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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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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03)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是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重要内容。自2001年4月国务院部署开展以煤矿、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道路和水上交通运输、公共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等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专项整治工作要求,采取有效措施,严厉打击无证非法开采和违法生产经营活动,取缔、关闭了一大批非法或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矿、小厂和生产经营网点,查处纠正了大量违规违章行为,排查和治理了大量事故隐患,安全生产条件有所改善,生产经营秩序明显好转,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得到加强,全国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趋向好转。但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煤矿和非煤矿山、道路交通等领域事故多发的状况尚未从根本上扭转,重、特大事故仍然时有发生;一些证照不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厂、生产经营网点、个体运输户等仍在违法生产经营;一些整顿验收后恢复生产经营的单位安全管理出现滑坡;一些重大事故隐患仍未得到整改。为此,我们一定要把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作为贯穿于整顿和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全过程的一项长期而艰巨的重要任务来抓。为巩固和扩大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成果,把专项整治工作不断推向深入,促进全国安全生产状况的进一步改善,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要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煤矿和非煤矿山、道路和水上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等为重点,依法整治,强化执法;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常抓不懈,防止反弹;突出重点,全面推进。

把开展专项整治与学习宣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结合起来,把深化整治的过程变成依法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建立安全生产法制秩序的过程;把专项整治与加强日常性监督管理结合起来,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和监管工作机制;把专项整治与加强企业基础工作结合起来,建立预防为主、持续改进的企业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把专项整治与全面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结合起来,持续不懈地抓好体制、法制和队伍建设,构建安全生产法律、信息、技术装备、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救援等支撑体系,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

通过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坚决淘汰、关停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整顿和规范安全生产秩序;进一步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提高各类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督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有效遏制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重、特大事故多发势头,推动全国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

二、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内容和要求

(一)以煤矿为重点的矿山安全整治。继续依法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和各类非煤小矿山,严厉查处已关闭取缔小煤矿和各类非煤小矿山擅自恢复生产的违法行为,严防死灰复燃。对通过停产整顿后己经省级政府验收并重新核发“四证”(即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书)的小煤矿和整顿验收合格的非煤小矿山,要完善安全生产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技术装备水平,落实隐患整改和灾害防治措施,增强防灾抗灾能力。没有经过验收的要继续整顿,验收之后安全管理不到位或严重滑坡的,要限期停产整顿;经整顿仍然达不到安全标准的,要依法关闭。加强对瓦斯灾害严重煤矿的监控,凡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瓦斯防治措施不到位,超通风能力生产的矿井,必须停产整顿,限期达标。要加强改制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对依法以租赁、承包、拍卖、股份合作、破产重组等形式进行改制的矿山企业,必须督促落实关于安全生产保障的各项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二)道路和水上交通运输安全整治。对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实、事故多发的交通运输企业,要坚决停运整顿。对不符合安全要求、隐患较大的交通运输企业、个体运输户,要立即停业停运;经整改仍然不合格的,要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和运输工具牌照。加大道路交通违章查纠力度,严肃查纠带病车辆上路、无证经营、农用车非法载客、客货混装以及超载、超速、疲劳驾驶、无证驾驶、酒后驾车、逆向行驶等违规违章行为。依法取缔生产或改装不符合国家要求的汽车生产单位。加大事故多发路段重大隐患的治理整顿力度。坚决取缔不符合资质规定的客运和危险品船舶运输经营者,整顿违规经营客(渡)船、客滚船、高速客船、旅游船、危险品船等“四客一危”船舶的企业,严肃查处农用船舶、渔业船舶和其他未经交通部门许可的船舶载客营运,取缔无证无照和达到报废年限仍在运营的船舶。

(三)危险化学品安全整治。严格危险化学品管理,加强监督执法,凡未经批准,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的企业,一律取缔并予以处罚。对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装备、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重大隐患的从业单位,要坚决关闭。督促有关企业和业户依法做好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的安全评价工作,查找事故隐患,落实安全措施,对隐患和问题严重的单位要立即停产整顿。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工具和从业人员资质管理,严格危险化学品运输监管,严厉打击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行为;经营单位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做到持证经营,严禁无证销售。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的安全整治,对使用氰化物的小金矿、小电镀厂、小电子器件厂等,要依法予以关闭。

