需要,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并结合政府职能转变和推进依法行政等实际工作,我局对原林业部、国家林业总局和国家林业局发布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国家林局2004年3月31日第一次局务会议研究决定,废止《国家林业局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目录》(附件1)所列的部门规章,废止《国家林局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2)所列的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已分别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
  附件:1、国家林业局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目录
     2、国家林业局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林业局局长 周生贤
                                二○○四年四月十一日
附件1:
国家林业局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目录
(2件)
序号 令 号 名称 颁布机关
1 林业部令第1号 林地管理暂行办法 林业部
2 林业部令第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林木种子管理实施细则 林业部

附件2:
国家林业局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341件)
序号 文件号 名称 发布机关
1 濒办字
[2002]7号 国家濒管办关于更新CITES 附录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濒危物种管理办公室
2 办安字
[2001]41号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印发《国家林业局处置特大森林火灾事故预案(修订)》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
3 办场字
[2001]29号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林木品种国家级审定报审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
4 办场字
[2001]87号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加强林木种苗质量监督管理的紧急通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
5 濒办字
[2001]1号 关于修订《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的通知 国家濒危物种管理办公室、海关总署
6 林传字
[2000]11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扑火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林业局
7 办造字
[2000]72号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印发《退耕还林还草生态林与经济林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
8 林资发
[2000]522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松香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9 办安字
[2000]18号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印发《国家林业局处置特大森林火灾事故预案(修订)》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
10 濒办字
[2000]13号 国家濒管办关于执行修订后的《公约》附录的通知 国家濒危物种管理办公室
11 林基发
[2000]103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天然林保护工程资金稽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12 林基发
[2000]290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立即纠正违规使用预防松材线虫财政专项资金问题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13 林计发
[2000]527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快重点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资金拨付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14 林资发
[1999]171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全国重点地区天然林保护工程区和全国重点生态工程区森林资源现状调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15 林资发
[1999]15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冻结征占用林地期间严格征占用林地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16 林资发
[1999]249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冻结各项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17 办策字
[1999]68号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印发《国家林业局法律审核事务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
18 林计发
[1999]126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重点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19 林计发
[1999]304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天然林保护经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20 林造通字[1998]11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护林经营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21 林资通字[1998]28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跨世纪保卫绿色行动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22 厅研字
[1998]172号 关于林业部发布行政法规、规章的办法的通知 林业部办公厅
23 林人通字[1998]32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普通林业中等专业学校林业专业等16个专业课程教学大纲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24 厅场字
[1998]47号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审批进口种子苗木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
25 林宣通字[1998]113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新闻报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26 林资通字[1997]44号 林业部关于编制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国有林业局综合开发使用林地规划的通知 林业部
27 林资字
[1997]9号 林业部关于加强对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国有林业局林地管理的决定 林业部
28 林财通字[1997]24号 林业部关于加强育林基金管理的通知 林业部
29 林财字
[1997]11号 关于加强山区综合开发贴息贷款管理工作的联合通知 林业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30 林站通字[1997]157号 林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林业站林业社会化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林业部
31 林审通字[1997]81号 林业部关于印发《加强基本建设项目审计的几项规定》 林业部
32 林人字
[1997]63号 林业部关于深化林业教育改革的决定 林业部
33 厅造字
