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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抓好2006年春节黄金周旅游安全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08 00:22:5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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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抓好2006年春节黄金周旅游安全工作的通知

全国假日旅游部际协调会议办公室


关于切实抓好2006年春节黄金周旅游安全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假日办:


  2006年1月23日,国务院召开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温家宝总理、华建敏国务委员作了重要讲话。讲话深刻分析了当前的安全生产形势以及重特大事故多发的原因,阐明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安全生产重点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春节黄金周即将到来,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黄金周节日安全。为切实加强节日旅游安全工作,确保春节旅游市场平安有序,现就进一步抓好春节黄金周旅游安全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把旅游安全作为重中之重来抓
  春节黄金周旅游安全工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稳定的大局。黄金周制度实施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实现了假日旅游“安全、秩序、质量、效益”四统一的目标。但是,当前全国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重特大事故频发,假日安全工作面临新的考验,切不可掉以轻心。各地要认真学习和贯彻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充分认识搞好春节黄金周旅游安全工作的极端重要性,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出发,以高度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把安全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各地要迅速传达国务院领导有关保证节日安全的讲话精神,明确搞好假日旅游安全是各级假日办的重要职责。要在前一段假日工作部署的基础上,再进行一次思想发动,务必不可有任何松懈麻痹,牢固树立“没有安全就没有旅游”的观念。要对当前的旅游安全工作再做一次全面分析,认清形势,统一认识,要求各部门和企业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再接再厉,努力做好旅游安全工作。
  二、切实落实各项措施,消除工作死角和安全隐患
  当前,各地正在按照全国假日旅游部际协调会议下发的《关于切实做好2006年春节黄金周旅游工作的通知》(假日办〔2005〕12号)精神,认真开展节日旅游市场安全大检查。按照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国务院领导讲话精神,各地要在继续做好相关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落实各项安全工作措施,杜绝工作死角,排除安全隐患,确保假日旅游安全。一是落实领导责任制。要高度重视和切实加强对旅游安全工作的领导,各级假日办要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深入一线加强指导督促;企业也要指定一名负责人,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有人在位指挥。二是落实假日值班制。要总结以往工作的经验,完善假日值班制度和报告制度,确保信息畅通;各级假日办、各个企业和重要部位要保证二十四小时有人在岗值班,做到随时监控,随时报告,随叫随到。三是落实协同保障制。假日旅游安全涉及各行各业、各个方面,要在各级假日办的统一领导下,搞好部门联动、协作配合和共同防范;各地应结合实际进行各类安全应急预案的联合演练,切实做到一旦发生安全事件,能够迅速响应,协同配合,科学处置。四是落实责任追究制。对假日期间组织的各种群众性节庆活动,要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责任和安全责任人;同时,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督导,指导督促企业组织好各种旅游活动。
  三、抓安全促发展,实现“十一五”黄金周开局良好
  黄金周制度实施以来,在拓宽居民消费空间、拉动内需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十一五”时期,国家将坚持扩大内需的政策,国务院领导多次强调要坚持黄金周制度,做好黄金周工作,为促进消费发挥更大作用。2006年春节黄金周是“十一五”开启之年的第一个黄金周,确保节日安全,促进“十一五”旅游大发展,是各级政府的共同责任。因此,各级政府假日办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贯彻国务院确定的“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落实责任、加强协调”的方针,重点抓好旅游安全保障,着力提升旅游服务质量,调动各方面的资源,积极组织好春节旅游市场供应,提供丰富多彩的旅游产品,努力实现“十一五”黄金周开局良好,为使广大人民群众过一个安全、祥和的节日,为促进旅游业发展、带动消费增长做出贡献。


   全国假日旅游部际协调会议办公室
   二○○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传统上,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无论是假冒、非法出售、擅自制造还是侵犯商业秘密,其犯罪行为的发生地和危害结果地总是相对明确的。简言之,传统类型的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总会与特定的物理空间发生直接、稳定的联系,因此适宜适用犯罪地管辖原则。然而,将该原则用于云计算环境所发生的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时却会遭遇一定困难。

所谓云计算,是近年来新兴的一种信息应用方式,是由用户、分布式服务器和数据中心经由互联网组成的系统。分布式服务器和数据中心由各种网络服务商提供,被许可的用户可以从世界任何地方经由互联网访问并运用储存的信息。与传统信息应用方式相比,云计算最大的特点在于信息的存储与调用方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云计算所依托的数据和信息不是基于个人电脑的存储,而是由互联网所连接的远程数据库。云计算系统根据用户的指令按需调用信息资源,通过网络将分布在不同位置的硬件、软件等资源集中起来组成虚拟主机供用户使用。

