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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中国经济法律技术援助项目)

时间:2024-05-19 21:47:3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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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中国经济法律技术援助项目)

中国 国际开发协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


(中国经济法律技术援助项目)
(签订日期1994年11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借款人”)与国际开发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于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一日签订本协定。
  鉴于借款人对本协定“附件2”所述的项目的可行性和优先性感到满意,要求协会对本项目提供资助;
  鉴于协会同意,特别是以上文为基础,按照本协定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本信贷;
  因此,本协定缔约双方现协议如下:

  第一条 通则;定义
  1.01节 协会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实施的《开发信贷协定通则》(以下简称“《通则》”),在删除其3.02节最后一句后,构成本协定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02节 本协定中所使用的若干词汇,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其词义均按《通则》中的定义解释,下列新增词汇,则具有以下词义:
  (a)“执行机构”系指借款人或其他法律实体实施具体分项目的某个部门或机构。
  (b)“财政部”,系指借款人的财政部及其任何继任者。
  (c)“专用账户”,系指本协定第2.02节(b)段(i)款中提及的账户。
  (d)“分项目”系指项目A部分和B部分执行的具体技术援助项目。

  第二条 信贷
  2.01节 协会同意按照本开发信贷协定中规定或提及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一笔以多种货币计算的总额相当于六百九十万个特别提款权(SDR6900000)的信贷。
  2.02节 (a)本项信贷资金可根据本协定“附件1”的规定,从信贷账户中提款,用于支付已发生的(如协会同意,亦可用于支付将发生的),附件2所述的,本项目所需的、并且应从本信贷资金中支付的货物及服务的合理费用。
  (b)为实现本项目的目标,借款人应以协会满意的条款和条件,(包括防止用于抵债、没收或抵押的适当措施)在一家银行开设并保持一个单独的美元专用存款账户,该专用账户中款项的存入和支出,均应按照本协定“附件5”的规定进行。
  2.03节 提款截止期应为一九九九年六月三十日,或由协会另定的更晚的日期。协会应及时将该更晚日期通知借款人。
  2.04节 (a)对于尚未提取的信贷本金,借款人应按协会于每年六月三十日所确定的年率,--该年率不得超过0.5%--按时向协会交付承诺费。
  (b)承诺费应:(i)自本协定签订日后六十天(即起算日)开始计算,至借款人从信贷账户中提取每笔款额或注销款额之日止;及(ii)按起算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六月三十日所规定的年率或按上述(a)段的规定不时确定的年率计算。在每年六月三十日所确定的年率均应从本协定2.06节所规定的该年的下一个支付日起适用。
  (c)承诺费应:(i)在协会合理要求的地方支付;(ii)在支付上不受借款人施加的或借款人领土内的任何规定的限制;及(iii)根据《通则》4.02节,按本协定选定的货币,或按该条款随时指定或选定的其他一种或几种合格的货币支付。
  2.05节 对于已经提取、尚未偿还的信贷本金,借款人应按百分之零点七五(0.75%)的年率,按时向协会交付手续费。
  2.06节 承诺费和手续费应每半年交付一次,交付日为每年的四月一日和十月一日。
  2.07节 (a)根据下列(b)段和(c)段,借款人应从二00五年四月一日起至二0二九年十月一日止,每半年偿还一次信贷本金,偿还日为每年的四月一日和十月一日。截止二0一四年十月一日,每期偿还款额,包括该期应付款额,应为本金的百分之一点二五(1.25%),此后每期偿还额应为本金的百分之二点五(2.5%)。
  (b)当(i)协会所确定的借款人以一九八五年美元不变价格计算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连续五年超过790美元,及(ii)银行认为借款人已具有使用银行贷款的偿债信誉时,协会可以在经过协会执行董事们的审查和批准以及适当地考虑了借款人的经济发展之后,修改上述(a)段的分期偿还条款--要求借款人每期偿还该期原应付本金款额的两倍,直至信贷本金全部偿还完毕。如果借款人要求以协会同意的年利率对已提取尚未偿还的信贷本金支付利息,以此来替代在部分偿还期或全部偿还期增加偿还金额的方法,协会可以按要求更改上述修改条款,但这需以下述为条件:即协会认为该更改不会改变根据上述修改后的偿还条款所获得的优惠成份。
  (c)如果协会在根据上述(b)段对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后的任何时候确信借款人的经济状况严重恶化,则一旦借款人提出修改条款的要求,协会即可进一步修改偿还条款以使其符合上述(a)段所提供的分期偿还安排。
  2.08节 为实现《通则》4.02节之目的,特确定美利坚合众国的货币为规定货币。