[1996]82号 林业部办公厅关于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森林复合经营问题的通知 林业部办公厅
34 林资政字[1996]20号 关于对木材检查站标准化建设检查验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林业部
35 厅策字
[1996]106号 林业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 林业部办公厅
36 厅财字
[1996]32号 林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林业行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通知 林业部办公厅
37 林财通字[1996]119号 林业部关于印发《林业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林业部
38 林财通字[1996]4号 林业部关于印发《林业部直属事业单位编报综合财务收支计划的几项规定》(试行)和《林业部直属事业单位增收节支(创收)考核评比办法》(试行)的通知 林业部
39 林财通字[1996]53号 林业部关于加强部直属企业财会工作的通知 林业部
40 林人通字[1996]81号 林业部关于加强普通林业中等专业教育改革与发展工作的通知 林业部
41 林人通
[1996]80号 林业部关于印发《林业部直属企业法定代表人劳动合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林业部
42 厅场字
[1996]107号 林业部办公厅关于落实进口种子(苗)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林业部办公厅
43 林产字
[1996]48号 关于清理整顿木片经营加工单位加强木片生产经营监督管理的通知 林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44 林站通字[1996]88号 林业部关于加强基层林业工作站基地建设的通知 林业部
45 林资通字[1995]152号 林业部关于开展木材检查站标准化建设的通知 林业部
46 林资通字[1995]6号 林业部关于实行使用林地许可证制度的通知 林业部
47 林防办
[1995]133号 林业部关于印发《森警部队专业技术干部任免权限暂行规定》的通知 林业部
48 林财通字[1995]67号 林业部关于印发《林业部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林业部
49 林财字
[1995]79号 关于加强林业项目贴息贷款和治沙贴息贷款管理的联合通知 林业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50 林财字
[1995]59号 关于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林业部、国有资产管理局
51 林科通字[1995]129号 林业部关于颁布《林业部第三届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林业部
52 林人通字[1995]159号 林业部关于印发《林业部关于加强干部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林业部
53 厅宣字
[1995]29号 林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国林业报刊发行工作的通知 林业部办公厅
54 林宣通字[1995]93号 林业部关于印发《林业部关于加强林业宣传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林业部
55 厅办字
[1994]106号 林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部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保密工作的通知 林业部办公厅
56 厅造字
[1994]52号 林业部办公厅关于建立造林进度情况定期汇报制度的通知 林业部办公厅
57 林护通字[1994]35号 林业部关于做好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林业部
58 厅造字
[1994]49号 关于改进国有林业局森林经营调度统计报表的通知 林业部办公厅
59 林资通字[1994]33号 林业部关于印发《消灭宜林荒山荒地主要指标及其要求》(试行)的通知 林业部
60 林资通字[1994]93号 林业部关于颁发《全国消灭宜林荒山荒地核查验收技术规定(暂行)》的通知 林业部
61 林安字
[1994]44号 林业部、公安部关于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的管辖及其立案标准的规定 林业部、公安部
62 林财通字[1994]58号 林业部关于印发加强专项经费管理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林业部
63 林计通字[1994]52号 林业部关于颁发《林业建筑安装工程概预算编制办法》的通知 林业部
64 厅财字
[1994]42号 林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林业部关于加强专项经费管理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林业部办公厅
65 厅办字
[1994]59号 林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国性国有林场、森林公园活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林业部办公厅
66 林人通字[1994]168号 林业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和加强现金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林业部
67 林办字
[1994]28号 林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宣传工作的通知 林业部
68 林造字
[1994]27号 林业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做好全国沙漠普查和沙漠化监测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林业部、国家土地管理局
69 林造通字[1994]45号 林业部关于开展全国沙漠化普查与监测工作的通知 林业部
70 林审通字[1994]23号 林业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审计监督为林业改革和发展服务的意见》的通知 林业部
71 林造字
[1994]34号 关于进一步抓好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国家造林项目”实施工作的紧急通知 林业部
72 林贷通字[1994]149号 林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造林项目”还贷准备工作的通知 林业部
73 林审通字[1994]90号 林业部关于加强和改进部直属企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几项规定 林业部
74 林审通字[1994]23号 林业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审计监督为林业改革和发展服务的意见》的通知 林业部
75 国森防办[1993]5号 关于印发《全国森林防火统计工作考核评比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办公室
76 林财通字[1993]22号 关于印发《林业部直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 林业部
77 林财通字[1993]57号 关于印发《林业部直属科研单位财务管理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 林业部
78 林财通字[1993]77号 关于印发《部属高等院校财务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林业部
79 林财通字[1993]111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多种经营周转金管理的通知 林业部
80 林计通字[1993]98号 关于颁发《林业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 林业部
81 林计通字[1993]138号 关于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宏观调控具体措施》的通知 林业部
82 林财字
[1993]8号 关于在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森工企业实行林木生产商品化改革的通知 林业部
83 林财通字[1993]104号 关于部直属公司贯彻实施新财会制度有关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 林业部
84 林财通字[1993]107号 关于严格控制部直属单位基建规模、加强资金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有关问题的通知 林业部
85 林教通字[1993]87号 关于印发《林业部直属普通高等学校专业设置暂行规定》的通知 林业部
86 林办字
