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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农村妇女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的意见

时间:2024-07-09 08:11:3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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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农村妇女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的意见

全国妇联 农业部


全国妇联
农业部

妇字〔2005〕22号




关于加强农村妇女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妇联,农业厅(局、委员会):
“阳光工程”是农业部等6部委开展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职业技能培训示范项目。为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提高农村妇女的综合素质和就业能力,促进农村妇女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现就 “阳光工程”实施中,加强农村妇女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把农村妇女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摆上重要位置
实施“阳光工程”,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是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环节,也是推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大举措。农村妇女占农业劳动力的65%以上,加强对农村妇女的培训,帮助她们转移就业,不仅关系到“三农”工作的大局,关系到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也直接影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各级妇联组织和农业部门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推进男女平等的高度,认真落实2004年全国妇联、农业部等7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农村妇女教育培训工作,促进农村妇女增收致富的意见》精神,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农村妇女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各级农业部门要把农村妇女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纳入“阳光工程”实施范围,在培训项目的立项、资金安排等方面给予倾斜,做到同部署、同实施、同评估。各级妇联组织要增强责任感,因地制宜,做到有目标、有基地、有考核,推动农村妇女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扎实开展。
二、整合资源,切实做好农村妇女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
提高农村妇女劳动力素质是新时期各级妇联组织和农业部门面临的共同任务。农村妇女有转移就业的强烈愿望和迫切需求,各级妇联组织和农业部门要加强合作,发挥各自优势。一是发挥各级妇联的组织网络作用和动员、组织、宣传、服务妇女群众的工作优势,农业部门在有关政策制定和培训工作安排上,要注意听取妇联组织的意见,积极吸纳妇联组织为“阳光工程”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二是各级农业部门要把对农村妇女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列入“阳光工程"培训计划,力争妇女参加培训的比例达到40%以上。各级妇联组织要积极配合“阳光工程”办公室做好宣传和发动工作,引导农村妇女积极参加相关培训,增强转移就业的竞争能力。三是坚持以市场为导向,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和就业岗位的要求,利用现有的农村妇女学校、妇干校、妇女活动中心等各类培训基地,开展以委托培训、定点和定向培训、订单培训为主要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对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通过招标纳入“阳光工程”培训基地,并安排培训任务。四是对于妇联组织承接的“阳光工程”培训任务,要享有同等的政策。
三、搭建平台,为农村妇女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提供有效服务
要切实加强对农村妇女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引导,通过就业招聘会、劳务对接会等形式,为培训机构、用人单位和广大农村妇女牵线搭桥。特别要利用中国妇女劳动力转移就业网、中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网和中国劳动力市场网等载体,积极为农村妇女搭建信息平台,帮助基层妇联组织和农村妇女运用现代化手段,获取用工信息,提高有序转移程度。要做好对妇女劳动力转移过程中的服务,重视维护务工妇女的劳动权益,关注她们在劳动合同签订、子女就学、医疗保健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加强调查研究,提出对策建议,并推动问题的解决。
四、加强评估,确保农村妇女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的落实
农村妇女富余劳动力向城市和二、三产业转移就业将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各地要因地制宜,创新实践,注意总结规律和经验,并按照“阳光工程”的总体要求,完善考核制度,把农村妇女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纳入“阳光工程”的评估体系,加强自查和抽查,保证培训政策的落实和培训目标的实现。


全国妇联 农业部

2005年6月28日



《北京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罚款处罚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罚款处罚办法
市政府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违反《北京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的行为给予罚款处罚的, 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凿机井的, 处以1 万元以上2 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条 开凿的机井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条 未经批准直接从河流取水的, 根据取水设施的日取水能力, 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日取水能力为1000立方米以下的,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日取水能力超过1000立方米的, 处5000元以上1 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 均含本数在内。
第七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 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1992年7 月1 日起施行。



1992年5月29日

鸡西市市区房屋拆迁区位类别划分和区位补偿价格、评估最低限价管理办法(暂行)

黑龙江省鸡西市人民政府


鸡西市人民政府令 第 1 号


  《鸡西市市区房屋拆迁区位类别划分和区位补偿价格、评估最低限价管理办法(暂行)》业经2003年1月27日市政府、12届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二00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鸡西市市区房屋拆迁区位类别划分和区位补偿价格、评估最低限价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鸡西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均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拆迁补偿评估金额由原房补偿金额和区位补偿金额构成。

