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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华社系统所属企业和经营单位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05 06:27:3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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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华社系统所属企业和经营单位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华社系统所属企业和经营单位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1994]98号

1994-12-1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现将新华社系统所属企业和经营单位缴纳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1994年1月1日起,新华社系统所属企业和经营单位,均应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和经营单位为纳税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缴纳所得税。
  二、新华社系统所属企业和经营单位的所得税,由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三、鉴于新华社事业经费的特殊预算管理体制,新华社系统所属企业和经营单位缴纳的所得税,在1995年底以前,由中央财政根据所得税入库情况,按季返还新华社总社。实行返还的企业仅限于(87)财税字038号文件中规定的范围。
  四、所得税的具体返还办法按(94)财预字第05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转发地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和考核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厅


转发地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和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事业、企业单位,驻和各单位、部队,各群众团体:
为贯彻2005年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关于严厉打击违法排污企业,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的讲话精神,落实中央纪委五次全会要求,解决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环境污染问题,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自治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和考核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05〕128号)要求,地区环保局、发计委、经贸委、监察局、工商局、司法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了《和田地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和考核办法》,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五年八月九日


全国爱卫办关于启用《国家卫生城市信息管理系统》的通知

全国爱卫办


全国爱卫办关于启用《国家卫生城市信息管理系统》的通知
全爱卫办发[200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办公室:
为了加强对“国家卫生城市”的监督管理,提高创建工作水平,全国爱卫办组织开发设计了《国家卫生城市信息管理系统》(下称《信息管理系统》)软件,定于2002年启用。为了确保该软件正常运转,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为了及时掌握各“国家卫生城市”对该软件的使用情况及存在的问题,请各“国家卫生城市”于2002年4月底以前,按照2001年在无锡举办的《信息管理系统》软件应用培训班的要求,将2000年度的数据试填报我办。填报时,请将数据库压缩文件拷贝在3.5英寸软盘上,与数据报表一并上报。
2002年12月底前,请按照要求正式上报2001年数据。
二、自2003年起,各“国家卫生城市”应于每年3月底以前,按照《信息管理系统》软件的要求上报上一年的有关数据。
三、自2003年起,凡是申报“国家卫生城市”的城市,在上报有关书面材料的同时,必须按照《信息管理系统》软件的要求填报上年有关数据。
四、各“国家卫生城市”,在按照上述要求将有关数据上报我办的同时,也应将有关数据上报省级爱卫办。
启用《信息管理系统》软件,对于提高创建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水平,促进城市间相互学习与交流,推动创建卫生城市活动深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希望各地尤其是各“国家卫生城市”对该软件的使用工作给予密切配合,提供必要的条件(有关软件使用配置要求见附件),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顺利运行。我办每年将对软件使用情况进行通报。


二00二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