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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采用经评审最低投标价中标法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5-18 14:49:3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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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采用经评审最低投标价中标法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采用经评审最低投标价中标法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莆政办[2006]6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单位:
  《莆田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采用经评审最低投标价中标法暂行规定(试行)》已经莆田市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第六次全体成员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试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市招投标办。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六年四月十八日

附:莆田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采用经评审最低投标价中标法暂行规定(试行)


  为保护招投标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招投标市场,既保证充分竞争,又有效防止不合理低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低 价 中 标
  一、适用范围
  本市辖区范围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中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施工招标应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进行评标。
  经评审最低投标价中标法中的评审指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及投标人的个别成本进行评价、审查;最低投标价中标指投标报价不低于最低限价且经评审最低者中标。
  土石方、路灯、园林绿化、土地整理、水土保持等简易专业工程单独进行招标的,不设最低限价。
  下列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不宜采用经评审最低投标价中标法,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
  28层以上或单跨跨度36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高度120米以上的构筑物工程;断面20平方米以上或长度1000米以上的隧道工程;单跨跨度40米以上或总长度500米以上的桥梁工程;沿海3万吨级以上或内河5000吨级以上码头;水深大于6米的防波堤;5万吨级以上船坞船台和滑道工程;1000吨以上船闸和300吨以上升船机工程;沿海5万吨以上或内河1000吨以上航道工程;600万立方米以上疏浚工程或陆域吹填工程;16万平方米以上港区堆场工程;1200米以上围堤护岸工程;4万立方米以上炸礁、清礁工程;坝高70米以上大坝工程;智能化工程;在本省、市未施工过,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的工程及其它施工技术要求较高、施工难度较大的工程等。
  其它不宜采用经评审最低投标价中标法的招标项目,由市招投标办牵头召集相关职能部门研究确定,无法确定的报市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研究确定。
  二、招标应具备的条件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施工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招标人已依法设立;
  (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三)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
  (四)有相应的资金或资金来源已落实;
  (五)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审查通过;
  (六)有关建设项目永久征地、临时征地和移民搬迁的实施、安置工作已经落实或已有明确安排并取得用地批准手续,房建及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还应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以上招标条件的相关材料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对,市招投标办抽查核对。
  三、招投标活动程序
  实行经评审最低投标价中标法的招标投标活动,按以下程序进行:1、编制招标文件;2、办理招标备案;3、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4、不记名发售招标文件;5、投标人自行踏勘现场;6网上答疑;7、公布工程预算价、工程最高限价、工程管理参考价;8、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9、投标人提交资格后审文件、投标文件;10、开标、评标、定标;11、评标结果公示;12、发出中标通知书;13、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招投标办提交招投标情况报告;14、签订合同并备案。
  四、招标文件编制、备案、发售
  (一)招标文件编制
  1、招标文件不得设置限制公平竞争的倾向性条款,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已发布招标文件范本的,应严格按范本进行编制。
  2、招标文件应明确合同示范文本格式,其中通用条款不得修改或删除,协议书和专用条款必须按示范文本格式填写,开标后不得修改。
  3、招标文件应当明确主要材料、设备的规格、型号、标准,可提出质量与价位相当的品牌供投标人报价时选择,但不得以暂定形式确定材料、设备的品牌或价格、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
  4、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本工程最少需配备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清单。
  5、招标人要求缩短工期的,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定额工期、目标工期。
  6、资格后审文件应包括《资格后审必要条件标准》和《项目管理班子配备评审标准》(见附件1和附件2)。
  (二)招标文件备案
  招标文件(含资格后审文件、施工(招标)图纸、工程量清单、答疑内容、工程预算价、工程最高限价、工程管理参考价等)编制后应送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算价、工程最高限价、工程管理参考价还应同时送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造价管理机构及同级财政部门备案。经备案后的招标文件与备案单一并提交市招投标中心存档后发布信息(备案需提供材料及备案表格式见附件3),市招投标办对备案文件进行抽查监督。
  (三)招标文件发售
  1、招标人不记名发售招标文件,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不必提交任何证明,招标文件出售价格由市物价局监督。
  2、招标人应在市招投标中心统一发售招标文件,发售时间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3、招标人发售招标文件,应先给投标人开具不署投标人名称的费用交纳凭证。开标后,投标人可凭交纳凭证向招标人索取发票。
  五、网上答疑
  (一)招标人应在莆田市招投标中心网及其它规定的媒介同时发布招标文件。书面招标文件与网上招标文件内容不一致时,以书面招标文件为准,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招标人不组织投标预备会(答疑会)和踏勘项目现场活动,投标人认为有必要的可自行踏勘项目现场。
  (三)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踏勘项目现场中若存在疑问(包括认为招标文件中存在限制公平竞争的倾向性条款等问题)以及认为工程量清单存在差错,可不署名直接登录莆田市招投标中心网(http://www.ptztb.gov.cn)向招标人提出(应列明招标项目名称和编号)。对于投标人提出质疑的招标文件相关条款,招标人应认真复核,确属不合理条款的应在答疑时予以删除或修改,或在答疑时进行必要的解释。所有招标答疑内容(招标文件澄清修改通知以及招投标活动其它变更通知)应于截标前15天在莆田市招投标中心网公布。投标人可在公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凭招标文件购买凭证到市招投标中心招标文件发售点索取书面答疑材料。开标截标时间需变更的,应在工程预算价、最高限价、工程管理参考价发布前在莆田市招投标中心网公布。
  市招投标中心应在莆田市招投标中心网开辟专栏,及时、准确公布前款有关信息,且至少应保留至该工程投标截止时间。
  六、工程量清单编制和审核
  (一)工程量清单应依据招标文件、施工图纸、施工现场条件,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国家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划分、计量单位及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由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编制,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还应严格进行编审分离。
