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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费用减缓办法

时间:2024-06-28 10:12:0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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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费用减缓办法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局令(第3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制定《专利费用减缓办法》,现予以公布。该办法自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起施行。



局 长
二○○六年十月十二日



专利费用减缓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及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缴纳有关专利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以下简称“专利局”)减缓缴纳有关费用。


  第三条 经专利局批准,下列专利费用可以减缓:



  一、申请费(其中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不予减缓);

  二、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
  三、年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三年内的年费);
  四、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

  五、复审费。


  第四条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个人的,可以请求减缓缴纳85%的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和年费及80%的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和复审费。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单位的,可以请求减缓缴纳70%的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和年费及60%的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和复审费。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个人与单位共同申请专利的,可以请求减缓缴纳70%的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和年费及60%的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和复审费。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申请专利的,不予减缓专利费用。


  第五条 专利申请人可以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一并请求减缓缴纳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五种费用。在专利局受理专利申请后,申请费不再减缓。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只能就尚未到期的费用请求减缓缴纳,并且应当在有关费用缴纳期限届满日的二个半月之前提出费用减缓请求。


  第六条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应当提交费用减缓请求书,必要时还应附具有关证明文件。
费用减缓请求书应当由全体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签字或者盖章。


  第七条 个人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应当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如实填写本人的年收入情况,必要时应当根据专利局的要求,提供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关于其经济困难情况的证明。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共同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应当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如实填写每个人的年收入情况,必要时应当根据专利局的要求,提供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关于其经济困难情况的证明。


  单位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应当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如实填写经济困难情况,并附具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证明。


  个人与单位共同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个人应当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如实填写本人的年收入情况,单位应当如实填写经济困难情况,并附具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证明。


  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证明应当说明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单位的性质是企业、事业单位还是机关团体,并说明其经济困难情况。


  第八条 专利局收到费用减缓请求书后,应当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费用减缓请求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专利费用减缓请求不予批准:


  (一)未使用专利局制定的费用减缓请求书的;
  (二)全体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未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签字或者盖章的;
  (三)提出费用减缓请求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提供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证明的;
  (四)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个人年收入超过二万五千元人民币的;
  (五)费用减缓请求书中未注明全体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个人年收入的;
  (六)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两个以上单位的;
  (七)费用减缓请求书中的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名称或者发明创造名称与专利请求书中的相应内容不一致的。


  第十条 请求人应当在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全额缴纳有关费用。专利费用减缓请求经专利局批准的,缴纳数额为批准减缓后的剩余部分。


  第十一条 批准专利费用减缓请求的决定作出后,专利局发现该决定存在错误的,可以自行更正,并将更正结果通知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在请求专利费用减缓时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虚假文件的,专利局应当在查实后撤销批准专利费用减缓请求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补缴全部已经减缓缴纳的费用;当事人逾期不补缴或补缴金额不足的,专利局按缴纳费用不足,依法作出相应处理决定。


  第十二条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应当在其发明创造取得经济收益后,补缴所减缓的各项专利费用。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民用机场工程设计管理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民用机场工程设计管理规定
1995年8月26日,民航总局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民用机场工程设计的管理,提高工程设计质量,保障机场安全、高效、有序地运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下同)的工程设计。
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统一负责全国民用机场工程设计管理工作。民航总局基本建设机场管理部门负责民用机场工程设计单位的审核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民用机场工程设计(以下简称“机场工程设计”)分为机场主体工程设计和机场配套工程设计。
机场主体工程设计包括下列内容:
(一)机场总体规划设计(包括航行研究、导航设施布局及飞行程序设计);
(二)飞行区工程设计(包括土方、基础、道面、排水、围界、消防、净空处理等);
(三)航路和机场的航行管制、通信、导航、气象、目视助航工程设计;
(四)航站楼工程设计。
机场配套工程设计包括下列内容:
(一)机场生产、生活用房设计;
(二)供油工程设计;
(三)飞机维修工程设计;
(四)其他配套工程设计。
第五条 从事机场主体工程设计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和《民用机场工程设计资格分级标准》等有关规定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并取得《工程设计证书》。甲级、乙级《工程设计证书》须经民航总局审查同意后,报送建设部审定颁发;丙级证书须经民航总局审查同意后,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勘察设计主管部门审定颁发。
民航总局视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持证单位进行资格复审。
从事机场配套工程设计的单位必须在其取得的工程设计证书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设计任务。
第六条 承担机场工程设计的单位,不得将其设计任务分包给未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证书的单位承担。未经民航总局资格认可的设计单位,不得承担机场主体工程设计。
第七条 工程设计单位所属分支机构(分院、分公司等)独立承担机场工程设计的,必须单独提出申请并取得《工程设计证书》。
第八条 工程设计单位必须按照《民用机场工程设计资格分级标准》,承担与其取得的工程设计证书规定等级、范围相适应的机场工程设计任务。机场工程设计任务超出证书等级、范围的,工程设计单位必须在签订设计合同、承担工程设计任务前报民航总局审批同意。
第九条 工程设计单位不得涂改、出借、转让其设计证书、图章、图签,未经民航总局基本建设机场管理部门同意,不得雇用本单位以外人员为其承担机场工程设计任务。
第十条 承担机场工程设计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民航总局的有关规定、标准及批复文件进行设计,不得擅自扩大工程规模,提高工程标准。
机场工程设计的重大修改,必须报经原审批机关同意。
第十一条 机场工程设计由几个单位共同承担的,应确定一个总体设计单位。总体设计单位负责各设计单位的协调和汇总。
第十二条 机场工程设计单位违反本规定,其设计成果不予审批或审查,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通报批评;
(二)罚款;
(三)降低工程设计资质等级;
(四)商请发证单位吊销《工程设计证书》。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第十三条 中外设计单位合作承担机场主体工程设计的,除遵守本规定一般要求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合作事项由中方工程设计单位负责报民航总局审批;
(二)外方设计单位必须通过民航总局资格审查。
第十四条 机场工程选址、编制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参照本规定对机场主体工程设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中没有规定的,按照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关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民用机场工程设计管理规定》的说明
近年来,随着民航事业的快速发展,机场建设事业也得到了空前的发展,仅从1990年到1994年底就先后有七十多个机场在新建或改扩建。但同时也带来一些问题。由于机场建设发展快,机场工程设计管理工作跟不上,缺乏应有的规章、制度,使得机场工程设计质量得不到保证,给机场的安全运行、使用管理以及远期的扩建发展都带来了隐患。厦门机场油库泄油事故就是由于设计错误所致。为适应机场建设发展的需要,加强对机场工程设计单位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制定了《民用机场工程设计管理规定》
该《规定》共十六条,就《工程设计证书》的申请、管理,设计单位分支机构的管理,工程设计规模、标准的控制及中外合作设计的管理等方面作了具体的规定。《规定》的发布实施必定会对机场工程设计质量的全面提高起积极促进作用。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政府


