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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时间:2024-07-03 08:58:4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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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甬政发〔2007〕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7年5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二○○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宁波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07年5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加快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的总体部署,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把现代化国际港口城市建设全面推向新阶段,建成具有现代化国际港口城市显著特征的民乐之城、和谐之城、文明之城。
  第三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关注民生,努力建设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服务政府,务实高效、勤政廉洁的责任政府,行为规范、公正透明的法治政府。
  第四条 市政府在中共宁波市委领导下开展工作,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以及市政协的民主监督。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和各部门的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发挥综合行政效能,坚持依法行政,接受人民监督,建立规范、协调、透明、高效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 市政府各部门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职权。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六条 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委、办主任和局长。
  第七条 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市长、市长助理协助市长工作。
  第八条 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九条 副市长、市长助理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范围内的工作。受市长委托,可牵头负责协调跨分管范围的工作或其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十条 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安排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协调落实市政府决定事项和市长交办事项。副秘书长按分工,协助副市长联系、协调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 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委、办主任和局长对市政府负责,同时按职责范围要求,对本部门的工作负全责。
  审计局在市长和上级审计机关的双重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二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三条 加强经济调节。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宏观调控政策,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积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转换经济发展模式,统筹区域、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努力实现经济增长、就业增加、物价稳定、财政收支平衡等宏观经济政策目标以及节能减排等约束性目标。
  第十四条 推进市场监管。创造公平有序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形成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的市场运行制度。
   第十五条 创新社会管理。按照构建和谐社会要求,努力推进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建设。深入研究社会管理规律,加强社会管理体制的建设和创新,完善社会管理体系和政策法规,整合社会管理资源,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逐步形成能够全面表达社会利益、有效平衡社会利益、科学调整社会利益的利益协调机制。综合运用多种手段,依法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第十六条 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创新市场化运作模式,努力增加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供应。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七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自觉运用前期预测、效益评估、论证听证、比选择优等决策手段,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逐步建立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八条 凡涉及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重要专项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重大建设项目等关系全局的重大决策,以及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市政府规章、重要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第十九条 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充分的前期工作或发展规划为依据,广泛的调查研究;专业性强的还应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下级政府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建立反应灵敏、科学有效的决策信息反馈机制和决策实施效果评估机制,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并提出完善深化的意见和建议。市政府办公厅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推进依法行政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根据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全面开放、加强自主创新的需要,适时提出法规议案、制定行政规章,修改或废止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规章,确保法规议案和行政规章的质量。
  第二十四条 提请市政府讨论的法规草案和审议的行政规章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行政规章解释的具体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外,市政府及各部门所掌握的政府信息应当通过有效途径向社会公众和利益相关人公开。建立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的社会公示制度,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政府信息公开应当及时、准确、充分。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报送市政府备案。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处理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备案登记和审查工作。审查中发现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存在与上位法抵触或者超越权限、违反程序的,应当报请市政府责令修改或者予以撤消。
  第二十七条 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继续完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积极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推进综合执法试点。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提高工作效能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和季度、月度等阶段性工作计划,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在年初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需要讨论的法规草案和审议的行政规章草案、市政府召开的重要会议和制发的公文等事项,形成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
  第三十条 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进一步推进本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大力压缩行政审批项目。凡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坚决予以取消。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精简程序,公开透明,规范操作,并按电子政务的要求逐步实现网上办理。涉及几个部门的审批事项,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有条件的要实行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第三十一条 树立绩效观念,建立健全行政绩效考核机制。各部门要切实建立内部工作责任制,探索建立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形成客观公正、奖惩分明的激励机制。
  继续完善行政效能监察体系,不断提高行政效率。进一步发挥绩效审计的作用,扩大绩效审计范围,推动绩效审计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建立健全规范化的督促检查工作机制,对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和各阶段的重点工作落实情况,及时进行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七章 加强行政监督
  
