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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实施《政府采购法》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6-30 23:33:5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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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实施《政府采购法》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财政局


哈财采〔2003〕172号


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实施《政府采购法》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简称《政府采购法》)于2003年1月1日正式实施,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实施《政府采购法》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实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问题做出如下规定:

 一、依法调整政府采购范围 
 (一)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将新建、扩建、拆除工程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哈尔滨市200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工程类项目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二)目录中对货物类的部分项目制定了集中采购的资金限额标准。 对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未设资金限额和资金限额以上的采购项目,必须实行政府集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和未达到资金限额标准的执行《哈尔滨市直属行政事业单位政府分散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 (三)适当扩大自行采购范围
 1、对纳入200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办公自动化设备、电器设备、办公家具类等,单台(件)在1万元以下或批量价值在2万元以下的,可由单位自行采购。
 2、各单位对办公自动化设备、电器设备、办公家具类等,在限额以下或价值2万元以下的同类商品自行采购,年度内只能采购一次,严禁将采购项目化整为零以回避政府集中采购。
 3、对办公自动化设备、电器设备、办公家具类等在限额以下或价值2万元以下自行采购商品,各单位应在分散采购定点商店购买,若定点商店不能满足品种需要,可到非定点商店购买。
 除以上规定外,擅自自行采购的,按违反《政府采购法》予以处罚。

 二、认真编报和执行年度政府采购预算 
 按照部门预算编报的要求和具体规定,采购单位要准确、完整地编报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对未列入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计划),无特殊情况,财政部门不予审批集中采购,自行采购的视为违反《政府采购法》行为,并予以处罚。部门预算批复后,列入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原则上不予调整,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或取消的,经财政主管业务处、预算处审核批准后,报政府采购办备案,按批复意见执行。

 三、依据采购预算申报和执行政府采购计划 
 (一)实行政府采购计划按月申报制度。采购单位要根据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安排,按月汇总单位内部的具体采购需求,于每月25日前向财政主管业务处、政府采购办编报下一个月的政府采购计划。采购计划原则上每月申报一次,因申报不及时造成采购延误的责任由采购单位自负。

 (二)采购单位申报采购计划必须体现公平的竞争原则,不能含有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倾向,不得指定唯一品牌(商品)。如果确需推荐品牌(商品),必须推荐市场知名度和技术标准在同一档次的2种以上品牌(商品),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市场公平竞争和规范执行采购规程创造条件。

 (三)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计划。政府采购计划项目下达给集中采购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后,采购单位和集中采购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按照计划(预算)额度实施采购。在采购过程中,供应商投标报价超过预算的,原则上予以废标。但对属于采购项目因客观原因难以预测预算价格,致使计划(预算)偏低,又急需使用的项目,由采购单位申报追加采购计划(预算),经财政主管业务处审核批准,报政府采购办调整采购计划(预算)后实施采购。

 对在采购合同履行阶段的工程类采购项目,因不可预见因素确需调整工程计划(预算)的,调整金额在原采购合同金额百分之十以内的,采购单位要将不可预见因素的具体情况报集中采购机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现场确认,经财政主管业务处审核、批准资金预算、报市采购办追加采购计划后,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调整金额超过原采购合同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原则上应重新申报采购计划,另行组织招标采购。

 未经批准擅自超计划(预算)采购或与中标供应商单方面改变中标(采购)结果或自行续签采购合同的,财政部门将拒付采购资金;采购单位自行支付资金的,将按照违反《政府采购法》予以相应处罚。

 因资质等原因,集中采购机构暂时无法实施采购的项目,由采购办向经财政授权的招标代理机构下达政府采购计划。

 (四)及时履行采购合同手续。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或招标采购结果认证单)一经发出就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签订采购合同。采购单位要在采购合同签订3日内将采购合同副本送达集中采购机构(招标代理机构),集中采购机构(招标代理机构)按规定时限报采购办备案。

 (五)认真审验采购结果。采购单位对小额采购合同履行结果,应确定2人以上组织验收;对采购合同标的超过20万元的货物类项目,应成立验收小组,吸收本单位财务、审计和纪检部门人员参加验收,必要时应抽样送技术监督部门检测;采购合同标的超过100万元或对验收结果有异议的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质检机构和有关专家参与验收。