(四)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安全整治。督促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从业单位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继续取缔、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厂点。对生产车间、仓库等达不到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企业,要限期整改、限量储存;整改不合格的,吊销许可证并予以关闭。严格原材料和产品出入库登记制度,加强守卫看护,建立健全民爆器材流向登记制度和监控网络,严格雷管编号登记管理,防止丢失被盗。继续抓好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销售领域的清理整顿,对非法经营销售和使用者要依法查处。

(五)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整治。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加强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提高防御火灾能力。当前,要把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作为深入整治的重点。凡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被封堵、占用或在营业、生产、有人住宿期间被锁闭的,必须当场改正。应急照明设置的场所、位置、数量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常闭式防火门闭门装置损坏不能保持常闭状态的,疏散门开启方向错误的,以及商住楼经营部分与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的,要限期整改。在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设置铁栅栏的和在公共区域的外窗(包括学生、幼儿、老人、病员的集体宿舍和员工休息的房间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消防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要立即拆除。对拒不按上述要求整改或逾期不整改的,要依法强制实施并予以处罚。

(六)其他相关领域的整治。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监管,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存在重大隐患、不认真进行整改以至发生重大事故的建筑施工企业,要限期整改并降低资质,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吊销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对城市轨道交通的车辆、供电系统、信号系统、防灾报警系统、通风排烟系统以及救援防护用品等设施设备存在的事故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和整治,建立重、特大事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处置机制;要认真做好对城市燃气企业、供气管道的安全检查,防止民用燃气泄漏、爆炸事故发生。加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工作,坚决查处非法制造、非法安装、非法使用、无证操作等违法行为;进一步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的普查整治工作,凡隐患严重、不及时整改的,必须停止运行。

民航、铁路、旅游、电力、冶金、机械、轻工、军工、林业、纺织、教育等行业和领域,也要在前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深化安全整治工作,落实整治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三、进一步加强对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要坚持全国统一领导,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国务院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下同)负责监督协调,各方面联合行动,全社会齐抓共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进一步加强对整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认真抓好落实,把安全生产的责任和措施落实到乡镇、企业。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抓好安全生产督促指导工作。在深化专项整治工作中,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指导煤矿及非煤矿山安全整治、烟花爆竹安全整治和危险化学品安全整治(其中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整治,分别由公安部和交通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公安部牵头负责指导道路交通安全和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整治,交通部牵头负责指导水上交通安全整治,国防科工委牵头负责指导民用爆破器材安全整治,建设部牵头负责指导建筑施工、城市轨道交通和城市燃气安全整治,农业部牵头负责指导农机和渔船安全整治,质检总局牵头负责指导特种设备的安全整治,其他各方面的安全整治,由各相关部门负责指导。各项整治工作所涉及的部门要积极配合,大力协同,并建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通气汇报制度,及时沟通情况,协调行动,提高整治工作的效率。

(二)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监察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重点检查和专项督查,监督检查各地区、各部门的落实情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以及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的监控、整改情况,要及时通知当地政府部门。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监管不力、失职渎职的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以及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都要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共刑事责任。对发生的重、特大事故,要严格按照有关法规要求,一查到底,查明事故原因和责任,按时完成事故调查并批复结案。要把安全生产的责任追究与“打黑除恶”、惩治腐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结合起来,坚决打掉保护伞,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三)加强制度建设,标本兼治。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配套法规和规章,加快安全生产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建立健全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规章,使深化整治和安全生产各方面工作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所有重大危险源都要落实监控责任并向主管部门报告和向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机构备案。建立重大隐患整改制度,所有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都要做到责任、人员、资金、时间“四落实”。对有关建设项目要严格实行“三同时”(即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并相应组织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从源头上把住安全生产关。

(四)开展企业安全评估,实施分类指导。通过评估,将企业的安全状况划分出不同等级。对安全状况差的企业要加强监督,进行重点整治,淘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和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要抓紧对煤矿、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等重点领域的企业,以及发生过重大事故的其他非公有制企业进行安全评估,并确保质量和进度。其他领域企业的安全评估工作也要尽快启动。

