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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独立学院本科专业清理备案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04:26:3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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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独立学院本科专业清理备案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独立学院本科专业清理备案工作的通知




教高厅[2004]22号

  独立学院是新形势下高等教育办学机制与模式的一项探索和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教育部《关于规范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教发[2003]8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本着"积极发展、规范管理、改革创新"的原则,在继续推进独立学院试办工作的同时,为切实加强管理,不断规范办学行为,确保独立学院稳定、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对独立学院已招生的本科专业进行清理、备案工作。现将做好独立学院本科专业清理备案工作的有关事宜,以及今后独立学院专业设置管理工作的意见通知如下:

  一、工作范围

  1.独立学院是专指根据《若干意见》规定经我部确认批准的、由普通本科高校按新机制新模式举办的本科层次二级学院。

  2.备案专业为独立学院在2004年及以前举办的本科专业。未经备案的专业,2005年不得招生。

  二、工作程序

  1.独立学院将已招生的本科专业,按照《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的有关要求,认真填报《高等学校增设本科专业申请表》,经申请举办独立学院的普通高校(以下简称申请者)同意后,报独立学院所在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2.独立学院所在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独立学院上报的本科专业进行审核后,报我部备案。

  三、工作要求

  1.独立学院要重视本科专业的清理备案工作,要按照我部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主动争取申请者的帮助、指导,认真做好专业备案工作。

  2.申请者要对独立学院的教学和管理工作负责,加强对独立学院专业设置工作的管理和指导,采取切实措施解决独立学院在本科专业清理备案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3.对已招生但办学条件尚需完备的专业,应提出专业建设规划,力争在短期内达到本科专业的开办条件。

  4.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于2004年10月31日前将属地内所有独立学院本科专业设置情况,参照《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中的本科专业设置备案表的格式式样填写备案表(Excel格式的电子版文件,请发送至Zhangqg@moe.edu.cn),连同批准设置独立学院的文件(复印件)报我部备案。

  四、从2004年开始,独立学院增设、调整本科专业一律以独立学院为单位独立申报。独立学院凡新增、调整本科专业,需先报申请者审核,按《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中的有关要求,将申请者的审核意见,连同其它专业申报材料报送独立学院所在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申请者应当组织校学术委员会对独立学院新设、调整本科专业的申请进行评议,并提出评审意见。

  五、从2005年开始,我部将组织专家分期分批对独立学院的教学工作进行评估,学院的专业设置、办学条件和教学质量是专家考察评估的重点之一。对经过评估教学工作未达合格的学院,将责令其限期整顿。

  六、请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本通知发至所在地独立学院及独立学院申请者。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爱国卫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爱国卫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怀化市爱国卫生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怀化市爱国卫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爱国卫生工作,增强公民卫生意识,改善城乡环境卫生状况,提高公民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国发〔1989〕22号)和《湖南省爱国卫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领导、部门负责、群众参与、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方针。

参加爱国卫生活动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把爱国卫生工作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各级领导的任期考核目标,使爱国卫生工作与经济建设同步发展。

第五条 县级以上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由同级建设、城管执法、公用事业、卫生、环保、商务、文化、公安、财政、交通、人事、工商、农办、教育、民政、工青妇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统一领导、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统一规划、部署爱国卫生工作;

(三)组织、动员全社会成员参加爱国卫生活动;

(四)指导创建卫生城市(县城),协调卫生镇(村)、卫生户、文明卫生单位创建活动,开展健康教育、城乡除“四害”、农村改水改厕、重大疾病防治等工作;

(五)督促、检查和评价各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爱卫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各部门各单位共同履行社会卫生工作职责和办理爱卫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设立爱国卫生组织,指定专人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的爱国卫生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爱国卫生活动。

第七条 为保证爱国卫生工作正常开展,各级人民政府要将爱国卫生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章 管 理