 四、确定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限额标准 
 为认真实施政府采购招投标制,按照市财政局印发的《哈尔滨市2003年市级政府采购目录》,确定执行省财政厅规定的省级政府采购招标限额标准,即:货物类中同类品目采购计划(预算)金额达到100万元的,要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工程类采购计划(预算)金额达到100万元的,要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服务类中的印刷、信息技术、信息管理软件开发设计项目,采购计划(预算)金额达到50万元的,要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
标方式采购。

 对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有困难的,政府采购办将根据设备专业复杂程度、供应商情况、市场供需状况等客观因素,依据《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确定采购方式。

 严禁以将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其他方式回避公开招标采购,原则上一年中不得采用其他方式采购属于公开招标采购的相同项目两次以上(含两次),属于回避行为的,按违反《政府采购法》处理。

 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选定供应商和专家评委 
 (一)供应商的选定。经政府采购办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的,原则上由采购人于招标文件发出的前一天,在供应商库中以随机方式抽取;对专用设备的采购,允许采购单位推荐一个供应商,其余供应商也要在供应商库中以随机方式抽取。采购单位应参与对供应商资格的审定工作,并按《政府采购法》规定提出审核意见。

  (二)专家评委的选定。原则上由采购人于投标前一天,在专家库中以随机方式抽取;对特殊专用设备或复杂项目,现有专家库不能满足需要的,由集中采购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和采购单位向政府采购办提出书面报告,经审定后,由集中采购机构(招标代理机构)聘请。
                         二00三年六月十二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级投融资机构融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级投融资机构融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石政函〔2009〕8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石家庄市市级投融资机构融资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二十七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二○○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石家庄市市级投融资机构融资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融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融资风险,根据省政府《关于推进城市建设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冀政〔2009〕3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和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包括列入政府城建计划的建设项目、土地收储项目和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主要是规范石家庄市财茂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茂公司”)、石家庄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投公司”)、石家庄市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产集团”)、石家庄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集团”)、石家庄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投集团”)等市政府批准设立的投融资主体(以下简称“投融资机构”)向金融机构为政府投资项目投融资的行为。石家庄市政府投资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政府投资办”)作为国有资本出资人,负责监管各投融资机构投融资业务。

第四条财茂公司负责对以市政府投资为主的基础设施、非经营性公益类重大项目进行投融资。发投公司负责对全市重大项目和主导产业项目进行投融资,主要投资高速铁路客运专线、货运枢纽系统迁建、城市轨道交通、七大基地等重点项目。城投集团负责对经营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公用事业项目进行投融资。地产集团负责对全市土地资源进行有效整合,开展土地收购储备、一级开发及与土地收购储备和一级开发相关的土地资产运作,推动土地资源、资产向资本转化。建投集团负责对市属国有企业资源、资产、资金、资本进行整合和运作,在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破产、搬迁改造等方面开展投融资。

第五条每年第四季度,各投融资机构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城建计划、土地收储计划及项目建设需要,分别编制下一年度投融资计划,报市财政局审核,经石家庄市投融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投融资领导小组”)审批后,由市投融资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给各投融资机构。各投融资机构根据下达的年度融资计划,具体落实融资方式、规模、期限、融资成本、还款来源、融资次数和具体额度,由市财政局向各投融资机构出具融资批复,作为融资依据。各投融资机构收到融资批复后,要积极做好贷款前期准备工作,根据工作进度,与有关金融机构商定承贷金额,签订借款合同,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六条融资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各投融资机构开立融资账户,须经市财政局批准。用于城建计划内建设项目的融资资金,统一缴入政府投资办账户;用于其他项目的,由市财政局和投融资机构建立共管账户。

第七条城市建设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项目储备库实行滚动管理,编制三年滚动项目计划,项目分为续建项目、新建项目和备选项目。除因重大政策调整或难以预料因素而增加的临时性项目外,纳入计划的项目均应从项目库中择优选取。对于城建计划内建设项目的资金拨付,根据项目规模、计划、合同、完成工程量等,由建设单位每月25日前向财政部门提出资金使用申请,市财政局审定后,向政府投资办下达付款通知,经审核安排的资金于次月15日前由政府投资办监督从投融资机构支付给建设单位。特殊情况急需用款可临时申请,按程序审批后及时拨付资金。

第八条土地收储融资按照市财政局、国土局联合下发的《石家庄市土地储备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九条铁路项目、轻轨项目、重大产业类项目、工业园区基础设施、企业搬迁改造及国有企业改制项目使用政府投融资机构融资的,由投融资机构根据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的资金使用计划,经政府投资办、市财政局审核后,报政府批准。根据批准的资金使用计划,项目建设单位及时填报《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付审批表》(附后),按程序经市政府审批后,由政府投资办监督从共管账户中支付。