(五)搞好宣传教育,加强舆论监督。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机构,要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普及安全生产法律知识,强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技能,使生产经营企业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和守法生产经营的观念,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要强化社会监督,继续利用公开举报电话、政府网站、信箱等途径,鼓励群众举报。对整治工作严重滞后,整治期间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要在新闻媒体上曝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三年六月二十二日

关于印发《青岛市国有(集体)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政发〔2005〕51号
关于印发《青岛市国有(集体)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二○○五年八月九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国有(集体)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已经第48次市长办公会议和第75次市委常委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市国有(集体)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和监管责任,维护所有者权益,提高国有资本的运营效益,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激励与约束机制,落实国有(集体)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等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的国有(集体)企业负责人是指青岛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由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或监管责任的国有(集体)及国有(集体)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中,由市委管理职务或由市政府国资委等有关部门及市直企业管理职务的下列人员:
  (一)国有(集体)独资企业和不设董事会的国有(集体)独资公司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
  (二)设董事会的国有(集体)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
  (三)国有(集体)控股公司国有产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
  (四)企业的党委(党组)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组长),工会主席,党委(党组)委员。
  第三条 市政府国资委负责对企业负责人实施经营业绩考核。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四条 市政府国资委应当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订监管企业经营业绩责任书(以下简称经营责任书),经营业绩考核按照经营责任书的约定进行。
  第五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应在摸清家底、核实资产的基础上进行。
  第六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
  (二)按照企业所处的行业、资产经营水平和主营业务等不同特点,实行科学的分类考核,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三)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要求,实行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与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建立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度。
  (四)按照考核严密、操作规范、有利监管的要求,做到考核指标重点突出,考核程序简便易行。
  第七条 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主要用于:
  (一)企业负责人工作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薪酬核定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三)企业负责人任免的重要依据;
  (四)为企业改进经营管理提供参考。
  第二章 考核指标体系
  第八条 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体系,按照考核期划分,由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构成;按照考核指标的主次划分,由基本指标和辅助指标构成。
  第九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和辅助指标。
  (一)基本指标为年度利润总额和净资产收益率指标(特殊行业由市政府国资委确定)。
  1.年度利润总额是指经社会中介机构专项审计调整相关政策性因素后的利润总额。
  2.净资产收益率是指按规定调整后的企业当期净利润同平均净资产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100%
  当被考核企业基期利润为负值时,基本指标为减亏额。
  (二)辅助指标由市政府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的特点,综合考虑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发展能力及其对社会贡献大小等因素确定,具体指标及其权重在经营责任书中确定。
  第十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和辅助指标。
  (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基本指标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和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经产权界定为集体及集体控股的企业基本指标为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率和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特殊行业的基本指标由市政府国资委确定。
  1.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扣除客观因素后的期末国有资本及权益同期初国有资本及权益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扣除客观因素后的考核期末国有资本及权益/期初国有资本及权益)×100%