[1993]18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站工作充分发挥林业站职能的通知 林业部
87 厅办字
[1993]64号 关于做好中国林业报刊宣传推广工作的通知 林业部办公厅
88 林工通字[1993]113号 关于进一步保护森林资源和加强松香宏观总量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 林业部
89 濒办字
[1993]84号 关于执行《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收费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濒危物种管理办公室
90 厅造字
[1992]14号 关于定期报告营林生产进度的通知 林业部办公厅
91 厅资字
[1992]11号 关于配发“木材检查”专用标志的通知 林业部办公厅
92 林护字
[1992]56号 关于保护珍贵树种的通知 林业部
93 林策字
[1992]13号 关于发布《林业飞行观察员管理规定》的通知 林业部
94 厅财字
[1992]139号 关于印发《林业部直属事业单位财产清查登记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林业部办公厅
95 林财字
[1992]17号 关于重新修订《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立木林价表(试行)》的通知 林业部、国家物价局
96 林财通字[1992]102号 关于林业部属普通高等林业院校实行收费制度的通知 林业部
97 林财字
[1992]93号 关于调整林业项目贷款利息承担额的通知 林业部、财政部、中国农业银行
98 林工通字[1992]127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产工业产品质量工作的通知 林业部
99 林工通字[1992]128号 印发《林业部关于直属公司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林业部
100 林工通字[1992]129号 关于颁发《伐区准备作业规程》的通知 林业部
101 林工通字[1992]77号 关于颁发人造板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 林业部
102 林工许
[1992]60号 关于发放人造板机械生产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林业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103 厅工字
[1992]85号 关于改进森工调度报表制度的通知 林业部办公厅
104 林造字
[1992]34号 关于进一步抓好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国家造林项目”实施工作的紧急通知 林业部
105 林护字
[1991]126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工作的通知 林业部
106 林产字
[1991]11号 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加强松香运输管理的复函》的联合通知 林业部、铁道部、交通部
107 林资字
[1991]110号 关于加强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监督检查若干问题的通知 林业部
108 厅资字
[1991]58号 关于执行松香产品运输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林业部办公厅
109 厅资字
[1991]19号 关于颁发《东北、内蒙古国有森区实行林价制度伐区调查设计、拨交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林业部办公厅
110 林资字
[1991]120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管理的通知 林业部
111 国森防办[1991]11号 印发《关于处理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事故预案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办公室
112 国森防
[1991]3号 印发国家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关于建立联络员制度的决定》的通知 国家森林防火总指挥部
113 厅防字
[1991]89号 关于林业系统专用电信网年报统计范围的通知 林业部办公厅
114 林策字
[1991]132号 关于发布《林业部对外国专家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林业部
115 林策字
[1991]157号 关于印发《林业系统内部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林业部
116 林策字
[1991]155号 林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颁发《松香产品运输管理办法》的通知 林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17 林策字
[1991]127号 关于印发《“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林业部
118 林策字
[1991]177号 关于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收取征占用林地四项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林业部
119 林财通字[1991]14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实施林价制度先行试点工作的通知 林业部
120 林财字
[1991]129号 关于发布林业部《会计证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林业部
121 林传(91)30号 关于搞好林木种子采收调剂工作的紧急通知 林业部
122 林工字
[1991]100号 关于印发《集体林区调度工作规定》的通知 林业部
123 林工字
[1991]140号 关于印发《林业企业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编制和实施办法》的通知 林业部
124 厅工字
[1991]27号 关于印发《林产化工优质产品行业评比细则》的通知 林业部办公厅
125 林计通字[1991]40号 关于切实加强国家造林项目科研推广工作的通知 林业部
126 林造字
[1991]137号 关于进一步提高“国家造林项目”造林质量的通知 林业部
127 林产字
[1991]17号 林业部铁道部交通部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加强松香运输管理的复函》的联合通知 林业部、铁道部、交通部
128 林办字
[1990]377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廉政建设纠正林业行业不正之风的通知 林业部
129 林护字
[1990]58号 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的通知 林业部
130 林护字
[1990]165号 关于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费、手续费使用问题的通知 林业部
131 林策发
[1990]436号 木材运输检查监督办法 林业部
132 林策字
[1990]421号 关于印发《林业部法规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林业部
133 林策字
[1990]526号 关于发布《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通知 林业部
134 林策字
[1990]466号 关于印发《“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林业部
135 林策字
[1990]434号 林业部关于印发《林木种子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 林业部
136 林财字
[1990]390号 关于颁发《大兴安岭林业公司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试行办法和实施细则》的通知 林业部
137 林财字
[1990]467号 关于颁发《林业部物资供销企业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试行办法和实施细则》的通知 林业部
138 林函财字[1990]197号 关于印发《林业部直属事业单位会计工作达标升级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的通知 林业部
139 林财字
[1990]273号 关于加强直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林业部
140 林财字
[1990]61号 关于切实采取措施、抓好亏损企业扭亏增盈提高经济效益的通知 林业部
141 林投产
[1990]10号 关于印发国家林业投资公司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林业部
142 林工字
[1990]254号 关于印发《森工企业多种经营专项贴息贷款合作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林业部