  (二)工程量清单编制、审核单位应分别对工程量清单编制、审核的准确性负责,投标人发现工程量清单存在差错、漏项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经核实确认单项子目工程量误差在±1%(含±1%)以内、且造价不超过1000元的,可不予调整工程量,投标人应将其误差考虑在综合单价内;若单项子目工程量误差在±1%(含±1%)以内,但造价超过1000元或有遗漏项目或单项子目工程量误差超过±1%的,招标人应当进行修正,并将修正后完整的工程量清单作为答疑内容的组成部份在莆田市招投标中心网上一并公布。若投标人认为修正后的工程量清单仍有误差,则应将其考虑在综合单价内。
  (三)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规模给予投标人适当的时间核对工程量。
  (四)确定中标人后,任何一方不得以招标过程中公布的工程量清单不准确为由要求追加工程造价,投标人必须完成招标文件规定范围内的所有工程项目。
  七、工程预算价、工程最高限价及工程管理参考价编制和审核
  (一)工程预算价应依据工程量清单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消耗量定额(预算定额)、费用定额、人工单价、机械台班单价及材料市场价格或参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材料市场信息价由招标人委托的中介机构进行编制,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还应严格进行编审分离。工程预算造价的编制、审核单位及其工程造价执(从)业人员应当对其提交的编审成果文件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凡招标人要求缩短工期或工程质量达到优良等级的,应在编制、审核预算价时相应计取赶工措施费或优良工程增加费。工程预算价超过投资概算的不得开标。
  (二)工程最高限价按审核后的预算价由招标人委托的中介机构进行编制,其中,下浮率应根据具体工程的技术复杂程度、施工难易程度、施工工期长短、建设地点等实际情况及市场行情,在下表所列下浮率范围内酌情确定。
  工程最高限价=工程预算价×(1-下浮率)。
  单位工程类型   下浮率范围(%)
  房建与市政工程    8-10
  港口、水利工程  
交通工程       10-12  
其他工程
  注:上表中下浮率范围将根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计价依据及计价办法动态调整。
  (三)工程管理参考价应根据审核后的工程预算价及市相关部门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最低控制线标准由招标人委托的中介机构编制。
  (四)工程预算价的审核单位与编制单位之间不应有隶属关系。
  (五)工程预算价、工程最高限价、工程管理参考价应经备案后于投标截止日前十五天在莆田市招投标中心网上公布。
  八、投标保证金缴交和退还
  (一)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为概算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
  (二)投标保证金手续须在截标前自行办妥。投标保证金应当通过投标人开户行基本帐户转入招标人指定的银行专户,并写明投标项目名称。缴交时间确认以招标文件指定银行对帐单上加盖公章的日期为准。若对帐单上没有体现投标人投标项目名称,则视为该投标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截标时,市招投标中心应当负责查询该项目投标保证金入帐情况,并及时通知招标人。
  投标人应当将投标保证金缴交凭证(银行受理回单)复印件装订在资格审查投标文件中。
  (三)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应退还投标人的开户行基本帐户。中标公示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招标人应当向除中标候选人外的其它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但最迟不得超过投标有效期。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应在施工合同备案后退还。
  九、投标文件递交
  (一)投标文件应在投标截止前(含投标截止时)送达招标文件指定地点并交招标人签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签字、盖章的投标文件或投标截止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均不予接收。
  (二)投标文件应由三个内包封组成:一是商务标投标文件内包封;二是资格后审文件内包封;三是招标文件、资格后审文件要求提供的相关证件原件内包封,所有内包封均应密封完好并在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公章,再将三个内包封一起放入一个外包封中,外包封应密封完好并在接缝处盖上封条,封条上加盖投标人骑缝公章并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盖章,否则,招标人不予接收或直接作为无效标处理。
  十、开标、评标和定标
  开标、评标、定标按以下程序进行:1、组建评标委员会;2、开标(与组建评标委员会同时进行);3、评标;4、定标。
  (一)组建评标委员会
  招标人在截标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分为商务标评标委员会和资格审查委员会。商务标评标委员会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包括招标人代表1人;资格审查委员会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
  商务标评标委员会独立负责商务标评审,评标专家除招标人代表外全部从市招投标中心建设工程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工程造价类或经济类专家,招标人代表应当具备与招标项目主要专业相应的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参加评标时出示相关证件)。招标人代表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从市招投标中心建设工程专家库相应专业中抽取替代。
  资格审查委员会独立负责资格审查评审,评标专家不分专业从市招投标中心建设工程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特殊项目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市招投标办书面认可后可从省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抽取记录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参加人员签字确认后送市招投标中心存档。
  评标委员会主任由评标委员会推举产生。
  (二)开标
  开标应当于投标截止时间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地点进行,由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并邀请相关行政监督、监察部门及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程序如下:
  1、主持人介绍参加开标会的有关单位。
  2、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查验投标人代表身份。
  3、投标人代表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并签字确认。
  4、主持人宣布唱标人、监标人。
  5、唱标并作相应记录,投标人代表对唱标内容进行核对并签字确认。唱标内容为:投标人名称、投标文件密封情况、投标报价、工程质量承诺、工期承诺、项目经理姓名及其它必要的内容。
  6、计算投标报价市场平均值(T)。招标代理机构对工程管理参考价以下的所有投标报价(不包括等于工程管理参考价的投标报价)进行算术平均(该平均值不因后续评标具体情况而调整),计算投标报价市场平均值T(计算结果以元为单位并保留到个位数),经招标人、投标人核对后,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投标人代表签字确认。投标人若对计算结果有异议应当场提出,对计算结果无异议又不签字确认的视为已默认,开标程序完成后有关部门不再受理相关投诉。
  7、计算合理低价期望值(P)。所有评标专家进入评标专家休息室后,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投标人退场。商务标评标专家应认真分析招标项目基本概况及相应的工程预算价、工程最高限价及工程管理参考价,并各自独立填写工程合理低价期望值,该值上限为工程管理参考价。
  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收集并计算评标委员会合理低价期望值P。计算方法为:各评标专家合理低价期望值中去掉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再将余下的进行算术平均,经各商务标评标专家共同签字确认后即为P值(计算结果以元为单位并保留到个位数)。
  8、计算工程最低限价(D)。
  D=T×(1-Q)+P×Q
  其中,Q为评标专家合理低价期望值的平均值的加权系数,暂按0.4计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
  上述计算结果以元为单位并保留到个位数,经各商务标评标专家共同签字确认后即为工程最低限价。
  9、招标代理机构按以下规定列出投标人名单提交评标委员会评审:
  (1)按照投标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选择不低于工程最低限价的7名投标人提交评审,不足7名的全部选取。
  (2)若所有投标报价都不低于工程管理参考价,则不设最低限价,由招标代理机构直接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选择5名投标人提交评审,不足5名的全部选取。
  上述名单经商务标评标专家共同签字确认后,招标代理机构将相关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资格后审文件提交评标委员会评审。
  (三)评标
  1、评标原则
  (1)商务标评审与资格审查可以同时进行。
