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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法制宣传做好普及税法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6-30 18:43:0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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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法制宣传做好普及税法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司法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法制宣传做好普及税法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2003〕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司法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进一步普及税收法律知识,增强公民依法诚信纳税意识,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治税,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充分发挥税收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重要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税收法制宣传,做好普及税法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税收法制宣传,做好普及税法工作的重要意义
税收法制宣传是整个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各地必须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
(一)加强税收法制宣传,做好普及税法工作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推进依法治税的需要。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证。依法治税是依法治国的具体体现,是税收工作的灵魂。加强税收法制宣传,做好普及税法工作,可以促进征纳双方基于法律基础之上的良性互动,争取社会各方面的理解、配合和支持,从而推进依法治税。
(二)加强税收法制宣传,做好普及税法工作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需要。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党的十六大提出的重要任务。法制更加完备,执法更加有效,人民法律意识不断提高,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加强税收法制宣传,做好普及税法工作,是提高全社会对税收法律的认知度,提高纳税人对税收法律遵从度的有效途径,是切实加强对税收执法的监督制约,维护法律公正,推进依法行政,提高执法水平,确保税法严格实施的有效措施,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健全,推动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
(三)加强税收法制宣传,做好普及税法工作是提高公民税法意识,营造良好税收环境的需要。依法诚信纳税意识的树立与养成是一项长期任务,特别是在目前我国税收环境仍有待改善的情况下,加强税收法制宣传,做好普及税法工作的任务尤为艰巨。只有深入开展税收法制宣传,做好普及税法工作,才能更好地宣传税收法律、法规,增强公民的纳税意识,才能使广大纳税人了解税法、掌握税法、自觉遵守税法,才能形成“依法纳税光荣、偷逃骗税可耻”的社会氛围。
二、结合实际,突出税收法制宣传和普及的重点
各级税务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的通知》精神,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开展税收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的通知》精神,以税收法律为重点,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加强税法宣传,做好普及税法工作。
(一)要进行税收基础性知识的普及教育。进行税收基础性知识的普及教育的实质,就是要广泛地进行“为什么要纳税”的宣传教育。要通过宣传教育,使广大纳税人深刻地认识到,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不依法纳税,就要受到法律的惩罚。依法纳税也是公民的美德,是“爱国守法、明礼诚信”的具体体现。只有依法纳税,才能为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强大的财力保证,才能共同建设好小康社会。
(二)要进行税收法律法规的普及教育。即要进行“怎么纳税”的宣传教育。要按照不同层次纳税人的需求,有针对性地宣传税收实体法、程序法和相关具体的规章制度,使纳税人不仅具有依法纳税的自觉性,而且知道按照什么程序纳税、应缴什么税、应纳多少税,切实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能力。