  2.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扣除客观因素后的期末集体资本及权益同期初集体资本及权益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率=(扣除客观因素后的考核期末集体资本及权益/期初集体资本及权益)×100%
  3.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是指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连续三年的平均增长情况。计算公式为:
  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3考核期末当年主营业务收入三年前主营业务收入-1)×100%
  (二)辅助指标由市政府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的特点,综合考虑反映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及核心竞争力等因素确定,具体指标及其权重在经营责任书中确定。
  第十一条 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分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年度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任期考核以三年为考核期。
  第三章 考核指标的核定
  第十二条 企业预报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每年第四季度末和任期考核期初,企业负责人按照市政府国资委经营业绩考核要求、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及以前年度经营状况,参照行业先进水平,提出下一年度和本任期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经营计划及对权属企业指标分解情况,并附相关说明材料报市政府国资委。年度考核目标建议值原则上不低于前三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和上年度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任期考核目标建议值原则上高于前一任期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
  企业监事会、财务总监应对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第十三条 审定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市政府国资委根据国家宏观经济形势、行业特点及企业运营环境,对企业提报的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定。
  第十四条 经营责任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考核双方的单位名称、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考核标准与奖惩;
  (四)经营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五)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十五条 市政府国资委对年度(任期)经营责任书的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企业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将本季度完成考核指标情况及相关分析材料报市政府国资委。半年结束后20日内,企业应将半年经营活动情况、指标完成情况、存在的问题及重大事项向市政府国资委汇报。
  第十六条 考核期内,企业发生影响考核结果的客观因素,应及时向市政府国资委提出书面报告。年度(任期)考核时,由市政府国资委根据因素调整情况,逐项落实后,按规定程序作出相应调整。
  客观因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无偿划转增加或减少的国家所有者权益;
  2.资产评估、清产核资增加或减少的国家所有者权益;
  3.产权界定增加或减少的国家所有者权益;
  4.资本(股票)溢价或折价增加或减少的国家所有者权益;
  5.国家、国有单位直接或追加投资、税收返还、会计调整和减值准备转回增加的国家所有者权益;
  6.企业按规定上缴红利、经专项批准核销和消化以前年度潜亏挂账减少的国家所有者权益;
  7.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减少的国家所有者权益;
  8.其他客观因素增加或减少的国家所有者权益。
  第四章 考核
  第十七条 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企业应于考核年度(任期)结束三个月内,对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向市政府国资委做出书面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年度(任期)企业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
  2.考核目标完成情况及说明;
  3.年度(任期)内企业发生的重大事项;
  4.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5.措施和建议。
  企业监事会、财务总监应对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及分析报告进行审核,出具书面评价意见。
  (二)市政府国资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审计局采取协议或选聘的方式委托国内外社会中介机构对企业的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进行专项审计和稽查,并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经注册会计师签字的审计报告,审计、稽查费用列财政专项预算,由市政府国资委专项支付。进行专项审计、稽查时,企业负责提供相关的资料和工作条 件。
  (三)对市政府国资委审核确认的企业当年(任期)消化以前年度(任期)挂账的不良资产和企业未按财务制度和税务制度规定计入当期损益的各项费用,由市政府国资委视情况按比例还原计算当年(任期)利润及保值增值率等相关指标。
  (四)市政府国资委依据年度(任期)内经专项审计的企业经营业绩情况及相关指标统计数据,结合企业年度(任期)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和监事会、财务总监的评价意见,对企业负责人年度(任期)经营业绩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据此对企业经营业绩结果进行确认。
  市政府国资委将确认的企业负责人年度(任期)经营业绩结果反馈给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有不同意见的,可向市政府国资委反映,由市政府国资委视不同情况予以反馈。
  第十八条 市政府国资委根据确定的企业年度(任期)经营业绩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进行综合考核,按照各项考核指标得分与其对应的经营难度系数合并计算,确定经营业绩考核得分。
  第十九条 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计分(具体记分及加(减)分方法见附件)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基本指标基本分为60分,辅助指标基本分为40分。
