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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的决定

时间:2024-06-26 14:30:1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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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的决定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关于修改《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的决定
   

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的决定》于2004年7月30日经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八条第三项修改为:“?穴三?雪省有关部门需要设置部门档案馆的,由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筹规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删除第(四)项。
二、第十二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应当包括对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的验收;重大科研项目的鉴定应当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
三、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出卖。需要向国内组织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出卖其复制件的,须经省级以上主管机关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赠送、交换、出卖非国家所有的档案或者赠送、交换、出卖档案复制件,必须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者其他公民的利益。”
四、第三十二条第(三)项修改为:“(三)重点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未对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进行验收的,或者重大科研项目的鉴定未建立完整技术档案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防政办发〔2010〕1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组成部门,驻港各单位:
《防城港市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七日


防城港市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改善城市环境,减少城市污染,加快建筑业技术进步和生产方式转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散装水泥管理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2003年第1号令),自治区经贸委、公安厅、建设厅、交通厅《转发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桂经资源〔2008〕20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使用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桂建科字〔2001〕4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城区内生产、供应、运输、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预拌混凝土,是指用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成分按一定比例经集中计量拌制后,由专用运输车辆运输,以预拌形式提供给建设工程使用的混凝土。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市政公用设施、公路、桥梁、水库、堤坝、人防等工程。
第五条 市住建委负责预拌混凝土的管理、指导协调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市本级预拌混凝土发展规划和建设布点,并根据城市发展需要适时调整预拌混凝土发展规划布局。
(二)负责预拌混凝土生产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定期考核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人员素质、工艺条件、技术装备、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等。
第六条 本市城区内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设置应当纳入城市规划,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方针。严禁在风景名胜区、城市文化街区和城市主要街区设立预拌混凝土搅拌站。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的布点按《防城港市预拌混凝土行业发展规划》执行。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在项目开工前,应当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用地或临时用地申请,并按规定办理用地相关手续。临时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用地要遵循少占好地,避免占用耕地的原则。
第七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向市住建委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文件:  
(一)企业设置申请书;  
(二)企业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经批复的环境影响报告表(书);    
(三)企业章程;  
(四)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以及生产工艺流程图;  
(五)各类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  
(六)其它有关资料。      
第八条 市住建委收到拟设置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申请书后,会同市发改、工信、国土、环保、质监等部门进行审核,提出会审意见。
第九条 新设立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申请办理《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证书》,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条 凡在本市城区内经批准设立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取得《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预拌混凝土的生产和经营活动。未取得《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证书》的,不得从事预拌混凝土的生产和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第十二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如有变更,应到有关证书核发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如歇业、转产、破产或因故终止营业,应到有关证书核发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并上缴有关证书。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向不具有《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证书》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购买预拌混凝土。
第十四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不得在施工现场自行搅拌混凝土使用:
 (一)重点建设工程、水利防洪工程、市政工程、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成片开发的住宅小区;
 (二)建筑工地位于人群密集的居民生活区、学校内的建筑工程;
 (三)一次性浇筑混凝土总量在10立方米以上(含10立方米)的其他建设工程。
第十五条 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与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签订供需合同,注明供应数量、设计标号、起讫日期和其他技术参数、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有关内容。
第十六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严格履行供货合同,做到按时、保质、保量提供预拌混凝土。不得拒绝供应小批量预拌混凝土。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取得《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证书》的预拌混凝土企业,擅自生产和销售混凝土的,由市住建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公布)第六十五条规定,依法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十八条 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预拌混凝土及其制品的,由相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第四十九条规定,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使用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预拌混凝土及其制品的,由相关部门按职责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64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和运输应符合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的要求。加强对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的管理,保证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车况良好、车容整洁、行车安全,防止污染城市环境,杜绝沿途撒漏混凝土。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应当在配备沉淀池规定场地集中冲洗,不得将冲洗车辆的污水直接排入下水管道和城区河道内。
第二十一条 对于紧急工程所需的预拌混凝土,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服从市住建委的统一调度。
第二十二条 预拌混凝土的价格,应当按照自治区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的有关规定和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定期公布的材料市场价格或由供需双方合同约定。
第二十三条 按本办法第四条、第十四条规定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报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
  (一)因建设工程的特殊需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无法生产或无法满足使用的;
(二)因道路交通原因,运送预拌混凝土的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三)其它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的。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允许在建设施工现场进行搅拌混凝土的,应当遵守有关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由相关部门按职责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的决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号)第十五款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其现场搅拌的混凝土量处以每立方米3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
第二十六条 预拌混凝土在本市城区使用,城区外采取分期实施、逐步推开的办法。具体实施细则由市住建委制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条款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提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九条 上思县、东兴市预拌混凝土的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计委、国务院经贸办关于印发《房间空调器“八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国家计委 国务院经贸办