  第三条 项目的执行
  3.01节 (a)借款人申明对实现本协定“附件2”中所述的本项目的各个目标的承诺,为此,借款人应通过财政部执行项目的C部分并:
  促使各执行机构在财政部的监督和指导下,以应有的勤奋和效率,按照适当的立法、培训和管理方法执行本项目的A、B部分,并应及时地按照需要提供项目中这些部分所需的资金、设施、服务和其他资源。
  (b)借款人不应仅仅只遵守本节(a)段的规定,并且除非借款人和协会另行同意,借款人还应根据本协定“附件”所规定的“执行计划”实施项目的B、C部分。
  (c)不仅仅限于本节(a)段的规定,除非借款人和协会另行同意,借款人还应根据本协定“附件4”规定的“执行计划”实施本项目。
  3.02节 除非协会另行同意,凡本项目所需的并将由本信贷资金支付的货物及咨询服务的采购,均应按照本协定“附件3”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 财务约文
  4.01节 (a)借款人应根据健全的会计惯例,保留或促使保留充分反映其负责实施本项目或项目的任何部分的部门或机构就本项目进行的业务活动、资源配备和费用支出情况的记录和账目。
  (b)借款人应:
  (i)由协会可以接受的独立的审计师,按照一贯运用的适当的审计原则,对每一财政年度的在本节(a)段提及的各类记录和账目,包括专用账户的各类记录和账目进行审计;
  (ii)尽快,但最迟不晚于每一财政年度终止后的六个月,向协会提供一份由前述审计师们按照协会合理要求的范围及详细程度所作的这类审计报告的副本;
  (iii)当协会随时提出合理要求时,向协会提供关于上述记录、账目以及对它们所作的审计报告这类文件的其他资料。
  (c)对于根据费用报表从信贷账户中提款所作的全部支出,借款人应:
  (i)根据本节(a)段,保留或促使保留反映这些支出的记录和账目;
  (ii)保存证明这些支出的所有记录(合同、订单、发票、账单、收据及其他文件),直到协会收到最后一次从信贷账户中提款或从专用账户中支付的那一个财政年度的审计报告后至少一年;
  (iii)使协会的代表能够检查这些记录。
  (iv)保证在本节(b)段所述的年度审计报告中包括这类记录和账目,同时包括一份由上述审计师们出具的、关于该财政年度内所提交的费用报表以及这些费用报表准备的程序和内部控制是否能作为有关提款的依据的独立的审计意见。

  第五条 生效日期、终止
  5.01节 在《通则》12.01节(b)的含义范围内,特规定以下事项作为本《开发信贷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即借款人的国务院已核准开发信贷协定。
  5.02节 特确定本协定签字后九十(90)天之日期为《通则》12.04节要求之日期。

  第六条 借款人的代表;地址
  6.01节 为《通则》11.03节之目的,特指定借款人的财政部长为借款人的代表。
  6.02节 为《通则》11.01节之目的,特列明以下地址:

  借款人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 100820
  三里河 财政部
  电报挂号:FINANMIN
       BEIJING
  电传:22486 MFPRC CN