  (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基本分为50分,辅助指标基本分为20分,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的基本分为20分,任期综合测评基本分为10分。
  第二十条 市政府国资委根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将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最终结果分为A、B、C、D、E五个级别。
各级别对应的分值,由市政府国资委根据考核情况确定。
  第五章 投资类企业、亏损企业考核指标体系及核定
  第二十一条 投资类企业根据所承担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及其自主经营项目的经营业绩按比例分别进行考核,综合评价。
  第二十二条 投资类企业自主经营项目的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参照企业考核指标确定;承担政府性投资项目,根据项目情况,设置相关考核指标,考核指标在经营责任书中确定。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国资委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亏损企业要区分经营性亏损和政策性亏损分别确定考核指标。
  经营性亏损企业按减亏额计算相应指标,考核结果最高不超过C级;政策性亏损企业按减亏额和完成政府特定任务等指标进行考核。具体考核指标及计算方法在经营责任书中确定。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国资委依据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分别实施奖惩。
  第二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的报酬分为年度薪酬和任期激励。
  第二十六条 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包括基薪和绩效年薪两部分。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基薪按照企业当年相关指标所对应的类别标准确定(具体标准附后),绩效年薪与年度考核结果挂钩。
  当年度考核结果为E级时,绩效年薪为0;
  当年度考核结果为D级时,绩效年薪=基薪×(考核得分-D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D级起点分数),绩效年薪在0到1倍基薪之间;
  当年度考核结果为C级时,绩效年薪=基薪×\[1+0.5×(考核得分-C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绩效年薪在1倍基薪到1.5倍基薪之间;
  当年度考核结果为B级时,绩效年薪=基薪×\[1.5+0.5×(考核得分-B级起点分数)/(A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绩效年薪在1.5倍基薪到2倍基薪之间;
  当年度考核结果为A级时,绩效年薪=基薪× \[2+(考核得分-A级起点分数)/(A级封顶分数-A级起点分数)\],绩效年薪在2倍基薪到3倍基薪之间。
  第二十七条 纳入考核范围的企业其他人员的基薪和绩效年薪,按照企业法定代表人基薪和绩效年薪的30%-80%计发,具体计发比例由企业确定,但平均比例不得超过法定代表人的60%(企业负责人人数在5人及以下的,平均比例不得超过70%),总额不得超过企业法定代表人基薪和绩效年薪总和的4倍。
  第二十八条 企业负责人基薪列入企业成本,按月支付。绩效年薪根据考核结果,由企业一次性从清算年份成本中提取,按照不超过基薪一倍的额度在年度考核结束清算后以现金兑现,其余作为风险绩效年薪由市政府国资委暂存,待任期考核结束或离任的下一年清算后按规定兑现。
  企业当年新增(减少)的负责人按照实际任职月数考核计算。
  第二十九条 企业负责人任期激励奖根据任期考核结果确定。对任期考核完成核定国有(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率指标的企业,按照其完成核定国有(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率指标以上的超值净额部分的3%-8%的比例计提任期激励奖。任期激励奖从国有(集体)权益中列支。
  第三十条 企业负责人取得的基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奖应依法纳税。
  第三十一条 对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E级的企业负责人,将根据具体情况和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工作调整。
  第三十二条 对任期考核未完成核定国有(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率指标的企业,按所对应的减值净额的1%-3%的比例扣减风险绩效年薪,直至扣完为止。所扣减的风险绩效年薪作为资产收益上缴。
  企业负责人任期激励奖惩的分配比例按照企业基薪的分配比例执行。
  第三十三条 对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奖惩实行任期激励与中长期激励相结合的原则,风险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奖作为中长期激励。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国资委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国资委确定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以此作为加强领导班子管理和对领导人员任用等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五条 企业违反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虚报、瞒报财务状况,致使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不实的,除依法追回已兑现的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奖外,有关部门应按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并终生追究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对其相关责任人依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重大违纪事件,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集体)资产严重流失的,按规定追回或扣减已兑现的绩效年薪、任期激励奖并酌情扣发其基薪;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对在经营业绩考核工作中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循私舞弊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由于清产核资、资产重组等原因导致企业负责人的考核指标数据发生重大变化的,市政府国资委将根据具体情况变更经营责任书的相关内容。
  第三十九条 市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或监管责任的国有(集体)参股企业的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发布前实施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年薪制试点、经济责任目标考核等办法同时废止。



