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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4号

时间:2024-07-06 11:48:5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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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4号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4号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37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附后)自公告之日起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

二○○七年一月五日





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共计37件)



0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资银行业务准入制度和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323号

02.关于印发《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内部转账结算业务审批规定》的通知银发〔2000〕341号

03.关于下发《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8〕429号

04.关于改进专项贷款管理的通知银发〔1999〕228号

05.关于印发《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0〕40号

06.印发《关于对金融诈骗案涉及的金融工作人员行政处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5〕43号

07.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6号

08.关于印发《关于对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责任人的行政处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8〕221号

09.关于颁发《商业汇票办法》的通知银发〔1993〕140号

10.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银发〔1997〕339号

1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430号

12.关于印发《主要农副产品购销资金专户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银发〔1993〕148号

13.关于印发《关于违反案件报告制度的处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7〕510号

14.关于加强非银行金融机构报表报送工作的通知银发〔1998〕505号

15.关于加强储蓄网点审批管理的通知银发〔1994〕239号

16.关于恢复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外汇业务审批工作的通知银发〔2000〕227号

17.委托注册会计师对外资金融机构进行审计管理办法银发〔1996〕153号

18.关于修改《在华外资银行设立分支机构暂行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通知银发〔1996〕62号

19.关于信托业务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83)银发字第207号

20.关于信托投资公司开办资金拆借业务的通知银发〔1989〕57号

21.关于妥善处理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人员信访问题的通知银办发〔1997〕122号

22.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抵贷资产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8〕196号

23.关于明确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认定标准的通知银办函〔2000〕848号

24.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9〕169号

2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1〕119号

2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资商业银行购汇补充外汇资本金的通知银发〔2002〕106号

27.关于金融系统应被清除人员的处理意见银发〔1993〕47号

28.关于印发《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的通知银发〔1997〕199号

29.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完善和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银发〔1997〕565号

30.关于走私犯罪侦查机关查询、冻结走私犯罪嫌疑人存款适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的通知银发〔1999〕139号

31.关于在部分省(区、市)试行“借款合同文本”的通知银发〔1994〕46号

32.关于印发《贷款证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5〕322号

33.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的通知银发〔1998〕151号

34.关于全面推行贷款五级分类工作的通知银发〔1999〕263号

35.关于严禁利用信用卡、银行卡、支付卡违规套取现金的通知银发〔1998〕136号

36.《设立境外中国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行长令1995年第1号

37.关于印发《特种金融债券托管回购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280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辽宁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


第265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辽宁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的决定》业经2011年11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陈政高

二○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辽宁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的决定


  省政府决定对2007年10月12日公布的《辽宁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条修改为“申请取得下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大型企业生产经营原种(纯系)畜禽的;
  (二)中型企业生产经营原种(纯系)畜禽的;
  (三)大型企业生产经营曾祖代、祖代、父母代种畜禽的;
  (四)大型企业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
  (五)进行胚胎移植的;
  (六)经营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
  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对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申请,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对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申请,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审核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决定。”

  二、第十一条修改为:“申请取得下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小型企业生产经营原种(纯系)畜禽的;
  (二)中型、小型企业生产经营曾祖代、祖代、父母代种畜禽的;
  (三)中型、小型企业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
  (四)进行种禽孵化、种畜配种、人工授精配种的。
  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决定。”三、增加内容,作为第十二条第二款:“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工作中的种畜禽生产经营企业类型由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划定。”本决定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俞宝珠被控犯故意伤害案一审辩护词

王征云


审判长、审判员:

  福建信得律师事务所王征云律师依法担任本案被告人俞宝珠的辩护人,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与《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所体现的死者损伤特征不相符。

