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决定
海 南 省 政 府 令第221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五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罗保铭
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决定
省政府决定对《海南省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九条:“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减征或者免征的城镇污水处理费,具体办法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海南省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2008年7月11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公布根据2008年12月19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1号
公布的《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确保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镇污水处理费。
已经缴纳城镇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和城镇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是指收集、接纳、输送、处理、处置城镇污水的设施的总称,包括接纳、输送城镇污水的管网、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装置和处理污泥的相关设施等。
本办法所称城镇排水设施是指汇集和排放城镇污水、雨水的管道、沟(河)渠、泵站等设施所形成的网络系统。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水务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的指导工作。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水务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财政、价格、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的监督工作。
第六条 城镇污水处理费实行政府定价。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污水处理设施投资运营成本、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制定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费的收费标准。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污水处理费的具体标准。
第七条 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成本的监审和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管,为城镇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调整提供依据。
第八条 城镇污水处理费按照用水量按月计收。
使用自来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按照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
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已安装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未安装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取水设施铭牌流量满负荷连续运行的取水能力计算。
第九条 用水单位排入城镇排水设施的污水,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一、二级标准的,按照收费标准的50%计收城镇污水处理费;达不到一、二级标准的全额征收。
第十条 使用城镇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城镇污水处理费由市、县、自治县水务主管部门委托供水企业征收。
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其城镇污水处理费由市、县、自治县水务主管部门征收。
委托代征城镇污水处理费的,其代征手续费不超过2%。
第十一条 未按照规定缴纳城镇污水处理费的,由代征单位催缴;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市、县、自治县水务主管部门处以应缴城镇污水处理费3倍的罚款,但对单位的罚款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个人的罚款额最高不超过1000元。
第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征收的城镇污水处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缴入同级财政,纳入部门预算,由财政主管部门会同水务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核拨。
第十三条 城镇污水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四条 水务、财政等主管部门和代征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截留、挤占、挪用城镇污水处理费的;
(二)不按规定用途使用城镇污水处理费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扩大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关于转发中国粮食行业协会、中国贸促会粮食行业协会、中国植物油行业协会关于开展“放心粮油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转发中国粮食行业协会、中国贸促会粮食行业协会、中国植物油行业协会关于开展“放心粮油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国食药监察[2003]3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牵头单位:
