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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23 05:18:0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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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 21 号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业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并于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
                         二○○四年十月九日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为规范对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法人(以下称“投资主体”),及其通过在境外控股的企业或机构,在境外进行的投资(含新建、购并、参股、增资、再投资)项目的核准。
  投资主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进行的投资项目的核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项目指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

第二章 核准机关及权限

  第四条 国家对境外投资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资源开发类项目指在境外投资勘探开发原油、矿山等资源的项目。此类项目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额2亿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大额用汇类项目指在前款所列领域之外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此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用汇额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第五条 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和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项目核准权不得下放。为及时掌握核准项目信息,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在核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核准文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地方政府按照有关法规对上款所列项目的核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中央管理企业投资的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和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境外投资项目,由其自主决策并在决策后将相关文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收到上述备案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证明。
  第七条 前往台湾地区投资的项目和前往未建交国家投资的项目,不分限额,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第三章 核准程序

  第八条 按核准权限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国务院核准的项目,由投资主体向注册所在地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项目申请报告,经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第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前往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的项目,以及核准前往未建交国家、敏感地区投资的项目前,应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有关部门在接到上述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意见。
  第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需要进行评估论证的重点问题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或向国务院提出审核意见。如20个工作日不能作出核准决定或提出审核意见,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申请人。
  前款规定的核准期限,不包括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的时间。
  第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核准的项目向项目申请人出具书面核准文件;对不予核准的项目,应以书面决定通知项目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项目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三条 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应在投标或对外正式开展商务活动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书面信息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收到书面信息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有关确认函件。信息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投资主体基本情况;
  (二)项目投资背景情况;
  (三)投资地点、方向、预计投资规模和建设规模;
  (四)工作时间计划表。
  第十四条 投资主体如需投入必要的项目前期费用涉及用汇数额的(含履约保证金、保函等),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核准。经核准的该项前期费用计入项目投资总额。
  第十五条 已经核准的项目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需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变更:
  (一)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主要产品发生变化;
  (二)建设地点发生变化;
  (三)投资方或股权发生变化;
  (四)中方投资超过原核准的中方投资额20%及以上。
  变更核准的程序比照本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项目申请报告

  第十六条 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投资方基本情况;
  (二)项目背景情况及投资环境情况;
  (三)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产品、目标市场,以及项目效益、风险情况;
  (四)项目总投资、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融资方案及用汇金额;
  (五)购并或参股项目,应说明拟购并或参股公司的具体情况。
  第十七条 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
  (一)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的出资决议;
  (二)证明中方及合作外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文件;
  (三)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四)以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出资的,按资产权益的评估价值或公允价值核定出资额。应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可证明有关资产权益价值的第三方文件;
  (五)投标、购并或合资合作项目,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文件;
  (六)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应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报送信息报告,并附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有关确认函件。

第五章 核准条件及效力

  第十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项目的条件为: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不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公共利益,不违反国际法准则;
  (二)符合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要求,有利于开发国民经济发展所需战略性资源;符合国家关于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促进国内具有比较优势的技术、产品、设备出口和劳务输出,吸收国外先进技术;
  (三)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和外债管理规定;
  (四)投资主体具备相应的投资实力。
  第十九条 投资主体凭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外汇、海关、出入境管理和税收等相关手续。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中央管理企业凭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备案证明,办理上述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 投资主体就境外投资项目签署任何具有最终法律约束力的相关文件前,须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证明。
  第二十一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核准文件应规定核准文件的有效期。在有效期内,核准文件是投资主体办理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相关手续的依据;有效期满后,投资主体办理上述相关手续时,应同时出示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准予延续文件。
  第二十二条 对未经有权机构核准或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外汇管理、海关、税务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投资主体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证明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撤销对该项目的核准文件或备案证明。
  第二十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对投资主体执行项目情况和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境外投资项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查实问题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相应的核准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在境外进行的投资项目的核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4年10月9日起施行。此前有关境外投资项目审批的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中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组织章程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中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组织章程