国家计委、国务院经贸办关于印发《房间空调器“八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国家计委、国务院经贸办



轻工部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务院生产办关于控制若干长线产品和热点产品建设项目审批请示的通知》(国发〔1992〕17号)和国家计委、国务院生产办《关于制止房间空调器盲目发展的通知》(计轻纺〔1991〕1768号)的精神,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拟订了
《房间空调器“八五”发展规划》,经商有关部门,我们认为该规划基本可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执行。
规划提出“八五”期间空调器市场总需求量约为800万台(含出口),其中一九九五年需求量约为250万台,是较切合实际的。目前我国空调器的总生产能力已远超过“八五”末市场需求,因此各地区不要再上新的厂点,现有企业未经国家批准也不得以改造名义扩大生产能力,以
制止进一步盲目发展,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今后国家对空调器整机生产企业不采取定点办法,主要通过控制压缩机的生产规模和进口数量以及其它行政的、经济的、技术等手段,促进空调器生产企业通过竞争实现优胜劣汰,以引导空调器行业健康发展。
对空调压缩机,国家确定上海、西安、沈阳、广东四个生产点,其总生产能力已能满足市场需求,今后一段时间内不再增设新点。

附:房间空调器“八五”发展规划
一、行业现状和问题
(一)行业现状
我国房间空调器(以下简称空调器)生产始于六十年代初期,受生产力发展水平和消费政策的制约,行业发展缓慢,且没有形成规模。改革开放以来,空调器行业在市场需求不断扩大的形势下稳步增长(见表一),产品的规格、品种、质量也向前跨出了一大步。空调器产量从1981
年的1.28万台上升到1991年的59.6万台,增长了近47倍。随着气候趋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空调器工业的规模日益扩大,到1991年全国空调器生产企业约80余家,总生产能力约为350万台/年,其中生产计划内企业27家,总计能力150万台/年。近两
年来,高效节能空调器的出现,使空调器成为家电产品中新的消费热点。
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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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份 | 81 | 82 | 83 | 84 | 85 | 86
------|-----|-----|-----|-----|-----|-----
产量(万台)| 1.28| 2.44| 3.45| 6.12|12.28|8.87
------|-----|-----|-----|-----|-----|-----
年 份 | 87 | 88 | 89 | 90 | 91 |
------|-----|-----|-----|-----|-----|-----
产量(万台)|12.16|24.35|37.39|24.1 |59.64|
------------------------------------------