  第三十三条 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逐步建立行政质询制度,依法备案行政规章;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及其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人民法院行政审判监督;市政府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行政审判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三十五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下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六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并督促抓好落实。
  第三十七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八条 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制度。
  第三十九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政府组成人员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市人大的重要决议;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报全市重要情况。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视情可适当增加次数,并根据需要可扩大到有关部门、单位和县(市)、区政府负责人。
  第四十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受市长委托的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办公厅主任、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及县(市)、区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根据议题需要列席。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中央、省重要会议、文件和中央、省、市委主要领导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研究本市贯彻落实意见;
  (二)研究落实国务院、省政府的决定和命令;
  (三)研究决定事关全局性的重大事项。主要有:市委重大决策事项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的落实措施;提请市委审议的有关事项;以市政府名义作出的重要决策;城市规划的制订或修编,行政区划变更及调整;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计划;事关民生的重大改革或决策;
  (四)研究决定提请市人大或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有关事项。主要有: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以及执行情况的报告;地方立法草案;荣誉市民推荐意见;市政府需提请市人大或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五)制定或修订政府规章;
  (六)分析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形势,制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与措施。主要有:统筹区域、城乡发展的重大对策;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的政策;推进综合改革、全面开放方面的重要举措;生态市建设以及节能减排方面的工作措施;加快构建和谐社会方面的重要决定或决策等;
  (七)交流沟通前阶段工作情况,着重研究部署下阶段工作,及时处理政府工作中需要统筹协调的问题;
  (八)研究确定以市政府名义组织的重大活动方案,讨论通过全国或全省性活动的申办建议;
  (九)研究提出对重大事件的处理意见;
    (十)讨论研究政府自身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
  (十一)讨论决定对政府系统单位、行政领导的奖惩事项;
  (十二)其他需要列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不少于二次,具体根据需要确定。
  第四十一条 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市长确定。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秘书长负责,市政府办公厅具体落实,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第四十二条 市政府领导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向市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第四十三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由市长或受市长委托的常务副市长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市长审定。
  第四十四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得要求以市政府的名义召开,不得邀请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政府批准。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九章 公文审批
  
  第四十五条 各地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除市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第四十六条 各地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厅根据规定程序办理,按照市政府领导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
  第四十七条 市政府公布的行政规章、决定、命令,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市长签署。
  第四十八条 以市政府名义发文,属于市政府分管领导职责范围内的事项,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签发,涉及其他副市长工作分工的,经有关副市长会签后,由市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市长签发;涉及全局性重要内容的,由市长或经市长授权后由主持工作的副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由市政府秘书长或办公厅主任签发,或委托分管副秘书长或办公厅副主任签发;如有需要,可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签发或核报市长签发。
  第四十九条 各级政府和部门制发的公文,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并遵守WTO规则;所提出的措施和办法应切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凡是面向市民、企业和社会的公文,应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等,及时对外公布;涉密公文,应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
  第五十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厅转发。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第十章 作风纪律
  
  第五十一条 积极倡导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市政府及各部门的领导应努力学习理论知识、科技知识、法律知识和各项业务知识,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社会经济发展的趋势和规律,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市政府通过举办理论学习会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理论学习会由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参加,一般每两月安排一次。
  第五十二条 市政府领导要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应轻车简从,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不要下级政府负责人到辖区分界处迎送,不吃请,不收礼。
  第五十三条 市政府领导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第五十四条 市政府领导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市委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五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市委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五十六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第五十七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报告和请假制度。市长出访、出差或休假,应事先向市委报告,并由秘书长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离甬出访、出差和休养,应事先报告市长,由市政府办公厅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市外出,应事先报告市政府分管市长,并报市政府办公厅(值班室)备案。
  第五十八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的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关于印发《中国人居环境奖申报和评选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中国人居环境奖申报和评选办法》的通知


建城[2002]127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

  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国人居环境奖”的申报和评选工作,我部修改完善了《中国人居环境奖申报和评选办法》;同时制定了《中国人居环境奖参考指标体系》、《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评选主题及内容》,两个附件还调整了“中国人居环境奖”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部分人员。现将《中国人居环境奖申报评选办法》及其附件一并印发给你们,请在组织申报工作时遵照执行。

  附件:1、中国人居环境奖参考指标体系
     2、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评选主题及内容
     3、中国人居环境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中国人居环境奖申报和评选办法

  一、奖项的设立

  为在我国城镇化发展过程中充分贯彻、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表彰在改善城镇人居环境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城镇、单位和个人,建设部决定设立 “中国人居环境奖”(含“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

