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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07 14:42:4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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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潭政办发〔2004〕31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
《湘潭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六月二十二日


湘潭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调控市场价格总水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规范和完善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湘政发〔1995〕1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03〕48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在市物价局设立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价格调节基金的统一征收与管理。
第三条 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范围及标准。
1、对宾馆、旅社、招待所等经营单位按住宿营业收入的3%征收价格调节基金,不得直接向消费者征收。
2、对国家管价的商品和经营服务项目,按照管价权限,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采取特殊价格政策,企业生产经营获得的利润,按一定的比例转入市价格调节基金。对自来水征收价格调节基金,按每吨价内征收0.02元执行,此项基金委托市自来水公司在收取水费时一并征收,收入单独立帐,并在次月5日前将所征基金及时全额缴入市财政专户。
3、对事业性收费按收费金额征收3%(其中幼儿园和各类学校学历教育收费、车辆通行费、过渡费等事业性收费免征。免征范围不包括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向学生收取的办学经费以及各种短期培训收费)的价格调节基金。
4、对休闲娱乐业(包括营业性歌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酒吧、茶座、桑拿、洗浴、美容美发、健身、按摩、网吧、游艺室、棋牌室等休闲场所)按营业收入的2%征收价格调节基金,不得直接向消费者征收。此项基金由市物价局委托雨湖区、岳塘区物价部门按规定权限划块直接征收,所征基金直接缴入市财政专户。
5、对中央和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驻潭企业(包括办事处、营业部等)按核准人数(包括在职职工、合同工,不包括离退休职工、临时工)每人每月征收2.5元价格调节基金。此项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由市征管办发出书面通知,被征单位接到通知后,在一个月内将应缴金额如数缴入市财政专户。
第四条 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
1、价格调节基金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征收,具体征收方式,可由同级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办公室直接征收,也可委托其他部门代征。
2、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收取事业性收费的单位,由市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办对其直接征收价格调节基金。
3、市管公办民助、民办公助及民办中学由市价格调节基金办直接征收,其他同类学校按地域管辖范围委托当地物价部门代为征收,征收收入按五五比例分成。
第五条 价格调节基金的管理与使用。
1、价格调节基金应按照收支脱钩的管理要求,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入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国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2、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支配权属市人民政府。使用时,由使用部门或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市价格调节基金办会同财政部门对用款项目进行考察,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财政部门执行。
3、价格调节基金主要用于市场价格调控、受灾期的"菜篮子"工程扶持、规范市场价格秩序以及相关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业高新科技项目开发等。价格调节基金应建立滚存使用机制,在确保当年基金征收额40%以上用于积累的前提下,有重点、有计划地投放使用。
4、价格调节基金征管业务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预算管理和实际征管情况,在价格调节基金中予以安排,按季拨付,年终结算。
5、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应使用湖南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基金票据。
6、价格调节基金纳入预算管理后,各级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办公室要认真做好价格调节基金收支辅助台帐,每季与财政部门核对帐目。同时,要对重点扶持项目及分期投入项目建立项目库,实行跟踪管理。
第六条 价格调节基金被征单位的列支。
住宿营业单位、休闲娱乐单位以及其他生产(服务)企业交纳的价格调节基金列"管理费用"。从事业性收费中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在事业支出中列支。
第七条 凡运用价格调节基金补贴、扶持生产经营的商品,应主要供应本地市场,其价格应报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一般应低于市场价格5-10%。
第八条 监督检查。
1、各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价格调节基金的收支管理和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市对县(市)区的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情况,每年进行一次专项检查。
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价格调节基金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2、对不按规定使用或截留、挪用价格调节基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上一级价格、财政部门应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其限期改正,直至收回价格调节基金,取消其使用资格,并按有关法规政策予以处罚。
3、违反市人民政府规定,擅自扩大价格调节基金征收范围或提高征收标准的,按乱收费行为查处。
第九条 各县(市)区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工作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潭政办发〔2002〕26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政府


广府发〔2005〕18号
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广元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九月八日



 广元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城镇规划区范围内从事户外广告设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道路、桥梁、广场、绿地、机场、车站、港口、水域等公共场所和建(构)筑物上,利用文字、图像、实物造型、气体填充物等表达方式,设置、张贴、悬挂的广告。
  第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工商、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必须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坚持安全第一、美化城市的原则,不得影响城市景观和城市公共设施功能。 
    户外广告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用字规范。
  第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商、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结合城市风貌规划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草案应征求文化宣传主管部门、广告专业团体和广大市民的意见、建议。
  新设置户外广告,必须先行对广告设置的内容、发布的方式进行统一规划,再批准实施。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划分设置区和禁止设置区。在禁止设置区内,不得设置任何形式的户外广告。
  第七条 在户外广告设置区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国家机关、军事机关;
  (二)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三)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四)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安全的;
  (五)利用行道树或损坏绿地的;
  (六)损害市容市貌的;
  (七)妨碍生产或人民群众生活的;
  (八)在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设施上。
  第八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制作和安装,应当符合相应的技术、质量标准;
  (二)不影响单位、住户的安全及通风采光;
  (三)伸出式户外广告,外挑距离不超过1.5米,且不超过道路红线,底边距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小于5米,高度不超过建筑屋顶;
  (四)设置屋顶广告,高度不超过6米,宽度不超过建筑物两侧墙面;
 (五)城区内一般不得设置柱式广告塔,经批准设置的单侧间距不小于1000米;
  (六)户外广告配置夜景光源的,其灯饰设施不得与道路交通标志、信号相近似,不得造成光污染。 
  第九条 非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权一律实行市场化配置。具体办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政府批准后实施。
  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实行有偿设置。
  第十条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申请书;
  (二)场地、设施使用权证明和广告合同;
  (三)广告设施设计图;
  (四)依法应提交的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户外广告发布者的资格以及是否符合户外广告总体设置规划等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批准的位置、形式、规格进行设置,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更改的,应当按申请设置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施建设竣工后,必须组织验收,并在验收合格后15日内将验收资料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户外广告设施闲置期间应当以公益广告进行覆盖。
  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设施建成后,设置者可以自己使用,也可以通过出租、有偿出让等方式依法转让使用权,但法律、法规、规章禁止转让的除外。
  第十五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安装牢固,确保安全,不得损害市容市貌,保持完整、美观。
  设置单位应当加强管理,定期维修、清理,确保完好整洁,损毁严重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拆除。 
  第十六条 依法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和损坏。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批准设置期限不超过1年,使用期满后,必须由设置者自行拆除。需要延长的应当在使用期满前15日内向审批部门办理延期手续。
  临时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不超过10日,使用期满后由设置者自行拆除。
  第十八条 在城市建筑物、公用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等,需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保持完好、整洁,设置期限届满后,必须立即清除。
  第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根据《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42条之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违法个人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和经营者可以并处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未经批准,擅自在城市建筑物、公用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的,或户外广告设置期限界满后不立即清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根据《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40条之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纠正,情节严重的处以5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户外广告残缺、破损、污秽、脱色和散塌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根据《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41条之规定除责令其采取补救措施外,可视情节给予警告,对违法个人可处100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和经营者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由于设置者的过错,导致户外广告设施坠落、倒塌等造成他人损害的,设置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和失职渎职的由有关部门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就设置户外广告的申请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以及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商务部关于统一使用加工贸易电子联网审批管理系统的通知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统一使用加工贸易电子联网审批管理系统的通知