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2003年7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通知》(国办发〔2003〕65号),国务院决定,自今年7月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
中国粮食行业协会、中国贸促会粮食行业协会、中国植物油行业协会决定在2003年12月至2004年1月的“两节”期间开展“放心粮油宣传月”活动,现将《关于开展“放心粮油宣传月”活动的通知》(中粮协〔2003〕第056号)转发给你们,请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积极配合、大力支持,共同把这项活动办好,以进一步推进食品放心工程的全面实施。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中 国 粮 食 行 业 协 会
中 国 贸 促 会 粮 食 行 业 分 会
中 国 植 物 油 行 业 协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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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协[2003]第056号
关于开展“放心粮油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粮食行业协会(筹备组):
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国务院关于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重要部署,深入开展放心粮油活动,进一步扩大“放心粮油”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为市场提供更多的安全、营养、健康的粮油食品,让人民群众买得称心、吃得放心,决定于今年元旦、春节粮油销售旺季期间,在全国开展“放心粮油宣传月”活动,并作为全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宣传活动的一项内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主办单位:由中国粮食行业协会、中国贸促会粮食行业分会、中国植物油行业协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粮食行业协会主办,邀请有关单位和知名企业协办。
二、参加单位:以企业为主体,要求各“放心粮油”生产企业、“粮油销售放心店”试点单位都积极参加此项活动,同时发动相关企业,特别是大、中型龙头、骨干企业参加。
三、活动时间:2003年12月13日-2004年春节前
四、活动地点:各大中城市和“放心粮油”生产企业、“粮油销售放心店”所在市县。
五、主要内容:
(一)宣传。
通过新闻发布会、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悬挂横幅、现场咨询、散发宣传品等多种渠道和方式,向消费者宣传“放心粮油”的质量及其生产过程,使“放心粮油”的安全性和质量为越来越多的消费者所认可,进一步提高“放心粮油”的品牌影响力、知名度,增强消费者的信任度;广泛宣传粮油质量安全的重要性和劣质粮油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和危害,介绍识别优劣粮油的基本知识以及滥用添加剂的危害,增加消费者的食品科学知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中国粮食行业协会、中国贸促会粮食行业分会、中国植物油行业协会拟在“放心粮油宣传月”组织以下宣传活动:
1、发布活动信息。拟在活动开始前通报各地宣传月活动方案;在活动进行过程中通报进展情况;在活动结束后通报总体情况和取得的效果。
2、在《经济日报》、《粮油市场报》开辟“放心粮油”专版,介绍“放心粮油宣传月”活动开展情况,公布第三批“放心粮油”产品名单,宣传重点企业及品牌,宣传粮油食品科学知识。
3、在中国粮食行业协会网、中国粮食贸促网、中华粮网开展“放心粮油”展示和群众评议活动。
(二)展销。
在宣传月期间,以省、市为单位,分别在粮油销售放心店、粮油连锁店、军供站、大型超市、粮油批发市场等场所,集中或分散举办“放心粮油”产品展销活动。各省市粮食行业协会也可在省会城市或大中城市指定粮油连锁店、超市或合适的场所作为主会场,带动全省宣传活动。展销时要统一悬挂“放心粮油宣传月”横幅,陈列“放心粮油”标牌、证书。参加展销的企业必须加强服务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对所销售的商品确保质量合格。展销现场可开展群众评议、散发宣传资料、现场咨询、媒体跟踪采访报道等活动。
六、组织措施
(一)各地要在当地政府和粮食主管部门支持下,并争取工商、质检、卫生、消协等部门的密切配合,有计划地组织粮油企业开展“放心粮油宣传月”活动。
(二)成立“放心粮油宣传月”组委会,领导此项活动的开展,组委会成员由“2003中国杂粮豆类展示交易会暨研讨会”组委会成员兼任。组委会办公室设在中国粮食行业协会秘书处。
(三)十月份召开全国放心粮油工作座谈会,对“宣传月”活动进行专题研究和部署,交流各地的活动方案。
附件:1、宣传口号
2、报送信息办法
中国粮食行业协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植物油行业协会
二○○三年九月十五日
附件:1
“放心粮油宣传月”宣传口号
(供各地参考)
1、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粮食行业新风
2、生产销售“放心粮油”,对人民健康负责
3、提高粮油产品质量,确保粮油食品安全
4、让人民群众吃上安全、优质的放心粮油食品
5、质量第一、安全第一、信誉第一、服务第一
6、培育粮油名牌产品,增强人民群众消费信心
7、整顿规范粮油市场秩序,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
8、开展粮油放心工程,为民造福
9、放心粮油连着千家万户
附件:2
“放心粮油宣传月”活动报送信息办法
全国“放心粮油宣传月”是一项规模大、单位多、时间性强的活动,为动员“放心粮油”生产企业和“粮油销售放心店”积极参加各项活动,全面了解掌握活动进程,以利总结经验,完善工作,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粮食行业协会抓好本省“放心粮油宣传月”信息工作,并按照以下时间安排报送本省、区、市有关“放心粮油宣传月”信息。
一、请于10月10日前将“放心粮油宣传月”活动方案和筹备组织情况报中国粮食行业协会,具体内容详见统计表1。
二、请于12月25前将“放心粮油宣传月”活动开展情况报中国粮食行业协会,具体内容详见统计表2。
三、请于2004年1月31日前将“放心粮油宣传月”活动总结和统计表报中国粮食行业协会,具体内容详见统计表3。
联系人:田 临 唐 炜
电 话:010-66094251、66094273
传 真:010-66094291、66094274
电子信箱:exh.grain@ccpit.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