(三)要进行税收权利和义务的普及教育。纳税人在履行义务的同时,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要广泛宣传税收法律法规特别是按照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使纳税人全面、准确地了解到应享有的权利,培养广大公民权利与义务对等的现代法制观念,提高纳税人的维权意识,更好地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四)要进行依法行政的普及教育。要通过税收法制宣传,使税务机关和工作人员不断增强依法行政观念,忠实履行职责,依法征税,公正执法,切实提高依法治税水平;使各级党政机关进一步熟悉税收法律法规,增强法律意识,切实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和统一性,严禁乱开税收政策的口子;使各有关部门按照法律规定,切实履行协税护税职责,支持税收工作发展。
三、采取切实措施,有效开展税收法制宣传
(一)要抓好集中性税收法制宣传。税收宣传月是税收法制宣传教育的有效载体,各地要围绕每年的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主题,有重点地举行各种宣传活动,努力形成学习税法知识,依法诚信纳税的良好社会氛围,使税收普法宣传教育活动步步深入,扎实有效。
(二)要做好日常性税收法制宣传。要充分运用多种行之有效的宣传手段,使广大公民受到形象生动、潜移默化的税收法制教育;要充分利用电视台、广播、报纸、期刊等媒体,加大税法宣传的影响力和辐射面;要充分发挥办税服务厅的作用,强化纳税咨询服务窗口作用,开展好面向纳税人的咨询服务、纳税辅导。要不断创新宣传手段,增强宣传效果。积极利用互联网开展税收法制宣传;开通并办好“12366”纳税服务热线,普及税收法律知识;运用语音电话、触摸屏等方式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法律服务。
(三)要搞好针对性税收法制宣传。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将税收法律列为普法考试内容,并开展税法进社区、税法进学校等多种活动,切实推进此项工作开展。
在进行税收法制宣传教育的过程中,要加大对涉税案件的曝光力度,有选择地向社会公布一些定性准确、影响面大的涉税违法犯罪典型案例,以警示纳税人,震慑犯罪分子。
四、加强领导和协调,保证税收法制宣传和普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加强税收法制宣传,普及税法工作任重道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税务机关一定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税收普法工作作为法制宣传的重点,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工作计划,统筹考虑,统一部署。要切实加强领导,健全领导机构,明确负责部门,充实工作力量。要完善各项制度,积极探索提高税收法制宣传效果的长效机制,特别要建立考核制度,狠抓工作落实。要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及时对普法情况进行检查,推动工作开展。要落实经费保障,确保税收法制宣传顺利进行。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税务机关要树立全局观念,及时沟通情况,总结经验,切实加强协调,互相配合,形成税收法制宣传教育的合力,促进税收事业健康发展。
各地在工作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司法部、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司法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四月八日



对事业单位养老金改革的几点疑惑

陈奇彪


一、对改革事业单位养老金是为了实现公平的疑惑。我国社会主义改革的目标是为了实现共同富裕还是走共同贫困?对这一问题邓小平同志早就作出过回答。的确我国企业单位养老金还处于较低水平,但不能因为企业养老金低,责令大家都去向低看齐,用降低本来就不高的事业单位养老金的方法去实现所谓的“公平”,这实际是对企事业单位职工的最大不公平!一方面挤压了企业职工养老金上升的空间,另一方面让事业单位职工降低生活质量,去过比过去更加清贫的生活。我们改革的方向应当是极大限度的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要采取逐步提高企业养老金待遇,逐步缩小企事业单位养老金差距的方法,这才符合社会主义事业改革的目的与方向。
公平不等于完全一样,否认差别本身就是不公平!“搞原子弹的和卖茶叶蛋的收入一致”这当然是不公平的。事业单位职工大部分是知识分子,基本上从事的是教育、科学技术,从事这方面职业要有较长的教育投入。事业单位与企业单位劳动力结构也是不同的,前者是脑力劳动者密集的部门提供的是以脑力劳动为主的复杂劳动。后者则是以体力劳动者为主,一般提供的是以体力劳动为主的简单劳动。这些决定了事业单位退休职工养老金水平从总体上要高于企业单位退休职工养老金水平,这应当是符合客观规律,是公平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曾花了很大精力在分配领域消除“脑体倒挂”,即以脑力劳动为主的劳动者工资低于以体力劳动为主的劳动者工资的不合理想象。这是分配领域的一个历史性进步,现在难道要否定这一改革成果?
目前中国退休人员的收入存在三个档次,公务员最高,事业单位人员次之,企业人员为最低,退一步讲,如果非要向企业看齐,那首先要降的应当是公务员的退休金,而公务员不动,拿科教文开刀,这才是社会的不公平。
二、对减低事业单位养老金是为财政减负的疑惑。全国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总额已过千亿,“财政不堪重负”。这个理由当然经不起推敲, 我国2005年社会保障、公共教育、公共卫生三项基本民生指标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偏低,分别只有3%、2.9%和2%。除了少数国家比我国低外,绝大多数国家都高于我国。2005年,我国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收入的12%,但仍然不够。许多国家社会保障支出与财政支出的比重在三分之一。我国少了很多,,把千亿支出放进财政收入六万亿的篓子里看,怎么能说财政“不堪重负”呢?