  (2)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正确区分投标文件的重大偏差与细微偏差,其核心就是判断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作出了实质性响应。
  所谓实质性的响应,通常是指投标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及其质量、工期、造价以及为实现这些目标采取的基本措施、保障手段和关键合同条件方面的内容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基本要求。
  (3)若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应当作为细微偏差。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评标委员会应当书面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书面补正。拒不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作出不利于投标人的认定。
  (4)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除招标文件以醒目方式专项作出明确、具体规定应作为废标处理的情况外,投标文件存在以下情形的,不应视为“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并以废标处理:
  a、签章存在遗漏,但漏签部分的内容不影响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响应的;
  b、大写金额或小写金额的表示方法与招标文件要求不一致的;
  c、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表示不一致的;
  d、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或者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的;
  e、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保留小数点后位数,但不影响投标报价排序的。
  (5)除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应作为废标处理的情况外,评标专家不得随意作出废标结论,确需废标的,应当严格遵循以下程序:
  a、要求投标当事人作相应的说明,并经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确认;
  b、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集体记名表决;
  c、若表决通过无效标或废标决定,应在评标报告中详细写明废标的理由、依据、说明的情况和集体表决的情况(同意废标和不同意废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均应当注明)。
  (6)招标文件条款含义不清或者相互矛盾的,评标委员会应当针对相应条款作出有利于相应投标人的结论。
  (7)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属于重大偏差、不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情况,不应向投标人进行质询,也不允许投标人修正,但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属明显笔误的除外。
  (8)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记名投票。
  2、初步评审
  商务标评标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分别对招标代理机构提交评审的商务标投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进行评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重大偏差,按废标处理:
  (1)未按招标文件或资格后审文件特别规定的作为废标依据要求签字或盖章的;
  (2)未按招标文件特别规定的作为废标评判依据的格式填写的;
  (3)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4)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5)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6)投标报价高于最高限价或低于最低限价的;
  (7)投标文件承诺的工期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的;
  (8)投标文件承诺的工程质量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的;
  (9)投标文件中不选用招标文件中备选的主要材料、设备的规格、型号、标准的;
  (10)投标文件中承诺使用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其技术性能指标、数量低于招标文件的要求的;
  (11)投标文件缺少下列内容之一(仅指大项内容,不包括每项中具体内容不完整)的:
  ①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除外);
  ②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③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封面);
  ④投标总价;
  ⑤工程项目总价表;
  ⑥单项工程费汇总表;
  ⑦单位工程费汇总表;
  ⑧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须包括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各个分部,但不包括每个分部中的分项具体内容不完整);
  ⑨技术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
  ⑩其它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
  ⑾其它项目清单计价表;
  ⑿规费清单计价表;
  ⒀设备清单计价表(招标项目没有该内容或招标文件不要求该项目单独报价的除外);
  ⒁零星工作项目计价表(招标项目没有该内容或招标文件不要求该项目单独报价的除外);
  ⒂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须包括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各个分部,但不包括每个分部中的分项具体内容不完整);
  ⒃技术措施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表;
  ⒅其它招标文件或资格后审文件要求提交的表格。
  3、详细评审
  详细评审分为商务标详细评审和资格审查详细评审。
  (1)商务标详细评审
  ①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重大偏差,按废标处理:
  a投标人降低不可竞争费用标准(含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最低取费标准的临时设施费、规费与税金);
  b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主要材料、设备(具体内容及单价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单价与预算造价的相应材料、设备单价相比差价超过15%的(水利、交通工程为20%。其它土石方、路灯、园林绿化、土地整理、水土保持等不设最低限价的招标项目不适用本条规定);
  c投标报价为负数的;
  ②确定投标人的最终投标报价。对无重大偏差未被废标的初始投标报价按照下列原则进行细微偏差修正,经投标人签字确认后,即为投标人的最终投标报价(投标人拒绝修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对细微偏差作不利于投标人的认定)。
  a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b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则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按上述规定修正后的投标报价经投标人代表签字确认后,即为投标人的最终投标报价。
  ③将进入评标程序的各投标人的初始投标报价替换为最终投标报价,再与未进入评标程序的投标人(已被直接否决的除外)一起重新排序,若出现未进入评标程序的投标人排序在个别进入评标程序的投标人之前,则按本规定第十条第(二)项第9点规定重新选择投标人进行评审,直至不再出现上述现象为止。
  (2)资格审查详细评审
  ①资格审查一律采用资格后审,由资格审查委员会对招标代理机构提交的资格审查文件进行审查。
  ②符合《资格后审必要条件标准》和《项目管理班子配备评审标准》要求的,即为合格投标人,否则为不合格。
   投标人应对附件1、附件2的真实性负责。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发现中标人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可收回中标通知书并上报有关部门给予相应的处罚。
  (四)定标
  1、推荐中标候选人
  (1)评标委员会完成详细评审后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结果进行汇总,对资格审查合格且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按照从低到高原则推荐中标候选人,选择最终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次低价的为第二中标候选人,依此类推。
  (2)若经评审有效的投标人不足3家,则应按本规定第十条第(二)项第9点规定补充投标人进行评审。
  经补充投标人评审后,若有效投标人仍不足3家,评标委员会有充足的理由和依据认为明显缺乏竞争的,可否决所有投标并在评标报告中注明理由与依据,否则,应推荐一至二名中标候选人。
  (3)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招标人应于评标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将评标报告送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市招投标办备案。评标报告按七部委第12号令第四十二条规定内容进行记载。