143 林财字
[1990]141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森工企业多种经营专项贴息贷款工作的通知 林业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
144 林工字
[1990]18号 关于颁发刨花板、热固性树脂装饰层压板、栲胶、紫胶四种林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 林业部
145 林工字
[1990]254号 关于印发《森工企业多种经营专项贴息贷款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林业部
146 林工字
[1990]320号 印发“林业部关于对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非统配木材指标分配实行‘三挂钩'的意见”的通知 林业部
147 林工字
[1990]364号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统配木材经营管理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对部分非统配木材试行指导性销售的意见》的通知 林业部
148 林工字
[1990]89号 关于妥善解决国有林区部分森工企业停工待工、拖欠职工工资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林业部
149 厅工字
[1990]207号 关于印发《集体林区森工调度工作评比办法》(试行)的通知 林业部办公厅
150 林护字
[1989]133号 关于印发《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的通知 林业部
151 林传(89)42号 关于切实做好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林业部
152 全绿办字[1989]第1号 关于颁发《全国绿化奖章评奖办法》的通知 全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153 林资字
[1989]317号 关于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森工企业森林经营方案审批权限划分的决定 林业部
154 林资字
[1989]61号 关于切实加强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通知 林业部
155 林资字
[1989]138号 关于加强林木采伐许可证管理的通知 林业部
156 林资字
[1989]363号 关于颁发《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森工企业试行采伐限额计划管理的决定》的通知 林业部
157 林资字
[1989]376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工作的通知 林业部
158 林资字
[1989]401号 关于贯彻执行两个《通知》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林业部
159 林工字
[1989]321号 关于加强非统配木材管理的通知 林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60 厅资字
[1989]167号 关于发放“中国森林资源监督”标志的通知 林业部办公厅
161 林计字
[1989]300号 关于加强猎枪、弹具管理和申报计划的通知 林业部
162 林财字
[1989]415号 关于不得提高价格或在价外向用户征收“森林保护费”的通知 林业部、国家物价局
163 厅财字
[1989]31号 关于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预收预付货款规定的紧急通知 林业部办公厅
164 林财字
[1989]302号 关于颁发林机企业会计工作达标升级标准(二、三级)和实施细则的通知 林业部
165 厅函人字[1989]16号 关于印发《林业部机关返聘离退休人员的规定》的通知 林业部办公厅
166 林造字
[1989]50号 关于切实加强林木种苗工作的通知 林业部
167 林工字
[1989]109号 关于加强火烧木采伐管理制止采伐活树有关问题的通知 林业部
168 林工字
[1989]146号 关于林业提前退休工种问题的通知 林业部
169 林工字
[1989]172号 关于试行建立木材销售总账的通知 林业部
170 林工字
[1989]377号 关于妥善解决国有林区部分森工企业拖欠职工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林业部
171 林计字
[1989]84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世界银行部门贷款丰产林项目准备工作的通知 林业部
172 林工字
[1989]417号 关于林业部优质产品评选及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林业部
173 林办字
[1988]202号 关于印发《林业企业档案管理升级实施细则》的通知 林业部
174 林造字
[1988]124号 印发《关于加快平原绿化步伐大力发展平原林业的意见》的通知 林业部
175 林造字
[1988]388号 关于印发《全国平原绿化“五、七、九”达标规划》的通知 林业部
176 林造字
[1988]242号 关于印发《飞机播种造林技术规程》的通知 林业部
177 厅资字
[1988]21号 关于加强森林资源档案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林业部办公厅
178 林研字
[1988]101号 关于加强林地保护和管理的通知 林业部、国家土地管理局
179 林防字
[1988]206号 关于统一分配风力灭火机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林业部
180 林造字
[1988]336号 区乡(镇)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 林业部
181 林安字
[1988]410号 关于建立健全森林案件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 林业部
182 林(护)字[1988]492号 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收费办法 林业部
183 林工字
[1988]243号 关于印发国有林业局国家级先进企业标准的通知 林业部
184 林计字
[1988]17号 关于调整林业机密统计资料范围的通知 林业部
185 林计字
[1988]50号 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和林区交通运输、城镇防火工作的紧急通知 林业部
186 林计字
[1988]259号 关于印发《林业施工企业管理升级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林业部
187 林计字
[1988]256号 关于颁发《林业基本建设优质工程奖励评选办法》的通知 林业部
188 林财字
[1988]339号 关于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森工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关财务问题的规定 林业部、财政部
189 林财字
[1988]422号 关于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森工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关“森林保护费”问题的通知 林业部
190 林财字
[1988]187号 关于印发《林业部关于直属高等院校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林业部
191 林财字
[1988]240号 关于加强松香价格管理的几项规定 林业部、国家物价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2 林种字
[1988]64号 关于加强林木种子经营管理的通知 林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3 林产字
[1988]44号 关于加强林产工业安全生产和防火工作的紧急通知 林业部
194 林工字
[1988]483号 关于执行《林业部门工业企业多种经营统计年报制度》的通知 林业部
195 林资字
[1988]267号 关于开展国有林区木材采运企业定产试点的通知 林业部
196 林资字
[1987]41号 关于加强林业调查野外作业安全工作的通知 林业部
197 厅资字
[1987]114号 关于加强林业调查野外作业安全工作的补充通知 林业部办公厅
198 林函资字[1987]176号 关于在产竹材的省、自治区制定竹林总采伐量控制指标的通知 林业部
199 林护字[1987]453号 关于加强竹林管理制止乱砍滥挖的联合通知 林业部、商业部、农牧渔业部、轻工业部
200 林护字[1987]53号 关于严格查禁猎杀倒卖珍贵稀有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紧急通知 林业部
201 林护字[1987]82号 印发《关于加强林政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林业部
202 中森防[1987]1号 关于印发《中央森林防火总指挥部职责范围和工作制度》的通知 林业部
203 林计[1987]79号 关于颁发《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森工企业木材生产总产量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林业部、国家计委
