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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和缴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05:25:0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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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和缴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和缴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连政办发〔2007〕14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和缴费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八月七日



连云港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和缴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方便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和缴费工作,根据市政府印发的《连云港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连政发〔2007〕99号),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范围内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以户籍为准),以家庭为单位在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的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所(站)登记参保,家庭内应参保人员必须同时参保。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子女可暂不参保。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责任主体。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宣传、咨询、发动、扩面、资格认证、统计分析、汇总等工作。

第四条 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所(站)具体负责辖区内居民户的参保登记、扩面、收费,发放医疗保险病历、医疗保险卡,负责审核参保城镇居民户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连云港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特困职工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原始资料,指导居民户填写《连云港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登记表》,并及时将登记表信息录入计算机建立档案。

第五条 城镇居民户应如实填写《连云港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登记表》,并携带下列资料到所在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所(站)办理参保手续:

(一)居民户口簿;

(二)居民身份证;

(三)参保人员照片(一寸近期免冠彩照两张);

(四)本户中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人员的医保证原件。

低保户、特困户、重度残疾人员(重度残疾人员指: 一、二级肢体残疾;一、二级智力残疾;一、二级精神残疾;一、二级视力残疾)还需分别提供《连云港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特困职工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第六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年缴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结算年度。每年9月1日至12月10日为下一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时间。中断缴费后再次参保的,应重新计算连续缴费年限。参保人员应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缴纳个人负担的工本费(低保户、特困户、重度残疾人员工本费可免缴)。

第七条 2007年9月20日前登记参保并缴纳2008年度费用的人员,从2007年10月1日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启动之日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2007年10月至12月个人负担费用免缴,2007年10月至2008年12月划入个人帐户50元);

2007年9月21日至12月10日登记参保并缴纳2008年费用的人员,从2008年1月1日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008年1月1日以后登记参保并缴费的人员,从次年1月1日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按规定每年1月10日前一次性划入50元。

第八条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每年应在规定时间到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所(站)缴纳个人负担的医疗保险费。其中:城市一般居民每人每年缴纳120元;城市低保户、特困户、重度残疾人员每人每年缴纳60元。

第九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专用收据。

第十条 城镇居民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所(站)收取并上缴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汇总后于每年12月20日前汇缴到区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区财政部门应于每年12月25日前一次性将个人缴纳的费用统一上解至市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市、区财政部门于每年4月25日前按市政府《连云港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一次性将由本级财政分担的补助费用全部划入市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一条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居民户在每年缴费截止期后发生的人员增减变动,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 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户中的当年新增人员,在下一年度缴费期内应到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所(站)办理登记手续并缴费;

(二) 参保人员市区内户籍迁移,当年不办理变更手续,仍在原参保地享受待遇;

(三) 参保人员户籍迁移到市区外的,应及时到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所(站)办理终止手续,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个人帐户余额可退还本人;

(四) 参保人员死亡,其亲属应及时到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所(站)申报注销,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个人帐户余额可退还继承人。

第十二条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当具备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件时,可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不能作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区政府包含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相关部门含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部门。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艾滋病及常见机会性感染减、免费药物治疗实施办法(试行)》和《上海市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财政局


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艾滋病及常见机会性感染减、免费药物治疗实施办法(试行)》和《上海市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财政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7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沪府发〔2004〕28号),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和自愿咨询检测办法的通知》(卫疾控发〔2004〕107号)的具体要求,市卫生局、财政局共同制定了《上海市艾滋病及常见机会性感染减、免费药物治疗实施办法(试行)》和《上海市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1.上海市艾滋病及常见机会性感染减免费药物治疗实施办法(试行)
  2.上海市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实施办法(试行)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财政局
  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附件1:

上海市艾滋病及常见机会性感染减、免费药物治疗实施办法(试行)

