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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时间:2024-05-16 20:14:1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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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1993年12月24日,国家工商行管局

第一条 为制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用企业,是指涉及公用事业的经营者,包括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讯、交通运输等行业的经营者。
第三条 公用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妨碍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也不得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用企业在市场交易中,不得实施下列限制竞争的行为:
(一)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附带提供的相关商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同类商品;
(二)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生产或者经销的商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同类商品;
(三)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及配件;
(四)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
(五)以检验商品质量、性能等为借口,阻碍用户、消费者购买、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其他商品;
(六)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用户、消费者拒绝、中断或者削减供应相关商品,或者滥收费用;
(七)其他限制竞争的行为。
第五条 公用企业实施前条所列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公用企业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继续实施前条所列行为的,视为新的违法行为,从重予以处罚。
第六条 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前款规定的质次价高商品,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同期市场同类商品的价格、质量和购买者的投诉进行认定,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认定。
本规定所称滥收费用,是指超出正常的收费项目或者标准而收取的不合理的费用。
第七条 本规定中的违法行为,由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有权查处的机关,可以委托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查案情。
第八条 因公用企业和被指定的经营者的违法行为而受到损害的用户、消费者,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损害赔偿。
第九条 本规定所称商品包括服务。
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企业从事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本规定处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同意海南省地方标准《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施工及验收规程》备案的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同意海南省地方标准《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施工及验收规程》备案的函

建标标备[2009]43号


海南省建设标准定额站:

  你站《关于海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施工及验收规程〉申请备案的函》(琼建定函[2009]3号)收悉。经研究,同意该项标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其中,同意第3.2.7、3.2.11(6)、3.5.2、4.4.2条(款)作为强制性条文,将第1.0.5、3.2.8、3.2.12(1、2、3)、3.2.13(3)、3.3.7、4.4.6条(款)修改后作为强制性条文,不同意第3.3.4、3.3.5、4.5.14(2、3、4)、5.3.5条(款)修改后作为强制性条文,其备案号为J11367-2009。

  该项标准的备案公告,将刊登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附件:海南省地方标准《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施工及验收规程》强制性条文


                    二OO九年三月二十日


附件:海南省地方标准《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施工及验收规程》强制性条文



1.0.5 建议修改为:
1.0.5 新建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设计,应纳入建筑节能设计专项审查,应经审查合格后施工。 既有建筑增设和改造已安装的太阳能热水系统,应进行建筑结构安全复核。
3.2.7 在安装太阳能集热器的建筑部位,应设置防止太阳能集热器损坏后其部件坠落伤人的安全防护设施。
3.2.8 建议修改为:
3.2.8 直接以太阳能集热器构成围护结构(如嵌入墙体部位)时,太阳能集热器除应与建筑整体有机结合、与建筑周围环境相协调外,还应满足所在部位的结构安全和建筑防护、防火、保温隔热的功能要求。
3.2.11 坡屋面设置太阳能集热器应符合下列要求:
6 太阳能集热器顺坡安装在坡屋面上,不得降低屋面整体的保温、隔热、排水、防水、防雷电、抗(台)风及抗震等功能;
3.2.12(1、2、3)建议修改为:
3.2.12 阳台设置太阳能集热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设置在上部无飘板的凸阳台(露台)上的太阳能集热器,其支架应与阳台地面预埋件连接牢固,并应在地脚螺栓周围做密封处理;
2 装在阳台栏板上的太阳能集热器支架,应与阳台栏板上的预埋件连接牢固;
3 作为阳台栏板的太阳能集热器,则本身构成阳台栏板或栏板的一部分,应满足其刚度、强度及防雷电、抗强(台)风、抗震等围护和防护功能要求。
3.2.13(3)建议修改为:
3.2.13 外墙面设置太阳能集热器应符合下列要求:
3 设置在外墙面的太阳能集热器支架,应与墙面上的预埋件或预埋件处增设的混凝土构造柱连接牢固,,并应满足防水、防锈、防腐等要求;
3.3.7 建议修改为:
3.3.7 砌体构件、轻质填充墙不得作为太阳能集热器和贮水箱的支承结构。
3.5.2 太阳能热水系统中使用的电器设备应有剩余电流保护、接地和断电等安全措施。
4.4.2 太阳能热水系统应安全可靠,内置加热系统必须带有保证使用安全的装置,并应根据不同地区采取防过热、防雷、抗风、抗震、抗雹等技术措施。
4.4.6 建议修改为:
4.4.6 在集热回路使用传热工质的间接系统中,系统应有防止工质污染热水的技术措施。当集热回路与自来水供水管路连通时,系统应有防止工质污染自来水的技术措施。