湖南省日元贷款环保项目实施办法细则

湖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日元贷款环保项目实施办法细则
湖南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日元贷款环保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工程优质实施、如期竣工、顺利投产、有效运行和偿还贷款,根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颁发的《日元贷款环保项目实施办法》和日本海外经济协力基金会(OECF)的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利用日元贷款环保项目。

第二章 贷款项目的管理及实施部门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成立湖南省日元贷款环保项目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日贷办),由省计委、省环保局、省财政厅、省外经贸委、省建委等部门组成,省日贷办设省计委。省日贷办对湘江流域污染治理日元贷款实施管理、监督和组织协调等有关工作。
第四条 省日贷办的主要职责是:处理有关日元贷款环保项目的公文,研究起草该项目利用日元贷款的有关政策;部署湘江流域污染治理项目前期工作,组织申报项目年度计划,协调项目业主办理国内、国外审批程序的有关手续,负责各子项目实施前、中、后期各项重大程序(包括立
项、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价、初步设计审批、物资设备采购委托与招标、工程招标与工程监理、环保监督与工程验收、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检查等)的再审核、协调服务和日常工作管理;负责与国家有关部门及日本海外经济协力基金会(OECF)的工作联系,定期向国家有关部门和
省人民政府报告项目执行的有关情况,并按时向日本海外经济协力基金会(OECF)通报有关情况;协调解决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以确保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采取有效措施,督促项目单位对外如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第五条 省计委和省环保局负责汇集和建立有关环保工程的项目库,根据持续发展原则和现实情况及还贷能力优选项目。
省计委负责环境治理总体规划和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子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F/S)的审批与管理。
省环保局负责组织完成总体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EIA),并审批和管理各子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EIA)以及有关环境效果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财政厅与中国进出口银行签署转贷协议,并与各子项目所在地区行署、市州政府及财政部门签署再转贷协议,所在地财政部门再与子项目单位签署转贷协议,进行债权债务管理。同时参与项目年度用款计划和物资设备采购计划的审查与编制。
省建委负责各子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并协助对工程的招投标和工程监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对项目施工图设计进行业务指导。
省外经贸委协助进行项目设备采购工作,并负责审核日元贷款项下的出国考察、培训人员名单。
各地市州和各专业部门,负责本地区、本行业项目的初审,协调落实配套资金,协助建设单位搞好项目的组织实施及技术培训等业务指导。
第六条 为有效地进行日元贷款的实施工作,省日贷办按计划、财务、工程、采购等不同工作设置专门人员,明确分工,各负其责。
项目所在地市州视工作需要,可参照省日贷办模式设立项目实施机构,负责搞好日常工作管理。
第七条 子项目建设单位成立项目执行机构,由主管领导牵头,计划、财务、设计、工程、环保等有关人员参加,按省日贷办的有关工作要求开展工作。
第八条 项目实行实施人制度。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授权认证的实施人有权在变更项目计划、设计以及在签订的贷款协议金额内对物资采购和所需金额进行调整时,代表省日贷办签署有关文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关项目选定、计划、财务、采购、工程设计与监理以及环保监督等
方面的事宜需经省日贷办成员单位集体审定。
子项目实施业主负责制,业主负责项目的建设、经营和财务及债务。

第三章 项目选定管理
第九条 项目的选择要符合日本海外经济协力基金会(OECF)导则和国家产业政策及环保规划原则。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充分,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国内配套资金落实。
第十条 利用日元贷款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技术改造程序办理。首先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专业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经地市州计委、环保局、财政局、外经贸委、建委初步考察,由地市州计委向省计委申报,省计委商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并报省人民
政府主管领导审查后批复立项。需报国家立项的,由省计委统一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申报。项目建设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省国际工程咨询公司调查评估后报省计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程序与项目建议书的审批程
序相同。省日贷办负责编制项目总体规划方案,并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批。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委托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同时,还应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编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导则和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经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预审后,由省环保局审
批。
项目建设单位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应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按程序先进行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完成后经省建委组织审查批复,按初步设计批复意见指导和控制施工图设计。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向省日贷办提出利用日元贷款的申请和额度。由债务人和债务代表人共同向省财政厅出具“利用日本海外经济协力基金贷款承诺书”。省日贷办负责协调和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完成利用日贷工作的前期审批手续,具体提交如下材料:
(1)子项目的项目建议书;
(2)子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F/S);
(3)子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EIA);
(4)子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
(5)国内配套资金证明;
(6)环境改善效果调查表。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项目利用外资方案及采购清单,随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并报省日贷办,经省日贷办成员单位共同审定后,转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环保总局批准,并送日本海外经济协力基金会(OECF)核准。
第十四条 日本海外经济协力基金会(OECF)初审通过的项目,一般要经过SAPROF调查,由日方有关专家进行初评。日本海外经济协力基金会(OECF)原则上要对10亿日元以上(含10亿日元)的子项目进行现场评估,对10亿日元以下的子项目,进行书面审查。子
项目单位应根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日本海外经济协力基金会(OECF)要求,按照对外工作的有关规定,及时向省日贷办提供有关资料,共同协助日本海外经济协力基金会(OECF)完成调查工作。
第十五条 对通过SAPROF调查的子项目,由省日贷办负责起草有关备忘录,并在签字前将起草文本报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环保总局确认。经授权认证的实施人签署备忘录和两国政府签署贷款协议后,项目即为正式选定。