  2、评标结果公示
  评标工作结束后,招标人应将相关评标资料封存在市招投标中心,并将评标结果在市招投标中心网站公示三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工程预算价、工程最高限价、工程管理参考价、工程最低限价、中标候选人的名称及排序、初始投标报价、最终投标报价、项目经理、低价风险保证金以及废标原因。流标公示需注明流标原因。
  3、确定中标人并发出中标通知书
  评标结果公示后10天内,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未书面通知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招标人可以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市招投标中心依据中标通知书退还招标人的封存资料。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履约保证金和低价风险保证金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同时,中标人还应赔偿招标人的损失,赔偿数额为其最终投标报价与第二中标候选人的最终投标报价的差额部分。第二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的,按以上办法处理。第三中标候选人也放弃中标的,招标人可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重新组织招标。重新招标后,若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最终投标报价高于上述第三中标候选人的最终投标报价,则可要求上述第三中标候选人对差额部份给予赔偿。
  十一、合同签定和备案
  招标人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十五天内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市招投标办提交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三十天内与中标人签订施工合同,中标人应在签订施工合同后十五天内将施工合同原件提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市招投标办备案。
  十二、争议的解决
  (一)本暂行规定属调整民事关系的非法定要求,招标人应将规定内容在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中载明。
  (二)投标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相关行政监督、监察部门投诉,相关格式文本见附件4。
  (三)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可组建由相应专业资深专家组成的工程项目招投标争议复审委员会,负责复审工程招投标的争议,并将复审结论提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复审结论依法处理。
  (四)投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且拒绝赔偿招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通过法律途径依法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风 险 包 干
  十三、投标风险包干
  (一)招标人编制工程预算价时,应根据工程大小、技术复杂程度、施工难易程度、施工自然条件、工期长短,按2%-4%的风险包干系数计入工程预算价,风险因素包括下列范围:
  1、因工程量清单核对澄清之后,仍有错、漏,导致工程预算价不准确;
  2、因市场变化、政策性调整导致材料价格变化;
  3、因天气、地形、地质等自然条件(不可抗力的除外)变化而采取的临时措施;
  (二)投标人应当根据自身实力、施工经验、现场环境以及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投标报价。工程量清单内的费用、招标文件中合同条款的其它费用、风险包干费用、招标文件要求的优良工程增加费和赶工措施费等,应体现在投标报价中。投标人没有就上述费用报价的,视为费用已包括在其他有价款项目的综合单价内。
  十四、材料价格风险控制
  因招标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在拖延期间的材料上涨价差应由招标人承担;因投标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在拖延期间的材料上涨价差应由投标人承担。招标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和工程进度款的,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招标人承担。
  十五、风险担保
  (一)中标人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数额为合同金额的10%。若中标价低于工程管理参考价,应提交低价风险保证金。低价风险保证金数额为工程管理参考价与中标价的差额。招标人可就提交低价风险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方式作出规定。
  (二)履约保证金和低价风险保证金的有效期应当截止到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工程竣(交)工验收合格之日。中标人完成施工合同约定的施工项目并通过竣(交)工质量验收后,凭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证明报请终止履约担保。低价风险保证金在工程款支付到合同价款的50%(含预付款)时返回50%给中标人,余下的待工程竣(交)工验收合格后返回。
  十六、工程合同价控制
  (一)招投标双方应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对中标价中的劳保费用进行调整。
  (二)实行投标风险包干的工程,除地质变化、非中标人原因的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的情形外,一律不再调整合同价。
  (三)发生工程量增减,按下列办法计算相关费用:
  1、增减工程量的单价确定
  (1)在工程量清单内的项目,按中标人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计算。
  (2)不在工程量清单内的项目,按照市相关部门造价管理机构颁布的施工期间的定额、费用定额、价格信息及中标价降幅系数计算。中标价降幅系数=中标价/工程预算价×100%。
  (3)若定额缺项的,由中标人提出适当的单价,经招标人会同工程预(决)算审核单位审核确定,报市相关部门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2、材料变更的价格确定
  (1)中标人材料价格明细表已有的材料,根据中标人材料价格明细表所列的材料单价计算。
  (2)中标人材料价格明细表中没有的材料,按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信息发布媒介公布的建设工程施工期间材料单价与中标价降幅系数的乘积计算。
  (3)上述发布媒介没有公布的材料单价,由中标人提出适当的价格,经招标人会同工程预(结)算审核单位审核确定,报市相关部门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标 后 管 理
  十七、关于工程款的规定
  (一)工程款可预付或不预付,预付工程款的中标人必须向招标人提供等额预付款担保。招标人在中标人提交工程预付款担保且合同生效后支付工程预付款,预付款的比例应控制在当年(指合同签订后的一年,以此类推)工作量的15%之内(当年工作量在1000万元以上的,比例应适当调低)。当工程款支付到合同价款的50%(含工程预付款)时,工程预付款在以后月份应付工程款中按合同约定扣除。
  (二)工程进度款根据甲乙双方合同约定的方式,按核定完成工程量的90%拨付。当工程款支付额达到实际完成的工程价款的90%时,暂停付款,预留10%作为工程尾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结算后,再支付至工程结算总价的95%,余下的5%作为保修金,保修金支付按保修协议执行。
  若中标人对其施工的竣工工程质量保修已办理保险或提供其他法定担保的,招标人在收到中标人提供的法定保险或担保凭证后,应将保修金支付给中标人。
  (三)中标人应在每月的月底向监理工程师报送当月实际完成的合同工程量报告,监理工程师必须在收到报告后七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招标人应当在接到监理工程师审核确认意见后十四天内足额支付进度款。
  十八、合同管理
  (一)施工合同未备案的,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发现招投标双方未按招标文件、投标承诺、中标价签订合同或有其他违法内容的,应予责令改正。
  (二)招标人应加强对合同的管理,以合同的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条款还应载明下列内容:
  1、工程施工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必须是该工程中标时所承诺的项目管理班子成员,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经招标人、监理单位同意,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招投标办备案,所变更人员的资格、业绩和信誉不得低于投标时的承诺。
  2、施工现场使用的施工机械设备,其数量、性能和规格不得低于投标承诺书和施工组织设计所采用的施工机械设备。
  3、用于工程的主要材料、设备,不得低于招标文件规定和投标文件承诺的标准,使用前必须经招标人及监理、设计单位共同确认,单价不得调整。
  十九、招标人的标后管理
  (一)招标人应严把设计变更关,对确需设计变更的应由提出变更的单位书面说明理由并经建设、监理、施工和设计单位四家共同确认签章,设计变更不得提高或降低原设计标准,不得扩大建设规模。设计变更应签章完整并经施工图审查通过。招标人应将审查通过的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及预算报价,提交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审核,经审核确认后的设计变更方可实施。招标人应将经审查确认的设计变更和变更理由报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二)除隐蔽工程验收签证外,招标人应实行无现场签证管理制度,但在特殊情况下确需签证的零星项目(因中标人责任造成的除外),应由中标人提出并附上相关资料,由招标人施工现场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共同签字确认。
