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延政办发〔2010〕17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延安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延安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扎实推进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确保三年内基本实现全市城乡居民适龄人员养老保险全覆盖的目标,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率先实现城乡统筹发展的实施意见》(延市发〔2010〕29号)和《延安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延政发〔2010〕1号)文件精神,制定我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考核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对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在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具体考核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
二、考核内容
第四条 按照中、省和我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规定,目标考核工作以扩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的收缴、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为重点。具体考核内容如下:
(一)养老保险扩面情况。本年度新增参保人数、新增缴费人数;本年度实际参保人数占应参保人数的比率(简称参保率)。
(二)缴费情况。根据上年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缴纳情况,结合本年度扩面、全市人均纯收入增长、缴费人数的变动等因素,确定本年度缴费额与年度缴费人数的比值。
(三)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情况。养老金是否足额按月发放。
(四)财政资金配套情况。县区级财政应承担养老保险基金补贴部分的到位情况。
(五)管理情况。保险工作管理服务情况;领取养老金资格核查情况。
(六)各项政策、业务操作及规范管理的执行情况。
(七)市委、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三、考核办法
第五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考核工作采取平时考核与年底综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具体考核办法如下:
(一)平时考核。平时考核工作由市财政局、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处对各县区每月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情况进行收集、整理、审核、汇总,建立相应管理台账,并负责定期将有关情况报送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对各县区完成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
(二)年终考核。年终综合考核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统一抽调人员,深入到县区、乡镇、村、户,采取听、查、问、访的形式,对各县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情况、缴费情况、养老保险金的发放情况和基金补贴情况进行全面核查,考核小组根据核查情况提出初步考核意见。
(三)综合评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考核小组提出的初步意见,结合平时考核掌握的情况进行年度初评,初评结果报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进行最后综合评定。
(四)评分标准。年度综合考核实行百分制评分标准,其中:领导重视8分,机构建设5分,宣传动员6分,参保缴费20分,待遇发放18分,基金管理18分,基础工作10分,统计工作8分,信息系统建设7分(具体评分标准见附表)。
四、奖惩办法
第六条 对各县区完成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目标任务的综合考核结果纳入市政府对各县区总体目标任务考核内容。
第七条 对年终总评前3名和单项工作完成情况成绩特别突出的,由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县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不得参加当年度目标考核的评优评先:
(一)养老金不能按时足额发放;
(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率低于80%;
(三)县区级财政应承担基金补贴部分未能按规定到位;
(四)未严格执行统一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造成基金流失等严重后果的;
(五)引发集体上访、越级上访或其他恶性突发性事件的。
五、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从2010年12月1日起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延安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目标考核评分表
附件:
政办175附件
海关对个人携带和邮寄印刷品进出境管理规定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个人携带和邮寄印刷品进出境管理规定
(一九八八年六月十五日海关总署发布)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对开放政策和有关管理规定,促进对外科技、文化交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进出境的印刷品,是指各类印刷制品,以及摄影底片、照片、纸型、绘画、剪贴、手稿、复印件、手抄本等。
第三条 个人携带和邮寄印刷品进出境,须向海关申报,接受海关监管。
第四条 个人携带和邮寄进境的印刷品,经海关查验,无禁止进境内容的,按自用合理数量放行;超出的,应予退运出境。
第五条 有下列内容之一的印刷品,禁止进境:
1.攻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污蔑国家现行政策;诽谤中国共产党和国家领导人;煽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颠覆破坏、制造民族分裂;鼓吹“两个中国”或“台湾独立”的。
2.具体描写性行为或色情淫秽内容的。
3.境外宗教团体、机构或以个人名义向中国散发的宗教印刷品。
4.宣扬星占、卜卦、风水、相命等迷信内容的。
5.其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内容的。
第六条 个人携带和邮寄出境的印刷品,经海关查验,符合下列内容的,准予出境:
1.境内公开发行的图书、报纸、杂志。
2.本人家庭的家谱复制件。
3.同境外法人签定的合同、协议、确认书等,以及不涉及国家秘密的合同项目审批文件。
4.经本人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审核,准予出境的个人稿件。
5.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或不属于国家规定禁止出境的其它印刷品。
第七条 个人携带和邮寄印刷品进出境,向海关申报不实,或不接受海关查验的,或经查验有禁止进出境内容的,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为实施细则》以及其它法规,进行处理。
第八条 个人携带和邮寄的唱片、录音带、录像带、视盘、电影胶片等音像制品,以及计算机的纸带、磁带、磁盘、光盘等存储介质进出境的管理,比照本规定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