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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时间:2024-05-20 10:38:5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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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建设部


关于对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建办市函[2003]298号


西藏自治区建设厅:

  你厅《关于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藏建设[2003]158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条、第六条规定,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十一条规定,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制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和执业人员注册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由于防雷设施是建设工程附属的设备、线路的组成部分之一,因此应纳入建设工程的管理范畴。我部颁发的工程设计、施工资质标准,已将防雷设计、施工涵盖在相应的工程设计、施工资质范围内,因此不再设立专门从事防雷设计、施工的资质,从事防雷设计、施工的企业应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工程设计、施工资质。

  人事部、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制度总体框架及实施规划》(人发[2001]5号)规定,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范围包括“照明、防雷接地”。因此,对防雷设计技术人员不单独设立执业资格。

  特此复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三年七月十三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外事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名单(15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外事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名单(15人)


(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主任委员
  朱 良
副主任委员
  朱启祯   周 觉   杨振亚
委员
  王佛松   王淑贤(女) 李旭阁   邱 晴(女) 佟志广
  张 挺   陈光健   林上元   徐 信   蒋顺学
  蔡子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睦邻友好合作条约》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睦邻友好合作条约》的决定


(2001年10月27日通过)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批准国家主席江泽民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01年7月16日在莫斯科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睦邻友好合作条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