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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鼓励外商投资建设经营港口码头暂行办法

时间:2024-05-12 13:57:3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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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鼓励外商投资建设经营港口码头暂行办法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鼓励外商投资建设经营港口码头暂行办法


厦府[1994]综206号

(厦府[1994]综206号发布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厦府[2002]75号)修订)


  第一条 为吸引外商投资加快港口码头建设,促进港口管理现代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外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方投资者)在厦门投资建设经营港口码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港口码头,系指在港口区域内进行船舶装卸作业的营业性公用码头或企业专用码头。

  第四条 外方投资者投资建设经营港口码头可以采取合资、合作建设经营港口码头的形式,也可以采取独资建设经营专用港口码头的形式。

  第五条 合资、合作建设经营港口码头可以现金、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出资或作为合作条件。中方合营者还可以土地和岸线使用权折价出资或作为合作条件。

  第六条 合资、合作建设经营港口码头,可以投资建设港口码头的水下基础设施和地面经营设施,也可以向码头所有者租用水下基础设施,仅投资建设港口码头的地面经营设施。

  第七条 外方投资者要求港口码头及其设施的工程设计由外国设计单位承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合资、合作建设经营港口码头企业除经营货物装卸和堆存业务外,也可以经营相关货物加工整理和包装以及集装箱货物的拆、装箱等业务;经批准,还可以经营与该码头有关的船舶代理业务、货运代理业务、接送货物业务等为船方、货方提供方便的服务项目。

  第九条 外商投资建设经营港口码头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外商投资建设经营港口码头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第十一条 码头用地、堆货场、其他非房屋建筑和道路用地的公用设施费,岸线使用费和土地使用费,根据项目特点,经批准可给予优惠。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建设经营港口码头企业,除代收的有关港口规费外,所建码头的装卸费等费率标准,由企业自定,报厦门市物价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建设经营码头企业允许兼营投资较少、建设周期较短、资金利润率较高的项目。

  第十四条 外方投资者可以独资建设经营为本企业提供货物装卸服务的专用码头,也可以在其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时,在地块范围内建设和经营为开发区内企业服务的专用港区和码头。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 四月十六日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老年人“三优”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政府


市政〔2004〕1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老年人“三优”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桂林市老年人“三优”服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桂林市人民政府

二OO四年一月五日









桂林市老年人“三优”服务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适应我市人口老龄化形势,促进社会发展的需要,让老年人与其他社会成员共享经济和社会发展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优待范围和对象

凡持有本市常住户口(含12县)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均属优待对象,其中,60-69周岁老年人持《老年人优待证》、70周岁以上老年人凭《寿星优待证》、离休人员凭《离休证》、60周岁以上孤寡、病残老年人凭《孤寡老年人优待证》、《病残老年人优待证》享受本市老年人优待政策。老年人应随身携带身份证,以备有关部门查验。

二、优待项目

1、60周岁以上老年人到医院就诊,凭证享受优先挂号、就诊、住院等待遇;60周岁以上孤寡老年人及80周岁以上老年人因突发病使用急诊救护车,出车费按半价收取,就诊免收挂号费。

2、60周岁以上老年人游览象山、七星、伏坡山、叠彩山、芦笛岩、西山、南溪山、穿山、虞山、独秀峰等公园以及各县旅游风景区,凭证享受半价优待,并可凭证优先购票游览园中园及岩洞;70周岁以上老年人凭证可免费游览上述景点。60周岁以上老年人凭证可免费进入上述公园晨练。

3、老年人游览“两江四湖”,凭证享受旅行社团队优惠价。

4、60周岁以上的孤寡老年人凭《孤寡老年人优待证》、70周岁以上老年人凭《寿星优待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

5、老年人凭证可免费进入市博物馆、纪念馆等单位参观;进入体育场馆晨练健身凭证可享受1元/小时优惠价; 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公益性赛事享受半价优惠(商业性大型比赛或表演除外)。