204 林计字[1987]337号 关于清理与整顿向建设项目收取各种费用的通知 林业部
205 林财字[1987]251号 关于大兴安岭林区火烧材实行国家指导价格的通知 林业部、国家物价局
206 林财字[1987]330号 关于火烧木收益使用问题的通知 林业部
207 林财字[1987]423号 关于大兴安岭火烧木销售收益的使用及管理办法 林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
208 林财字[1987]375号 关于颁发《林业财会人员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林业部
209 林护字[1987]53号 关于严格查禁猎杀倒卖珍贵稀有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紧急通知 林业部
210 林财字[1987]506号 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20号文件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 林业部、财政部
211 林科字[1987]487号 关于成立林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及颁发章程的通知 林业部
212 林科字[1987]260号 关于印发《林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林业部
213 林人字[1987]152号 关于印发《林业部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实施意见》及《林业部专业技术职务评委会组织章程》的通知 林业部
214 林种字[1987]320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林木种子经营管理的通知 林业部
215 林种字[1987]124号 关于印发《速生丰产用材林基地种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林业部
216 林产字[1987]475号 关于进一步贯彻《松脂采集规程》防止乱采滥割的通知 林业部
217 林产字[1987]8号 关于加强松香管理的联合通知 林业部、国家计委、经贸部、国家经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218 林销字[1987]371号 关于整顿非统配木材经营管理工作的通知 林业部
219 厅产字[1987]106号 关于印发《开展全国松香、栲胶企业厂际竞赛试行办法》的通知 林业部办公厅
220 林资[1986]74号 关于加强林业调查设计应用技术发展工作的通知 林业部
221 林护[1986]569号 关于林区木材检查站有关问题的通知 林业部、公安部
222 林护[1986]242号 关于禁止从日本引进樱花树苗的通知 林业部
223 林计[1986]115号 关于颁发《林区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通知 林业部
224 林计[1986]120号 关于颁发《林区桥梁工程后张法预应力混凝土施工技术暂行规定》的通知 林业部
225 林计[1986]163号 关于颁发《林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林业部
226 林计[1986]116号 关于颁发《林区公路工程勘测规范》的通知 林业部
227 林计[1986]257号 关于颁发东北、内蒙古地区林业建筑安装工程劳动定额的通知 林业部
228 林计[1986]364号 关于颁发《林业行业工程勘察设计证书分级标准》的通知 林业部
229 林财[1986]183号 关于调整木材增加收入使用办法的意见 林业部
230 林教[1986]112号 印发《关于发展林业中等专业学校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大力发展林业职业中学的几点意见》两个文件的通知 林业部
231 林人[1986]155号 林业部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试点工作的通知 林业部
232 林教[1986]577号 印发《关于改革部署林业大学、林学院招生计划和毕业分配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林业部
233 林工[1986]243号 关于印发国有林业局国家级先进企业标准的通知 林业部
234 林工[1986]407号 关于林业企业实行林参间作制的暂行规定 林业部
235 林计[1986]119号 关于颁发《林区公路工程工程施工技术规范》的通知 林业部
236 林发(护)[1985]21号 关于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意见 林业部
237 林资[1985]233号 关于印发《制定年森林采伐限额暂行规定》的通知 林业部
238 林发(护)[1985]41号 林业部关于改进木材运输管理工作的通知 林业部
239 林资[1985]373号 关于年森林采伐限额报批办法的通知 林业部
240 林安[1985]114号 林业部关于做好护林防火工作的通知 林业部
241 林财[1985]264号 关于颁发《林业对外经贸业务收费办法》的通知 林业部
242 林财[1985]468号 关于颁发《育林基金预决算暂行规定》的通知 林业部、财政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
243 林财[1985]255号 林业部关于建立林业局月份主要财务指标快报制度的通知 林业部
244 林财[1985]493号 关于明确剥皮木片价格管理权限的通知 林业部
245 林教[1985]577号 印发《关于改革部属林业大学、林学院招生计划和毕业生分配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林业部
246 林函[1985]108号 林业部印发《关于改进林化产品生产经营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林业部
247 林种[1985]125号 林业部关于加强林木种子经营管理的通知 林业部
248 林物[1985]189号 林业部关于加强专项化肥使用管理的通知 林业部
249 林发(护)[1984]524号 印发《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收费办法》的通知 林业部、财政部
250 林发(护)[1984]276号 关于猎枪、弹具定点生产和经销管理办法的通知 林业部
251 林发(护)字[1984]452号 印发植物检疫实施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的通知 林业部
252 林发(财)[1984]89号 关于调整栲胶出厂价格的通知 林业部、国家物价总局
253 林发(财)[1984]494号 关于优质产品适当加价的通知 林业部
254 林发(财)[1984]182号 关于试行“中央级营林投资拨款暂行规定”的通知 林业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255 林发[1984]178号 林业部关于颁发《林业基本建设优质工程奖励评选条例(试行)》的通知 林业部
256 林发(工)[1984]102号 关于颁发《西南西北林区林业企业采伐营林调查设计规程》的通知 林业部
257 林发(办)[1983]550号 印发《关于建立和完善林业生产责任制的意见》 林业部
258 林发(办)[1983]712号 关于印发《林业部文书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林业部
259 林发(教)[1983]799号 印发高等林业院校教材工作的三个文件的通知 林业部
260 林发(资)[1983]501号 关于做好国营林场森林资源调查和建档工作的通知 林业部
261 林发(护)[1983]569号 关于禁止非法生产和销售猎枪的通知 林业部
262 林发(计)[1983]229号 关于东北、内蒙古林区国营林业局调整木材生产能力的暂行规定 林业部
263 林发(计)[1983]502号 关于东北、内蒙古林区国营林业局调整木材生产能力的补充规定 林业部
264 林发(计)[1983]611号 关于严格控制基本建设投资规模的通知 林业部
265 林发(财)[1983]790号 关于林业事业费、国营林场、国营苗圃年度决算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林业部
266 林发(财)[1983]721号 关于推动开展林业贷款工作的几点意见 林业部
267 林发(工财)[1983]771号 关于林业机械工业首批技术改造企业增提折旧基金和提取技术开发基金的通知 林业部、国家经济委员会、财政部
268 林发(工)[1983]753号 关于颁发“集材—50拖拉机大修理技术规程”的通知 林业部
269 林办[1983]106号 关于国营工业、供销、施工企业实行利改税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林业部办公厅
270 (82)林办字5号 颁发《林业科学技术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林业部办公厅
271 (82)林资字10号 森林资源调查主要技术规定 林业部
272 (82)林造字2号 关于印发《造林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 林业部
273 (82)林计字134号 关于对外提供和公开发表林业统计资料的几项规定 林业部
274 (82)林财字9号 关于调整部分林业机械产品出厂价格的通知 林业部、国家物价总局
275 (82)林财字25号 关于杀虫快、杀虫灵、杀虫净三种林药出厂价格的通知 林业部、国家物价总局