第八条 爱国卫生工作坚持“属地管理、条块结合”的原则,实行爱卫会成员部门分工负责制。

第九条 每年4月为全市爱国卫生活动月,重点解决爱国卫生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每周星期五下午为城镇卫生大清扫日,重点搞好办公楼、住宅楼内外和责任区的卫生。

城镇各单位和住户应建立和完善义务卫生劳动制度,严格执行“门前三包”(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门内卫生达标”和卫生责任区制度。各级爱卫会、办事处、居委会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辖区内的单位、住户卫生进行监督、检查、评比。

第十条 广泛深入地开展创建卫生城市、卫生县城、卫生镇、卫生村、卫生小区、卫生单位和卫生户活动。

城市市区及县城所在地的镇应按照卫生城市、卫生县城、卫生镇、卫生村相应标准,加强爱国卫生组织、健康教育、市容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公共场所、集贸市场和饮用水卫生、食品卫生、传染病防治、城乡除“四害”、单位和居民区及村(寨)卫生的管理工作,加快城镇基础卫生设施建设,落实各项卫生制度,提高整体卫生水平。

城区(镇)人民政府要积极组织开展创建卫生小区活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要按照环境卫生清扫保洁职责分工,切实抓好辖区内的清扫保洁工作,经常开展环境卫生整治活动,治理脏、乱、差,使居民小区绿化达标,秩序良好,环境卫生整洁,食品卫生合格。辖区内各单位应主动配合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搞好卫生创建工作。

城区(镇)居民和农村村民要积极开展创建卫生户活动,争当卫生示范户。

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按照卫生单位标准,健全爱国卫生组织,完善卫生管理制度,加强有关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强化卫生管理,搞好室内外卫生和卫生责任区环境卫生,提高单位卫生水平。

爱国卫生工作未达到市级卫生单位标准的单位不得被评为市级文明单位,未达到省级卫生单位标准的单位不得被推荐为省级文明单位。

第十一条 乡(镇)、村应当结合镇村建设规划整治环境,逐步改善农民的生活和生产环境,以改善农村饮用水卫生条件、修建卫生厕所和除害防病工作为重点,加强对人畜粪便无害化处理,提高农民健康水平。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健康教育网络。市和各县(市、区)要逐步建立健康教育所,配备相应的健康教育工作人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配备健康教育专(兼)职人员,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多种形式的卫生宣传和健康教育活动,提高公民卫生素质。

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应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开设健康教育课程。

报社、电视台、广播电台等新闻单位要开设健康教育专栏专题节目。

抓好控制吸烟宣传教育,在公共场所开展禁烟活动,经常利用各种形式普及吸烟有害健康的知识。

公民应接受健康教育,参加健康教育和全民健身活动,提高自我保健能力。

第十三条 公民应当爱护市容环境卫生,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果皮、纸屑、烟头、槟榔、甘蔗渣等废弃物,不乱倒垃圾、粪便和污水,不乱贴广告、标语,不乱写乱画,不乱搭乱建,不乱摆乱设,不乱堆乱放,不乱挖乱埋,不损坏草木。

第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生物制品企业、屠宰场等单位的有毒、有害废弃物要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混入居民生活垃圾中。

从事基本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加强基建工地卫生管理,及时处理建筑垃圾,清除蚊蝇孳生场所。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应组织辖区内单位和个人进行杀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活动,消除其孳生场所,使其密度控制在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标准之内。

所有单位和个人均应参加杀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活动。杀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所需药品、工具的工本费,由受益者负担,受益者不明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负担。

第十六条 每年春、秋两季开展全市统一灭鼠行动。各单位要加强常年灭鼠、防鼠设施建设。粮食、饮食、副食、肉食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及业主,存放食品与粮仓的库房和食品操作间,要完善灭、防鼠设施建设,做到地面硬化,门窗铁网化、门底铁皮化、下水道(地沟)和通风口及孔洞网状化。

第十七条 加强对杀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的药品、工具管理。禁止生产、销售、使用毒鼠强、氟乙酰氨、氟乙酸钠、毒鼠硅、甘氟等国家明令禁止的杀灭病媒生物的剧毒药品和假冒伪劣产品。