1989年5月27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或中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组织负责评审中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二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全国中药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进行指导,并在人事部的领导下制定有关实施细则。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中药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在各地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局直属单位中药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

第二章 组 织
第三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设中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中药管理部门设中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局直属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设中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或评审组。
第四条 评审高级中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委员会,由高级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和中药部门行政负责人组成,委员一般为十一至十五人。全体委员中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高级中药专业技术人员。评委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由具有较高水平的中药专家和中药部门行政负责人担任。
第五条 评审中级以下中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委员会或评审组,由中级以上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和中药部门的行政负责人组成,委员一般为七至十一人,全体委员中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中、高级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其中高级中药专业技术人员至少应有三人。
第六条 各级中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组织,要吸收一定数量中青年业务、技术骨干参加。
第七条 中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组织成员要作风正派,秉公办事,履行职责,保守秘密。每届评审委员会(评审组)的任期一般不超过3年。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局直属单位的中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组),要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和中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中国药材公司人事处)备案。

第三章 职 责
第九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的职责是: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本局机关、局直属单位和全国中药行业中尚不具备成立中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委会条件地区的中药、中药工程、中药研究等系列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主任、副主任中药师,高级工程师,正副研究员)任职资格的评审;接受外部门、系统的委托,代评上述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负责指导中药行业高级中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局直属单位中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的职责是:在当地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和中药管理部门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本系统、本单位初、中级中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有条件成立高级中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委会的地区和单位,应负责高级中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并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和中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委会办公室备案。尚不具备成立中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委会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可委托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委会评审。

第四章 程 序
第十一条 中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组)在评审前,应要求被评审人提交《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表》和反映其专业技术水平和工作成就的材料,并考察了解被评审人的情况,注意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基层单位的评审组织要做好被评审人的资格审查和考核工作,对被评审人提交的申报表和有关材料要作出鉴定,对申请高级中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须请两名担任中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评议并签署意见,经中级中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委会(评审组)评审推荐,方可提交高级中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委会评审。委托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委会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须由主管部门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和中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组织出具委托书和推荐意见。
第十二条 中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组)召开评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其评审结果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 中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组)应以民主程序进行工作,对被评审人的评议意见,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经无记名投票,赞成票数超过全体成员的二分之一方为通过。
第十四条 经评委会(评审组)评审未通过任职资格者,需一年以后方可再次申报任职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对于不能按照中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和本章程,以及有关政策的要求保证评审质量的评委会(评审组),上级主管部门评委会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有权暂停或建议暂停其评审工作。
第十六条 本章程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从故宫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谈风景名胜的商标策划

王瑜


一、当“故宫”“少林寺”成为驰名商标,他们怎么做的

2006年6月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故宫”、“紫禁城”为驰名商标。故宫博物院副院长××表示,故宫博物院将根据有关规定,考虑针对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洽谈或协商方式解决,并保留进行法律追究的权利。从公开的报道来看,故宫无非做两件事情,一是全类注册,故宫博物院法律顾问××表示,驰名商标的管理、使用将成为今后故宫的工作重点,从明年开始,故宫将对产品类商标进行全面注册。故宫不是生产企业,也不是服务企业,充其量只是个风景名胜而已,他们注册那么多的商标怎么使用呢?故宫的副院长解释说,此举并非是故宫要开发其他产品,今后故宫开发方向仍将是以文化产品为主。既然只以文化产品为主,为什么要注册那么多的商标呢?不使用的商标将会被撤消,如果是为了防止他人注册,那更没有意义,以后任何以“故宫”、“紫禁城”注册为商标,完全会被商标局主动制止或被动被许多“好事者”被阻止注册。