  协会方面:
  美利坚合众国
  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 20433
  西北区H街1818号
  国际开发协会
  电报挂号:INDEVAS
       Washington,D.C.
  电传:248423(RCA)
     82987(FTCC)
     64145(WUI)或
     197688(TRT)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通过其各自正式授权的代表,于本协定开始所述的日期,在美利坚合众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就本协定以各自的名义予以签署,以昭信守。
  注:附件一、二、三、四、五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际开发协会东亚及太平洋
       授权代表           地区代理副行长
       金立群           尼古拉斯·霍普
       (签字)            (签字)

农业部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草原火灾防控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草原火灾防控工作的通知

  今年是建党90周年和辛亥革命100周年,也是实施草原生态保护补奖政策的第一年,做好草原防火工作,确保草原防火安全意义重大。由于去年大部草原地区牧草长势较好,草原可燃物增多,高火险等级草原面积较往年有所扩大。据中国气象局预测,2011年春季(3月至5月),除东北东部、西南南部部分地区、华南西南部气温较常年同期偏低外,全国其余大部地区气温接近常年同期或偏高,东北南部、内蒙古中东部气温接近常年同期,降水偏少,火险等级偏高。目前气温日渐回升,草原火险等级逐步升高,即将进入春季草原防火重点期。各级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要深刻认识今年草原防火工作的特殊性,认真汲取四川省道孚县“12·5”山地灌丛草地火灾的深刻教训,坚决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时刻保持高度警惕,以更加坚定的信心,更加有力的措施,切实做好2011年草原防火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防火责任

  各地要提早研究部署今年的草原防火工作,全面落实草原防火责任制。按照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目标要求,依法建立区域联防、部门单位联防机制,着力强化预测与预警机制、指挥处置机制,加快推进专业、半专业和群众草原扑火队伍建设。各级草原防火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把草原防火工作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落到实处。市(地、州)、县(旗)、乡(镇)、村、农牧民之间要层层签订防火责任书,做到每个乡村都有行政领导牵头负责,每个重点地段都有人组织排查火灾隐患,每块草场都有专人巡护。

  二、加强宣传预警,提高公民防火意识

  加大草原防火宣传力度,着力推进草原防火知识进学校、进社区、进乡村、进农牧户、进生产企业,不断提高全社会的防火意识和避险救灾能力。在重点地段、交通路口等设置草原防火宣传牌,悬挂宣传标语,充分利用新闻媒体、手机短信等形式,提醒公众注意草原防火安全。要充分利用遥感信息源,结合地面巡察,对草原火情进行全方位、全天候、全覆盖监测。要及时开展草原火险趋势分析和预测预警,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宣传工作计划,增强全社会和广大农牧民群众的草原防火意识。

  三、加强火源管控,彻底消除火灾隐患

  根据本地区草原火灾发生规律,抓紧公布本行政区域的草原防火期;在草原防火期内出现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时,依法划定草原防火管制区,规定草原防火管制期,及时公布防火命令,禁止野外用火。加大督查力度,组织对草原火灾危险源进行检查监控,责成相关单位和有关人员都要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清明”、“五一”、“十一”等节假日期间,要进一步加大巡查力度,对重点地段和关键部位采取严控措施,杜绝烧荒、野炊、野外吸烟、野外取暖、上坟烧纸等用火行为。近期,各地要开展一次隐患大排查,确保人员到位,防扑火物资落实,火灾隐患彻底清除。

  四、加强培训演练,做好火灾扑救准备

  加强草原防火应急指挥平台建设,保证办公及网络服务设备高效运行。对现有的消防车辆、灭火器具、通信器材,特别是物资储备库的装备物资进行一次全面检修,保持装备物资处于完好状态。对边境草原防火隔离带建设不符合要求的地段,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防止外火入侵、内火外延。要不断完善和落实应急预案,进一步加强实战演练和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各级防火指挥员和扑火队员综合素质。应急工作人员要熟练掌握应急程序和应急系统软件操作规程。各扑火队要做好扑救草原火灾的各项准备,做到发现火情能迅速出动。一旦发生火灾,根据火灾情况及时启动相关预案,力争在最短时间内扑灭,做到打早、打小、打了。