杀灭病媒生物的药品,应标明批准文号、使用说明及厂名、厂址、生产日期、有效期限等。除害毒饵还须有剧毒标记和鲜明的警戒色。城市(镇)灭鼠由各级爱卫会组织,农村农田、农户灭鼠由农业部门负责组织。

第十八条 城区已划定的区域内严格限制饲养家禽家畜。机关、部队、企业、科研等单位因警卫、科研任务确需饲养以及市民饲养犬类、猫类宠物的,须经主管部门同意,报当地公安部门登记,并定期注射疫苗,挂“宠物免疫牌”,领取“宠物免疫证”。违章饲养、放养的家禽家畜,由有关部门依法捕杀。

第十九条 禁止公共场所吸烟,怀化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章 监 督

第二十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专业监督和群众、新闻舆论、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

县级以上的爱卫会可以聘任爱国卫生监督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单位可以聘任爱国卫生检查员。爱国卫生监督员和检查员负责各级爱卫会委托的爱国卫生工作。

第二十一条 爱国卫生监督员和检查员在执行公务时,应配戴标志,出示证件。发现问题要及时进行处理,需要进行现场记录的要及时登记、照相或录像。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主动配合、接受检查、如实提供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和拒绝。

第二十二条 各级爱卫会及其办公室要定期或不定期地通过监督检查和竞赛评比活动,督促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均有监督、制止、举报的权利。新闻部门有权如实进行公开曝光。

县级以上爱卫会对单位和个人的举报要及时受理,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处理结果要通知举报单位和个人。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在爱国卫生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爱卫会给予表彰、奖励;达到卫生县城、卫生乡(镇)和卫生单位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爱卫会授予相应荣誉称号。

第二十五条 弄虚作假取得爱国卫生荣誉称号,或取得爱国卫生荣誉称号后因卫生质量下降而名实不符的,由授予荣誉的机关取消其爱国卫生荣誉称号,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拒不履行爱国卫生义务的,县级以上爱卫会可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或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拒不参加杀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活动的,由县级以上爱卫办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条例》规定,对单位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市容环境卫生、食品卫生、环保、工商行政管理等法律、法规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九条 对有侮辱、威胁或殴打爱国卫生监督员、检查员或举报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有关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一条 爱国卫生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规则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2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规则》已经2012年5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宋希斌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行为,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提高决策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的作出、执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主要包括市人民政府权限内的下列事项: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二)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专项规划;
  (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以及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四)产业发展规划、产业区域布局规划;
  (五)财政年度预算方案,大额度财政资金安排;
  (六)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七)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住房保障、公共交通、城区改造等重大民生项目;
  (八)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公共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等重大政策和重大项目;
  (九)政府公共管理职能调整与改革的重大政策;
  (十)社会治安、社会稳定等重大事项;
  (十一)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重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
  (十二)需要市人民政府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本条前款所列涉及资金的重大决策事项,其资金额度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确定。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应当按照《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规定,由市长根据决策事项的需要,主持召开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集体讨论,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由市长作出决定。
  本规则第三条规定以外的事项,需要市人民政府决定的,分管副市长可以根据市长授权,按照职责分工召开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作出决定。



  第二章 决策程序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事项建议,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和确定:
  (一)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或者区、县(市)人民政府提出的重大决策事项建议,经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确定;
  (二)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秘书长提出的重大决策事项建议,经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确定;
  (三)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提出的重大决策事项建议,报市长确定;
  (四)市长直接提出并确定的重大决策事项建议;
  (五)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建议、提案方式提出的重大决策事项建议,由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确定。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某些重大事项需要提请市人民政府决策的,可以通过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或者区、县(市)人民政府提出建议。




