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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大连铁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24 08:49:2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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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大连铁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大连铁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8年4月7日  证监发字[1998]50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大连铁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已经我

会证监发字[1998]49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6]169和423号文

的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对申购资金到

位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

按企业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其余部分存入交易所设置的专户。

发行申购后1个工作日内,请你所将发行情况反馈表传真至我会发行部;7个工作日

内,请将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明细的磁盘报至我会。未按时上报有关发

行资料的发行公司不予安排上市。


关于外商投资股份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关于外商投资股份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1.07.12)


外经贸资字〔2O0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为委(厅):

  为了规范外商投资股份公司上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设立外商投资股份公司或现有的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转为外商投资股份公司、须符合《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要求并按规定程序报外经贸部审批。

  二、现有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申请上市发行A股或B股,应获得外经贸部书面同意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上市与上市后的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

  (二)申请上市的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应为按规定和程序设立或改制的企业。

  (三)上市后的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非上市外资股比例应不低于总股本的25%。

  〔四)符合上市公司有关法规要求的其它条件。

  三、上市前属于中外合资企业的B股公司,申请其非上市外资股上市流通,应按《关于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公司非上市外资股上市流通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在获得外经贸部书面同意意见后,向中国证监会报送非上市外资股上市流通的申请方案。申请非上市外资股上市流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转发B股后,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非上市外资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不得低于25%;

  (二)拟上市流通的非上市外资股存续超过一年;

  (三)非上市外资股转为流通股后,其承接人能够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原非上市外资股持有人的义务、责任;

  (四)符合上市公司有关法规要求的其它条件。

  外商投资性公司持有的非上市外资股暂不得转为流通股。

  以上。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
二00一年五月十七日


关于印发宿迁市市区三轮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宿迁市市区三轮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宿政规发〔2009〕2号 


宿豫、宿城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市区三轮车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11月7日召开的市政府三届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市区三轮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市区三轮车管理,维护城市交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三轮车,特指人力三轮车、电瓶三轮车。
  第二条 按照“规范管理,总量控制,局部限制,逐步减少”原则,对市区三轮车进行管理。
  第三条 市交通局是市区三轮车的牵头管理部门,市公安局、城管局为协管部门,市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市政府建立市区三轮车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分管交通工作的副市长任召集人,市交通、公安、城管、工商、质监、劳动保障、民政、监察、信访等部门以及各区政府(管委会)分管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下设市区三轮车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市交通局分管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市运管部门一名负责人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并从市交通、公安、城管等部门抽调人员集中办公。
  第五条 在市区三轮车管理联席会议的指导下,依法成立市区三轮车驾驶人协会,依照章程规定履行代表、服务、自律和协调职能,市区三轮车驾驶人均鼓励加入协会。
  第六条 市区三轮车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召集成员单位,并邀请市区三轮车驾驶人协会相关人员参加,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相关情况,宣传交通法规,协调解决问题。
  第七条 不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禁止在市区从事三轮车载客。
  1.2009年9月1日前其三轮车已在市交通或公安部门登记;
  2.常住户口所在地为宿豫区、宿城区、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或者家庭成员有一人在市区有固定住所或固定职业;
  3.车主系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并符合就业困难对象条件的市区登记失业人员,或失地农民(以当地政府开具的证明为准),以及市区其他暂未列入低保的特困人员;
  4.身体健康、四肢健全,视力无色盲,无其他影响安全驾驶的疾病;
  5.男性年龄在60周岁(含)以下,女性年龄在55周岁(含)以下。
  第八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驾驶人,实行“一户一车”,且其三轮车应符合市区三轮车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规定的车棚结构、颜色以及外观标识,并在指定位置张贴安全标识。
  第九条 不再从事三轮车载客、户口在市区、家庭生活困难的人员,可由户口所在地政府(管委会)提供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推荐适宜的就业岗位;对确有特殊困难的人员,可按照相关政策规定,通过救济、低保等方式提供基本生活保障。
  第十条 市区三轮车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准予在市区载客的三轮车实行统一编号管理,发放登记卡、记分卡。
  第十一条 经登记编号的三轮车,必须在指定位置安装车辆编号牌,随车携带相关证件(登记卡、记分卡)。不得涂改、伪造相关证件,不得出租、转借、转让证件,不得擅自拼(改)装统一定型的三轮车,一经发现立即取缔。证件(登记卡、记分卡、编号牌)遗失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到市区三轮车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申请补领。
  第十二条 凡未经登记编号的三轮车,不得在市区范围内从事载客。交通、公安、城管等部门在市区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对不符合条件的三轮车,一经发现由公安部门作暂扣3个月处理。
  第十三条 三轮车载客不得超过两人,但可随乘12周岁(不含)以下的儿童一名。
  第十四条 三轮车禁止驶入以下禁行路段:黄运路、西湖路(黄河路至发展大道)、幸福路(马陵路至项王路)、市府路、市府东路、渔市口路(黄河路至幸福路)、南湖路、洪泽湖路(世纪大道至黄河路)、世纪大道(洪泽湖路至骆马湖路)、黄河路(市府路至项王路)、韶山路(江山大道至长江路)。
  市区三轮车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城市管理需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时调整禁行路段。
  行驶路段和禁行路段之间的路口可以穿行。
  第十五条 三轮车只能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
  第十六条 市区三轮车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对符合条件的三轮车建立并落实规范服务、行业守则、安全防范等各项制度。
  第十七条 公安部门应当依法维持交通秩序,对三轮车驾驶人实行交通违法记分管理。以三轮车在市区三轮车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的编号日期为起算时间,一个年度为一个周期。一个周期内记分满20分的立即取缔,收回相关证件;不满20分的,在下一个周期内清零重新起算。
  (一)三轮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罚款,一次记12分:
  (1)私自改装车辆或伪造证件的;
  (2)载客超过规定人数的。
  (二)三轮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元罚款,一次记6分:
  (1)饮酒后驾驶或超速驾驶三轮车的;
  (2)不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
  (3)不服从交警指挥的;
  (4)欺客、宰客的。
  (三)三轮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元罚款,一次记3分:
  (1)进入禁行路段的;
  (2)逆向行驶的;
  (3)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
  (4)不按规定停放的。
  (四)三轮车驾驶人未按规定悬挂编号牌或未随车携带登记卡、记分卡的,一次记1分。
  三轮车驾驶人一次有两种以上违反规定行为的,应分别计算、合并记分。
  第十八条 质监、工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非法生产、拼(组、改)装、销售三轮车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三轮车的行为。
  第十九条 城管部门应当加强三轮车的停放管理,对侵占人行道停放、擅自设置车身外商业广告、车容车貌不整洁的,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三轮车驾驶人应当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依法管理,对阻碍执行公务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有关部门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各职能部门的效能监察,对职责履行不到位的,严肃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15日后施行。本办法所称市区,指东至环城东路、西至通湖大道、南至开发区大道、北至环湖大道的合围区域。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区三轮车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并负责制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