276 (82)林财字171号 关于调整松节油等价格问题的通知 林业部、国家物价总局
277 (82)林财字27号 关于颁发森工企业会计核算和成本核算办法的通知 林业部
278 (82)林计字18号 林业部关于颁发《林业企业劳动定额技术人员职权条例(试行)》的通知 林业部
279 (82)林工字167号 林业部关于发送林业企业和国营场、圃《整顿检查验收标准》和《六好标准》的通知 林业部
280 (82)林工字139号 关于印发《集材索道技术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林业部
281 (82)林木字12号 颁发《林业部关于加强贮木场经营管理的规定》 林业部
282 (82)林木字3号 关于颁发《林业公路养护管理规程》的通知 林业部
283 (82)林产字5号 林业部关于松香再加工计划管理的通知 林业部
284 (81)林财字92号;[1981]价字73号 关于调整木材收购和出厂价格的通知 林业部、国家物价总局
285 (81)林计字236号 关于颁发《林业生产劳动定额设计技术规程》的通知 林业部
286 (81)林财字164号 关于加速处理基本建设超储积压物资、设备的通知 林业部
287 (81)林财字17号 关于重新明确林产品价格管理权限的通知 林业部
288 (81)林财字92号;[1981]价字73号 关于调整木材收购和出厂价格的通知 林业部、国家物价总局
289 (81)林财字190号;(81)财农字197号 关于制发“林业多种经营周转金使用管理的几项规定”的联合通知 林业部、财政部
290 (81)林科字23号 关于贯彻执行“木材物理力学试验方法”国家标准的通知 林业部
291 (81)林科字26号 关于贯彻执行“栲胶原料与产品的检验方法”等9项栲胶国家标准的通知 林业部
292 (81)林科字7号 关于颁发木材生产机械型号编制方法等五项标准的通知 林业部
293 (81)林种字1号;(81)财农字35号 关于颁发《国营苗圃经营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林业部、财政部
294 (81)林办产字36号 关于合理割漆确保漆树资源的通知 林业部办公厅
295 (81)林产字28号 关于认真贯彻《松脂采集规程》保护松林资源的通知 林业部
296 (81)林木字26号 关于印发《东北、内蒙古林区林业企业伐区拨交验收办法》的通知 林业部
297 (81)林护字70号 关于保护朱的通知 林业部
298 (81)林能字11号 关于加强林业能源管理机构的通知 林业部
299 (80)林护字75号、(80)供畜联字第40/344号、(80)体计物字294号 关于恢复“全国旱獭生产联合办公室”、旱獭生产补助费和抓好今年的旱獭生产的通知 林业部、外贸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国家体委、卫生部
300 (80)林财字205号;(80)财企字569号 关于提高育林基金和更改资金标准的通知 林业部、财政部
301 (80)林财字198号;[1980]价字227号 关于提高黑龙江、吉林、内蒙古木材出厂价格的通知 林业部、国家物价总局
302 (80)林财字119号 关于颁发《林业部属高等院校预算包干试行办法》的通知 林业部
303 (80)林财字139号 关于印发《部属林学院建立学校基金和奖励制度试行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林业部
304 (80)林基字84号 关于颁发《林业建筑安装工程劳动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林业部
305 (80)林基字49号 关于颁发“林业部基本建设设计文件编制和审批工作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林业部
306 (80)林基字第4号 关于颁发“林区桥涵工程施工技术规范”的通知 林业部
307 (80)林基字第12号 关于颁发“林区公路工程施工技术规划”的通知 林业部
308 (80)林国字12号 林业部关于风景名胜区国营林场保护山林和开展旅游事业的通知 林业部
309 (80)林种字1号 林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林木种子工作的意见 林业部
310 (80)林产字12号 关于充分利用现有和大力发展后备松脂资源的通知 林业部
311 (80)林财字205号;(80)财企字569号 关于提高育林基金和更改资金标准的通知 林业部、财政部
312 (80)林财字198号;[1980]价字227号 关于提高黑龙江、吉林、内蒙古木材出厂价格的通知 林业部、国家物价总局
313 (80)林木字24号 关于颁发《东北、内蒙古林区林业企业采伐、营林调查设计规程》的通知 林业部
314 (80)林木字44号 关于修改森铁技术管理规程条文的通知 林业部
315 (80)林木字52号 关于进一步巩固和办好社队采育场的通知 林业部
316 (80)林木字53号 关于加强生产调度工作的通知 林业部
317 (79)林计字128号 关于颁发林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试行)的通知 林业部
318 (79)林计字167号 关于印发“森工企业经济核算条例”(试行)和“关于严肃财经纪律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林业部
319 (79)林计字366号 关于在森工企业中试行营林经济技术指标统计考核的通知 林业部
320 (79)林基字30号 关于印发有关南方集体林区总体设计三个技术文件的通知 林业部
321 (79)林基字第70号 关于颁布东北、内蒙古地区林业建筑安装工程劳动额定的通知 林业部
322 (79)林基字82号 关于颁发“林产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概算指标和林产工业设备安装工程预算定额”(试行)的通知 林业部
323 (79)林计字405号 关于颁发《林业生产劳动定额管理办法》的通知 林业部
324 (79)林经字20号 关于颁发《飞机播种造林技术规程》的通知 林业部
325 (79)商储联字53号,(79)供销建联字576号,(79)林产字60号,(79)物木字58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木制旧包装回收复用的联合通知 商业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林业部,国家物资总局
326 (79)林产字12号、(79)商五联字30号、(79)贸综计字109号 关于扶持松香生产增加出口的联合通知 林业部、商业部、外贸部
327 (79)林产字78号 关于印发两千吨纤维板生产工艺和设备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林业部
328 (79)林木字2号 关于颁发“木材检验技术解释”的通知 国家林业总局
329 (79)林木字4号 关于加强伐区调查设计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总局
330 (79)林物字21号 关于印发成品油和燃料统一管理、凭证定量供应两个试行办法的通知 林业部
331 (79)林物字40号 关于印发《林区轮胎供应、使用和翻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林业部
332 (79)林产字41号 关于建立林产工业生产调度工作的通知 林业部
333 (78)林造字28号 国家林业总局关于印发《林木种子经营管理试行办法》和《林木种子发展规划》的通知 国家林业总局
334 (78)林经字第2号(78)农垦字第22号 关于严格管理烧荒用火的紧急通知 国家林业总局、国家农垦总局
335 (78)林基字35号 关于颁发东北林区道路建设工程各项费用定额(试行)的通知 国家林业总局
336 (78)林基字36号 关于颁发林业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算施工预算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林业总局
337 (78)林计字211号 印发《会计人员职权条例》的通知 国家林业总局
338 (78)林木字22号 国家林业总局关于颁发《木材检验条例》的通知 国家林业总局
339 (78)林木字23号 国家林业总局关于颁发《贮木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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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近岸海域生态环境,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水水质标准》,规范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的划定工作,加强对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是指为适应近岸海域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依据近岸海域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以及海洋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现状,结合本行政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与规划,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近岸海域按照不同的使用功能和保护目标而划定的海洋区域。
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分为四类:
一类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包括海洋渔业水域、海上自然保护区、珍稀濒危海洋生物保护区等;
二类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包括水产养殖区、海水浴场、人体直接接触海水的海上运动或娱乐区、与人类食用直接有关的工业用水区等;
三类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包括一般工业用水区、海滨风景旅游区等;
四类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包括海洋港口水域、海洋开发作业区等。
各类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执行相应类别的海水水质标准。
本办法所称近岸海域是指与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大陆海岸、岛屿、群岛相毗连,《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规定的领海外部界限向陆一侧的海域。渤海的近岸海域,为自沿岸低潮线向海一侧12海里以内的海域。
第三条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章 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的划定
第四条 划定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陆海兼顾,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近期计划与长远规划相协调,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方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本行政区近岸海域自然环境现状;
(二)本行政区沿海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和发展规划;
(三)本行政区近岸海域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开发规划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四)本行政区近岸海域环境状况变化预测;
(五)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的海水水质现状和保护目标;
(六)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的功能、位置和面积;
(七)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海水水质保护目标可达性分析;
(八)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的管理措施。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方案。确因需要必须进行调整的,由本行政区省辖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提出调整方案,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章 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的管理
第七条 各类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应当执行国家《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规定的相应类别的海水水质标准。
(一)一类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应当执行一类海水水质标准。
(二)二类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应当执行不低于二类的海水水质标准。
(三)三类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应当执行不低于三类的海水水质标准。
(四)四类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应当执行不低于四类的海水水质标准。
第八条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环境保护的需要,对国家海水水质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组织拟订地方海水水质补充标准,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发布。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组织拟订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规定的项目,可以组织拟订严于国家污染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发布。
地方海水水质补充标准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九条 对入海河流河口、陆源直排口和污水排海工程排放口附近的近岸海域,可确定为混合区。
确定混合区的范围,应当根据该区域的水动力条件,邻近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的水质要求,接纳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等因素,进行科学论证。
混合区不得影响邻近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的水质和鱼类洄游通道。
第十条 在一类、二类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内,禁止兴建污染环境、破坏景观的海岸工程建设项目。
第十一条 禁止破坏红树林和珊瑚礁。
在红树林自然保护区和珊瑚礁自然保护区开展活动,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禁止危害保护区环境的项目建设和其他经济开发活动。
禁止在红树林自然保护区和珊瑚礁自然保护区内设置新的排污口。本办法发布前已经设置的排污口,依法限期治理。
第十二条 向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排放陆源污染物,必须遵守海洋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
对现有排放陆源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限期治理。
第十三条 在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内可能发生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制定污染事故应急计划。
第十四条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在本行政区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内兴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和排放陆源污染物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十五条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近岸海域环境状况统计,在发布本行政区的环境状况公报中列出近岸海域环境状况。
第十六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状况定期组织检查和考核,并公布检查和考核结果。
第十七条 在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内,防治船舶、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向海洋倾倒废弃物污染的环境保护工作,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用语含义
(一)海洋渔业水域是指鱼虾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
(二)珍稀濒危海洋生物保护区是指对珍贵、稀少、濒临灭绝的和有益的、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海洋动植物,依法划出一定范围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三)水产养殖区是指鱼虾贝藻类及其他海洋水生动植物的养殖区域。
(四)海水浴场是指在一定的海域内,有专门机构管理,供人进行露天游泳的场所。
(五)人体直接接触海水的海上运动或娱乐区是指在海上开展游泳、冲浪、划水等活动的区域。
(六)与人类食用直接有关的工业用水区是指从事取卤、晒盐、食品加工、海水淡化和从海水中提取供人食用的其他化学元素等的区域。
(七)一般工业用水区是指利用海水做冷却水、冲刷库场等的区域。
(八)滨海风景旅游区是指风景秀丽、气候宜人,供人观赏、旅游的沿岸或海洋区域。
(九)海洋港口水域是指沿海港口以及河流入海处附近,以靠泊海船为主的港口,包括港区水域、通海航道、库场和装卸作业区。
(十)海洋开发作业区是指勘探、开发、管线输送海洋资源的海洋作业区以及海洋倾废区。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 四川省人事厅