  第四条 原房屋补偿评估金额,按房屋结构、等级、成新等因素评估。

  第五条 区位补偿评估金额,按本办法确定该拆迁项目所在的区位类别,以栋或幢为单位在该类别区位补偿价格标准范围内,评估出该拆迁项目的区位基准价格,然后再根据每户被拆迁房屋的具体位置、楼层、朝向、户型、采光等因素评估出实际区位补偿金额。

  第六条 根据城区土地利用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我市市区拆迁区位补偿划为5个类别和1个繁华路段。具体范围见附件1(鸡西市市区房屋拆迁区位类别划分表)。
 
  拆迁区位补偿价格标准见附件2(鸡西市市区房屋拆迁区位补偿价格标准)。

  第七条 被拆迁房屋补偿评估价格最低限价(建筑面积)如下:


  鸡冠区:540元/平方米;
  城子河区、滴道区、恒山区:260元/平方米;
  梨树区、麻山区:150元/平方米。

  第八条 如本办法需要调整,由房产主管部门协商规划、国土资源、物价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或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鸡冠区


区位类别 区 划 范 围
一类区        由下列线路围咸的区域为一类区

东自矿棱河入河口向南-孟家沟向西一一和平南大街向北-电台路向西北-园丁巷向东北-南山路向西北-红旗西珞-聋哑学校-太平街向北-幸福珞向东-健安街向北-康庄珞向东-光明街向北-富强珞向东-腾飞桥-沿铁路向西-新西街向北-兴国西珞向西-新风小区西侧向东北-北环路向东-矿棱河入河口止。   
二类区 除一类区外,由下列线路围咸的区域为二类区     
l、东自仁河沟入河口向西南-供电街向南-老鸡密公路向西-发电厂医院路北止。
2、 自东山桥沿鸡恒铁路向西南-乘胜路向西北-南星街向东北-永跃路向西北-和平南大街向南-军分区-鸡西大学-108家属楼西侧向北-局一中西侧向北-建筑处86搂区西侧向北-育英高中西北侧-电台珞向西北-十九中西侧-勤奋路向北-汽车公司西侧向北-腾飞一段向东-机务段东侧向北-电工仪表厂-西郊街向北-利民路向东-运输公司-兴国小学东侧止。 │
三类区 除一、二类区外,由下列线路围咸的区域为三类区
1、自北环路与仁河沟相交处向东-朝阳桥-沿铁路向西-冶金公司西侧向南-老鸡密公路向西-仁河沟以西-发电厂医院止。
2、自发电厂运煤道口起向南-沿东山岗脊向南-矿务局二机电厂西侧止。
3、自红星路与鸡恒铁路相交处向西-红星乡政府-军分区以南-鸡恒公路两侧100米-育龙小学止。
4、自爱民路向西-专家搂向北-市检查院向北-108队家属楼以西-局一中以西-孟家沟两侧-六栋楼以西-设备厂以西-华严寺-看守所向北-矿山救护队-腾飞二段向西-化工街向北-沿铁路向东-鸡城铁路叉向北-西郊乡政府-武警支队-北环外路向东-加油站止。
四类区 除一、二、三类区外,其余为四类区。
繁华路段 繁华路段赴旨鸡冠区内主要商月睹道两侧临街的房屋。
中心大街、和平北大街、南星街(南止南山路口)、团结街、新华街、鸿雁街、丰泰街、金融街、广益街、安惠街、平安街、胜利街、祥光路、红军路、永昌路、兴国中路、园林路、东风路、西山珞、红旗路、南山路(北止永康街口)。