第四章 项目计划管理
第十六条 子项目建设单位根据批准的设计文件制定实施计划和年度计划,报省日贷办审定后实施。
第十七条 项目年度计划主要有:
(1)年度工程建设计划:明确本年度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和工程量。
(2)年度用款计划:根据年度工作量,确定用款计划,包括OECF贷款和国内配套资金计划。
(3)物资设备采购计划:根据工程建设计划提出必须采购的物资设备计划,当年的物资设备采购计划必须提前半年提出。
(4)技术培训计划:根据项目进度提出培训内容和人员,以及组织安排。

第五章 项目财务管理
第十八条 日元贷款由省财政厅与中国进出口银行签署承贷和转贷协议。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日元贷款的债权债务管理。各项目单位和债务人必须按转贷协议的规定,按时交纳贷款本息,偿还贷款债务。
第十九条 日元贷款支付采用“特别帐户程序”。由省财政厅在中国银行开设日元特别帐户,负责承办和管理日元贷款的债权债务。
省日贷办设置支付财务会计,负责用款支付台帐,并每季向省财政厅报送一次支付报表。
对贷款的支付和收回的本息按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国进出口银行的有关规定实行统一管理。特别帐户中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利息差额由项目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 日元贷款的使用均采用支付申请制,子项目单位需用款时,先将购货合同送省日贷办审核同意,再填报用款申请,然后由省日贷办与采购公司根据子项目的建设进度和商务合同的交货期商定每次提款的金额和时间后,统一向中国进出口银行和日本海外经济协力基金会(OE
CF)提出用款支付申请,以免贷款资金过早到帐后不能及时支付而造成过多的利息负担或贷款资金未能及时到帐而影响对外开证和支付。
第二十一条 根据“借外汇,还外汇,谁受益,谁担风险”的原则,汇率风险由各子项目单位承担。每年还款额度及时间由省日贷办通知各子项目单位,过期不还款的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 各级政府和各项目单位必须建立还贷准备金,用于抵抗各种风险,确保按时还本付息,维护偿债信誉。
还贷准备金必须按已使用未偿还贷款的3~5%安排,并由有关部门确认建立。
第二十三条 省日贷办的工作经费应从政府财政列支,项目执行期间可向子项目单位适当收取贷款管理费,即每年按日元贷款余额(已支付未偿还金额)向子项目单位收取年率为1‰的贷款管理费,作为工作经费补充。省日贷办应单独设立贷款管理费的收支帐目,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接
受当地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子项目单位用款要接受省日贷办和财政部门的检查监督,对违犯规定的要严肃处理。