  (三)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累计增加造价达到合同价3%的,招标人应当事先报经同级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累计增加造价达到合同价10%的,招标人应当事先报同级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未经核准或核定的不予确认。
  (四)工程竣工验收后,招标人应按有关规定及时整理完整的工程竣工结(决)算资料,由招标人、监理单位进行初步审查后送同级财政部门评审。
  二十、勘察、设计单位的标后管理
  (一)建设工程推行勘察设计单位责任保险制度。勘察设计单位应按规定指派勘察设计代表进驻一、二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进行施工指导、配合,并按时参加相关工程验收签证工作,保证施工及时顺利实施,并对其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二)设计变更文件需要由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人员签章并加盖设计单位出图专用章。
  (三)勘察、设计单位应对勘察、设计成果的质量负责,由于勘察、设计重大失误造成工程造价变更,应承担相关责任和相应赔偿责任。
  二十一、监理单位的标后管理
  (一)监理单位及其所属人员必须公正客观、清正廉洁、及时准确,严格履行职责,积极实施巡视及平行检查、核验,实行旁站制度,及时验收、签证。所有监理事项均实行即签、日核、周清、月结资料管理制度。及时收集和完善所有监理资料,并妥善安全保管。
  (二)总监理工程师必须由具有三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
  (三)一名注册监理工程师只能在一个一等工程项目担任总监理工程师;或在二个二等工程项目担任总监理工程师;或在三个三等工程项目担任总监理工程师。
  当总监理工程师需要调整时,监理单位应征得招标人同意并书面通知中标人。
  (四)监理单位应认真审查施工项目管理机构人员是否与招标承诺相一致,督促中标人认真履行职责,并建立施工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到位履行职责的记录制度。
  二十二、中标人的标后管理
  (一)中标人应认真落实施工组织设计中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施工工期的措施和制度,并根据工程实施情况及时予以补充、完善,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进行施工。
  (二)中标人应当严格施工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并即时取得相关人员验收及签认。
  (三)实行建设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制度,中标人必须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办理相关保险手续。中标人与保险公司签定的保险协议,在办理开工备案手续时应提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十三、相关部门的标后管理
  (一)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收集、整理工程项目名称、投标承诺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预算员、材料员等项目管理班子名单及设备清单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等项目监理机构管理班子名单。
  (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对工程是否具备规定的开工条件进行核查,并对现场施工管理人员、监理人员的到位及持证上岗情况,机具、施工人员进场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结合日常监督工作加强重大工程项目的抽查频率,必须对施工项目管理较差的施工单位和监理机构加强检查监督工作,必要时进行跟踪监督。
  (三)市相关部门造价管理机构应加强施工合同的备案管理,建立最低价中标项目施工合同造价的跟踪监管制度,监督施工合同造价的履约情况,及时将监督检查情况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相关部门造价管理机构应建立最低投标价中标项目成本分析体系,注意搜集和分析最低投标价项目的成本资料,对切实可行的成本管理模式应加以推广。
  (四)市招投标办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算价、工程最高限价、工程管理参考价有必要复核的,应责成招标人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抽查,发现因编制、审核错误导致单位工程造价增加1%以上的,应当相应调减合同价,编制、审核单位应依法共同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因编制、审核错误导致工程造价增加3%以内的,审核费用由招标人承担;超过3%(含3%)的,审核费用由编制、审核单位共同承担,并按有关规定处罚。招标人与编制、审核单位签订委托合同时应明确以上内容。
市 场 清 出
  二十四、招标代理机构
  (一)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书的副本。不具备以上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从事招标代理活动。
  (二)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主要经办人员必须是原企业专职技术经济人员或专职招标业务人员,须提供法人委托书、身份证和经人事或劳动部门鉴证的聘用合同,以及企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至少包括养老和失业保险)的缴费凭证及社保机构核定的缴费人员名单,不具备以上条件的人员不得从事招标代理活动。以上材料的复印件、法人委托书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市招投标办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报送备案的招标文件等资料实行抽查制度,招标代理机构存在弄虚作假或隐瞒真实情况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抽查发现一次按三次不良行为记录,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招标代理机构暂停招标代理业务三个月进行整改。整改期限届满后,应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1、不按法定要求提供招标代理服务;
  2、招标文件前后矛盾,或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3、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算价、工程最高限价或工程管理参考价严重错误;
  4、在招标文件中将细微偏差规定为重大偏差,将非实质性内容设置为废标条件;
  5、向招标委托人隐瞒或歪曲有关招标投标的情况;
  6、对行政监督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管理机构发出的责令改正通知拒不改正;
  7、招标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招标代理过程中承担同一工程的投标咨询业务;
  8、应进入有形市场招投标的工程,擅自在场外组织招标;
  9、不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暂行规定规定的职责或义务;
  10、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有关行为。
  二十五、投标人
  投标人有相互串标围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十六、中标人
  (一)建设工程建立违约清场机制,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发生下列情形时,招标人有权要求中标人限期退场:
   1、中标人发生挂靠、转包、违法分包施工任务、计划工期因中标人原因延误三个月或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2、中标人连续两个月以上不按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发放工人工资或因其造成工地工人群体上访恶性事件的(因被拖欠工程款引发的除外);
  3、中标人拒不履行投标承诺及合同约定的职责与义务的。
  (二)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二至五年参加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其 他 规 定
  二十七、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单项工程施工,业主可选择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或《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竞争性谈判方式(一次性报价)确定施工单位。
  二十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暂行规定,对原示范文本和配套文件进行修改并公布执行。
  二十九、仙游县建设工程实施经评审最低投标价中标办法可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三十、本暂行规定自5月8日起施行,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建设工程经评审最低投标价中标工作意见》的通知(莆政办〔2004〕195号)同时废止。