6、60周岁以上孤寡老年人初装电话、有线电视,凭证可享受半价优惠。对报装水、电表和交纳水、电费确有困难的孤寡、病残老人,供水、供电部门要提供优先、优惠和上门服务。

7、各级司法、审判机关受理涉老案件,遵循就地、就近、及时、优先的原则,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对交纳法律服务费用和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减或免的优惠。各级公安机关对涉及老年人的报案要及时查办;对无子女或子女不在身边的空巢老人为解决生活照料问题而要求办理户籍变更,要提供及时、优先、优惠服务。

8、农村70周岁以上老年人不承担义务工和各种集资。村民大会决定村办公益事业需要的劳务和集资,对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遵循自愿原则。

9、百岁老人每人每月享受60至100元的长寿补贴,由县(区)财政负担,民政部门发放。

10、大型商场、连锁店、煤店、液化汽站等服务行业,应制定方便、照顾老年人措施。

11、外地老年人凭户籍所在地或者桂林市老龄委、民政局、残联、老干局颁发的有效证件,外籍老年人凭市老龄委颁发的证件,享受以上1、2、3、4、5、6、7、10条优惠待遇。

三、优待证的办理

1、《老年人优待证》、《寿星优待证》由市老龄委办公室办理。

2、在桂林居住的外籍老年人,凭暂住证和本人有效证件到辖区老龄办办理老年人优待证。

3、市老龄委办理上述证件不收任何费用。

本暂行办法自二OO四年一月十五日起实行。市政〔1999〕114号文同时废止。



兰州市蔬菜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兰州市蔬菜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1986年12月28日兰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1987年1月20日甘肃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确保城市必需的蔬菜生产基地的基本稳定,搞好城市蔬菜供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是,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商品蔬菜生产基地。
第三条 蔬菜生产基地的布局和建设纳入城市发展总体规划,本着“近郊为主,远郊为辅,外埠调剂,保证供应”的方针安排,并视发展需要适当调整。
第四条 蔬菜生产基地的管理作为各级人民政府和蔬菜行政管理部门任期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考核,在主管领导变更时,对有关规划、档案、图表均须办理交接。
第五条 蔬菜生产基地分长期保留、严格控制征用或占用两个类区进行保护,并绘图标志,逐块登记造册,给菜农颁发菜地证,严格加以管理。
第六条 以下三万二千一百五十亩菜地为长期保留的蔬菜生产基地:
(一)城关区雁滩乡南河道北岸一百一十米范围以北的菜地七千八百零四亩;
(二)城关区青白石乡东起砂金坪,西至乡政府,南起黄河北岸,北至铁路的川区菜地一千二百亩;
(三)七里河区崔家崖乡马滩、大滩、迎门滩的菜地三千五百八十二亩;
(四)七里河区彭家坪、牟家坪的菜地六千七百四十亩;
(五)安宁区韭菜湾东起七里河黄河桥北,西至十里店桥洪水沟,南起黄河北堤,北至十里店村庄的菜地六百一十亩;
(六)安宁区安宁西路延伸至红卫厂为北界,水挂庄桥下洪水沟为东界,南至黄河沿,西至兰化公司跨河供水管道的菜地三千二百五十五亩;
(七)安宁区安宁堡乡的川区菜地二千三百九十亩;
(八)安宁区河湾村和刘沙公路以南的菜地六百三十一亩;
(九)西固区范坪菜地一千二百三十四亩;
(十)西固区方地,东起环形铁路,西至兰州炼油厂东墙根,南起兰化公司动力厂,北至十一号环形路的菜地一千亩;
(十一)西固区下车、下川,东起504桥,西至新城桥,南起兰青公路,北至黄河岸的菜地一千零八十八亩;
(十二)西固区何家庄,东起干沟,西至变电所,南起青石台,北至红星厂家属区的菜地四百二十亩;
(十三)西固区青春村,包括铁路南北的两片菜地五百亩;
(十四)西固区柳泉乡大、小坪菜地一千七百亩。
长期保留的蔬菜生产基地,除国家改、扩建重点项目和按城市规划进行道路、桥梁、水利设施、给排水工程等必需的基础设施建设外,不得安排其他建设。
长期保留的蔬菜生产基地,原则上不准果菜间作,已有的果菜间作面积,应采取果树自然淘汰的办法逐步缩小。
第七条 除长期保留的蔬菜生产基地外,本市范围内的其他蔬菜生产基地均属严格控制征用或占用之列。确需征用、占用的,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手续。
(一)在严格控制征用或占用的蔬菜生产基地内,需要安排的国家建设用地、城乡联办企业用地和城市规划范围内的乡镇企业用地,规划部门应在选址和核定用地范围、数量之前,征得市蔬菜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并从严掌握审批。
(二)在严格控制征用或占用的蔬菜生产基地内,需要安排的乡(镇)、村、菜农的建房用地和城市规划范围以外的乡镇企业用地,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的要求,尽量利用荒地、劣地,不占用菜地、好地,确需占用的,应本着节约原则,按规定权限报批,有条件的
地方,要调整补充新的菜地,做到先补后占。
第八条 经批准征用或占用的蔬菜生产基地,用地单位除支付规定的征地费用和承担必需的义务外,按下列标准向市蔬菜行政管理部门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一)城关区东岗镇以西,西固区河口以东(包括安宁区和七里河区水磨沟),以及红古区窑街川区,每亩缴纳九千元;