  一、目的
  为体现对艾滋病病人的关怀,提高病人的生命质量,控制艾滋病病毒流行和传播,规范开展本市艾滋病及常见机会性感染减、免费药物治疗的相关工作,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对象及减、免范围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本市户籍的农村居民和城镇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经济困难人员中的艾滋病病人免费提供抗病毒药物;对本市户籍的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人常见机会性感染治疗所需的属于基本医疗目录范围的药品费用给予适当减免;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妇提供免费的母婴阻断药物及婴儿检测试剂。
  三、经费管理
  本市艾滋病病人抗病毒治疗的免费药物、母婴阻断的免费药物及婴儿检测试剂费用、国家规定的艾滋病病人常见机会性感染的治疗药物减、免费用,由各区县财政部门纳入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部门预算,实行专款专用。各区县财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对预算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监督。
  开展艾滋病及常见机会性感染减、免药物治疗的组织动员、宣传发动、药物管理、人员培训等相关费用,由市、区县两级财政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承担,并分别纳入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部门预算。
  四、组织管理
  市、区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辖区内艾滋病及常见机会性感染减、免治疗工作。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本市艾滋病及常见机会性感染减、免治疗的技术支持和技术指导,汇总、分析相关治疗信息,并报市卫生局。
  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全市统一的实施方案,负责本辖区艾滋病及常见机会性感染减、免药物治疗的组织动员、宣传发动、免费治疗审核、人员培训等,并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定期上报实施情况。
  五、治疗管理
  本市指定市公共卫生中心(原市传染病医院)作为艾滋病病人抗病毒治疗和常见机会性感染治疗的定点医院。
  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其他医疗机构对经检测发现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应开展关于治疗的咨询,提供本市开展免费抗病毒药物治疗地点等信息,并指导需要进行抗病毒治疗的病人至本市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定点医院接受首次诊疗。
  本市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定点医院应对病人的病情进行综合评估,按照标准化诊疗方案提出进行抗病毒治疗的治疗方案。对病情进展迅速的晚期感染者亦应按国家制定的技术规范进行综合评估,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感染者提出抗病毒治疗的建议。
  要求接受艾滋病免费药物治疗的病人,须向户籍所在地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出减、免药物治疗费用申请,申请时应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城镇居民还应出具属于生活困难对象和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证明材料。
  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根据临床医师的综合评估,在检查各项有效证明后,对需要治疗并符合减、免费用条件的病人和晚期感染者出具减、免费药物治疗的证明。
  六、药品的采购和管理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每年年底前,根据本市艾滋病流行及发病情况测算下一年度需要进行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的病人数,需实施母婴阻断的人数,以确定减、免费治疗所需药品和试剂的种类和数量,制订本市年度药品和试剂分配使用计划,于次年1月15日前上报市卫生局,经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审核后进行委托招标采购。
  药品招标工作由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协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进行,由定点医院按招标价分散采购。定点医院要加强对药品和试剂的管理,并按实际使用情况以采购价与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结算。
  如国家对免费治疗药品进行统一招标,则使用国家招标的药品。
  七、监督与评估
  各区县政府、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艾滋病及常见机会性感染减、免费药物治疗工作的监督和评估,定期组织开展治疗效果评估、药品计划、采购、供应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及时报送相关部门。
  八、附则
  本办法由市卫生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市卫生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制订具体实施方案。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生效。

  附表:
  1.艾滋病免费抗病毒治疗药品名录
  2.艾滋病常见机会性感染名称[参考]  

  附表1:艾滋病免费抗病毒治疗药品名录

   药品名称
规格
剂型

核苷类逆转录酶抑制剂

齐多夫定
100mg
胶囊


300mg
片剂





司它夫定
15mg
胶囊


20mg
胶囊





去羟基苷
167mg
散剂


250mg
散剂


100mg
散剂


100mg
片剂


100mg
咀嚼片


25mg
咀嚼片


50mg
颗粒





拉米夫定
150mg
片剂





非核苷类逆转录酶抑制剂

奈维拉平
200mg
片剂


200mg
胶囊





蛋白酶抑制剂

茚地那韦
200mg
片剂


200mg
胶囊



  本表所列的药品名录将根据有关情况由卫生部商财政部进行更新调整

  附表2:艾滋病常见机会性感染名称[参考]