国内空调器产品主要有:窗式和分体式。功能主要有:冷风型空调器、热泵型空调器、电热型空调器等。空调器的制冷量在9000W以下,其中以500~3500W的产品为主。
(二)存在的问题和差距
空调器行业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1.厂点多,生产批量未达到经济规模。1991年生产量在4万台以上的只有二家,产量在2万台以上的有十几家,大多数企业产量只有几百~几千台,与其最佳经济规模30~50万台/年(双班)相差甚远。
2.空调器压缩机生产能力小,不能满足行业发展的需要。目前国内唯一生产企业西安114厂设计能力为40万台/年,实际产量约为设计能力的1/2,而且规格不全。
3.国内缺乏产品开发、系统优化、新技术研究的基础和实力。
4.单台成本高,经济效益差,在国际市场上缺乏竞争能力。
二、市场预测及行业发展趋势
(一)国内市场
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空调器作为消暑保健型高档耐用消费品开始进入家庭。尤其是南方,空调器已成为九十年代家电产品新的消费目标。今年一季度,空调器产量比去年同期增长了3倍。据初步预测,1992年空调器产量将超过120万台,比去年增长100%以上,1
991年底全国城镇居民空调器普及率只有0.71%。预计,“八五”期间,空调器的产销将进入发展时期,尤其是随着国家产业结构的调整和运用市场机制推动企业的技术进步,第三产业将会有一个较大的发展,空调器的供需也会有一个持续、稳定的增长,现经11个省、市预测,综
合分析后预计“八五”期间市场总需求量约800万台,其中包括出口50万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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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份 |91|92 |93 |94 |95
-------|--|---|---|---|----
需求量(万台)|70|120|160|200|250
---------------------------
(二)国际市场
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空调器的需求日益扩大,尤其是近年来全球气候转暖,促进了空调器行业的发展。1990年世界空调器产量达到1470万台,其中日本产量为720万台,占世界产量的一半,美国509万台,位居第二。据测算,世界空调器需求量从1980年到1990
年,平均每年以3.4%的速度增长,预计1995年世界空调器产量将达2000万台以上。
在发达国家和地区,空调器的普及率较高,增长较快。日本1970年普及率仅为10%,1991年达68.1%;欧美发达国家和地区也已达到70%以上。据分析,随着世界经济发展,九十年代空调器需求年递增率在5—10%之间,市场前景广阔;同时世界空调器压缩机需求
量急剧上升,日本、美国、意大利等主要生产国竞相在国外建设空调器及压缩机厂,扩大生产,满足国内外市场需求。这为我国空调器的发展提供了市场良机,预计空调器的出口将会扩大。“八五”期间我国空调器出口计划见下表:
-------------------------
年 份|91|92|93|94|95|合计
------|--|--|--|--|--|---
计划(万台)|2 |5 |8 |15|20|50
-------------------------