但必须注意的是,云计算在带来信息共享极大便捷的同时,一旦被犯罪分子利用,其所造成的社会危害也将被放大。同时,由于云计算的虚拟化与动态化特征,导致犯罪行为很难与某一特定的物理空间形成直接、必然的联系,使得一旦发生严重侵权构成犯罪时,难以明确其犯罪地。

例如,用户如需在线观看电影,云计算系统根据用户指令向若干分布于不同地域甚至不同国家的网络设备寻找该视频作品,然后按照某种算法或网速快慢从这些网站上分别获得该视频某部分或片段,加以排序或重组,再传递到用户设备中。此种情况下,用户所在线观看的视频并非来源于某一个网站而是若干网站,其中既可能有来源合法的,也有侵权的,或者全部片段都涉嫌侵权但分布在不同网站上。虽然目前尚未出现此类型的严重犯罪,但随着云计算的大规模广泛应用,必须重视云计算环境下知识产权的刑事保护。

云计算环境下信息的存储与调用方式的变更虽然对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地域管辖提出了新挑战,但并不意味着云计算环境下犯罪行为完全无迹可寻。由于云计算系统中的活动依赖于多台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而每一台计算机都有唯一的网络空间地址,即IP地址。由此可以通过确定犯罪者进入的IP地址,找到所在服务器的地理位置,从而为云计算下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与现实物理空间建立对应的地域联系,并由此确定其地域管辖。同时,尽管技术新颖,形式多样,但本质上云计算服务提供者仍然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范畴。按照其服务种类,云计算服务提供者可以划分为提供基础设施的服务者,提供平台的服务者和提供软件的服务者三种类型。

提供基础设施和提供平台类型的云计算服务提供者通常并不直接提供作品、音像制品等,而是为用户提供信息存储、服务器、操作系统、搜索、链接、传输等中间服务,一般不承担直接侵权责任。但如果知道用户利用其服务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可能构成犯罪。其中,“知道”的主观状态包括“明知”和“应知”,即云计算服务提供者自行知道或经通知知道用户利用其服务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事实。

此外,承担责任的云计算服务提供者不仅因其主观上对行为“知道”,在行为上则表现为有能力采取合理措施制止侵害行为而故意不作为,因为从技术上云计算服务提供者能够有效监测和阻止用户的不法行为,拒绝为涉嫌侵权或犯罪用户提供访问或其他服务。而提供软件的云计算服务者为用户在线提供计算机软件,如果这些软件没有合法来源,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则可能构成犯罪。

可见,云计算环境下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与一般计算机网络犯罪并无本质差别。在确定案件管辖时,仍然适用犯罪地管辖原则,即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犯罪行为发生地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侵权作品上传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被告人、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以及受到实际侵害的犯罪结果发生地均为犯罪地,该地法院有管辖权。

由于云计算犯罪必须借助于计算机设备通过网络实施登录云计算服务系统的行为,计算机设备作为犯罪工具被视为是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延伸。因此计算机设备的所在地包括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及管理者所在地等,均可以被视为犯罪地。此外,将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等计算机设备所在地作为犯罪地更能方便犯罪证据的收集和取证,因为犯罪相关信息如用户上网信息、使用云计算服务的操作指令等都会存留在云计算服务提供者的计算机终端设备中。由于云计算信息弹性调配与异地资源共享,犯罪行为可能同时分布于多个地域,使得多个犯罪地法院都有管辖权。对于跨区域实施的犯罪行为,犯罪地公安机关可以一并侦查、并案处理。由最初受理的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法院审判。

(作者为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讲师)

