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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05:14:3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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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改能源[2006]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物价局,中国人民银行,电监会,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民生银行: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规范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管理,促进我国可再生能源发电产业的更快发展,特制定《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六年一月五日


关于印发《海洋专项工程勘察设计资格分级标准》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海洋专项工程勘察设计资格分级标准》的通知



建设[1995]218号

国家海洋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有关计委:

  随着海洋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的发展,迫切需要加强和完善其管理制度,使之规范化、科学化,为此,决定设立海洋专项工程勘察设计,现将国家海洋局制定的《海洋专项工程勘察设计资格分级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遵照执行。

  该标准主要适用于从事海洋开发和研究的单位。已持有勘察设计证书的单位,如业务范围与该标准中有关部分相近,仍可持原证书承接任务,不需再办理海洋专项工程勘察设计证书。

  附件;《海洋专项工程勘察设计资格分级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件

海洋专项工程勘察设计资格分级标准

  一、总则

  (一)根据建设部《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建设(1991)504号文,结合海洋工程的特点,制订本标准。

  (二)海洋专项工程勘察设计范围包括:

  1.海洋工程、海底工程勘察;2.沿岸工程设计(包括防侵蚀及护岸工程、堤坝工程、沙滩保护、海洋景观、滨海污水处置工程、海水利用工程等);3.离岸工程设计(包括海底电缆管道、离岸海洋平台、人工岛礁及人工构造物、离岸海疆固定标志、废弃物海洋处置工程);4.海岛综合开发工程及配套工程规划设计;5.海洋开发规划设计;6.其他海洋工程设计(如海洋新能源利用、海洋生态系保护建设工程、海洋区域恢复整治工程、海底热能、海底淡水等)。

  (三)海洋专项工程勘察设计资格等级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类,以勘察设计单位和勘察单位分别认定。

  二、资格标准

  (一)甲级海洋专项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1.资历

  (1)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海洋工程勘察设计实体,从事海洋工程勘察设计为主要工作达15年以上,主持或承担过与海洋工程勘察、设计相关的国家标准制订的单位。

  (2)独立承担过两个以上大型海洋工程勘察设计任务,并已建成投产,其中有1项以上为全国或省、部级优秀工程,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较好,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2.技术力量

  (1)技术力量雄厚,从事海洋工程勘察或设计部门的各专业配备齐全合理,每个专业至少有4名从事本专业连续工作15年以上,并各独立主持过2项以上本专业大型海洋工程勘察或设计的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骨干,能同时承担2项大型勘察、设计任务。

  (2)熟悉有关海洋法规、条例及不同区段的海洋开发功能。

  3.仪器装备

  (1)具有齐全的、国内先进水平的海洋工程勘察装备。

  (2)具有能快速处理资料、数学模拟、辅助设计和机助制图的计算机系统。

  (3)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4.管理水平

  建立全面质量管理保证体系,并能有效运行,有完善配套的生产、经营、财务、设备物资等管理办法。

  (二)乙级海洋专项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1.资历

  (l)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海洋工程勘察设计实体,从事海洋工程勘察设计为主要工作达10年以上,承担与海洋工程勘察、设计相关的国家标准制订的单位。

  (2)独立承担过2个以上中型海洋工程勘察设计任务,并已建成投产,其中有1项上为省、部级优秀工程,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较好,具有较好的社会信誉。

  2.技术力量

  (1)技术力量强,专业齐全配备,每个专业至少有3名以上从事本专业连续工作10年以上,并独立主持过2项以上本专业中型海洋工程勘察设计的中级职称以上技术骨干,能同时承担2项中型海洋工程的勘察、设计。

  (2)熟悉有关海洋法规、条例及不同区段的海洋开发功能。

  3.仪器装备

  (1)具有较先进的、齐全的海洋工程勘察装备。

  (2)具有较快速处理资料、数学模拟、辅助设计和机助制图的计算机系统。

  (3)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4.管理水平

  建立全面质量管理保证体系,并能有效运行;有完善配套的生产、经营、财务、设备物资等管理办法。

  (三)丙级海洋专项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1.资历

  (1)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海洋工程勘察设计实体,从事海洋工程勘察、设计为主要工作达5年以上,有一定的勘察设计经验和较好的社会信誉。

  (2)独立承担过2项以上小型海洋工程勘察设计任务,并已建成投产,勘察、设计质量优良。

  2.技术力量

  (1)有一定的技术力量,专业齐全,配备合理,有同时承担2项小型海洋工程勘察、设计的能力。

  (2)熟悉有关海洋法规、条例及不同区段的海洋开发功能。

  3.仪器装备

  (1)具有较先进齐全的海洋工程勘察装备。

  (2)具有快速处理资料、辅助设计和机助制图的计算系统。

  (3)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4.管理水平

  建立全面质量管理保证体系,并能有效运行;有完善配套的生产、经营、财务、设备物资等管理办法。

  三、承担任务范围

  (一)取得甲级海洋专项工程勘察设计资格的单位。可承担证书批准内容的大、中、小型海洋工程勘察设计任务。

  (二)取得乙级海洋专项工程勘察设计资格的单位,可承担证书批准内容的中、小型海洋工程勘察设计任务。

  (三)取得丙级海洋专项工程勘察设计资格的单位,可承担证书批准内容的小型海洋工程勘察设计任务。

  四、附则

  (一)本标准自发行之日起实行。

  (二)本标准由国家海洋局海洋综合管理司负责解释。

附  录

  (一)国家审批的海洋工程或投资额大于3000万元人民币的海洋工程属大型工程;省部级审批的海洋工程或投资额在1000~3000万元人民币的海洋工程为中型海洋工程;投资额小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海洋工程为小型海洋工程。