“八五”期间预计出口空调器近50万台。
从世界空调器技术发展趋势看,空调器产品消费结构仍以窗式、分体式为主,且电子技术已大量的应用到空调器产品中,使得空调器无论在使用性能、舒适性、低噪音等方面都有了较大的发展。空调器的新产品从市场销售以及世界各大公司的产品开发看,主要有以下几大类型:
1.冷热泵型多功能控制;
2.变频机组;
3.低噪音设计。
随着空调器市场的发展,压缩机新技术的应用日益扩大,滚动活塞型压缩机依然是目前世界空调器匹配的主要机种,但从技术发展角度看,双气缸旋转式压缩机、涡旋式压缩机将成为换代产品;同时,变频技术、蓄热型压缩机技术的应用也将带动空调技术的发展。
从国外空调器发展规模看,企业的经济规模均在100万台/年以上,考虑到我国的经济发展,从生产、工艺、装备水平的选择和分析,经过经济分析比较,确定我国空调器生产的合理经济规模为30—50万台/年。
三、空调器“八五”发展规划的基本思路、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空调器“八五”发展思路
从分析市场需求入手,在充分研究市场规律的基础上,强化宏观调控能力,利用经济杠杆、技术进步、质量标准等推动企业走向市场;以市场竞争机制推动空调器生产优胜劣汰;以控制空调器压缩机这个关键部件为核心来协调产销平衡,重点支持上海和西安两家大型压缩机企业的改造
和建设,高起点的引进与开发创新并举。重点利用长江三角洲地区和珠江三角洲地区的基础和优势,通过实行股份制,将整机与关键零部件联合起来,加速发展高效节能节材无污染的空调器,在市场竞争中创名牌,形成几个空调器企业集团,提高零部件和整机生产的集中度,适应产品国际
化竞争。
(二)指导思想
通过高起点的技术引进,组织消化吸收,调整企业结构、产品结构,发展经济规模,在质量第一的基础上,立足国内,加快高效节能空调器的发展,积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扩大产品出口。
(三)发展目标
1.生产能力
根据市场分析,“八五”期间我国空调器总需求量约800万台左右,1995年需求量约250万台。
空调器压缩机生产能力考虑到维修需要,应大于空调器实际生产量15%—20%,“八五”末形成总生产能力320万台(套)。
2.产品结构
目前我国空调器产品主要是冷风型窗式,热泵型分体式,为适应市场多层次的需求,应大力开发多能源、变频、遥控和智能型空调器。适当发展一机多挂机组。
3.技术发展目标
A、IEC(国际电工委员会)、ISO(国际标准化组织)组织生产,按IE工程原理,加强管理,努力提高产品质量,创出一批国际名牌产品。
B、推广“三化”(标准化、系列化、通用化),实行专业化生产,建立专业化生产体系。
C、加强国产化协调、服务工作,加快零部件的国产化。在引进技术、消化吸收的基础上,提高自身的设计开发能力。
D、大力发展高效节能空调器,制定出不同类型的节能型空调器技术经济指标,主要指标有能效比、冷重比和噪音,以推动产品技术进步。对名义制冷量<2500W的空调器其能效比暂定为不低于2.9,冷
重比不低于58W/K ,室内侧噪音小于51分贝,室外侧噪音小于58分贝。
E、提高热交换器和压缩机的质量水平及性能,其中热交换器换热效率提高10%;压缩机的COP值由2.4—2.6提高到2.8—3.1,努力开发双气缸旋转式压缩机,加快涡旋式压缩机的实用化进程,以推动空调器的节能降耗。
F、积极开展国际间的技术交流,把国外的新技术与国内的产品开发结合起来,优化整机设计。
G、加速新工质和混合工质研究,减少对大气层的污染。
4.项目建设布局原则
A、空调器压缩机
根据行业发展的需要,在“八五”期间建设4个具有相当规模的压缩机厂,国家重点支持上海、西安空调压缩机厂的建设和改造,并相应地建立压缩机开发中心,对沈阳、广东空调压缩机厂的改造按国家批准的能力由地方投资建设。
在国产压缩机生产能力形成之前,适当进口散件及成品,以补充市场空缺。
B、空调器总装厂
鉴于现有空调器生产能力已超过“八五”末的市场需求,因此,各地不得再上新点,对现有空调器总装厂应在国家政策和行业规划指导下,通过市场竞争、优胜劣汰,逐步形成几家空调器企业集团,上规模,上水平,逐步赶上国外先进水平。并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以主导行业的发展
,带动相关产业的技术进步。
四、配套政策和措施
(一)轻工业部是空调器及其压缩机的行业为主管部门,要对全行业加强管理。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计委、国务院生产办计轻纺〔1991〕1768号“关于制止房间空调器盲目发展的通知”及其他有关方针政策,引导行业健康发展,制止重复建设。凡违反上述文件精神,不经审批,自行建设的项目,国家不给列入生产计划,不分配压缩机指标。
2.对空调器整机实行安全认证制度,完善管理方法,加强市场监督。
3.整顿市场秩序,对进口空调器压缩机严格执行商检认证标志,防止非法压缩机的进口冲击国内市场。
4.1992年完成空调器各种零部件标准的制定及空调器整机的产品分等分级标准制定工作,并对空调器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5.加强质量监督,逐步建立产品抽查、舆论监督、消费者评议等多层次、多方式的质量管理体系,鼓励名优产品打入国外市场,创国际名牌。
(二)运用经济杠杆,促进有条件、基础好、质量优的企业发展规模经济,降低成本,提高市场竞争力。
1.对空调器整机厂的技术改造,原则上中央不投资,而只对关键零部件压缩机通过股份制的形式使整机厂与核心零部件企业相互联系起来,实现规模效益。
2.按照扶优限劣的原则,在年度生产计划和压缩机指标的分配上,重点支持质量好、批量大、产销率高、节能和经济效益好的企业。
3.加强工贸协作,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协调整机出口价格,特别是在引进压缩机的生产技术和设备方面,加强“统一归口,联合对外”的指导,实行技贸结合。
4.适应外贸体制变化,进一步调整出口政策,对空调器出口目前实行“出一奖励一台压缩机”的政策,轻工业部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研究后,进一步提出鼓励扩大出口的方案和措施。
5.要严格加强进口管理,打击非正常渠道进口的措施。
(三)加速建立空调器及其压缩机开发中心,提高行业发展的动力。
1.以上海和西安空调压缩机厂为核心,结合技术引进,优先引进优化设计软件,建立空调器压缩机科研开发中心,提高产品开发能力。
2.开展节能空调器柔性研究,完善柔性研究室,用其科研成果推动行业的技术进步,加快产品的更新换代。
3.宣传贯彻国际IE工程原理,提高企业素质,保证产品质量的稳定性。
4.对空调器及其零部件生产关键设备的消化吸收,要重点突破攻关,逐步改变我国空调器装备完全依赖进口的局面。



1992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