第六章 采购合同审批管理
第二十五条 物资设备采购工作应严格按照贷款协议、日元贷款采购导则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5亿日元以上的采购原则上需采用国际竞争招标(ICB)方式进行,采购公司应将标书、评标报告、商务合同等报日本海外经济协力基金会(OECF)审批;5亿日元以下的采购可不采
用ICB方式,但为合理有效地使用贷款,除仅独家有能力供货者外,均应采取询价比价方式。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编制项目采购清单上报省日贷办,由省日贷办成员单位共同审查后汇总编制全省的采购清单,统一报送国家环保总局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送交日本海外经济协力基金会(OECF)确认。确认后的采购清单如需变化或调整
,亦应按上述程序办理。
第二十七条 省财政厅与各子项目所在地政府及财政部门签署再转贷协议后,方可对外招标采购。根据国家对外贸易法和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省日贷办委托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承担日元贷款环保项目采购代理,双方建立采购委托代理关系,并授权采购代理负责有关事宜。项
目采购清单经日本海外经济协力基金会(OECF)确认后,省日贷办根据子项目建设进度,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提出采购申请,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核后,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向采购代理下达采购通知,并抄送省日贷办、国家机电办和国家环保总局等有关部门。采购代理据此开
展商务工作。省日贷办组织项目建设单位和有关单位编制标书,会同采购代理办理采购。
第二十八条 必须从国外进口设备的子项目单位需事先报省日贷办,并由省日贷办会同省机电办报国家机电办审查同意。
第二十九条 采购合同项下的开证、支付、提货、索赔、罚款等事宜由采购代理按有关规定程序统一办理。在需要对外索赔及收取罚款等的情况下,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采购合同规定的期限提前将有关文件提交省日贷办,省日贷办负责将有关文件及时提交采购代理,以便及时开展有关
工作。对在安装运转后才能发现的内在质量问题,也要在有效期内向供货商提出索赔。在港口交接后由国内运输引起的索赔事项,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处理。
第三十条 根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对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物资采购收取管理费的规定,省日贷办在中国银行湖南省分行设立采购手续费人民币帐户,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规定提前将采购代理手续费、银行手续费和印花税缴纳存入银行,由省日贷办统一支付。
第三十一条 采购合同项下的接货、运输、商检、保险等事宜由省日贷办统一委托有资格的外贸公司承担,其发生的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

第七章 项目工程管理
第三十二条 项目实行开工许可制度。工程建设必须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下进行。项目开工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有独立法人和核算机构;(2)有符合要求的初步设计说明书、设计图纸和概预算书以及初步设计批准文件;(3)制定出各项技术标准和质量标准;(4)国
内配套资金、施工组织和场地、水电等建设条件基本落实。凡达到以上条件的,经省日贷办审核后批准开工。
第三十三条 为降低工程造价、节约投资费用、缩短建设周期、保证工程质量,要认真执行项目法人制、工程招标制和工程监理制。
第三十四条 项目实行季度报告制度。各子项目单位须在每季度结束前20天,向省日贷办报送工程进度报告和财务报表,并及时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财务报表应同时报送财务部门。省日贷办汇总有关情况,通过国家环保总局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日本海外经济协力基
金会(OECF)半年报送一次项目进度报告。
第三十五条 建立严格的工程验收报告制度。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要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初验,编写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省日贷办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检查验收,写出验收报告。
第三十六条 工程竣工后,子项目单位应及时向省日贷办提交竣工报告,并通过国家环保总局提交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日本海外经济协力基金会(OECF)。在子项目建设单位向省日贷办提交竣工报告的同时,应提交说明环境改善状况和环境效果报表等有关文件,由省日贷办审核
汇总后提交给日本海外经济协力基金会(OECF)。
第三十七条 省日贷办是项目的计划、设计、协调、管理和监测评价单位,应定期检查项目建设的工程进度和质量,及时发现和帮助解决问题,年终写出当年工程评价报告,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国家有关部门。

第八章 质量管理与环境管理
第三十八条 为保证工程质量,各子项目的工程设计、施工、安装和投产服务都要按国家标准《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标准》族(GB/T19000idt ISO9000)的原则与要求贯彻执行和组织实施。承担工程设计、施工、安装、服务和组织都要有合格的资质,持有ISO
9000认证书的单位应在招标承担任务中优先考虑。
第三十九条 为确保工程的环境效益,各子项目的工程设计、施工、安装和投产服务都要按国家标准《环境管理标准》(GB/T24000idt ISO14000)的原则与要求贯彻执行和组织实施。
第四十条 项目推行工程监理和环保监督制度。由省日贷办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代表项目建设单位,对施工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以及应达到的环保要求等方面实施监督。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项目的各项管理工作,以我国政府与日本海外经济协力基金会(OECF)签订的《贷款协议》和省财政厅与中国进出口银行签订的《转贷协议》为准则,遵循国家有关法规和日本海外经济协力基金会(OECF)有关规定进行。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日贷办负责解释。



1998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