全民所有制商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

商业部 国务院经贸办


全民所有制商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
1992年11月6日,商业部、国务院经贸办、国家体改委

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全民所有制商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增强企业活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目标是:使企业适应市场的要求,成为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商品经营单位,成为独立享有民事权力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各级商业主管部门要围绕企业转换经营机制,转变职能,改革管理企业的方式,培育和发展市场体系;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搞好配套改革;根据各地具体情况和企业的不同类型作出规划,加强领导,通过试点,分类指导,逐步达到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目标。
第四条 企业中的一切组织和全体职工,都应当根据《企业法》规定的根本任务和必须遵循的原则开展工作。社会各有关方面都应当为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创造条件。

第二章 企业经营权
第五条 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资产经营形式,可依法选择承包经营责任制、租赁制,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实行。创造条件,试行股份制以及国家规定或者认可的其他资产经营形式。
第六条 企业享有经营决策权。
企业有权自主确定经营范围。除国家明令规定不允许经营的商品外,其他商品都可以经营。
企业有权自主选择经营方式,批发企业可以经营零售,零售企业也可以经营批发。根据自身的条件,企业还可以采取代购、代销、代储、代运、联购分销、分购联销等多种经营方式。
企业可以利用自有设施和场地,兴办专业或综合批发市场。
第七条 企业享有选择购销渠道的自主权。
企业按照经营需要,可不受地区、行业和部门的限制,自主选择购销渠道,签订购销合同,建立经济合理的购销网络。
除政府委托收购的指令性计划商品外,企业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部门强令收购和销售商品以及为企业指定供货单位或者供货渠道。
企业有权拒绝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任何检查站(所卡、岗)的检查和处罚。
第八条 企业享有商品、服务定价权。
企业经营的商品,除国务院物价部门和省级政府物价部门管理价格的个别商品外,由企业自主定价。对国家已放开的商品和饮食、服务等价格,各部门不得用毛利率、差率、限价等管理方式加以限制。法律对商品、服务定价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企业享有进出口权。
企业可以在全国范围内自行选择外贸代理企业从事进出口业务,并有权参与同外商的谈判。
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企业,经批准可享有进出口经营权,在获得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等方面,享有与外贸企业同等待遇。
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经批准,可与外商合资或者合作经营零售商业。
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企业可从事边境贸易。
企业根据国家规定,可以在境外承揽工程、进行技术合作或者提供其他劳务。
第十条 企业享有投资决策权。
企业按照国家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有权以留用资金、土地使用权、商业设施、实物或商品、技术、字号等向国内各地区、各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投资,购买和持有其他企业股份。有条件的企业,可投资办招商商场。经批准,可以在特区办企业,享受特区政策待遇。可以与外商联合办项目,可以跨国界办实业。
企业在国家产业政策、城市发展规划和商业网点布局的指导下,用留用资金和自筹资金从事商业网点建设和开发,能自行解决建设和经营条件的,由企业自主决定立项,报政府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督。经有关部门依法办理手续后,企业自行决定开工。企业利用留用资金和借贷资金修缮改造、装修的商业网点,房地产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房租。