  “中国人居环境奖”综合反映城镇在改善人居环境方面的总体成就。“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反映获奖者在改善城镇人居环境工作中某个方面取得的成就。

  二、评选对象

  “中国人居环境奖”的评选对象是城镇政府。

  “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的评选对象是:

  1、城镇政府或政府部门;

  2、企事业单位;

  3、社会团体;

  4、项目;

  5、个人。

    三、申报条件

  (一)城镇政府或政府部门

  积极制定改善城镇人居环境,促进城镇社会、经济、环境的协调发展方面的政策、法规,并取得实施效果;组织改善城镇人居环境的重大项目的规划和实施;重视对改善城镇人居环境建设的投入;有效领导和引导社会积极参与改善城镇人居环境工作。

  (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认真贯彻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为改善城镇人居环境做出了突出贡献;积极从事和广泛参与改善城镇人居环境工作;有效领导和引导社会积极参与改善城镇人居环境工作。

  (三)项目

  能够体现可持续发展战略思想,有效利用资源;在改善人居环境方面成效显著,并具有推广价值,或能给予其他地区以有益启迪的住区发展、城镇基础设施和环境设施建设、城镇污染治理等项目。

  (四)个人

  热心从事改善人居环境的社会公益事业,在改善人居环境领域积极进行宣传、科研和科普教育工作,或有重要理论成果、科研成果,贡献突出、成效显著。

  四、申报程序

  (一)申报方式

  采取自愿申报和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自愿申报由申报单位提出申请,逐级上报。“中国人居环境奖”办公室根据需要也可直接推荐备选项目。

  (二)申报受理和管理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的申报组织和推荐工作;建设部负责全国申报受理工作,具体日常工作由“中国人居环境奖”办公室负责。“中国人居环境奖”办公室设在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三)报送程序

  1.申报单位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提交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

  2.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经审核属实后,提出推荐报告,报送建设部“中国人居环境奖”办公室。

  (四)申报材料

  1、申报表;

  2、文字材料,包括3000字的申报内容介绍;

  3、照片或图片资料;

  4、长度不超过10分钟的音像资料。

  申报表以书面形式、文字材料以软盘形式、图片资料和音像资料分别以光盘形式上报,一式三份。

  (五)申报时间

  每年的6月30日为“中国人居环境奖”办公室接受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

  五、评选程序

  1、建立专家评选委员会专家备选名录,根据每年申报项目的情况组成专家评审组;

  2、“中国人居环境奖”办公室对各地的申报项目进行资格预审;

  3、“中国人居环境奖”办公室组织对申报“中国人居环境奖”的城镇进行现场考察;

  对申报“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的评选对象,“中国人居环境奖”办公室将根据需要、有选择地组织现场考察,《考察报告》将作为评选依据提交专家评审组;

  4、专家评审组根据《中国人居环境奖评选参考指标体系》、《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评选主题及内容》,对“中国人居环境奖”办公室提交的预审合格的评选对象进行正式评选;

  5、专家评审组的评选结果,经建设部中国人居环境奖工作领导小组审查批准后分别授予“中国人居环境奖”或“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 并予以公布表彰;

  6、“中国人居环境奖”办公室从已授予的“中国人居环境奖”或“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中,提出推荐申报“联合国人居奖”和“迪拜国际改善居住环境最佳范例奖”的名单,报经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由部外事司负责组织申报材料并向联合国人居署报送。

  六、有关事项

  1、为了保证“中国人居环境奖”评选工作的规范性和权威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宜再设立省一级的“人居环境奖”。

  2、建设部对已授予的“中国人居环境奖”和“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进行动态监督。凡出现因非不可抗力因素而引起的破坏人居环境的重大问题,建设部将取消已授予的奖项。

附件一

中国人居环境奖参考指标体系

  一、定量指标

  1.城市人均住宅建筑面积:     ≥23m2

  2.城市燃气普及率:        ≥92%

  3.采暖地区集中供热普及率:   ≥65%

  4.城市供水普及率:        ≥98.5%

  5.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      ≥45%

  6.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率:      ≥20%

  7.城市人均拥有道路面积:     ≥10m2

  8.城市万人拥有公共交通车辆:   ≥11标台

  9.城市绿化覆盖率:        ≥35%

  10.城市绿地率:         ≥30%

  11.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    ≥8m2

  12.城市中心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 ≥4m2

  13.城市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率:   ≥65%

  二、定性指标:

  1.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已依法编制、审批并公布;

  2.各层次城市规划的编制符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和相关规范的要求;

  3.规划区内各项建设实施统一管理,严格执行“一书两证”制度;

  4.严格依法管理土地,合理安排土地使用;

  5.城市建设投资力度大,城市基础设施日趋完善;

  6.保证城市用水有效供给,水质达到国家标准;

  7.已形成覆盖整个城市的公共交通快速网络;

  8.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功能完善、状况良好;

  9.城市路网结构合理,道路通行能力高;

  10.房屋产权、产籍档案管理科学规范;

  11.房地产市场活跃、交易规则健全,增量市场、存量市场、租赁市场,以及高、中、低档住宅比例比较合理;

  12.多渠道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供应,基本解决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下家庭的住房问题;

  13.城市新建住宅小区全部实行了物业管理,绝大多数的旧住宅小区经过整治后实施了物业管理;

  14.已编制完成城市空气污染的控制性规划;

  15.建立城市空气质量日报制度;

  16.采取切实可行的减少大气污染的措施;

  17.城市空气质量达到国家二级标准;

  18.采取有效降噪措施,治理城市噪声污染;

  19.有效控制城市工业废水的排放量,实行达标排放;

  20.规划区内的河、湖、渠已全面整治改造,水体环境质量达到相关标准;

  21.推行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和资源的循环利用;

  22.全面实施污水处理收费和垃圾处理收费政策;

  23.行政区域内森林、湿地和生态脆弱区等特殊生态系统得到了有效保护;

  24.城市周边地区植树造林工作成效显著;

  25.各类历史文化遗产保存完好;

  26.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法规、制度健全;

  27.市民广泛参与城市发展的重大决策;

  28.社区内生活、文化、卫生、教育等各类设施配套齐全;

  29.社区治安情况良好;

  30.社区公益性活动开展较好;

  31.城市防灾减灾工作成效显著;

  32.积极开展改善人居环境的宣传教育和科普工作。

  三、相关条件:

  1.已被命名为节水型城市;

  2.已获得“国家园林城市”称号;

  注:为与“建设‘十五’计划”的指标设计相对应,定量指标中的人 口数,仍按“非农人口”进行统计。

附件二

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评选主题及内容

主题1:居民住房状况的改善

  建立了完善的住房供应体系;

  停止了住房实物分配,全面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有效启动了廉租住房;

  基本解决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下家庭的住房问题;

  房地产市场增量和存量房销售比例以及高、中、低档住宅供应比例协调;

  住房二级市场和租赁市场得到有效启动;

  商品房空置量处于合理的区间;

  住宅建设广泛采用无障碍设计,注重养老设施建设,有效改善残疾人、老年人的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

  房屋产权、产籍档案管理科学规范;

  房地产交易、产权登记程序合理、服务规范;

  市场规则比较健全。

主题2:住宅科技研究及成果转化

  编制完成住宅产业发展规划,积极引进和开发关键技术,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的发展;

  积极推行康居示范工程,引导住宅规划设计质量的提高和新技术、新材料的应用;

  推广应用先进的结构建造技术,增进居住功能;

  积极推广应用新材料、新产品、新设备,促进住宅整体技术的进步;

  注重住宅基础技术和关键技术的研究和技术突破;

  在住宅技术集成、技术整合方面成绩突出;

  在推进住宅标准化工作、实施工业化成套技术方面有杰出贡献;

  在住宅部品生产、运行和流通体制方面,努力实现通用化、系列化、标准化,改善部品质量。

主题3:社区公共管理与服务

  新建小区全部实行物业管理,旧小区全面整治后积极推行物业管理;

  社区内生活、文化、卫生、教育等各类设施配套齐全,经常性群众文体活动丰富多彩、健康有益;

  社区居民团结互助、文明居住,重视开展社区的公益活动;

  社区社会稳定,治安情况良好,各类矛盾得到有效的协调和化解;

  重视失业或下岗人员的就业安排,社区里没有工作能力的老弱病残人员及其子女得到有效的接济;

  妇女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保护,妇女参与社区的公共服务及管理的程度较高;