   类型
疾病名称

细菌性感染
细菌性肺炎

细菌性肠炎

败血症

皮肤损伤

细菌性脑膜炎

结核

非结核分支杆菌感染

病毒性感染
CMV视网膜炎

单纯疱疹病毒感染

带状疱疹病毒感染

寄生虫感染:
弓形体脑炎

隐孢子虫病

真菌感染:
卡氏肺囊虫肺炎(PCP)

口腔和食道念珠菌感染

隐球菌脑膜炎



附件2:

上海市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实施办法(试行)

  一、目的
  为规范和促进本市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工作的开展,最大限度地发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及时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提供治疗和关怀,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对象和免费范围: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和检测的人员。
  本办法所涉及的免费范围为艾滋病自愿咨询和初筛试剂,包括酶联免疫吸附试验、快速法和凝集法试验试剂及相关咨询。
  三、经费来源
  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的初筛试剂经费由市财政纳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部门预算;区县艾滋病咨询室的建立、试剂管理、培训和宣传等其他艾滋病咨询检测相关费用由区县财政纳入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部门预算。
  四、机构与人员
  本市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经市卫生行政部门选定的医疗机构等单位承担本市的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工作。
  承担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的机构须具备初筛实验室和咨询室,初筛实验室须经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技术认证。
  承担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的机构,必须实施规范的实验室操作程序和提供保密性的咨询服务。
  所有参与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服务的咨询、检测等工作人员,必须接受相应的培训,严格按照免费自愿咨询检测有关工作要求和程序做好相关工作。
  五、组织管理
  市卫生局负责全市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工作的宣传、动员、组织和实施管理工作。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制订全市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工作的年度实施计划,并提供技术指导。
  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制订本辖区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工作的实施计划,并组织具体落实。
  承担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工作的医疗机构负责制定本机构内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工作的实施计划并组织落实。
  六、实施与管理
  各区县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大众传媒公布本辖区内开展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机构的名称、地点、咨询电话及其联系方式等,广泛开展宣传,提高公众特别是具有高危行为的目标人群对艾滋病抗体检测的知晓程度和自愿参与检测的意识。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要切实加强对孕产妇的艾滋病咨询服务,在接受咨询的孕产妇中,发现有感染艾滋病可能的,要动员其到所在地的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点接受咨询检测服务。
  对于自愿接受检测的人员,咨询员要在检测前后为他们提供检测、预防和治疗等咨询服务,做好咨询和检测服务的保密工作。不得向无关人员泄漏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呈阳性人员的任何个人资料。
  对于两次筛查结果呈阳性的人员,在告知疑似阳性结果的同时,咨询员应建议其做进一步的确认检测。
  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方法按照卫生部制定的《艾滋病检测工作技术规范》执行。
  七、检测试剂的采购和管理
  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本地区艾滋病流行现状和免费自愿咨询检测工作开展情况,测算本地区下一年度可能接受检测的人数,并确定所需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试剂数量,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于次年1月15日前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经过审核汇总后,将全市下一年底可能接受检测的人数以及所需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试剂总量于1月底以前报市卫生局,经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审核后进行委托招标采购。
  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检测试剂的招标,并进行集中采购。
  如国家对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所使用的试剂进行统一招标,则使用国家招标的试剂。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立试剂库,并进行检测试剂的统一管理和发放。
  八、监督与评估
  市和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试剂采购、发放及管理开展检查、评估工作。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对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工作定期组织开展现场抽查和督导,并将督导结果报市卫生局和相关部门。
  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定期对辖区内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自查和督导,并将自查和督导结果报区县卫生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相关部门。
  九、附则:
  本办法由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市卫生局负责按照本办法规定,制订具体实施方案。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0年全国三级综合医院优质服务先进单位考核活动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0年全国三级综合医院优质服务先进单位考核活动的通知

