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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设区的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的决定

时间:2024-06-24 21:37:4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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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设区的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设区的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的决定



  (2006年6月9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对设区的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名额决定如下:

  一、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名额:

  哈尔滨市:51名齐齐哈尔市:41名牡丹江市:41名佳木斯市:41名大庆市:41名鸡西市:37名双鸭山市:37名伊春市:37名七台河市:37名鹤岗市:37名黑河市:37名绥化市:41名

  二、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名额:

  哈尔滨市道里区:27名南岗区:35名道外区:27名香坊区:27名动力区:27名平房区:25名松北区:25名呼兰区:27名阿城市:27名双城市:27名尚志市:27名五常市:27名方正县:25名木兰县:25名宾县:27名依兰县:27名巴彦县:27名通河县:25名延寿县:25名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27名昂昂溪区:23名碾子山区:23名梅里斯达斡尔族区:25名铁锋区:27名建华区:27名富拉尔基区:27名讷河市:27名龙江县:27名甘南县:27名拜泉县:27名克东县:25名依安县:27名富裕县:25名克山县:27名泰来县:27名

  牡丹江市东安区:25名西安区:27名爱民区:27名阳明区:27名海林市:25名宁安市:27名绥芬河市:25名穆棱市:27名东宁县:27名林口县:27名

  佳木斯市永红区:25名东风区:27名前进区:27名向阳区:27名郊区:27名富锦市:27名同江市:25名桦南县:27名汤原县:25名桦川县:25名抚远县:23名

  大庆市萨尔图区:25名龙凤区:23名让胡路区:27名红岗区:23名大同区:25名肇州县:27名肇源县:27名林甸县:25名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25名

  鸡西市鸡冠区:25名恒山区:23名滴道区:21名梨树区:19名城子河区:21名麻山区:19名密山市:25名虎林市:25名鸡东县:23名

  双鸭山市尖山区:25名宝山区:25名四方台区:23名岭东区:23名集贤县:25名宝清县:25名友谊县:23名饶河县:23名

  伊春市伊春区:27名南岔区:27名友好区:25名西林区:25名翠峦区:23名新青区:25名美溪区:23名金山屯区:23名五营区:23名乌马河区:23名汤旺河区:25名带岭区:23名乌伊岭区:23名红星区:23名上甘岭区:23名铁力市:27名嘉荫县:27名

  七台河市新兴区:23名茄子河区:21名桃山区:23名

  勃利县:23名

  鹤岗市向阳区:23名工农区:25名南山区:25名兴安区:23名东山区:25名兴山区:23名萝北县:25名绥滨县:25名

  黑河市爱辉区:25名五大连池市:25名北安市:27名逊克县:23名孙吴县:23名嫩江县:27名

  绥化市北林区:27名安达市:27名肇东市:27名海伦市:27名望奎县:27名兰西县:27名青冈县:27名庆安县:25名明水县:25名绥棱县:25名

  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23名松岭区:19名新林区:19名呼中区:19名呼玛县:21名塔河县:21名漠河县:21名

  三、按照地方组织法的规定,每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经确定后,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内不再变动。在实施过程中,可以少于省人大常委会规定的名额,但不应多于规定的名额。



文化部关于在音像制品经营场所实施非法音像制品监督举报公示制度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在音像制品经营场所实施非法音像制品监督举报公示制度的通知
1998年10月26日,文化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
为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严厉打击非法音像制品经营活动,进一步加强音像市场管理,文化部决定在音像制品经营场所实施非法音像制品监督举报公示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从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和营业性放映业务的单位,必须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固定悬挂非法音像制品监督举报告示牌。告示牌要妥善看管,不得遮盖和毁坏。
二、告示牌必须标明经营场所的直接主管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的名称和举报电话。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以同时标明其他有关部门及其举报电话。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要尽快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统一组织实施。特别是几个部门共同管理音像市场的地区,各部门应当加强协调,统一办法、统一步骤、统一实施,保证全面到位,不留空白。
四、这项制度既是对经营单位的监督,也是对管理部门工作的监督和检验。各级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健全监督举报制度,认真受理和切实办理群众举报。
五、各地要积极筹措资金,奖励举报和查处大案要案有功人员,推动群众举报和行政执法工作的健康发展。
各地要把非法音像制品监督举报公示制度纳入音像市场管理评估制度中去,并将实施方案于1998年12月底前报送我部文化市场司。文化部在1999年音像市场执法检查中将检查此项制度的具体落实情况。


河北省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知识分子政策,激励广大知识分子为“科教兴冀”作贡献,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政府特殊津贴工作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从我省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中选拔。
第三条 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选拔、评审坚持民主、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严格按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按照人事部当年下达的指标和专业结构比例推荐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选。

第二章 选拔范围、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选拔范围为全省企业、事业单位。
第六条 选拔对象是在工农业、科学研究、教育、卫生以及社会科学、文化、艺术等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选拔时注意向一线人员适当倾斜,工农业方面所占指标一般不少于总量的45%左右,中青年应占多数。
第七条 选拔的基本条件是: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拥护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政策,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模范履行岗位职责,为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事业努力工作,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作为推荐对象:
1、已培养出取得学位的博士研究生导师。
2、长期工作在工农业战线,作出下列成绩之一者:
(1)有重大技术发明创造、革新成果,并取得明显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2)在科技成果推广、应用中成绩突出,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获省部级以上奖励;
(3)在管理工作中,运用现代科学管理理论,提出重大科学决策或科学管理办法,在本地区、本部门或省内外推广应用后,取得明显经济和社会效益;
(4)狠抓企业的改造和管理,实现扭亏增盈,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省内外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5)在促进农业经济产业化,帮助老、少、边穷地区脱贫致富中作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
3、在自然、社会科学工作和科学研究中为某一重点学科的带头人、业务骨干,并获得下列奖励之一者(一般指奖励的前三名)。
(1)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的;
(2)获省科技进步一等奖一项、二等奖两项或三等奖多项的;
(3)由中央、国务院授予社会科学研究最高奖的主要完成人,或获两项省部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的;
4、在医疗卫生和教育工作中,学术造诣高,是某一学科的带头人,并对该学科的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
5、在社会科学或文化艺术等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享有盛名的专家、学者、艺术家或获得省级以上重大奖励的;
6、在国内外重要刊物发表3篇以上有创新价值的论文的。

第三章 评审组织及结构
第八条 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选由省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定。
第九条 省专家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评审委员会下设工业、农业、卫生、教育、科研、社科6个专业评审组。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在所从事专业领域业务水平处于领先地位,并具有较高声誉,公道正派,坚持原则,认真履行职责。在遇到评审本单位人员或亲属时,应主动回避。

第四章 评审程序及办法
第十一条 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选拔工作,由省人事厅组织实施,每年进行一次。推荐工作由各级人事部门具体负责,其程序及办法如下:
1、省人事厅按照人事部有关规定向各市和省直部门统一部署;根据人事部分配的指标,按申报比例向各市和省直各系统下达预分申报指标。
2、各市人事部门具体负责各市人选的初评推荐,经市政府同意后写出推荐报告,并附被推荐人员的《专家情况登记表》(一式三份)、奖励证书(复印件)及事迹材料,一并报省人事厅;省直人选经单位推荐,系统初评,将选拔人员的各类材料直接报省人事厅。
3、省人事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按行业分类,提交专家评审委员会。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评审时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并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确定,评委总数二分之一以上赞成票通过有效。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确定人选后,经省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初审,并报省政府审定后,报国家人事部审批。
第十四条 经国家人事部批准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一次性奖金5000元,并颁发专家证书,按照政策规定享受有关待遇。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以前所发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199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