  社区有居民参与公共决策的正式程序,并得到认真实施;

  重视社区之间的协作与交流。

主题4:减少空气污染

  加强城市燃气设施建设,调整、优化能源结构,减少城市煤烟污染,逐步实现集中管道输配燃气;

  三北地区城市积极发展集中供热,逐步实行用热商品化、货币化,努力提高城市集中供热水平和热能利用效率;

  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城市工业废气和机动车尾气的治理;

  城市内的建筑施工场地有防止扬尘的措施;

  建立城市空气质量日报制度;

  城市空气质量达到国家二级标准。

主题5:水环境治理

  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建有较为科学、完善的城市排水系统;

  重视工业废水综合防治技术的应用,有效控制城市工业废水的排放量,实行达标排放;

  加大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力度,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能力明显提高;

  全面实行污水处理收费政策,推动污水处理企业化和产业化进程。

  规划区内的河、湖、渠已全面整治改造;

  水体沿岸绿化良好、具有特色,已形成绿化景观。

主题6: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积极推行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和回收利用,促进城市生活垃圾的减量化;

  积极推行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利用技术的应用,重视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过程中可燃气体、有机肥料和热能等资源性产品的合理利用,促进城市生活垃圾的资源化;

  认真落实国家关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污染防治的技术政策,科学、合理的选择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技术,不断提高城市生活垃圾的无害化处理水平;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项目的建设和运行,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城市生活垃圾经处理后达到无害化标准。

主题7: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完善城市各类用水的区别水价和超额累进加价收费制度,有效促进水资源的节约和优化配置;

  加强城市供水设施建设,保证城市用水的有效供给;

  重视城市水源地保护,建立水源地水质报告制度;

  重视城市供水管网的技术改造,有效降低城市供水管网漏失率;

  大力开发污水回用技术,促进污水资源化利用;

  开展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积极创建节水型城市并已被命名。

主题8: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认真贯彻执行“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方针;

  已完成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编制,并按程序经过批准。严格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建设管理;

  严格执行《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规定》,风景名胜区内的各项建设项目,其建设选址按规定经过审批;

  风景名胜区内没有破坏自然、人文景观,违章建设,乱砍树木,捕猎动物等行为发生;

  古建筑、古树名木保存完好;

  风景名胜区内有严格的消防管理制度并得到认真的执行;

  风景名胜区内的生态、生物多样性得到了切实有效的保护。

主题9: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

  制定了相关的法规或规章,以及相应的保护措施和政策;

  已编制有关的保护规划,并按规定的程序依法批准实施;

  保留了真实的历史遗存,有较完整的历史风貌,并在保护规划中划定了保护范围;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状况良好,未列入保护等级的历史建筑也得到妥善保护;

  注重对地方传统特色文化进行保护,包括地方戏剧、传统工艺、饮食、民俗等;

  对于具有旅游价值的保护区,制定了相应的游客管理措施,并注意避免由旅游引发的对居(村)民传统生活方式产生的不良影响;

  建立有规范的保护管理档案。

主题10:城市防灾与减灾

  城市各项建设严格执行国家的强制性规范;

  完成对城市险情和易受伤害程度的评价,根据实情制定以社区为重点的、系统的防灾减灾规划和实施细则,并认真执行;

  建立早期灾情警报系统,及时向居民发布灾情警告;

  划分各主要职能部门和行为主体在防灾减灾方面的职责,有完整的危机处理程序和对策;

  做好城市防灾减灾的宣传工作,提高城市居民(特别是老弱病残人员)和各有关方面的防灾减灾意识,确保他们行使知情权和参与权;

  重视城市之间防灾减灾方面的协作与交流;

主题11:灾后重建工作

  城市政府对灾后重建工作制定了近期规划和长远目标,从资金的筹集、人力的动员到重建工作的开展,都制定了具体的实施计划。

  政府各部门要明确界定各自的职责,相互配合,争取同所有社会团体、民间组织进行广泛合作,支持各种参加救济、恢复和重建的活动,使重建恢复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把受灾的损失降到最低。

  在灾后重建的工作中要重点考虑老人、妇女和儿童的需要,鼓励妇女积极参与灾害的规划和管理工作。

  住宅、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及经济、文化等各方面得到较好的恢复和发展。

主题12: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

  城镇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已按法定的程序、权限审查批准并公布;