鹤政〔2008〕22号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鹤壁市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 八年五月十九日








鹤壁市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





为鼓励全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国内外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招商引资,引进更多的投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财政贡献大的项目,扩大招商引资成果,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引荐人应具备的条件


项目引荐人是指通过各种渠道为我市引进外来项目、资金的国内外个人或组织(不包括引荐项目的投资者和合作者)。


二、引进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1 .项目投资者为我市以外的个人或组织。


2 .项目总投资 5000 万元(含 5000 万元)以上。


3 .项目为我市鼓励类项目。


4 .投产后的项目增加投资部分不作为引荐人奖励的依据。


三、项目引荐人的认定


1 .引荐人引进的项目落地在淇滨区、山城区、鹤山区、开发区的,引荐人持投资方和受益方为其出具的引荐证明,报各区招商局(办)审核,经各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签字盖章后向市招商办提出奖励申请,由市招商办予以认定。


2 .引荐人引进的与地方税收全部上缴市财政的企业合作的项目,引荐人持投资方和受益方为其出具的引荐证明,报市相关部门审核并签字盖章后向市招商办提出奖励申请,由市招商办予以认定。


四、奖励的申报


1 .为及时准确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引荐人待项目开工建设后, 15 日内到市招商办领取并填写《鹤壁市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备案表》 , 报市招商办。


2 .年终引荐人到市招商办领取并填写《鹤壁市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确认表》,与外来企业的合同、工商营业执照、资产评估报告、资金到账的银行凭证、受奖者身份证明(均为复印件)等材料,由各区政府或市属企业主管部门盖章后一并报市招商办。


3 .引荐人申报奖励时,如引荐人超过 1 人或以组织引荐的,应自行协商确定 1 名人员或以团体的 1 名负责人为填表登记人,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奖励的认定


年终由市招商办牵头,市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组成考核小组对引荐人引进的项目投入资金进行考核后,报市政府研究决定。


对引荐人引进的项目,以固定资产投资作为奖励基数。当年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须在市外投资者总投资的 30 %以上。当年投资达不到 30 %的,转为下年度奖励。


六、奖励标准


1 .商会、协会等组织引进的项目,按认定奖励基数的 3‰ 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 100 万元。


2 .社会人员引荐的招商引资项目,按认定奖励基数的 2‰ 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 50 万元。


3 .市内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引荐的项目,按认定奖励基数的 1‰ 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 30 万元。


4 .对引进的特大项目和高新技术项目,奖励时实行一事一议。


七、奖金的兑付


1 .引荐人引进的项目落地在淇滨区、山城区、鹤山区、开发区的,根据体制,奖金分别由市财政承担 40% 、区财政承担 60% 。区财政承担的奖金部分,上缴到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统一奖励。


2 .引荐人引进的项目地方税收全部上缴市财政的,奖金由市财政承担。


3 .引荐人所获奖励的税金由市财政局在核发奖金时代扣代缴。


八、引荐人引进到浚县、淇县的项目,由县政府参照本办法予以奖励。


九、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过去所出台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十、本办法由市招商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