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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西藏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办法》的决定

时间:2024-06-30 06:49:0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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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西藏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办法》的决定

西藏自治区人大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西藏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办法》的决定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1997年 11月12日西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


西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废止1990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西藏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办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1997年11月12日

云南省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年度检验规定

云南省气象局


云南省气象局公告第3号


《云南省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年度检验规定》已经2006年2月10日云南省气象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20日起施行。

云南省气象局
2006年3月16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取得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单位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云南省气象条例》和《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10号令),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取得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的单位(以下简称受检单位)。

第三条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年度检验(以下简称年检),是指气象主管机构依法对取得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证书的单位按年度进行检查检验,确认其是否具备继续从事防雷工程业务的法定资格的活动。

当年取得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单位,自下一年起参加年检。

第四条 云南省气象局负责全省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年检工作,具体工作由云南省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防雷办)组织实施。

第五条 受检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向防雷办申报年检。防雷办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受检单位上一年度从事防雷工程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检验。

第六条 年检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防雷工程工作环境变动情况及技术规范执行情况;
(二)上一年度完成防雷工程项目及经营情况;
(三)防雷工程用户单位反馈情况;
(四)防雷技术人员和相关管理人员变化情况;
(五)《法律责任声明书》的履行情况。

第七条 受检单位应当提交下列年检材料:
(一)《云南省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年检报告书》(附件1);
(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正、副本原件;
(三)受检单位上一年度已完成防雷工程项目的防雷设施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等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四)上一年度3个以上(含3个)已完成的较大防雷工程项目的用户意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六)气象主管机构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以上相关资料的复印件应当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第八条 年检的基本程序:
(一)受检单位申领《云南省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年检报告书》和其他有关材料;
(二)受检单位填报年检材料;
(三)防雷办受理、审核年检材料;
(四)防雷办做出年检结论,记录在该单位《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副本的“年检记录”栏内;
(五)防雷办发还受检单位《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以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第九条 防雷办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提交材料完整、填报无缺漏的,给予正式受理,并填写《云南省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年检申报事务受理回执》;对提交材料不完整的予以退回,出具《云南省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年检申报资料补正通知》,并当场说明理由。
防雷办应当自正式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年检结论。

第十条 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
(一)受检单位符合下列条件的,其年检结论为“合格”:
1.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接防雷工程;
2.履行《法律责任声明书》所承诺的各项内容;
3.上一年度已完成防雷工程项目均报气象主管机构或其授权的单位进行设计审核、竣工验收通过;
4.气象主管机构没有收到用户单位投诉,未发现受检单位有违反防雷技术标准规范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5.上一年度未发生防雷工程安全质量事故及违法行为。
(二)受检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年检结论为“不合格”:
1.超出资质等级承接防雷工程;
2.没有履行《法律责任声明书》所承诺的各项内容;
3.上一年度有1个以上(含1个)防雷工程项目未报气象主管机构或其授权的单位进行设计审核、竣工验收;
4.气象主管机构收到用户单位投诉,受检单位有明显违反防雷技术标准规范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且有据可查的;
5.上一年度发生过防雷工程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及重大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 在规定的年检时间内没有参加年检的单位,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不得继续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活动,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

第十二条 在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单位年检有两年不合格的,降低资质等级或注销资质。

第十三条 云南省气象局应当按时将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年检情况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布,供社会查询。

第十四条 在年检中发现受检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按照《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二十九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证书的;
(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三)资质证书已失效,承接防雷工程的;
(四)超出资质等级或者未经备案承接本省行政区域外防雷工程的;
(五)防雷工程资质单位承接工程后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第十五条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年检不收取费用。

《云南省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年检报告书》格式、年检戳记样式以及其他有关年检的重要文书表式,由云南省气象局统一制定。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云南省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6年3月20日起施行。2005年5月16日云南省气象局发布的《云南省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年度检验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3号



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第33号《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年第5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局长 周生贤

  

  二○○六年六月五日

  

主题词:环保 许可 清理 决定 令

  

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七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环境工程设计证书管理办法》等9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者修改:

  一、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1、《环境工程设计证书管理办法》(1995年2月6日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15号,1999年7月12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6号修订)

  2、《有机食品认证管理办法》(2001年6月19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0号)

  3、《关于同意成立全国饮品企业环境质量管理审核委员会的批复》(1996年8月30日,国家环境保护局环人〔1996〕714号)

  4、《关于发布〈中国环境管理体系咨询机构备案暂行管理规定〉的通知》(1998年4月8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1998〕12 号)

  5、《关于印发〈环境保护产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可管理规定〉的通知》(1999年4月6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1999〕89号)

  6、《关于贯彻〈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1999年7月23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1999〕166号)

  7、《关于开展清洁生产审计机构试点工作的通知》(2001年9月21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2001〕154号)

  8、《关于开展服务性室内环境检测机构资质试点工作通知》(2001年10月19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环办〔2001〕120号)

  二、决定予以修改的规范性文件

  《关于开展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1999年1月23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1999〕24号)

  修改内容:删除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