  镇规划范围内的各项建设严格执行“一书两证”制度;

  镇区绿化状况良好,主要街道和河、渠两岸植被丰富,镇域内各类古树名木保存完好;

  城镇供水设施良好能满足需求,水质综合合格率优良;

  镇区能源结构合理,燃气普及率较高;

  镇区主次干道路面铺装达到较高水平,路灯等设施齐全有效;

  镇区主次干道、公共场所和集中居住区有地下管渠排水设施,实行雨污分流;

  镇区污水经过处理和综合利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不污染水体;

  对工业废水进行处理,达到排放标准;

  镇区防洪、排涝、消防等各类防灾设施符合标准、安全完好。

  重视镇区住宅小区的设施配套和环境改善;

  镇区基本实现平均每户拥有一套功能相对齐全、综合质量较高的住宅;

  重视镇容镇貌管理,成效显著;

  垃圾站点分布适宜,设施完好;

  镇区公厕布局合理、管理规范、卫生状况良好;

  镇区粪便、垃圾得到无害化处理,无露天堆放。

主题13:城市交通状况的改善

  有完善的城市交通规划体系和合理的城市公共交通体系;

  有完善的城市路网结构及道路交通设施,城市道路的通行能力高;

  积极推进公共交通优先政策的实施,在城市主干道上,设置公交专用道和优先通行信号设施,形成覆盖整个城市的公共交通快速网络;

  建立了先进、高效的城市公共交通指挥系统;

  城市客运市场规范有序,管理法规健全;

  建立起城市公共交通的监管体系,确保行车安全,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主题14:生态保护及城市绿化建设

  重视对行政区域内森林、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地区和生态脆弱区等特殊生态系统的保护,并将其列入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规划中;

  重视城市在周边地区植树造林等恢复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工作;大力推进城郊绿化,在城市周围、城市功能分区的交界处建设绿化隔离带;

  认真实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制制度;

  重视城市中心区绿化建设,努力提高城市绿化水平;

  城市道路绿化情况良好;

  城市公园绿地布局合理、分布均匀,公园设计突出植物景观,绿化面积符合标准,绿化种植植物群落富有特色,维护管理良好;

  城市绿化建设因地制宜,积极培育区域性的乡土树种、草种,加快新品种的研究和引种驯化,丰富植物物种;

  城市广场以植物造景为主,乔、灌、花、草有机结合;

  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法规健全,古树名木保护建档立卡,责任落实,措施有力;

  全市各单位重视庭院绿化美化,城市全民义务植树成活率和保存率高;

  新建居住小区和改造旧居住区重视绿化建设,小区绿化符合标准;

主题15:通过宣传、科普教育和科研成果促进人居环境改善

  热心从事改善人居环境的社会公益事业,在改善人居环境领域积极进行宣传、科普教育工作,贡献突出、成效显著。

  长期致力于改善人居环境的科研工作,其研究理论成果、科研成果,被证明确实有效,并已广泛传播,对人居环境的改善做出突出贡献。

附件三

中国人居环境奖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汪光焘(建设部部长)

  副组长:仇保兴(建设部副部长)

  成员:谢家瑾(建设部总经济师、房地产业司司长)

     李先逵(外事司司长)

     唐凯(城乡规划司司长)

     李东序(城市建设司司长)

中国人居环境奖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任:李东序

  副主任:陈蓁蓁(城市建设司处长)

      姜万荣(房地产业司处长)

  成 员:欧阳湘(城乡规划司处长)

      郑广大(外事司处长)

      杨学安(人居中心信息办副主任)