  五、加强值班报告,保障火情信息畅通

  在草原防火期内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要确保值班人员全时在岗,值班人员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增强政治敏锐性,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核查和处置每一起草原火情,确保火情信息及时上传下达。值班联系方式如有变动的,要及时通报,务必做到信息畅通。要严格按照草原火灾应急预案要求,及时报告火情动态,杜绝谎报、迟报、隐瞒不报现象的发生。

  农业部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在全国草原防火重点期(3月1日至6月15日、9月15日至11月15日),进行24小时值班,值班电话010-59193111,传真010-65005180。其他工作时间联系电话010-59193161,传真010-59193214,非工作时间联系电话13691208665。电子邮箱fanghb@agri.gov.cn。

  二○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附件:
2011年农牧发[2011]3号3月15日下午制作.CEB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XMYS/201103/P020110324586730090520.ceb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互免团体旅游签证的协定

中国政府 俄罗斯联邦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互免团体旅游签证的协定


(签订日期1992年12月18日 生效日期1992年12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促进两国旅游事业的发展,增进两国人民的相互了解,就互免团体旅游签证问题签订本协定,议定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由各自指定的旅游部门组织的旅游团,经由对方向国际旅客开放的口岸或者经双方协商同意的口岸集体进出对方国境,免办签证。参团人员应当持有效的普通护照或者代替护照的国际旅行证件,领队应持有对方指定的旅游部门出具的接待通知函电和旅游团人员名单。

  第二条 旅游团人员名单须备一式两份,内容包括姓名、性别、职业、出生地、出生日期、护照或证件号码、入出境时间以及对方负责接待的旅游部门的名称,并加盖组团一方指定的旅游部门的印鉴,分别于入出境时交对方边防检查机关查验。

  第三条 旅游团人员应集体行动。如因不可抗拒的原因需离团者,可凭各自驻对方使、领馆的公函和对方接待的旅游部门出具的证明在当地主管机关办理签证,所需费用由本人支付。

  第四条 中方指定的旅游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中国国际旅行社总社、中国旅行社总社、中国青年旅行社总社、中国康辉旅行社总社、中国职工旅行社总社、中国招商国际旅游总公司、黑龙江省旅游局、吉林省旅游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局和内蒙古自治区旅游局;
  俄方指定的旅游部门为:全俄“国际旅行社”股份公司、“卫星”股份公司、“圣彼得堡”旅游公司、“钟声”旅游对外经济联合会、“赤塔旅游者”旅游旅行公司、“滨海旅游者”股份公司、“哈巴罗夫斯克旅游者”旅游旅行公司、共和国“贝加尔旅游者”核算联合企业、“新西伯利亚旅游者”旅游旅行公司、儿童国际基金会“家庭旅游旅行中心”和“盖奥索弗特”合资企业。
  如需变更或增加指定的旅游部门,缔约双方应通过外交途径协商一致,并以互换照会的方式予以确认。

  第五条 本协定不限制缔约双方的如下权力:拒绝不可接受的缔约另一方人员进入本国领土或者终止其在本国领土上的逗留,并无须说明理由。
  关于终止缔约一方公民在缔约另一方境内逗留的情况应及时通知该公民本国的外交代表机关或领事机关。

  第六条 缔约双方应至迟在本协定生效前三十天交换本协定第四条所述各自旅游部门的印鉴式样。如需变更印鉴式样,应当经双方协商同意后,以互换照会方式确认。

  第七条 本协定须由缔约双方完成各自国内的必要程序并自互换照会确认之日起第三十一日生效。

  第八条 本协定无限期有效。
  如缔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应当通过外交途径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本协定自通知之日起第九十一日失效。

  第九条 自本协定生效之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一九九一年一月四日照会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驻华大使馆一九九一年三月一日照会就中苏互免团体旅游签证问题达成的协议即行失效。
  本协定于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八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俄罗斯联邦政府
   代     表       代     表
     钱其琛        安·弗·科济列夫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