第十条所有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批准的概算,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没有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审批项目投资概算的,建设单位要首先编制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经财政评审后,报市政府批准,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组织进行施工图设计和建设。财政评审后的项目预算作为项目总投资的最高限额,不得随意突破。由于客观原因仍超过批准的项目概算和财政支出预算的,按概算、预算编制规定程序履行相应报批手续。未经市政府批准,严禁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改变建设用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财政投资评审制度和招投标过程管理。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按规定应纳入政府采购的,必须实行政府采购;凡是应公开招标的,必须公开招标。

第十一条 评审决算前工程进度款不得超过完成投资额的80%。项目建成后,按规定完成竣工验收、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工作,报财政部门办理竣工决算评审。同时由审计部门对项目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建设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工程价款结算,建设成本核算,竣工决算编制,尾工工程和预留资金,项目资金节余和基建收入的核算,投资效益评价及与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财政部门依据评审和审计结果办理批复。

第十二条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依法认真做好项目跟踪审计和检查,确保资金安全。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项目预(决)算进行审核、管理和监督;审计部门依据《石家庄市建设项目审计暂行办法》、《河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和《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规定,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监察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廉政建设实施监督。

第十三条完善投融资偿债保障机制,防范政府债务风险。投融资机构在融资阶段,可以采取第三方担保、资产抵押、应收账款或股权质押担保、财政专项补贴资金承诺等多种方式开展融资担保。对不同的项目要按照不同的原则确定还款机制。对基础设施类项目,经市投融资领导小组批准,市人大批复,由市财政局还本付息;对产业类项目,按照“谁举债、谁偿还”的原则,由投融资机构制定切实可行的偿债计划,自行负责偿还;铁路、轻轨项目由经营收入和周边经营性土地开发收入偿还;工业园区基础设施项目由市县两级财政从新增财政收入中偿还;土地收储项目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偿还;企业搬迁项目由企业旧址土地出让收入偿还;国有企业改制项目融资由改制企业偿还。同时,要明确责任,建立考核机制,用较高的市场化运作形成较强的偿债能力,确保“借得来、用得好、还得上”。

第十四条此文件有效期自二○○九年七月十三日起至二○一四年七月十二日止。



关于印发天津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


津政发〔2009〕7号


关于印发天津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
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一月十六日