平顶山市土地收购储备实施办法

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平顶山市土地收购储备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搞好土地资本运营,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能力,合理利用土地,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豫政(2001)74号]精神,依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平顶山市辖区内土地收购储备工作,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土地储备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将征用、收回、收购的土地予以储存,并通过前期开发利用和受政府委托预出让等形式,实现集中统一供地,有效配置土地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市政府委托平顶山市土地收购储备发展中心代表政府在市区范围内实施土地储备、前期开发利用和出让土地的招标、拍卖工作。
第五条下列土地必须进行储备:
(一) 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的土地;
(二) 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调整使用的土地;
(三) 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期使用期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土地;
(四) 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
(五) 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核准报废的土地;
(六) 无土地使用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明的土地;
(七) 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需征用的农民集体土地;
(八)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后集体经济组织剩余的土地;
(九) 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十)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继续开发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
(十一) 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拟转让的土地;
(十二) 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收购的土地;
(十三) 其他需要进行储备的国有土地。
第六条土地收购储备机构根据产业结构调整城市建设规划和市区土地的实际利用善,编制土地储备计划,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已纳入土地储备计划的,土地使用权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第七条集体所有土地需要储备的,必须依法办理土地征用手续;国有土地需要进行储备的应依法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八条国土、财政、计划、规划、建设、房产、经贸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土地使用权被依法征用、收回、收购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期交付土地,并做好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收购储备
第十条土地收购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收购登记。符合收购条件的国有土地,由土地收购储备机构向原土地使用者发出土地收购通知书,土地使用者接到通知后应持有关资料到土地收购储备机构进行收购登记。
(二)权属核查。土地收购储备机构对土地使用者提供的土地和地上物的权属、土地面积、地上物面积、四至范围、土地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和审核。
(三)费用测算。土地收购储备机构根据调查审核结果,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土地收购补偿费用的测算评估;实行土地置换的,要进行土地差价测算。
(四)方案报批。土地收购储备机构根据土地权属调查、收购费用测算的结果,提出土地收购的具体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五)签订合同,收购方案经批准后,由土地收购储备机构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六)收购补偿。土地收购储备机构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实行土地置换的,进行土地置换的差价结算。
(七)权属变更。原土地使用权人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与土地收购储备机构共同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新征土地由土地收购储备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程序报经有权批准机关批准后,进入储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后原集体经济组织剩余的土地,以及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直接进入储备。
第十一条 拟收购土地使用权人应向土地收购储备机构提供下列资料:
(一) 法人资格证明书;
(二) 授权委托书;
(三) 营业执照;
(四) 土地使用权合法凭证;
(五) 房屋 所有权合法凭证;
(六) 建设用地规划合法凭证;
(七) 土地收购储备机构认为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十二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收购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面积、用途及权属依据;
(二) 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及支付方式和期限;
(三) 交付土地的期限和方式;
(四) 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五) 违约责任;
(六) 纠纷的处理方式。
第十三条 实施收购的土地属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自《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解除。
第三章 收购补偿与安置
第十四条 土地收购储备机构收购土地时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原土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
依法收回本办法第五条第(三)、(四)、(五)、(六)、(九)项规定的土地和地上物为住宅且需要对住户进行安置的土地,不予补偿。
新征土地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农转非后剩余土地及其地面附属物的补偿,依照《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收购国有存量土地的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实行土地置换。
收购已依法出让土地的货币补偿金额按土地剩余出让年限的评估价确定。
收购划拨土地的货币补偿金额,按不高于土地原用途基准地价的50%确定。
实行土地置换的,按实有土地面积1:1的比例确定。
第十六条 因土地收购储备需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属物的,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本省、市的有关规定予以补偿和安置。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地面建筑物、构筑物和附属物不予补偿:
(一) 公有生产性房屋,包括厂房、办公楼、仓库、营业用房等;
(二) 未进行房改的公有住宅,且住户需要安置的;
(三) 违章建筑、临时建筑、简易棚舍及室内外装修装饰部分;
(四) 其他依法不予补偿安置的。
第十七条 因土地收购储备造成正在生产的企业停产的,停产期间对原在岗职工予以适当补助,补助标准按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
第四章 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利用