1、死者田洪星的脑损伤特征所能体现出的信息。
  尸表检验见:“左前额部皮下血肿4X2.5厘米,局部皮肤未见明显挫伤及表皮剥脱;余头皮未见明显损伤。”
  剖检所见:“左额前头皮帽状腱膜下血肿3X3厘米,双侧颞肌及其他部位头皮无出血,颅顶骨、颅底均未见骨折,脑组织未见明显挫伤,血肿,脑回增宽,脑沟变浅,各脑室未见出血。”
病理检验:“脑水肿,延脑小灶性出血。”
  以上信息说明,撞击死者头部的物体着力点在死者头部前额位置,接近着力点位置的脑组织未见有损伤,于着力点对侧的脑组织(延脑区)却损伤严重,该损伤符合“对冲伤”特征。
  (颅脑损伤按致伤方式可分为:①加速损伤。即运动着的物体撞击于静止状态的头部所发生的脑损伤。②减速损伤。即运动着的头部撞碰到静止的物体而致伤。实践发现,加速性损伤多发生在外力直接作用的部分,极少对冲性损伤。减速性损伤既可发生冲击伤,又可发生对冲伤,且对冲伤较冲击伤更为广泛和严重。)[注:摘自科学出版社出版莫耀南主编《实用法医学司法实践》]
  本案中死者田洪星脑损伤,只发现有对冲性损伤,未发现有冲击伤,故可以直接排除“其头部系受加速运动而致损伤”,并可断定“系因头部作减速运动而致损伤”。简言之即,“死者田洪星头部不是因物体击打而损伤,而是头部碰撞某个物体导致损伤的。”

2、死者田洪星的心脏损伤特征所能体现出的信息

  尸表检验:“胸部正中胸骨体中段压之有塌陷感,皮肤未见明显损伤征。”
  剖检:“切开胸部皮肤,未见皮肤及皮下出血,胸骨体中段横形骨折,相应处局部肌肉出血4X4厘米;心尖部心外膜出血0.5X0.5厘米,心底部心外膜较多量点、片状出血。”
  以上信息显见,死者田洪星的心脏挫伤系因胸骨体骨折而致。
  不过,在胸骨体相应部位的皮肤没有发现明显损伤征,说明,该胸骨体骨折并非运动着的物体击打该部位而导致,从“相应处局部肌肉出血”可以看出,该部位皮肤及软组织损伤符合“外轻内重”特征,应是挤压而发生。
  鉴定书的案情表述中提及:“……受害者经抢救无效死亡(据查到医院前已死亡),……”这些信息说明,本案法医介入检验前,死者曾被送医,且医院实施了抢救措施。
  基于前述所排除的胸部受击打而损伤的可能性,可以断定,死者的胸部位置损伤系因医院实施抢救措施时采压迫式人工呼吸术而形成的。

  另者,死者田洪星生前即患有心脏病。(死前不久刚诊断发现,卢英证言可证明。)

二、 被告人俞宝珠于侦查阶段所作的供述笔录是不真实的

  辩护人认为:2008年9月24日与2008年9月25日所制作的两份《讯问笔录》系侦查人员在讯问开始前就已经制作打印好的,且两份均已在24日的讯问前已打印完成。至于在讯问时虽摆放电脑在被告人面前,那只是侦查人员在装模作样。理由如下:

1、 25日的笔录记载的最后一句问话是:“以上笔录给你看过,和你说的是否相符?”
  显然这里露出了侦查人员事前制作打印该笔录的马脚,该份笔录所记载的讯问人是侦查员“施林春”,施林春即是24日笔录上所记载的记录人。24日的笔录记载着“被告人没有阅读能力”,若两份讯问笔录系依法如实记录的话,试想,在25日凌晨施林春讯问时已知晓被告人没有文字阅读能力,怎么可能还会使用“笔录给你看过”语言进行表达。
  这份笔录里出现的“看过”二字,足以说明,这份笔录打字录入是发生于侦查员知晓被告人没有阅读能力之前(也就是24日的讯问之前)。

2、 两份用电脑制作的笔录出现同样的打字错误

  “24日笔录中的第4页第二行”与“25日笔录中的第3页第9行”均出现这样的文字“答:没有,就我一个人和那个地人打”。
  这里的“那个地人”应该是打字失误,实际上想表述的是“那个外地人”。

3、 福清市公安局的侦查员,平时若使用电脑制作笔录,其并非系直接携带打印输出设备放在审讯室里,而是使用移动存储设备(多是U盘)拷贝打印文件至刑警队的文印室进行输出,再拿到审讯室里让嫌疑人签字的。(因为,刑警队文印室就是看守所边上。)
依此,24日笔录的前4页均是电脑打字,最后一页除一个“答:”字外都为手写,亦说明,该笔录系讯问开始前就已制作好的。

三、 陈明华和田洪兰的证言内容是不可信的。

1、 陈明华与死者有亲属关系,也是案发后的报案人。
2、 陈明华是不诚实证人,其证言内容不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