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中黎(巴嫩)关于双方增加购买商品的换文

时间:2024-07-12 20:47:3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21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黎(巴嫩)关于双方增加购买商品的换文

中国 巴黎


中黎(巴嫩)关于双方增加购买商品的换文


(签订日期1972年11月29日)
黎巴嫩共和国外交部部长哈利勒·阿布·哈马德阁下:
  我荣幸地收到阁下一九七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的来函,内开:
  “在两国间举行的、导致今天签订贸易协定的贸易会谈中,两国代表团就进一步发展两国贸易,促进经济合作,增进人民的友谊,进行了充分的讨论。讨论中,黎巴嫩代表团希望中国方面多购买黎巴嫩的出口商品。中国方面表示,将鼓励中国对外贸易机构尽量多买黎巴嫩工农业产品,如化肥、废钢、皮张、皮革、电缆、糖、棉籽油、橄榄油、麻袋、船只、柑桔和其它黎巴嫩商品,争取金额为一千万至一千五百万黎镑。此金额将来可视情况予以调整。黎巴嫩方面也表示,将鼓励黎巴嫩的进口商在现有水平基础上增加购买中国出口的商品。
  如果您确认上述内容,我将表示感谢。这封信和您的复信将成为今天两国政府签订的贸易协定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阁下上述来函内容。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注:黎方来函,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部长
                          姬 鹏 飞
                          (签字)

                     一九七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于北京

商业企业职工业务技术职称暂行规定(试行稿)

商业部


商业企业职工业务技术职称暂行规定(试行稿)
1981年3月9日,商业部

规定(试行稿)
为了做好商业企业职工业务技术职称的考核和晋升工作,充分发挥广大商业企业职工钻研业务技术的积极性,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建立一支掌握专业理论和业务技术知识,具有现代化的科学管理水平,又红又专的商业业务技术队伍,做好商业工作,加速实现四个现代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授予业务技术职称的商业企业职工,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钻研业务技术,积极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二条 商业企业职工业务技术职称,按不同行业的特点(或历史形成的称号)分别确定职称。各行业各级的职称和业务技术标准附后。
第三条 考核和晋升业务技术职称,以工作成就、业务能力、技术水平为主要考核依据;对业务技术的考核必须根据业务技术职称的业务技术标准进行考核,合格的逐级晋升。在平时考核的基础上,每隔一至三年进行一次考核,对工作年限较短,有突出成就的职工,要随时提升。
第四条 各级商业管理机构应建立技术职称考评委员会,负责考核和晋升技术职称工作。各级考评委员会的组成,一般由五至十五名具有较高业务技术水平的人员、企业领导人组成,可以采取由单位负责人提名,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或由本单位业务技术人员酝酿推荐,经同级主管机关的批准。
本单位、本市(县),目前技术人员较少,技术力量薄弱,不能单独成立考核委员会,可由上一级组织的考核委员会进行考核评定。
第五条 在目前技术力量还比较薄弱的情况下,为了保证考核和晋升技术职称的质量,对各级考核委员会关于考核和晋升技术职称工作的分工,暂作如下规定:
初级技术职称,即“师”以下的技术职称可由区、县或大型企业的考核委员会考核评定,由区、县或大型企业的主管商业局授予职称;中级技术职称,如理发师、厨师等,由省、市、自治区专业公司的考核委员会考评,报省、市、自治区商业厅(局)授予职称;高级技术职称,如特级理发师、特级厨师、特级售货员,由省、市、自治区商业局组织的考核委员会考评,报请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职称。
第六条 申请授予技术职称的业务技术人员,必须填写业务简历表,写出工作成就的报告,经过考核委员会评定后,写出授予技术职称人员的业务能力、技术水平或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的报告,记入人事和业务考绩档案。由主管机关授予技术职称。对取得“师”以上业务技术职称的人员,由授予技术职称的主管单位颁发证书,同时抄商业部备案。
第七条 考核和评定技术职称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级考评委员会,必须实事求是,严肃认真,严格掌握业务技术标准要求,保证把具有真才实学的人选拔出来。对于营私舞弊和打击压制业务技术职工者,必须按情节轻重,严肃处理。对于伪造学历,谎报成果,骗取技术职称的,应当撤销其所骗取的技术职称,并按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第八条 对商业部门的工程技术人员(包括商办工业和电讯器材、钟表、计算机、中外文打字机、照相机等的修理人员及从事五交化、百货文化、纺织针织商品检验、化验技术工作的人员)农艺、医务、教学、科研、计划、统计、会计和从事经济工作的专业干部等人员的技术职称的考核评定工作,应按国务院科技干部局和有关部、委制定的技术职称规定执行。
第九条 各省、市、自治区商业厅(局)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各地区、各专业的具体情况补充制定本规定未包括的行业、工种业务技术职称和实施细则。
附:商业部各行业《业务技术职称标准》(略)


转发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移动电话话费补助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新政办发〔2002〕31号

转发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移动电话话费补助办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自治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移动电话话费补助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三月十九日

   自治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移动电话话费补助暂行办法
   (自治区财政厅)

  为了贯彻《自治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暂行规定》(新纪发〔2001〕9号),加强财务管理,规范单位移动电话费支出,明确工作待遇,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自治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使用移动电话实行话费补助办法。具体规定如下:
  一、适用范围:移动电话话费补助限于自治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在职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包括非领导职务和离退休人员以及其他不在工作岗位的人员。
  二、补助标准:省级领导干部(含正、副职,下同)每人每月补助300元,厅(局)级领导干部每人每月补助200元,处级领导干部每人每月补助100元。
  三、经费来源及科目列支:行政单位和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按财政预算管理规定列报,在单位公务支出“电话通讯费用”中反映;差额及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所需经费在单位有关经费中开支并在公务支出“电话通讯费用”中反映。
  四、在执行防暴、办案、救灾、抢险、防汛等特殊任务中使用移动电话的,由单位领导集体审批同意后可从严掌握另外适当给予话费补助。具体办法由有关单位依据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五、实行移动电话话费补助费发给个人的办法后,自治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不准再用公款购置移动电话或另报销有关移动电话的费用,不准以任何方式向下属单位或其它单位(含企业)借用移动电话,或要求下属单位和企业报销移动电话通讯费,一经查出将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六、按有关规定离开领导岗位的人员,即停止发放补助。
  七、原用公款配备购置的移动电话一律有偿转让过户给个人。转让前由单位统一收回。移动电话机购置年限两年以上的按照同类机型市场价的20%转让;购置年限在两年以下的按照同类机型市场价的40%转让;购置年限在半年以内的按照同类机型市场价的60%转让。也可到电信市场进行交易。转让取得的收入,行政单位计入“其他收入”科目,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事业单位计入“专用基金-修购基金”科目,专项用于固定资产的维修和购置,并相应调整固定资产账目。
  八、自治区原制定的有关移动电话话费管理办法自本规定下发后即停止执行。各地、州、市可在不超过本规定范围和标准的前提下,自行制定本地的具体办法。
  九、本暂行办法自2002年4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