企业从事商业网点建设和开发,留用资金不足,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可发行企业债券和使用境外贷款。
第十一条 企业享有留用资金支配权。
在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殖的前提下,企业有权自主确定税后利润中各项基金的分配比例和用途,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企业用留利安排生产性建设项目或者补充流动资金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退还企业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
第十二条 企业享有资产处置权。
企业对一般固定资产,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评估的前提下,可以自主决定出租、抵押或者有偿转让。地处偏僻或微利、亏损的小企业,经批准,可进行拍卖;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处置固定资产所得收入,必须全部用于设备更新和网点改造。
第十三条 企业享有联营、兼并权。
企业可以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和其他企业进行联营,也可以入股、兼并、合并以及发展各类商商、商贸、工商、农商、农工商企业集团、连锁店及其他组织形式。
第十四条 企业享有劳动用工权。
企业根据经营需要,按照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自主决定招工时间、条件、方式和数量。有些行业在城镇招工有困难,需要从农村招工的,按照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除法律和国务院已有明令规定外,企业有权拒绝接收不需要的人员。
企业有权决定用工形式,可以实行合同管理或者全员劳动合同制。按照行业、工种、岗位的不同特点,订立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某项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企业技术骨干和熟练职工,可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合同。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企业,原固定职工身份和待遇可作档案保留。
企业有权在做好定员、定额的基础上,对全体职工进行专业知识和工作业绩考核,实行合理劳动组合。考试合格者上岗,不合格者试岗,试岗期满仍不合格者转为内部待业。
企业有权按照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决定对职工辞退、除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可决定开除职工。
第十五条 企业享有人事管理权。
企业可打破管理人员和职工的身份界限。根据实际需要,企业可设置和聘用在本企业内部有效的专业技术职务。经有关部门批准,企业可聘用境外有技术管理人员。企业中层行政管理人员,由经理(主任)按照国家规定决定任免,副经理(副主任)级行政管理人员,由经理(主任)按照国家规定提请政府主管部门任免,或者经政府主管部门授权,由经理(主任)任免。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企业享有工资奖金分配权。
企业的工资总额依照政府规定的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确定。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实行工资总额同实现税利、销售额等项指标相联系的“工效挂钩”,也可实行提成工资制或者工资总额递增包干办法。企业在相应提取的工资总额内有权自主使用,自主分配工资和奖金。结合内部经营承包责任制,企业可以实行岗位工资制或者实行计件、提成等各种工资分配形式。通过对劳动贡献、劳动技能、劳动纪律、劳动态度、服务质量等项指标的考核,企业有权建立内部职工晋、降级制度,自主安排晋降级条件和时间,有权使工资、奖金向责任重大、对经营和效益提高有较大作用的岗位倾斜,向一线工种和苦、脏、累岗位倾斜。企业为鼓励扩大销售,可设立推销商品奖励基金,用于奖励推销人员。
第十七条 企业享有内部机构设置权。
企业有权决定内部机构的设立、调整和撤销,决定企业的人员编制。任何部门和单位不能以任何借口强求企业设置对口机构,不能以机构不对口作为影响各种检查、评比、考核、达标的条件。也不得通过企业对口机构,干预企业经营。法律另有规定和国务院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企业享有拒绝摊派权。
企业有权拒绝任何部门和单位,以任何方式向企业摊派人力、物力、财力。任何单位和部门抽查商品,都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办事,对超出规定范围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企业有权要求给予赔偿。

