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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

时间:2024-07-09 19:10:5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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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

银发[2002]30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近年来,在部分农村地区,民间信用活动活跃,高利借贷现象突出,甚至出现了专门从事高利借贷活动的地下钱庄,破坏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影响了社会安定。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金融市场秩序,依法打击、取缔非法金融活动和非法金融机构,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应严格按照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1998〕第247号令)的规定,依法取缔辖区内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要组织力量摸清当地地下钱庄和高利借贷活动的情况;对非法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以及非法集资活动,一经发现,应立即调查、核实,经初步认定后,及时提请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对经调查认定的各类形式的地下钱庄和高利借贷活动,要坚决取缔,予以公告,没收其非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现金融机构为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开立账户、办理结算和提供贷款的,应当责令该金融机构立即停止有关业务活动,并依法给予处罚。

  二、严格规范民间借贷行为。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的原则。民间个人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属于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货币资金,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款。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

  三、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应督促有关金融机构不断改进金融服务,加大对农村、农业和农民的信贷支持力度,逐步解决农民贷款难的问题。特别要注重引导各地农村信用社充分发挥农村金融的主力军和联系农民的金融纽带作用,全面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简化贷款手续,拓宽服务范围,支持农户扩大生产经营,解决生活中的困难。

  四、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向广大群众宣传国家金融法规和信贷政策。特别是在地下钱庄和高利贷比较活跃的地方,要选择典型案例,宣传地下钱庄非法高利融资的危害性,教育广大群众增强风险防范意识,自觉抵制高利借贷活动,防止上当受骗。

  五、取缔地下钱庄、打击民间高利贷工作要按照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的要求,充分发挥地方人民政府的组织、协调与监督作用。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应密切关注辖区内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情况,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汇报打击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情况,积极参与由公安、工商和农村金融机构等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的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

中国人民银行

二○○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是重大责任事故还是危险物品肇事

四川省泸县法院 朱天云 邓能奎


被告人李绍权系泸县玄滩镇高场引线鞭炮厂六个股东之一,拥有一鞭炮生产线和一引线生产线,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生产和管理。其引线车间由被告人李绍权聘请被告人李绍银负责管理,保管原材料、成品引线以及负责引线车间的生产和安全等工作,兑药房由兑药师谢和明负责兑药,兑药房勤杂工谢海云负责在被告人李绍银处领取兑药原材料并将已兑好的药及时运至中转房储存。按有关装、兑药房岗位安全规定:本岗位只限一人,每次领用兑药量不超过1500克,存放药量不超过250克,禁用钢铁质及其它易产生火星的工具。兑药师谢和明使用的正是被告人李绍权从泸州购回的一筛网为不锈钢筛子的兑药工具。领取原材料(氯酸钾,每包重25公斤)的记录载明:一日内领取氯酸钾量为2——11包不等。2003年4月上旬,被告人李绍权因家里装修房子及其他工作,约二十天没到厂,其间,兑药房勤杂工谢海云因农忙和其他原因未上班,由谢和明叫其亲戚廖维珍(无上岗证,未培训)到兑药房当勤杂工。2003年4月29日,被告人李绍银到玄滩镇赶集至下午6时仍未回厂,当日因气温高,其他车间已停产,18时30分许,谢和明在使用不锈钢筛子筛药时,发生燃烧并爆炸,将在同一兑药房扫地的廖维珍当场炸死,谢被炸成重伤,经即时送泸州医学院抢救无效,于5月3日死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谢和明在兑药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而在兑药时发生爆炸,导致二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已经构成犯罪无异议。