国家的财政收入本来就是要拿出来作为社会保障的,老有所养,提高全民生活质量,体现社会主义的优越性,这是国家与政府的责任。如果说“财政不堪重负”我国每年公车上3000亿元的耗费,一年公款吃喝、公车消费、公款旅游的费用达9000亿之高,这才是真正的不堪重负,政府应当首先加大这方面的改革力度,把省下的钱用于民生那该多好啊!难道唯一的方法是减低事业单位的养老金才能减负?”发展才是硬道理“,我们的改革是要大力发展生产力,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我们的决策一定要根据中国国情。
三、是否合法的疑惑。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我国要走“依法治国”的道路。党的十六大、十七大都指出:政府必须依法行政。政府的决策、改革措施不能违背国家的宪法与法律。教师法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不低于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有人说“退休金不是工资报酬”这一观点是不对的。退休金是退休人员工资报酬的延期支付,是对剩余价值的部分返还,是“工资的延续”,因为不是任何人一到年龄可以无条件领取的。它的计发标准,除考虑“统筹”因素外,很重要的就是依据劳动时期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它在一定意义上体现着按劳分配规律的要求。显然教师的退休金以企业为标准,不以公务员为标准,强行减低教师退休金,是违背教师法强制性规范的。
我国宪法四十二条规定:“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改革三十年以来我国生产力得到了快速发展,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得到了明显提高。在生产发展的基础上,某部委却要去降低事业单位的退休金,这一做法我认为是不符合宪法规定这一精神的。
宪法四十四条规定:“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退休金是受到法律保护的,靠一个“改革”行政命令把事业单位全体人员的退休金大幅降下来,事业单位养老金的改革涉及到100多万个单位、3000多万人,几乎涵盖了我国社会所有的中坚阶层。涉及如此众多的公众重大利益,如此重大的公共政策出台,事前,不经过充分论证、听证、民调,不经过人大等立法机构审查,不进行平级行政机关之间、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协商,仅由一个部制订并贸然进行试点,这是不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
一些发达国家把国立学校、医院纳入到公务员系列,其目的之一是为了遏制以营利为目的,体现为公众服务的性质。我国把公有的学校、医院排斥在公务员之外,现在还要退休金企业化,其结果可能会推动新一轮的追求“利润”,教师、医护人员等为今后能有体面的退休生活,会想方设法多获取钱以备后用。
从“推动内需”角度分析,降低事业单位退休金的做法,对在职的事业单位职工是“雪上加霜”孩子上学、买房、看病,还要考虑把剩余的钱放银行,以备退休的“后顾之忧”,怎么能进一步推动消费?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2000年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2000年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4月24日,国务院纠风办、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2000年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纠办发〔2000〕4号)(以下简称《通知》),对今年这项治理工作的目标、重
点、措施等作了具体部署和安排。为了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现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好2000年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周密安排,抓好落实。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作为今年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主管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切实承担起领导责任。同时,明确具体工作
部门,制定具体工作措施,抓好落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将适时派出检查组,加强督促检查和工作指导,对领导不到位,措施不力,工作力度不够,效果差的地区和单位要予以通报。
二、突出工作重点,加大工作力度。要根据国务院纠风办等6部门的统一部署,按照今年治理工作的总体目标要求,切实履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能,扎扎实实地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继续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开展清理整顿。要在1999年清理的基础上,重点对县、乡镇的个体药品经营户、私人诊所以及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派驻外地的办事机构进行清理、规范。要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与有关部门配合重新审核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经营资格,
符合有关规定的,予以重新登记注册;不符合规定的,要进行变更或注销登记,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登记注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取得《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和《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不得登记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根据国务院的要求,近期暂停登记新设药品
批发企业。同时,要加强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对无照经营、违反规定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要坚决依法查处;对屡次违反规定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要从重处罚,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因违反规定被审批机关吊销许可证而又拒不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登记机
关要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2、坚决打击医药购销活动中给予、收受回扣的违法行为,坚决制止采用虚假开票或者假借促销费、宣传费、科研劳务费、临床劳务费等名义给付对方单位或个人财物为手段购销药品等商业贿赂行为。对群众反映较大、问题较多或者有举报的单位要重点检查。要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
》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加大查办案件的力度,对屡次违法的,要依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严肃查处药品生产经营者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药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等假冒药品行为,加强对重点知名药品的保护力度,坚决制止药品行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4、加强对药品广告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审查发布的药品广告,超出审批范围发布的药品广告,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的药品广告及含有宣传药品内容的医疗广告,从根本上扭转药品广告违法率居高不下的局面。
5、继续配合有关部门清理整顿药品市场,做好日常监管和巡查工作,严厉打击药品的非法交易活动,严格监控城乡结合部及其他商品市场,防止药品的地下交易,防止非法药品市场死灰复燃,巩固治理成果。
三、加大执法力度,把查办案件作为做好这次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的中心环节和有力措施来抓,增加办案数量,提高办案质量,加大对大案、要案的查处力度。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对查处的大案、要案、典型案件,及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查案过程中,可邀请新
闻单位跟踪报道,并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违反有关规定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名单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单,以震慑违法分子,教育广大群众,扩大治理工作的社会效果。
四、要在当地政府纠风部门的统一协调下,加强与经贸、物价、卫生、药品监督等有关部门的配合,加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力度,共同做好工作。同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要加强协作,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整体职能作用。
五、要加强信息沟通,不断总结整治工作的经验和成效,研究整治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地要及时将市场清理整顿情况和查办案件的情况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加强信息反馈和对整治工作的督促、指导,保证整治工作稳步、有序地开展。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的
情况总结和典型案例于今年11月20日前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附件:国务院纠风办、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00年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略)



2000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