卫办医政函〔2010〕9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内涵建设,提高医疗机构服务能力,持续改进医疗服务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2010年“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方案》,我部决定开展2010年全国三级综合医院优质服务先进单位考核活动。现将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 系 人:卫生部医政司 马旭东

联系电话:010-68792825

传 真:010-68792513

电子邮箱:mohyzsylc@163.com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2010年全国三级综合医院优质服务先进单位考核活动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内涵建设,提高医疗机构服务能力,持续改进医疗服务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按照《2010年“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方案》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以病人为中心”,增强医疗机构服务能力,提高医疗服务水平,保障患者合法权益,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服务。

二、活动目标

充分发挥优质服务先进单位的示范作用,进一步强化医疗机构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深化服务内涵,研究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能力、提高医疗服务水平的有益措施和长效机制,保障患者权益和就医安全,促进医患和谐。

三、活动范围和主题

活动范围:全国三级综合医院。

活动主题:“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

四、组织管理

卫生部“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国三级综合医院优质服务先进单位考核活动的组织实施,包括制定活动具体方案,组织开展优质服务先进单位考核相关工作。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三级综合医院优质服务先进单位考核活动的组织实施。

五、活动内容和重点要求

全国三级综合医院优质服务先进单位考核活动分设“志愿服务在医院”先进单位考核活动和优化医院服务流程先进单位考核活动2个专项活动。

(一)总体要求。

严格执行医疗卫生管理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有关政策和工作安排,积极推进各项工作,保障工作顺利、有序、高效开展,努力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改善医疗服务。

(二)“志愿服务在医院”先进单位考核活动重点要求。

1.完善组织构架和工作机制。医院成立志愿者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分工负责,职责明晰;设置专门的部门开展志愿者服务管理工作,并有专职人员负责推进有关工作。建立良好的部门协调机制,根据志愿服务工作实际需要提供必要的资源。

2.建立规章制度。制定志愿者工作相关制度,有工作目标、实施方案、管理制度,建立较为顺畅的工作机制和志愿服务工作评估与分析机制。

3.建立培训体系。定期组织对志愿者进行志愿服务知识与技能培训,强化志愿服务意识,提高志愿服务能力。

4.活动稳步推进。有较为完善的组织活动机制,志愿服务常态化。建立志愿服务双向机制,社会志愿者走进医院提供志愿服务,医务人员志愿者到基层开展志愿服务。志愿活动有记录,并积极宣传,得到社会的认可。对活动效果进行评估,主动解决志愿服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5.建立长效机制。建立志愿者组织长效机制,具有完善的志愿者招募、组织、活动等制度并能确保落实。将志愿者工作纳入医院医疗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志愿服务持续改进机制。定期对志愿服务工作进行评估与分析,并及时报告实施情况。

(三)优化医院服务流程先进单位考核活动重点要求。

1.完善组织构架。医院成立优化医院服务流程相关工作领导小组,分工负责,职责明晰,有医院管理、信息化、经济管理等专业的专职人员负责推进有关工作。建立良好的部门协调机制,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提供必要的资源。

2.建立规章制度和工作机制。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有工作目标、实施方案、管理制度,建立较为顺畅的工作机制,能够保障相关工作顺利推进。

(1)“先诊疗,后结算”。医疗机构建立完善“先诊疗,后结算”模式与传统缴费模式并存的缴费模式,充分尊重患者的就医、缴费习惯。医疗机构与银行、保险等部门建立较为完善的预付金保管、支付、结算、取现等配套制度。与医保部门建立患者就医时医疗保险预付或及时支付的衔接制度,方便患者就医。

(2)预约诊疗和全年开放门诊服务。医疗机构制定统一的预约诊疗和全年开放门诊工作制度和规范,为开展预约诊疗和全年开放门诊服务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配备相应人员和适当的装备;充分应用信息技术,拓宽提供预约诊疗服务的途径;统筹协调,合理规划,科学调配人力资源,规范医务人员出诊和号源分配管理,做好服务流程之间的衔接;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做好患者的服务工作。探索把预约诊疗与病案管理和医疗保障制度有效衔接,不断提高患者预约就诊的比例。