城子河区


区位类别 区 划 范 围
二类区 由下列线路围咸的区域为二类区
1、东自原立并饭店东侧向北-政府路北侧50米向西-立新小学向北-大市场向北-生活公司向西-铁路桥洞向南-老房委西侧向南-一道濠向东-原立弄饭店东侧止。
2、城子河区金三角经济开发区。
三类区 除二类区外,由下列线路围成的区域为三类区
1、东自长青加油站东侧城子河向北-沿铁路向西-二太堡道口向南-—道濠向东-长青加油站东侧城子河止。
2、正阳矿区:团结、团新、向阳,新立、道东,道西、朝东委,新建一委,新建二委。
四类区 除二、三类区夕卜,由下列线珞围咸的区域为四类区
1、东自向阳村铁路函洞沿城子河向北-康复路向西-永进珞向西-白石路向西-原五井北侧-市水泥厂路向南-永安委西侧向南-鸡滴公路向东南-鸡城铁路-一道濠向东-新城村西止。
2、正阳矿区:新兴一委、新兴二委、朝阳委、新胜委。
五类区 除二、三、四类区外,其余为五类区


滴道区

区位类 区 划 范 围
三类区 由下列线珞围咸的区域为三类区
1、东自东二路南口向北-北二街向西-西—街向南-北一街向西-西三珞向北-二十九中北侧向西-电厂铁珞专用线向西南-鸡滴铁路向东-东二路南口止。
2、自电厂铁珞专用线与方虎公珞交叉道口向西-小半道道口向西北-白灰窑进口止,路两侧临街第一栋房屋。│
四类区 除三,五类区外,其余为四类区
五类区 1、大同矿区。
2、立井地区。
3、荣丰公珞、环城北路以北地区。

恒山区

区位类别 区 划 范 围
三类区 由下列线路围成的区域为三类区
1、东自鸡恒路与黄泥河相交处沿大桥西侧向北-永远街向北-消防队北侧沿野鸡沟向西-交通街向南-鸡恒路向东南-卫生所-农贸市场南侧向东-四中南侧向东-黄泥河北堤向东北-鸡恒珞与黄泥河相交处大桥西侧止。
2、自交通科向西至桥洞鸡图路两侧临街第一栋房屋。
四类区 下列路段两侧临街的第—栋房屋为四类区
1、小恒山矿区:永久路自公安派出所向东-小恒山百货商店-小恒山老市场止。
       立并街自育英街口向南-小恒山大修厂-立井公共汽车站止。
       张恒路自小恒山坑木厂向北-工区铁路道口止。
2、二道河子矿区:张恒路自回民饭店向东-鑫浪浴池-东升商店止。
        菜市场街自鑫浪浴池向北-二道河子矿医院止。
        繁华街自东口向西-职工活动中心-建行储蓄所止。
3、大恒山矿区: 医院路自总务科大门向南-副食品批发部止。
        中心珞自总务科东侧向南-青年饭店止。
        中心街自黄楼向西-川面馆止。
4、立新矿区。
5、镇内除三类区外,其余为四类区。
五类区 1、柳毛石墨矿、张新煤矿,碳素公司。
2、除三、四类区外,其余为五类区。


梨树区


区位类别 区 划 范 围
三类区 由下列线路围咸的区域为三类区
l、东自鸡图公路与铁路交叉口向西-河堤向西南-小南河向东南-梨树桥-铁珞向东北-鸡图公路与铁路交叉口止。
2、下列路段爵侧临街的第一栋房屋。
平岗矿区:鸡图路东自27公里站点-北风道口止。
穆棱矿区:老鸡图珞西自双合桥-老矿部止。
     中心路西自老鸡图路道口-林业科止。
四类区 除三类区外,下列区域为四类区
民主、进行、中北、兴国、双合、工农、车站、河南、和平、红 旗、劳动、西山、新西、并西、平岗、立新、矿办、中心委。
五类区 1、碱场矿、老达矿、磷矿。
2、除三、四类区外,其余为五类区。


麻山区


区位类别 区 划 范 围
四类区 由下列线路围成的区域为四类区
东自技校东侧向北-铁路向西-火车站向西南-和兴桥-苗莆西侧向南-建国路向东-中心街向东南-技校东南角止。
五类区 除四类区外,其余为五类区。



鸡西市区房屋拆迁区位补偿价格标准(附件2)
             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区位类别 一类区 二类区 三类区 四类区 五类区 繁华路段
( 鸡冠区)
区位单价 住宅 500-400 400-300 300-200 200-100 100以下 600-500
非住宅 1800-1300 1300-900 900-600 600-400 400以下 2400-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