二是清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和商号。故宫博物院调查到,已有上百种产品注册了“故宫”、“紫禁城”字样商标,其中不乏知名企业。故宫博物院认为,尽管这些商标与故宫博物院注册商标不相类似,与企业性质也没有任何关系,但在商标中使用“故宫”、“紫禁城”文字,很容易误导公众,一旦出现质量等问题,极易给“故宫”、“紫禁城”商标和故宫博物院声誉造成损害。关于这个说法故宫有些多虑了,“长城”作为驰名商标,可以容忍几百个“长城”商标,而且同在驰名商标傍上还有“长城”电器,没有人会认为“长城电器”和“长城葡萄酒”有什么关系,大家都知道这两种产品是风马牛不相及的公司生产的。按现有法律规定,故宫被认定驰名商标之前,已经注册了“故宫”或“紫禁城”商标的,或者是企业名称中含有“紫禁城”或“故宫”字样,在一般情况下故宫无权禁止别人的合法使用,因为先于驰名商标的注册企业也是经过了工商部门核准的合法企业,其商标也是经过合法注册的。

少林寺第三十代方丈很有商业头脑,专门成立少林寺投资成立河南少林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对少林寺无形资产的保护和管理。”少林寺至今已拿到32个类别、76项商标的注册证书。当“少林寺”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少林寺打起了商标保卫战,还远赴德国讨要商标。对少林寺的护牌行动,方丈称目的在于保名而非争利。中华民族的文化资源流失得太多,再丢不起了。不管少林寺采取什么措施其做法与故宫并无大的区别。

二、当风景名胜成为知名商标,该如何使用?

商标注册是用来使用的,那么当故宫和少林寺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后,他们如何来使用商标呢?

在获得驰名商标后故宫博物院法律顾问××表示,驰名商标的管理、使用将成为今后故宫的工作重点。故宫的一位院长表示:一些机构和个人比较好的产品创意,故宫将采取监制、授权、认定等方式进行合作,并将大力开发带有故宫特色的产品。此外,也不排除采取文化专卖店的形式,对外推广故宫的文化产品。故宫对于其驰名商标的使用计划实在不好恭维,故宫是个风景名胜游览之地,不是生产性企业,其开发带有特色的产品当然可以,但他们生产销售这些产品并不是他们的特长。而少林寺对“少林寺”商标附加了太多情感,而不是真正从商标自身的意义上去注册并使用,其是否有使用计划不得而知。

风景名胜作为商标名称,这种商标属于“任意商标”,“任意商标”作为商标并不是好的商标,但是风景名胜有个特点就是这个名字已经是世界闻名,世界闻名是商标的终极目标,如果使用这个名字作为商标,那么商标很容易搭乘这个名字的“便车”迅速成名,这是用风景名胜作为商标的价值所在。同时风景名胜世界驰名后,其本身的文化内涵已经被固化,作为商标使用也很难超出这个被固化的范围。比如故宫体现在是中国的皇宫,而少林寺体现的是中国工夫。用少林寺作为文化用品的商标肯定不妥当,用故宫作为仿古代兵器的商标明显不如使用“少林寺”牌。所以风景名胜作为商标有其一定的局限性,并非任何产品或服务都适合使用。

那么用风景名胜名取名的商标如何使用呢?首先商标的使用范围应当在风景名胜本身的文化内涵的范围内。比如迪斯尼的动画人物米老鼠和唐老鸭代表了迪斯尼品牌形象,在全世界广为传播,受到全球儿童甚至成人的喜爱,而紧随其后的迪斯尼系列玩具和儿童娱乐产品在全球畅销就顺理成章了。如果用“米老鼠”作为汽车的商标恐怕没有那么受欢迎。其次这些商标风景名胜不需要自己去生产,不需要自己亲自去销售这些产品,完全可以学习“恒源祥”进行虚拟经营,不过这需要对品牌运行有深刻的理解,并且要有非常周密的策划和实施。有了这些条件,那么只需要组织一只几十人的管理团队,就可以支撑几十亿甚至是几百亿庞大的销售量。这是完全可以达到的,不仅仅国外有先例,国内也有了象“恒源祥”这样虚拟经营的成功案例。

作者:王律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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