在前言中应按下列格式注明:
本规程(标准、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其中第XXX、XXX条(款)是引自国家标准GBXXXXX-XXXX和行业标准CJJ(JGJ)XXX-XXXX中相关条款的规定,必须严格执行。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彬彬有礼过马路”若干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


九府发[2006]28号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彬彬有礼过马路”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九江市“彬彬有礼过马路”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九江市“彬彬有礼过马路”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改善城市道路交通秩序,规范交通管理,达到人、车 “彬彬有礼过马路”,促进市民文明素质和全社会文明程度的整体提高,提升城市品位,树立九江文明形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九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九江市市区建成区范围。
第三条 “彬彬有礼过马路”坚持“以人为本、安全便民”的方针和 “部门负责、属地管理、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严格执法”的原则,实行“政府牵头总揽,部门各司其职,单位责任包保,群众广泛参与”的社会化管理机制。

第二章 保 障


第四条 市政府 “彬彬有礼过马路”活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政府领导任组长,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浔阳区政府、庐山区政府、九江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三区”)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设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协调日常工作。
第五条 “三区”成立相应领导小组和日常协调机构,组织落实本辖区“彬彬有礼过马路”活动的各项工作。政府(行政)主要领导为本辖区内“彬彬有礼过马路”活动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市直各相关部门主要领导负总责,确定一名副职分管,固定一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
第七条 市、区两级政府每年安排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工作开展。
第八条 道路交通规划必须纳入城市规划,新开工建设项目、20000M2以上公共建设项目以及涉及交通的建设项目必须有交通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且符合交通规划,并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新建道路必须与道路标志、标线、交通设施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启用,一并纳入城市建设项目预算;新(改)建城市道路,应将公共交通站点等设施纳入规划。

第三章 职 责


第九条 “三区”对本辖区内的“彬彬有礼过马路”活动负责。“三区”交通协管人员是“彬彬有礼过马路”活动的重要辅助力量。
“三区”负责与街道(乡镇),街道(乡镇)负责与社区(村)、站所、学校、商场、宾馆、饭店及驻区各单位签订责任状,协助有关部门对责任区范围(与“干干净净”、“漂漂亮亮”责任区相同)机动车、非机动车的违法停放实施管理。
第十条 各部门和各单位的行政主要领导对本部门和单位人员、车辆的“彬彬有礼过马路”活动负责。
第十一条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社区必须按照属地政府的统一部署,负责对所属干部、职工、学生、居民及外聘务工人员进行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及文明教育;维护所在地及责任范围的交通秩序;协助执法部门开展纠正所在地责任范围的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协助执法部门对有交通违法行为的人员进行相应处罚。
(一)市公安局对全市“彬彬有礼过马路”活动负总责。
公安交警部门应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认真依法履行职责,结合交通管理实际,加大流动巡查处罚力度,充分发挥交通协勤人员的作用,协同配合开展执法,对各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从严查处、严管重罚。
(二)新闻单位负责“彬彬有礼过马路”活动的宣传工作。各新闻媒体在重要版面和“黄金”时段设立固定专栏,每半月刊(播)不少于一期。
(三)市文明办负责组织开展“彬彬有礼过马路”活动先进评选活动, 评选具体实施办法由市文明办会同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
(四)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人行道的交通管理。
(五)市教育局负责学生的交通法规宣传教育,负责建立并落实学生遵守交通法规情况与其个人操行评定挂钩的制度。
(六)市规划局负责城市交通规划的编审工作。对规划编制中未按要求完善相关道路交通内容的项目不予审批。
 (七)市建设局负责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的建设和公交车及驾驶人员的教育、管理和公交车线路的科学合理规范设置工作。
(八)市交通局负责所属交通运输企业及出租车的交通教育、管理。
 (九)九江军分区负责查纠军人、军车的交通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市直单位实行“彬彬有礼过马路”包街制,所包街道区域与“干干净净”、“漂漂亮亮”相同,其任务是协助督查所包街道路段交通秩序情况,各单位门前责任区落实情况。