但对二被告人的犯罪在定性上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李绍权、李绍银之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理由是:1李绍权、李绍银为企业业主和负责管理的人员,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身份。该罪为特殊主体,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这些单位既包括国家的、又包括集体的。作为本罪主体的上述单位职工,并非该单位从事各种工作的职工,而是指那些直接从事生产的人员和直接指挥生产的人员。2、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法第114条规定的犯罪主体的适用的联合通知》所作的解答: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和群众合作经营组织,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没有经过培训、也没有经过技术培训、没有受到必要的安全教育,不了解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行为人不负法律责任,应由发生事故的单位和经营组织、经营户有直接责任人员的负法律责任。廖维珍为无上岗证人员,且未经过培训,李绍权、李绍银为直接责任人员,故应对该事故负法律责任。3、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案发当日,其他车间都因天气热、气温高停产,而具有最大危险性的兑药工作,仍在生产,属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绍权、李绍银之行为属危险物品肇事性质。危险物品肇事罪,是指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由于过失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1、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从司法实践案件情况看,主要是从事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职工,但不排除其他人也可能构成本罪。2、危险物品肇事罪的犯罪对象是特定的,即包括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5类危险品。所谓爆炸性物品,是指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爆破剂、黑火药、烟火剂、民用信号弹、烟花爆竹,各种军用爆炸物等。上述物品都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因此,有关部门颁发了一系列的规定对其进行管制。《乡镇企业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第二十二条一款二项规定:凡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必须经有关部门专门培训,技能鉴定,考核合格并取得上岗证方可上岗;第四十一条规定:烟花爆竹生产加工过程中,必须使用木、竹、铜、铝等不易生产火花和静电的材料制成的工具(切割、钻孔除外)、器皿和符合安全规定的机械设备;第四十二条规定:操作人员应穿戴符合规定的劳动保护用品,不得穿拖鞋、高跟鞋、硬底鞋和不防静电积累易燃的化纤衣服,以及带钢铁制品的发夹、钮扣、刀剪、锁链等物进入危险生产场所和仓库。按装兑药房岗位安全规定,该岗位只限1人。本案中,李绍权作为业主,自己亲自购买不锈钢筛子作为兑药工具,致兑药师在使用该工具时产生燃烧并爆炸,兑药房岗位按其规定只限一人,而李绍权、李绍银对该岗位长期有一个兑药师和一个勤杂人员谢海云参与其兑药工作是明知的,更不用说谢海云离开后,由无上岗证和没有经过培训的人员廖维珍接替谢海云的工作长达二十余天后发生重大事故。实属二被告人认为长期这样均没有出事,是过于自信的过失,符合本罪主观方面的要求,即行为人对违反危险品管理规定的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具有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主观心理。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可发生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等各个阶段中,可能侵犯公共安全的各个方面和各个部分。一旦发生肇事,往往会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以及公私财产产生严重危害,妨害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因此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4、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的过程中,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违反各类危险物品的管理规定,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客观方面则表现为在生产和作业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不服从管理和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案中,发生事故当日二被告人根本没在厂,不存在管理与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的问题,这是两罪的主要区别所在,其范围有所不同。在生产中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事故的,与重大责任事故罪存在竞合关系,但是《刑法》第136条规定:对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是危险物品肇事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关于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的指导意见