  (二)勘察配套专业包括:海洋定位、海洋测绘、海洋工程物探、海洋工程地质、海洋工程水文气象、海洋物理、地质地貌、海洋生物、海洋化学等。

  (三)设计配套专业除勘察配套专业,还包括;海洋工程、港口航道、水利水运、工民建、给排水、电气、工业企业自动化、技术经济、海洋开发规划、海洋环境工程等。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人民建议征集办理奖励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人民建议征集办理奖励办法》的通知

庆政发〔2012〕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庆市人民建议征集办理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一月九日



大庆市人民建议征集办理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建议征集、办理和奖励工作,增强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建言献策的积极性,促进全市经济社会科学和谐跨越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务院《信访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民建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市委、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和意见。
  提出人民建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建议人。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建议的征集、办理和奖励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信访局负责全市人民建议的征集、办理和奖励工作,具体工作由人民建议征集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二章 人民建议征集
  
  第五条 人民建议征集、办理和奖励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六条 人民建议征集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一)经济发展方面的建议和意见;
  (二)社会事业方面的建议和意见;
  (三)改进政府工作方面的建议和意见;
  (四)解决民生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的建议和意见;
  (五)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方面的建议和意见;
  (六)其它方面的建议和意见。
第七条 人民建议征集采取以下两种方式:
  (一)集中征集。市信访局根据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和阶段性重点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开发布建议征集题目、内容等相关事项,收集建议和意见。
  (二)日常征集。市信访局应当向社会公布人民建议征集通信地址、传真、电子信箱等,日常受理征集建议和意见。

  第三章 人民建议办理

  第八条 人民建议办理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 初审。市信访局对收到的人民建议,应当按办理信访事项的工作程序,进行初审,提出拟办意见。对专题建议,可按照集中办理的程序办理。
对有重要价值的人民建议,应当及时呈报市相关领导批示,并按照市领导批示意见交由有关部门或县(区)政府办理。
  (二)转送、交办。市信访局对需转交有关部门或县(区)政府办理的人民建议,应在收到建议后或市领导批示15日内转送、交办。有关部门或县(区)政府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人民建议之日起60日内答复建议人,同时将办理结果报市信访局。
有关部门或县(区)政府对承办的人民建议,因情况复杂在时限内不能办结的,应书面向市信访局提出延期申请,说明延期理由,并将建议办理的进展情况反馈建议人,经市信访局同意后可以延长30日。
  (三)答复。人民建议答复工作,由人民建议承办单位负责。一般应当采取一文一复的书面方式答复;对时间紧急或无法采取书面进行答复时,可以采取口头、电话、电子邮件方式答复;内容相同或相近、群众普遍关注的人民建议,可采取召开座谈会、利用新闻媒体等具有广泛告知性的方式进行答复。
第九条 对有特殊价值或涉及多个部门的人民建议,由市信访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进行可行性论证,论证时应当邀请建议人参加。对论证可行的人民建议,报市领导批示后,交由有关部门或县(区)政府办理。
  第十条 市信访局对转送、交办的人民建议,应当督促人民建议承办单位按照规定时限办理,定期检查人民建议办理情况,促进建议尽快落实。
  第十一条 对推诿、敷衍、拖延办理人民建议的,由市信访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市信访局提出建议,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章 人民建议奖励

  第十二条 人民建议奖励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三条 人民建议奖的评选范围为本年度登记在册、上级转送、交办以及以前年度提出并在本年度产生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人民建议。
  第十四条 市政府设立人民建议奖,对获奖建议人颁发荣誉证书予以表彰,并按照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特等奖:所提建议对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价值或产生重要作用的,每名获奖者奖励10000元;
  (二)一等奖:所提建议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每名获奖者奖励5000元;
  (三)二等奖:所提建议产生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每名获奖者奖励2000元;
  (四)三等奖:所提建议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每名获奖者奖励1000元;
  (五)优秀奖:所提建议对推进大事实事落实、改进工作有一定参考价值的,每名获奖者奖励500元。
两人以上共同提出的,按件奖励。
  第十五条 人民建议奖励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由市财政核拨,市信访局直接发放。
  第十六条 设立市人民建议评审委员会,由相关部门和有关专家组成,负责人民建议奖评档次的审定工作,每年组织评审、表彰一次。
  第十七条 市信访局在征求市政府工作部门和县(区)政府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拟获奖建议名单,填写《人民建议奖励申报表》,提交市人民建议评审委员会审定后,将评定结果报市政府批准,并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对组织收集、汇总、上报人民建议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市政府将授予人民建议优秀单位荣誉称号,并对其直接负责的相关人员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