六安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暂行规定

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六安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六政[2002]19号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六安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暂行规定》已经2002年4月1日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六安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明确安全生产职责,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全面领导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加强本市行政区域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二)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职责明确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并将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与监督检查的经费及其他必要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并将其列入对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单位考核不合格的,实行一票否决制;
  (四)按国家、省规定依法关闭非法开采的各类小矿井以及其他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查处,责成有关单位落实隐患整改方案和资金,对不能及时消除的隐患,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五)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组织对危险性大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和论证;
  (六)接到重、特大事故报告后,立即组织抢险和救护,防止事故扩大;
  (七)按国家规定作出或监督落实对重大、特大等安全事故防范、发生负有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决定;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市长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
  分管其他方面工作的副市长,对其分管工作中涉及的安全生产事项负分管领导责任。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综合协调和指导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分析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形势,部署和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措施和要求:
  (二)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三)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定期向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及时将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报告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三)依法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认真排查事故隐患并监督整改,有效地防范安全事故;
  (四)按规定组织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五)依法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处罚;
  (六)接到发生职责范围内的安全事故报告后,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并派员赶赴现场,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七)按照规定负责职责范围内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八)做好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工作,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报送安全事故统计报表;
  (九)应当履行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是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副职负责人对其分管工作中涉及的安全生产事项负分管领导责任。
  第五条 市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综合管理、监督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并负责职业安全和矿山安全监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规定、中长期规划与年度计划,并负责组织或督促实施;
  (二)组织开展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协调、监督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的治理;
  (三)依法对职业安全和矿山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四)参加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
  (五)按规定组织或者参加重大、特大等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批复结案工作;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六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有关规定,并监督实施。
  (二)依法对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等环节的安全进行监督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三)按规定参加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七条 市公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民用易燃易爆物品和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道路交通、民用易燃易爆物品和消防安全工作的中长期规划与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依法组织实施机动车辆检审,考核机动车驾驶员,查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行为;
  (三)组织实施对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易燃易爆物品和剧毒化学危险晶的监督检查,按照规定核发相关证件;
  (四)依法监督检查文化娱乐场所、大型商场、小商品市场、宾馆、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和防爆炸安全工作;
  (五)负责道路交通、火灾和爆炸事故的抢救,并按规定组织或者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八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水上交通安全和职责范围内的公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水上交通和公路安全管理中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依法组织实施船舶登记、检审,培训、考核船舶驾驶人员,依法查处违反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三)负责公路(包括桥涵)、航道交通安全设施(包括路标、航标、交通安全标志、标线、安全护栏等)的设立、维护与管理,以及事故多发的公路路段和桥梁的改造;
  (四)负责汽车客运站、航运渡口、码头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公路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五)按规定组织或参加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九条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职业卫生监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中长期规划与年度计划,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参加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职业卫生设施的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
  (三)发生重大、特大等事故时,组织医护人员进行紧急救护;
  (四)按规定负责职业中毒、食物中毒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对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工程质量及施工安全、城市危险房屋等实施监督管理;
  (二)依法对城市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建设工程的选址及周围环境的安全;
  (三)依法组织实施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资格审查;
  (四)按规定参加建筑行业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一条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渔船、渔港和乡镇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实施对渔港、渔船和乡镇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二)依法组织实施渔港、渔船检审;
  (三)按规定参加渔港、渔船和乡镇企业发生的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二条 市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对农业机械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做好有关农业机械检审工作;
  (二)按规定参加农业机械作业或转移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三条 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在校学生在校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督促学校加强对教师和在校学生的安全教育,提高教师和学生的安全意识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二)加强对学校组织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和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的监督,确保学生安全;
  (三)严禁学校以任何方式、任何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晶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
  (四)严禁学校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具有危险的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四条 市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二)依法对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实施监督检查,督促其管理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五条 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安全生产规划和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列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在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三同时”规定。
  第十六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法做好企业职工工时休假、女职工及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工作,全面推行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参与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组织做好伤残职工伤残鉴定以及参加工伤保险的伤亡人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的抚恤工作。
  第十七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管辖权的水利设施(包括水库、水电站、堤、坝、水闸等)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病、危、险水库的调度管理,防范决堤、垮坝事故的发生;除泄洪特殊需要外,开闸泄水必须保证上、下游船舶、房屋、农田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八条 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负责行政审批(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竣工验收等)的市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并对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实施严格监督检查;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查封、取缔,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属于经营单位的,由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九条 市财政部门应将安全生产综合管理与监督检查的事业经费及其他必需的经费列入地方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十条 市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工作的宣传,并利用新闻媒体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存在的重大、特大等安全事故隐患的治理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十一条 市行政监察主管部门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按照有关规定参加重大、特大等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按人事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的规定,负责对重大、特大等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负有责任的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市总工会应充分发挥其在安全生产方面的监督检查作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使群众监督职权。
  第二十三条 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由县、区人民政府参照本规定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