  第六条 拟决策事项确定后,由市长依照部门法定行政管理职能确定重大决策承办单位,按照本规则规定负责决策前的相关工作。
  拟决策事项需要多个部门或者有关单位承办的,由市长确定一个部门或者单位为牵头承办单位,其他部门或者单位为协助办理单位。




  第七条 重大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信息。
  调查研究的内容应当包括决策事项的现状、必要性、可行性、利弊分析等。
  调查研究工作完成后,重大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拟订决策备选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决策事项,应当拟订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备选方案。




  第八条 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重大决策承办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专门研究机构进行决策风险评估,形成风险评估报告。
  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对重大决策事项中经济、社会稳定、环境生态和法律后果等方面的风险作出评估,并提出防范、减缓或者化解措施。




  第九条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决策事项,重大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或者委托专业咨询研究机构论证,形成咨询论证报告。  
  咨询论证报告应当作为市人民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重大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决策事项涉及的范围,征求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他单位意见。
  被征求意见的部门或者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认真研究,明确提出意见并在规定期限内反馈。




  第十一条 重大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召开座谈会、走访、问卷调查等形式,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社会各界对决策备选方案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重大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听证。
  听证程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重大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各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纳整理,对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应当采纳;未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予以反馈。




  第十四条 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对决策备选方案有不同意见的,由重大决策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协调,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提请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协调;涉及多位副市长分管且情况复杂、协调难度较大的,提请市长或者常务副市长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协调。




  第十五条 重大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各方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协调意见等对决策备选方案进行修改,形成决策方案草案及说明。




  第十六条 重大决策事项提交市人民政府集体讨论决定前,重大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重大决策事项提交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决策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二)重大决策的拟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三)重大决策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四)其他需要审查的合法性问题。




  第十七条 重大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等规定的程序,将重大决策方案草案提报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讨论。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部门对重大决策承办单位提报的重大决策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提报要求的,按照程序列为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讨论议题;对不符合提报要求的,应当及时通知重大决策承办单位补正或者退回。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集体讨论重大决策方案草案,应当按照《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等规定的议事程序进行。
  市长根据集体讨论情况,对讨论的重大决策事项作出通过、不予通过、修改、搁置或者再次审议的决定。




  第二十条 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市人民政府作出的重大决策应当及时通过市人民政府公报、市人民政府网站和有关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并可根据需要召开新闻发布会。



  第三章 决策执行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部门应当及时对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进行工作任务和责任分解,明确重大决策执行单位和工作要求。




  第二十二条 重大决策执行单位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的具体要求,制定决策执行方案,明确主管领导、具体承办机构和责任人,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确保决策执行的质量和进度。




  第二十三条 重大决策执行单位应当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汇报重大决策执行情况,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并提请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进行协调;涉及市人民政府多位副市长分管且问题复杂的,应当提请市长或者常务副市长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完善落实决策的措施。




  第二十四条 重大决策执行单位发现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所依据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决策目标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在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不适当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建议。
  针对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的决定。市人民政府作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决定的,重大决策执行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




  第二十五条 重大决策实施后,重大决策执行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专业评估机构,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适时对重大决策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形成评价报告报市人民政府。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部门负责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执行情况的检查、督促、考核等工作,通过跟踪检查、督促催办等方式,了解和掌握重大决策执行的情况、进度和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督查情况。
  重大决策的执行和完成情况应当纳入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或者区、县(市)人民政府年度绩效考核内容,作为评比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部门和人员的重大决策职责履行和行政效能的监督,依法追究违反重大决策规定的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的资金使用效果等情况的审计监督,并将审计报告呈报市人民政府。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及其执行行为,应当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市政协及民主党派、舆论和社会公众监督。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部门应当建立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档案,主要包括提请审议的决策方案草案和说明、会议纪要或者会议专项记录以及决策执行情况、执行过程中监督和反馈修正等有关材料。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则,导致重大决策失误或者重大决策执行不力的,由监察机关或者有权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的程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适用本规则。
  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的决策程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适用本规则。




  第三十二条 区、县(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规则,制定本级人民政府重大决策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