(3)优质入、出院服务。医疗机构积极改进入、出院流程,做到专人接、送患者入、出院,实现预约出院结算、即时结算和无假日结算,探索开展出院床旁结算。

(4)优质检查结果查询服务。医疗机构为患者提供多种途径的检查结果查询服务,确保信息及时、准确。

3.建立培训体系。定期组织医院医务人员进行相关工作培训,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能力;建立患者教育机制,加大相关工作的宣传和推广。

4.工作评估指标。重点选取以下指标对工作成效进行评估:

(1)患者就诊、缴费和办理出入院手续平均等候时间≤10分钟。

(2)患者对优化医院服务流程相关工作知晓度≥80%,满意度≥90%。

(3) 参加“先诊疗,后结算”的患者数、结算次数。

(4)门诊预约挂号的比例,门诊复诊和出院病人复诊预约服务有关情况。

(5)门诊开放时间,全年365天无假日门诊、延时门诊和夜诊开展情况。

(6)检查结果的报告及时性:血、尿、便常规检验、心电图、影像常规检查项目自检查开始到出具结果时间≤30分钟,生化、凝血、免疫等检验项目自检查开始到出具结果时间≤6小时,细菌学等检验项目自检查开始到出具结果时间≤4天。超声自检查开始到出具结果时间≤30分钟,大型设备检查项目自开具报告申请单到出具检查结果时间≤48小时。

(7)检查结果查询途径多样性:通过手机短信、网络平台、邮寄、自助打印多种形式提供检验结果。

(8)定期对本机构优化医院服务流程相关工作进行评估、分析并持续改进。

5.建立长效机制。将优化医院服务流程相关工作纳入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和绩效考核体系,建立优化医疗服务流程工作长效机制。

六、活动步骤

(一)自评阶段(2010年11月—12月)。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2010年“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方案》、《卫生部关于进一步改善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12号)以及本通知的有关要求,制订优质服务先进单位考核方案和实施细则,组织开展本辖区内三级综合医院优质服务先进单位考核活动,评选出各专项省级优质服务先进单位进行表彰。同时,推荐不超过3家医院参加2个专项的全国三级综合医院优质服务先进单位考核活动(推荐1家医院同时参评2个专项的,按2家医院计算)。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2010年12月10日前将本辖区优质服务先进单位推荐名单和有关材料(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至我部医政司。推荐名单要注明推荐医院的参评专项名称。推荐2家或以上医院参评单个专项的,要对推荐医院进行排序。

(二)复评阶段(2010年12月)。在各省(区、市)推荐优质服务先进单位的基础上,卫生部组织对全国推荐的优质服务先进单位进行复评,分专项评选出全国优质服务先进单位。

(三)表彰总结阶段。卫生部在2011年全国医政工作会议上对全国优质服务先进单位进行表彰,并研究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管理,改善医疗服务的工作模式和长效机制。

七、工作要求

(一)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医疗服务水平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是医疗机构管理水平、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具体体现。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提高认识,周密安排,科学统筹,保障考核活动顺利开展。

(二)以评促建,积极探索,不断改善医疗服务。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充分利用此次活动的良好契机,继续把改善医疗服务工作作为重点常抓不懈。以评优促建设,推动辖区内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水平的共同提高。同时,鼓励积极创新,继续探索多种改善医疗服务的模式,研究工作方法,健全工作制度,完善工作方案,将医疗服务水平与绩效考核体系密切结合起来,充分调动广大医务人员的积极性,有计划、有重点地推进各项改善医疗服务工作的研究、完善和落实,逐步研究建立长效机制,不断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三)加强宣传,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在开展优质服务先进单位考核活动的同时,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充分运用报纸、杂志、网络、电视、广播等多种媒体形式,宣传推广一批管理规范、服务优秀、质量可靠、群众满意的先进典型,为医疗机构的改革和发展、促进医患和谐营造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