商机电函[2003]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哈尔滨、长春、沈阳、南京、广州、成都、西安、武汉市外经贸委,深圳市经贸局:

  为落实国务院领导关于加工贸易实现联网监管的指示精神,尽快实现商务部加工贸易审批管理系统与各相关管理部门监管系统的联网,简化企业程序,提高加工贸易审批管理的效率,完善审批系统的统计分析和汇总功能,动态掌握加工贸易变化趋势,我部决定从2003年9月10日起,全国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机关(下称审批机关)和各类加工贸易企业(下称企业)统一试用网络版加工贸易电子联网审批管理系统(下称新审批系统)上报和审批新的加工贸易合同,10月1日起正式使用。审批机关和企业免费使用新审批系统,免交商务部网络使用费和系统运行维护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新审批系统

  新审批系统采用网上上报申请数据和网上审批的方式。企业通过互联网进入外经贸专网,将数据报送到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下称电子商务中心)数据库(下称中心数据库),审批机关通过专网,从中心数据库读取企业的上报申请数据,审批后的数据返回到中心数据库;企业从中心数据库了解审批结果。

  新审批系统在审批端和企业端采用了新格式的《出口制成品及对应进口料件消耗备案清单》,新增了《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申请表》、《国产料件申请备案清单》、《出口制成品及对应国产料件消耗备案清单》、《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备案申请表》和《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批准证》。

  二、新审批系统的数据查询功能

  新审批系统完善了数据汇总分析功能和组合查询功能,并设置了查阅的专用网址(http://jmsa.ec.com.cn/jmsa/index.htm)。各级审批机关可根据权限范围,查询本审批机关及其下属机关的全部审批汇总数据。

  三、新审批系统安装和应用培训

  各审批机关和企业的系统操作人员培训,由各省级审批机关会同电子商务中心或其代表处负责完成;各级审批机关的新审批系统安装由中心或其代表处负责完成。中心及其驻当地代表处要密切配合各审批机关,做好技术支持和服务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和手段,保障系统的正常运行。9月底,由机电司、信息化司牵头组成联合调查组,赴主要省市听取管理机关和企业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为全面推广应用做好准备。

  四、关于系统安全设置

  由于企业是通过公网进入电子商务中心内部数据库,决定采用通行的"安全认证证书"形式保证系统数据库的安全性。"安全认证证书"介质可由企业自行提供,或由企业委托电子商务中心无偿代购。"安全认证证书"统一由电子商务中心一次性制作(一周内完成)并提供企业永久使用,不收取任何费用。

  企业安全认证证书信息采集采取网络投送、用户密集地区现场办公及纸面报送三种方式。各审批机关负责通知属地企业限时完成报送相关材料。现场办公的,由所在地加工贸易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电子商务中心或其驻当地代表处配合完成。制作完成的证书应尽快发送至用户手中。

  五、关于旧审批系统历史数据的转换

  在推广新电子审批系统的同时,做好新旧审批系统数据的转换工作。首先由电子商务中心编制转换程序,并经测试后,对各个审批机关旧版的审批数据进行转换,导入新系统的数据库备用。具体操作方案另行通知。

  为保障加工贸易审批业务的平稳过渡,对仍在使用JM2.0版执行的加工贸易合同,审批机关的JM2.0版程序须保留至合同执行完毕。

  地方审批机关自编程序的数据,由电子商务中心协助编制,专用程序并负责转换后导入新审批系统数据库。

  六、加快我部加工贸易电子联网审批管理系统升级换代,为联网打好基础

  为做好与企业、部外相关管理部门以合同为单位的加工贸易系统联网监管准备工作,我部有关单位将征求部内外有关单位的意见,加快现行加工贸易电子联网审批管理系统升级换代,争取尽快实现与部外单位的全面联网。

  各级审批机关在新审批系统应用过程中有任何问题或建议,请及时与我部(机电司)联系;有关技术问题,请与电子商务中心或其代表处联系(电子商务中心技术支持电话:010-67870108,67800287/0223/0432/0461)。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2003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