第四章 监 管


第十三条 领导小组每季度督查一次,召开一次会议,研究“彬彬有礼过马路”工作,解决涉及的重大问题。
第十四条 实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月督查制。负责当月督查的成员单位应不定期对“三区”“彬彬有礼过马路”活动情况进行督查,每半个月不得少于一次。
第十五条 “三区”对辖区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社区“彬彬有礼过马路”活动情况进行的督查,每月不得少于二次。同时督促执法人员、协勤人员切实履行职责。
第十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组织不少于二次督查考评。督查考评采取暗访、抽查等方式,对“三区”及各部门工作目标进行考评。
“三区”和市直各部门要建立“彬彬有礼过马路”活动日常工作台帐,如实记录日常所进行的具体工作,以备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考评。
第十七条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须于每月3日前将上月工作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汇总进行通报。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八条 对评选的“彬彬有礼过马路”活动先进单位和个人,应组织进行宣传并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九条 对交通协勤人员实行绩效挂钩制,对协勤人员按其工作业绩给予一定的奖励;对责任范围达不到管理目标的协勤人员给予相应的处罚。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行人、非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罚。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涉及领导机关、党政部门、政法系统的交通违法行为,属车辆违法的,在对驾驶人依法处罚的同时,对乘车领导或所属单位领导由主管部门责令缴纳与罚款同等数额的款项,并在所属范围内通报批评;属个人交通违法行为的,一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并由主管部门责令缴纳与罚款同等数额的款项。
第二十二条 对未按本规定落实相关工作或达不到工作目标的单位和部门,第一次责成限期整改,第二次通报批评,第三次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日常管理中发现的违法车辆(含公用车、私家车、公交车、出租车)定期在媒体上予以曝光,对每季度交通违法率(含车、人)较高的前三名单位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对年度交通违法行为(含车、人)较多的前三名单位予以黄牌警告,并在新闻媒体上曝光。
第二十四条 对一月内三次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公用车辆和出租车,根据违法的情节,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意见,责成其主管部门作出限制该车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上路行驶的处理,对已经责令限制使用的车辆在期限内上路行驶的,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有多次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影响文明交通环境的行人、非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人员由“三区”按属地管理原则对其进行教育,并动员安排其上路义务协勤。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机关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各县(市)、共青开发区、庐山管理局参照本规定,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彬彬有礼过马路”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九江市市民文明交通公约

九江市市民文明交通公约


1、讲究公德 遵守法规 维护秩序 安全第一
2、骑车走路 各行其道 服从指挥 严守信号
3、车过横道 主动减速 遇见行人 停车让行
4、行人外出 按道行走 不闯红灯 不跨护栏
5、骑车上路 遵守交规 横过道路 下车推行
6、公交出租 依法行驶 文明载客 助人为乐
7、定点候车 有序乘车 文明礼让 尊老爱幼
8、遵守标志 规范停车 停放有序 排列整齐
9、发生事故 及时报告 抢救伤者 保护现场
10、彬彬有礼 从我做起 协力共创 文明九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