      天津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促进天津科学发展和谐
发展率先发展,大力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根据国家和本市有
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以加快推进滨海新区开发
开放,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发展高端化、高质化、高新化产业为
主要目标,充分发挥领军人才的作用,促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
重大科技项目实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孵化一批高成长性科技型
企业,吸引一批国内领先、国际先进水平,市场竞争优势明显的
高新技术企业落户天津。
  第三条 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引进工作,应坚持突出重点、项
目带动、科学评价、注重实效的原则,以新引进的产业化项目为
载体,以用人单位为主体,搭建吸引优秀人才创新创业的平台。
         第二章 引进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应当是掌握重大科技项目核心
技术,具有自主研发能力和产业化经历,能够引领和带动某一专
业技术领域科技发展,具有学科优势和行业领先地位,带项目、
带技术、带资金来津创办企业、领办企业,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
的科技团队带头人。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突出的专业贡献、较
大的发展潜力和显著的引领作用;
  2.所带项目知识产权属于领办、创办的在津注册的经营企
业所有;
  3.曾在国内外著名高校、企业、研发机构担任高级职务5年
以上,具有主持研发成果成功实施转化的经历,且直接从事本专
业领域科技研发及产业化工作;
  4.在业内具有良好信誉,无知识产权争议或经济纠纷。
  (二)领军人才携带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知识产权清晰,市场潜力巨大,技术前景广阔,项目达
到国内领先、国际先进水平,能够引领和带动本市重点产业的启
动和发展;
  2.项目基础稳固,已完成前期开发,进入中试或样机制造
阶段,具有稳定的实验数据和中试产品;
  3.拥有项目研发、成果转化所需的部分资金(不少于100万
元),并拥有一支技术研发、生产管理、市场开发等方面人才组
成的创新人才团队。
          第三章 工作机构
  第五条 成立天津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工作委员会,在
天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全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
才的组织、协调工作,成员单位包括市委组织部、市发展改革委、
市经委、市教委、市滨海委、市科委、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
工商局和市知识产权局。委员会主任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
室主任兼任,副主任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兼任。
  第六条 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以下简称办公室),设在市人事局,由市人事局、市科委、市
财政局有关处室组成。市人事局负责引进领军人才申报材料的受
理工作,并会同市科委负责组织协调对申报专项资助项目进行评
审论证工作。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落实工作。
  第七条 按专业领域成立天津市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专家评审
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评审委员会),主要负责确定引进创新创
业领军人才的评审标准,对引进项目和人选进行评审。每个专家
评审委员会由10至15人组成,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1名,
均由两院院士担任;秘书长1名,由市人事局负责同志兼任;委
员由相关领域的两院院士、知名专家以及经营管理、金融投资等
方面的资深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开展评审工作,每次出席
专家评委不得少于9人,其中外地专家不得少于半数。
          第四章 申报与评审
  第八条 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申报工作采取组织推荐的方
式进行,由引进项目单位所属区县、委局的人事部门向办公室申
报。
  第九条 申报单位应当对引进项目进行评估和论证,对人选
情况进行审查与核实,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可靠。
  第十条 申报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天津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申请表,包括对项目的
评估、论证,人选基本情况、获专利情况、发表论文论著情况,
主持研发项目和新产品情况、获奖励情况及2名以上同行权威专
家对其以往专业业绩的评价、主管部门(单位)意见和相关证书
佐证材料等;
  (二)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所在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创新创业研发转化项目介绍,包括知识产权、研发转
化周期、市场前景、预期经济效益等内容;
  (四)对所报项目的权威评价资料,包括权威部门评价和与
项目相关的论文等;
  (五)其他需要申报的材料。
  第十一条 评审工作采取随时受理、集中评审的方式,办公
室根据受理情况,及时组织开展评审工作。
  第十二条 评审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函评。采取盲评形式,不透露被评人姓名,请同行两
院院士、专家按专家评审委员会确定的标准进行评议。函评专家
每次不少于9人。函评未达到半数同意的,不得进入下一评审阶
段。
  (二)会议评审。函评通过后,专家评审委员会在审阅申报
材料和听取推荐人选本人答辩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评议。经专家
评审委员会投票,获得实际到会专家评委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
之二)同意,提名领军人才建议人选。
  函评专家与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一般不得重复。
  第十三条 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与推荐人选存在亲属、
合作或其他形式直接利益关系的专家应当回避。参与评审的专家
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透露与评审相关的信息。
  第十四条 根据专业领域及项目特点,将评审结果在一定范
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公示期间接到相关举报和质疑的,
由办公室负责调查、核实并处理。
  第十五条 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工作
委员会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五章 资助及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设立天津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专项资金,每
年2亿元,其中市财政1亿元,引进领军人才的区县、委局筹集1
亿元。对批准引进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给予一次性经费资助300
万元,其中项目资助费200万元,安家资助费100万元,由市财政
和引进领军人才主管区县、委局各投入50%。
  第十七条 经批准引进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由办公室通知
领军人才所在区县、委局主管部门,并与所在区县、委局及领军
人才本人三方签订天津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专项资金执行合
同。
  第十八条 按照合同有关约定,市财政局应及时将天津市引
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专项资金拨付主管区县、委局等申报单位,
由主管区县、委局连同配套资金一并划拨领军人才所在单位,由
单位直接拨付给领军人才本人。安家资助费、项目资助费由办公
室负责监管落实。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专项资金当年没有安排
的结转下年,滚动使用。
  第十九条 引进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可享受以下待遇:
  (一)优先推荐申报相关国家科技计划;
  (二)市级各类科技计划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由创新创
业领军人才领衔实施的研究开发和科研成果转化项目;
  (三)优先向国内外金融机构、风险投资公司推荐项目;
  (四)优先推荐申报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天津市授衔专
家等荣誉称号;
  (五)优先解决配偶、子女的户口及社会保险等问题,其子
女可就近选择中小学、幼儿园入学入托。
        第六章 管理、服务与考核
  第二十条 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所在区县、委局的人事部门应
按照合同约定,确定考核指标,对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实行定期考
核。考核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考核结果报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一条 接受专项资助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严重违反合
同约定的,可依据合同条款撤销或终止合同。
  第二十二条 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工作委员会在每年年
末,对本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专项资金执行和使用情况进行
检查,编制年度执行报告,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