(二)城关、七里河、安宁、西固区(一)项范围以内的坪台地区和(一)项范围以外的其他菜地,每亩缴纳七千元;
(三)永登、榆中、皋兰县和红古区窑街川区以外的其他菜地,每亩缴纳五千元。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主要用于新菜地的开发建设和老菜地的改造。财政、审计部门对其征收、使用情况和经济效益实行监督。
第九条 征而未用的菜地,由县(区)蔬菜行政管理部门同建设单位签订合同后继续种菜,建设需要时无条件交还;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报请县(区)人民政府批准,收回用地单位的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
第十条 合理规划和积极开发建设新菜地,全市每年扩大的面积应超过因征用、占用而减少的面积。市蔬菜行政管理部门应同县(区)签订合同,按照规定的期限、面积、投资、设施、产品种类、供应市场的数量和质量,保证实现。
第十一条 菜地必须种菜,任何乡、村和承包人,不准撂荒;不准以转让、租赁等形式改变使用性质;不准弄虚作假,以杂地、荒地等名目骗取征用。
第十二条 承包户造成菜地撂荒或改作他用的,经过教育,在限期内仍不还耕还菜者,视其情节,分别按下列办法纠正处理:
(一)粮、油、煤的供应由平价改为议价;
(二)收回承包菜地,转包给完成任务好的菜农及承包户,或退回在乡镇企业的务工人员;
(三)由乡(镇)人民政府每年每亩征收二百至三百元的菜地荒芜费,用于扶持发展蔬菜生产。
第十三条 凡不按规定手续审批,擅自占用或以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征用菜地,以及准予临时占用但逾期未恢复种菜的,由所在县(区)土地管理部门查明情况、弄清原因,督促建设单位和乡、村,分别采取以下办法处理:
(一)收回种菜,并拆除地面建筑物,没收非法所得;
(二)视对蔬菜生产的影响程度给以必要的经济制裁,并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占用无法收回种菜的,限期补办征用手续,补缴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逾期不办不缴者,每年每亩处以五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第十四条 工矿企事业,乡镇企业排放“三废”和有毒物质而影响蔬菜生产、危及人民健康的,必须限期治理,治理期间,由排污单位逐年赔偿经济损失,如发生争执,由环境保护和卫生防疫部门及时作出签定、处理,必要时起诉人民法院依法裁决。
第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过去兰州市制订的有关蔬菜生产基地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1987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