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川人发〔2006〕34号



省级各部门:

为做好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工作,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现将《四川省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 四川省人事厅

二〇〇六年十月十三日



四川省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

(试 行)



为组织实施好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工作,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本细则适用于纳入省机构编制部门管理、依法登记(备案)的省委、省政府直属和省级部门所属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属事业单位),在核定的编制数额、人员结构比例和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核准的年度人员计划数内公开招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省属事业单位招聘工勤人员适用本细则规定,招聘其他人员不适用本细则规定。

二、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分别负责指导、管理省级党群序列、政府序列的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工作。

三、省属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政策性安置、上级任命、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不宜公开招聘的涉密等岗位的人员,以及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可实行直接考核招聘的人员外,均应实行公开考试招聘。

(一)具有博士学位的(其中艺术、体育、护理等专业可适当放宽);

(二)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

(三)具有技师以上工人技术职务的;

(四)按单位预算管理方式,在同类单位之间流动的,或者从财政定额拨款(补助)单位向财政定项补助事业单位和经费自筹事业单位流动,或者从财政定项补助事业单位向经费自筹事业单位流动的。

四、省属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除紧缺人才外,一般应面向本省生源毕业生或具有本省常住户口的人员招聘。

五、应聘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或技能;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具备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六、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除国家规定或特殊岗位有明确要求外,不得设置性别、民族等限制条件。

七、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检监察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聘用单位办理人员聘用事宜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八、省属事业单位考试招聘工作人员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方案。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本细则要求,根据编制、岗位空缺和工作需要以及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核准的年度人员计划数拟订招聘方案。有主管部门的,由主管部门审核招聘方案后,按管理权限报省委组织部或省人事厅审批同意后实施;省委、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拟订招聘方案后,按管理权限报省委组织部或省人事厅审批同意后实施。

招聘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⒈ 招聘单位简介;

⒉ 招聘计划(含招聘岗位及数量);

⒊ 招聘对象、范围与任职资格条件、待遇、体检标准;

⒋ 考试的方法、科目、范围、开考比例、成绩折算方法;

⒌ 报名方式、时间、地点;

⒍ 招聘程序、组织实施单位、监督电话、招聘信息发布方式;

⒎ 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二)发布招聘公告。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根据批复的招聘方案,在四川人事信息网(www.scrs.gov.cn)、“共产党人”网(www.gcdr.gov.cn)以及四川人事考试网(www.scpta.gov.cn)、四川省人才网(www.scrc168.com)等网站、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公告。

公告内容一般应包括招聘方案的主要内容,审批同意机关,组织实施单位,笔试、面试时间与地点,招聘程序,《准考证》发放形式,监督部门及监督电话等。

公告发布时间距报名时间应不少于15个工作日。

(三)报名及资格初审。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按照批复的招聘方案,通过网络、现场等方式按时组织报名。报考人员应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认真填写《四川省省属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登记表》(表格从前述网站下载)。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应及时对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报考人员按照招聘公告公布的方式查询考试资格初审结果。

对经初审符合条件的报考人数与招聘岗位名额的比例,低于公告规定的公共科目笔试开考比例的,经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批准可予以调减招聘岗位名额或取消招聘岗位。调减招聘岗位名额或取消招聘岗位的情况由原招聘信息发布单位在同一媒体向社会公布。原报考人员报考的岗位被调减或取消后,经本人同意可调整到其他相同或相近的招聘岗位参加考试。

(四)考试。考试采取笔试、面试等方式。考试内容应为招聘岗位所必需的公共基础知识、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笔试分公共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考试,其中公共基础知识考试成绩原则上不超过笔试总成绩的30%。工勤岗位的专业知识考试可根据需要重点进行实际操作技能测试。公共基础知识的考试省属党群序列的事业单位由省委组织部在审核招聘方案时明确,省属政府序列的事业单位由省人事厅统一组织;专业知识考试由招聘单位或主管部门组织。笔试开考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1。

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国家和省“三支一扶”计划以及“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服务期满后的高校毕业生报考省属事业单位时,每工作满1周年且经县级组织、人事部门考核合格的,笔试总成绩加2分,符合其他加分规定的,不累加。加分最高不超过6分。

面试的具体形式、内容和成绩计算由招聘单位或主管部门根据行业、专业、岗位特点和招聘单位的需要确定。面试的开考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1。

考试成绩按报考人员笔试、面试总成绩从高到低排名在用人单位张榜公布7—15天。公布内容包括公共基础知识、专业知识考试成绩和总成绩(含加分)、面试成绩等。

(五)考核。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根据招聘名额和考试成绩排名,从高到低等额确定考察对象,并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核、复查报考资格。考核中发现有不符合聘用条件的,按成绩排名从高到低依次等额递补考核人选。

(六)体检。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考核合格的报考人员在二级甲等以上综合性医院体检。

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试行)》执行,国家和省有其他特殊规定的可从其规定。体检后由用人单位按照体检标准予以确认。初次确认不合格的,经本人申请,可由单位指定二级甲等以上综合性医院复查一次。

体检出现缺额或不合格者,按成绩排名从高到低依次递补体检人选。

体检费原则上由报考人员承担。

(七)确定拟聘人员。根据报考人员的考试、考核和体检结果,由主管部门或聘用单位按人事管理权限确定拟聘人员。

(八)公示招聘结果。对确定的拟聘人员公示7至15日。

(九)办理聘用手续。主管部门或聘用单位将拟聘人员有关材料报省委组织部或省人事厅审核确认后,办理聘用手续、签订聘用合同。涉及户口迁移的人员,在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后,由单位按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九、主管部门向省委组织部或省人事厅办理拟聘人员审批手续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四川省省属事业单位公开考试招聘工作人员审批花名册》。

(二)《四川省省属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登记表》。

(三)加分材料复印件(加盖审查单位印章)。

(四)在职人员应提供原单位出具的同意解除聘用(劳动)合同、原工作单位同意流(调)动或者生效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等有效书面证明材料(若是复印件,审查单位应加盖印章并注明材料真实性及材料来源,下同)。

(五)毕业两年内尚未就业的普通大中专院校全日制毕业生应提供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就业报到证》(省内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可提供学校或主管部门出具的《就业报到证》);应届毕业生应提供学校出具的《毕业生推荐表》。

(六)下岗、失业人员应提供户口所在地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发放的《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证明和有效的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档案管理证明;其他人员应提供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的有效证明。

十、有关单位和人员在公开招聘中,应确保信息、过程、结果的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凡违反人事部令第6号第三十条和考风考纪规定的,按省人事厅、省监察厅印发的《四川省人事考试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和人事部令第6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等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考务费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⒈《四川省省属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登记表》

⒉《四川省省属事业单位公开考试招聘工作人员审批花名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