第十八条 土地收购储备机构在供地前可以对储备的土地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土地前期开发利用:
(一) 前期开发。供地前,完成储备土地地上建筑物及附属物的拆迁、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工作。
(二) 土地利用。供地前,可以将原土地使用权人交付的土地单独或连同地上建筑物依法出租、抵押、临时改变用途。
第十九条 土地收购储备机构对储备土地实施拆迁安置时,计划部门应根据其申请,办理储备土地前期开发立项审批手续;规划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要求颁发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条 储备土地地上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需实施拆迁的,土地收购储备机构可作为拆迁人,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统一实施拆迁安置。
土地收购储备机构需要委托他人拆迁的,应当采取招投标的办法确定拆迁人。
第二十一条 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利用中涉及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连同地上建筑物出租、抵押、临时改变用途或者地上建筑物及其附属物需拆迁的,土地收购储备机构应持有关用地批准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依法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或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利用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众利益。
第五章 储备土地的信息发布
第二十三条 储备土地信息发布,是指土地收购储备机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将其储备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面积、用途以及拟定的招商方案,定期向社会发布公告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土地收购储备机构储备土地的信息,应当每季度发布一次。发布的同时,应抄送规划、土地、建设等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储备土地的信息发布,应当与建设用地信息发布制度相衔接,按照建设用地信息发布的要求,实施储备土地信息发布。
第六章储备土地使用权予出让
第二十六条 储备土地使用权预出让,是指土地收购储备机构受同级政府委托,将储备的土地进行出让前的准备工作、约定开发单位、收取土地开发补偿费用等行为。
第二十七条 土地收购储备机构应对预出让的储备土地的成本进行测算,拟定储备土地的招商方案。
第二十八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储备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或经营性项目建设的,应通过招标、拍卖的形式确定开发单位;其他储备土地,可通过招标、拍卖的形式确定开发单位,也可通过协议形式约定开发单位。
第二十九条 以协议形式进行储备土地使用权预出让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 确定土地预出让地块。土地收购储备机构根据土地储备方案及规划条件,确定拟出让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土地面积及用途。
(二) 审查开发单位资信。根据开发单位的申请,由土地收购储备机构对开发单位资信进行审查。
(三) 约定开发单位。土地收购储备机构与提出申请的开发单位就开发条件、开发补偿费用、资金支付方式、支付期限、交地期限与方式等方面进行协商,约定受让的开发单位。
(四) 出让方案报批。开发单位约定后,土地收购储备机构填写《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报批表》,将储备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报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五) 签订《预出让协议》。土地收购储备机构与约定的开发单位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预出让协议书》,《国有土地使用权预出让协议书》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附件。
(六) 支付补偿费用。开发单位应根据协议约定的期限、金额和方式,向土地收购储备机构支付土地开发补偿费用。
(七) 签订出让合同。开发单位持《国有土地使用权预出让协议书》分别向计划、规划等部门办理立项、规划审批手续,并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及土地正式出让手续,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八) 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受让单位按有关规定支付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后,会同土地收购储备机构一起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第三十条 以招标、拍卖形式直接出让储备土地使用权的,由土地收购储备机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组织招标、拍卖,所得价款中相当于土地开发补偿费的部分直接留土地收购储备机构。
第三十一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预出让协议书》应具备以下内容:
(一)土地的位置、面积;
(二)规划用途、规划指标;
(三) 土地开发补偿费用的金额、付款进度和方式;
(四) 交付土地的期限和方式;
(五) 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六) 违约责任;
(七) 纠纷的处理途径和方式。
第三十二条 土地开发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收回、收购、储备、前期开发以及预出让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成本。
第七章 储备中心资金运作管理
第三十三条 土地收购储备机构的前期运作由财政投入一定资金作为中心的启动资金。
第三十四条 土地储备资金由收购储备机构通过银行贷款、向上级申报项目争取支持、从上缴的土地净收益中留成等渠道筹措。
第三十五条 储备的土地经依法出让后,扣除储备、开发成本后净收益全额上缴财政,其中部分土地收益返还土地收购储备机构,作为土地储备基金滚动发展。所有储备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接受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符合储备条件,土地使用权人未申请进行土地储备而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附属物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违反规划、土地、房产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 土地收购储备机构未按本办法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的,原土地使用权人有权解除收购合同。
第三十八条 原土地使用权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交付被储备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或者在交付土地的同时,擅自处理其地上建筑物、附属物的,土地收购储备机构有权要求原土地使用权人改正并继续履行合同。原土地使用权人逾期不履行的,土地收购储备机构可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并可要求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三十九条 开发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交纳土地开发补偿费用的,土地收购储备机构有权解除储备土地使用权预出让协议,其交付的定金不予返还,并可要求预约的开发单位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四十条 开发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依法办理用地审批及土地出让手续的,土地收购储备机构有权解除预出让协议,已交付的定金不予返还。
第四十一条 土地收购储备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给国家、集体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2年8月10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