第三章 企业自负盈亏的责任
第十九条 企业必须建立分配约束机制和监督机制。
企业必须坚持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依据实现利税计算)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依据净产值计算)增长幅度的原则。企业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以及其他工资性收入,应当纳入工资总额。取消工资总额以外的一切单项奖。企业必须根据经济效益的增减决定职工收入的增减。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经济效益增长时,企业工资总额可按规定比例上升;经济效益下降时,企业工资总额必须按照同样的挂钩比例下降。未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应当在政府有关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内,确定企业职工工资、奖金的增减。
第二十条 企业经理(主任)的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办法确定,也可以实行“双挂钩”。一是与承包指标挂钩,即完成承包基数指标和经营目标指标,确定当年基本收入。超额完成承包各项指标,依据超额幅度和难易程度,分档计算奖励收入。二是与职工年人均实际收入挂钩,当职工收入未增长时,经理(主任)的承包奖励应部分暂缓兑现。当职工收入下降时,经理(主任)的收入也应当下浮。经理(主任)晋升工资应当报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 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未完成上缴利润的,应当用风险抵押金、工资储备基金、留利补交。实行租赁制的企业,承租方在租赁期达不到租赁合同规定经营总目标或欠交租金时,应当以企业的风险保证金、预支生活费(或者承租成员的年收入)抵补,不足部分由承租人、担保人提供的担保财产抵补。
第二十二条 企业执行政府下达的指令性计划,要明确是否属于政策性亏损,应当事先明确抵补办法,签订协议。对政策性亏损,财政部门应当根据企业的实际亏损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除国家下达的指令计划外,有关部门强令企业收购和销售商品而出现的亏损,由决策部门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二十三条 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经营性亏损的,经理(主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职工应当根据责任大小,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一年经营亏损的,应当适当核减企业工资总额,经理(主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不得领取奖金。企业亏损严重的,还应当根据责任大小,相应降低经理(主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职工的工资。
企业连续二年经营亏损,亏损额继续增加的,应当核减企业的工资总额,除企业不得发放奖金外,根据责任大小,适当降低经理(主任)、领导班子成员和职工的工资;对企业领导班子可以进行必要的调整;对企业主要领导可以免职或者降级、降职。
第二十四条 亏损企业的新任经理(主任),在规定期限内,实现扭亏增盈目标的,主管部门可分别情况对经理(主任)给予相应的奖励。奖金由决定奖励的部门拨付。


企业连续三年全面完成上交任务,并实现企业财产增殖的,主管部门对经理(主任)及领导班子主要成员进行奖励。奖金由决定奖励的部门拨付。
第二十五条 对《条例》施行前企业长期积累的亏损,经清产核资后,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另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财政、税收和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要建立资产负债和损益考核制度,并进行审计。要定期进行商品盘点,做到帐实相符。要经常分析商品库存结构、库存保值及商品适销情况,不得潜伏商品损失搞虚盈实亏。要建立利润审计制度,企业在兑现分配之前须对利润指标进行审计,对当年应提未提、应核未核、应处理未处理部分,一律抵减当年利润。

第四章 企业的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七条 企业因经营不符合市场需要,造成商品积压严重,应当调整经营范围,改变经营方式。批发企业为改变经营不利局面,可以调整经营组织形式,开展多元化经营,多功能服务。企业为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也可以主动进行经营结构的调整。
第二十八条 企业出现经营性亏损,可以自行申请停业整顿,主管部门也可责令其停业整顿。整顿期间,主管部门可对企业领导班子进行调整。被整顿企业,要按照规定提出整顿方案,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 企业跨部门之间的合并,由企业提出方案,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政府批准。部门内的企业合并与分立,由企业或者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政府批准。
第三十条 企业可自主决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兼并其他企业。企业被其他企业兼并的,需经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一条 企业经营性亏损扭亏无望的,要依法采用以留用资金、变卖抵押资产等方式清偿债务。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实行破产。

第五章 企业和主管部门的关系
第三十二条 各级商业主管部门为确保企业财产所有权,对企业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同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考核企业资产保值、增殖指标,审查企业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
(二)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协同有关部门决定国家与企业的财产收益分配方式和比例或者定额。
(三)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决定或者批准企业的资产经营形式和企业的设立、合并(不含兼并)、分立、终止、拍卖、批准企业提出的被兼并和破产申请。
(四)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审批企业资产的报损、冲减、核销和重要建筑物的抵押、有偿转让,组织清算和收缴被撤销、解散企业的财产。
(五)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决定企业经理(主任)的任免(聘任、解聘)和奖惩。
(六)协同有关部门对企业财产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维护企业依法行使经营权,保障企业的经营活动不受干预。
第三十三条 商业主管部门应当转变职能,并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加强行业管理。
(一)制定商业方针、政策、商业体制改革方案,商业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并按照法定程序实施。
(二)制定商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规模布局。根据国家计划,组织实施必要的商品(粮食等)储备。
(三)协同有关部门利用利率、税率、价格等经济杠杆,调控和引导企业行为。
(四)制订行业业务技术等级标准。
(五)协同有关部门进行商品、服务质量监督。
第三十四条 商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为企业提供服务。
(一)发展商业教育和公共服务事业,为企业提供市场预测、会计审计、人才培训咨询服务。
(二)积极支持企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待业保险和医疗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和完善以前,继续组织企业进行职工养老社会统筹。
(三)组织商业科学、技术的推广和应用,鉴定重大科技成果,组织国际经济、科技合作交流。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商业(粮食)、饮食业、服务业、仓储业等行业的企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公布之前商业部颁布的有关规章和行政性文件的内容,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商业部负责解释,地方商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均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关于废止《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11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废止《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11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建法[2001]14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门,部机关各单位:

经2001年6月29日第4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以下文件,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1.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90)建建字第151号)。

2.关于全国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92)建施劳字第49号)。

3.关于印发《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规[1992]494号)。

4.关于印发《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规[1992]710号)。

5.关于印发《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建规[1993]112号)。

6.关于印发《工程桩动测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规定的通知(建建[1993]418号)。

7.关于加强城市绿地和绿化种植保护的规定(建城[1994]716号)。

8.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质量体系内部审核员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和《建筑业企业质量体系内部审核员培训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建建管[1996]第44号)。

9.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试验室管理规定》的通知(建监[1996]488号)。

10.关于在部分建设工业产品中试行准用证的通知(建标[1996]548号)。

11.关于发布《关于在部分建设工业产品中试行准用证的通知》的实施细则等三项管理细则的通知(建标[1997]4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一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