卫生部 财政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卫 生 部

财 政 部 文件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卫农卫发〔2007〕253号


关于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财政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财务局: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包括统筹模式和具体补偿方案。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基础和核心。为进一步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和农民受益水平,逐步扩大农民受益面,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现就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逐步规范统筹模式
  根据各地试点经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模式主要有大病统筹加门诊家庭账户、住院统筹加门诊统筹和大病统筹三种模式。大病统筹加门诊家庭账户是指设立大病统筹基金对住院和部分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费用进行补偿,设立门诊家庭账户基金对门诊费用进行补偿。住院统筹加门诊统筹是指通过设立统筹基金分别对住院和门诊费用进行补偿。大病统筹是指仅设立大病统筹基金对住院和部分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费用进行补偿。各省(区、市)要加强对县(市、区)制定和调整统筹模式的指导,逐步将省(区、市)内的统筹模式规范到1-2种。
  二、合理制订补偿方案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主要包括起付线、封顶线、补偿比例和补偿范围等内容。新开展合作医疗的县(市、区)要在基线调查的基础上,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制订补偿方案,努力提高参合农民受益水平。已开展合作医疗的县(市、区)要在综合分析以前年度方案运行和基金使用等情况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农民医疗需求等因素,合理调整和完善补偿方案。各地要根据合作医疗基金收支情况,合理确定起付线、封顶线、补偿比例和补偿范围。合作医疗基金结余过多的县(市、区)要认真分析原因,有针对性地调整补偿方案,合理提高补偿比例、降低起付线。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调整,对乡、村两级医疗机构应根据机构功能和技术条件严格界定用药范围,原则上不能直接套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各地要在研究制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政策中,增加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范围的适宜的中医(含民族医)诊疗项目和中药(含民族药)品种,适当提高中医药服务的补偿比例,引导农民选择安全、有效、价廉的中医药服务。省(区、市)内各县(市、区)之间的补偿水平差异不宜过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近和筹资水平相当的地区补偿水平应相对统一。
  三、规范基金使用
  实行大病统筹加门诊家庭账户的地区,合作医疗基金主要用于建立大病统筹、门诊家庭账户和风险基金;实行住院统筹加门诊统筹的地区,合作医疗基金主要用于建立住院统筹、门诊统筹和风险基金;实行大病统筹的地区,合作医疗基金主要用于建立大病统筹基金和风险基金。合作医疗基金不宜再单独设立其他基金。
  四、明确基金补偿范围
  合作医疗基金用于参合农民的医疗费用补偿,应由政府另行安排资金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应列入合作医疗补偿范围。要研究采取适当方式将一些特殊病种大额门诊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补偿范围,根据当地一些特殊病种的平均患病率、次均门诊费用、年人均门诊费用等数据,合理确定具体的补偿病种、对象、标准和程序。
  对当年参加合作医疗但没有享受补偿的农民,可以组织进行一次体检,但要合理确定体检项目和收费标准,加强质量控制,并为农民建立健康档案,切实加强农民健康管理,发挥体检作用。设立家庭账户的地区,体检费用原则上从农民家庭账户结余中支出;实行门诊统筹的地区,可以从门诊统筹基金中适当支付。对医疗机构提供体检服务,要根据服务质量、数量和费用标准支付体检费用,不能采取直接预拨的方式。承担体检任务的医疗机构要给予一定的费用减免和优惠。
  为鼓励孕产妇住院分娩,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参合孕产妇计划内住院分娩给予适当补偿,对病理性产科的住院分娩按疾病住院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开展“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的地区,孕产妇住院分娩要先执行项目规定的定额补助政策,再由合作医疗基金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对于其他政策规定费用优惠的医疗项目,应先执行优惠政策,再对符合合作医疗补偿范围的医疗费用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给予补偿。上述合计补助数不得超过其实际住院费用。
  五、规范住院补偿
  住院费用实行按比例补偿的地区,对由县、乡两级医疗机构提供服务的,原则上不再实行分段补偿,已经实行分段补偿的,要逐步减少分段档次。由县以上医疗机构提供服务的,可实行分段补偿,但不宜档次过多。要合理拉开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起付线和补偿比例,引导病人到基层医疗机构就诊。住院补偿起付线可按照本地区同级医疗机构上一年度次均门诊费用的2-4倍设置,中西部地区乡级医疗机构起付线原则上不超过100元。乡、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补偿比例应从高到低逐级递减。对参合农民在一年内患同一种疾病连续转院治疗的,可只计算其中最高级别医院的一次起付线。封顶线应考虑当地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实际情况合理设置,以当年内实际获得补偿金额累计计算。住院费用实行按病种付费方式的地区,要加强对病种确认和出入院标准的审核和管理。
  六、加强门诊补偿管理
  门诊补偿分为家庭账户和门诊统筹两种形式。实行门诊家庭账户的地区,要研究改进和规范家庭账户基金使用和管理,使大多数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直接受益。家庭账户基金由家庭成员共同使用,用于家庭成员门诊医药费用支出,也可用于住院医药费用的自付部分和健康体检等。家庭账户基金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但不得用于冲抵下一年度参加合作医疗缴费资金。实行门诊统筹的地区,要合理制定补偿方案,明确门诊补偿范围,设定补偿比例,引导农民在乡、村两级医疗机构就诊。要严格控制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外医药费用,加强门诊医药费用控制,并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和农民就医行为的监督管理。
  七、提高基金使用率
  当年筹集的合作医疗统筹基金结余一般应不超过15%。在调整完善统筹补偿方案之前,当年基金结余或历年基金累计结余较多的地区,县级合作医疗管理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酌情组织开展二次补偿,提高基金使用率。在开展二次补偿时,应主要对当年得到大病补偿的农民普遍进行再次补偿,不能只对少数农民进行补偿,同时,要做好二次补偿的组织宣传工作,避免引起参合农民不必要的待遇攀比。
  八、完善转诊和结算办法
  按照简化程序、方便群众的原则,完善农民转诊和报销补偿办法。原则上农民在本地县、乡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不需办理转诊手续,医疗费用补偿提倡定点医疗机构垫支或现场报销的方式。农民到县外就医也要简化转诊手续和医疗费用补偿审批程序。各省级、市(地)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协助县级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确定省级、市(地)级定点医疗机构,规范农民县外就医行为,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在一些农民工集中生活的城镇地区,农民工输出地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应与输入地有关部门协商,指定参加合作医疗农民工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并签订协议,方便农民工就近看病就医,为外出务工的农民提供良好服务。
                           卫生部(章)
                           财政部(章)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章)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