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北京市营业性演出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22 12:30:4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48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北京市营业性演出管理办法

北京市政府


北京市营业性演出管理办法
市政府


1995年9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北京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是指:
(一)从事戏剧、音乐、舞蹈、曲艺、杂技、魔术、马戏、木偶、皮影、时装艺术表演等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艺术表演团体和个人。
(二)为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提供场所的剧场、影剧院、俱乐部、礼堂、文化中心、文化宫、文化馆(站)、艺术宫、体育馆(场)、宾馆、饭店、商场、公园、广场等单位。
(三)为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提供中介服务的演出经纪机构。
第四条 市文化局是本市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主管机关;区、县文化文物局负责本辖区内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各级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从业条件与审批
第五条 申请设立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艺术表演团体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艺术表演团体的负责人必须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一定政治、业务素质及艺术修养,并经市文化局培训合格;
(二)有相应的演职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组织章程;
(四)有一定艺术质量和数量的剧(节)目;
(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排练场所和演出所需的器材设备。
第六条 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的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暂住证,年满十八周岁,并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在职人员必须有所在单位的批准证明,非在职人员必须有所在乡、镇(含街道)的求职证明;
(三)有相应的表演技能和艺术修养,并经文化行政机关考核合格。
第七条 申请设立营业性演出场所,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营业性演出场所负责人必须具有高中以上上文化程度和一定政治、业务素质及艺术修养,并经市文化局培训合格;
(二)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组织章程;
(四)有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建筑物和演出的设备器材及其他有关附属设施;
(五)建筑结构必须符合安全、消防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申请设立从事营业性演出的经纪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演出经纪机构的负责人必须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一定政治、业务素质及艺术修养,并经市文化局培训合格;
(二)有一定业务水平的专职从业人员;
(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组织章程;
(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设施;
(五)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九条 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关材料向市或区、县文化行政机关申领《营业演出许可证》、《演出经营许可证》(以下统称许可证),持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营业执照;申请设立营业性演出场所的,还必须向公安机关申领安全合格证。
文化行政机关应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给予批准或者不批准的答复。
中央各部门、部队系统申请设立从事营业性经营活动的条件和审批程序,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经营者变更登记事项,必须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领取许可证之日起满半年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的,视为歇业,由原发证机关收回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经营者必须每年向原发证机关申报核验换领新证后,方可继续营业。未经核验换领新证继续经营的,视为无证经营,
禁止涂改、转借、伪造、出租许可证。
第十一条 非营业性演出单位和个人因特殊需要举办或者参加临时营业性演出的,必须按本办法规定向市文化局申领《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

第三章 演出管理
第十二条 举办下列营业性演出活动,必报市文化局批准:
(一)本市艺术表演团体和个人以及演出经纪机构组台(团)赴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的营业性演出;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表演团体和个人以及演出经纪机构组台(团)来京进行的营业性演出。
(二)艺术表演团体之间的联合演出及艺术表演团体临时邀请个人参加的组台(团)演出。
(三)演出经纪机构主办、承办的演出活动。
(四)在公园、广场、宾馆、饭店、体育馆(场)等大型公共场所举办的演出活动。
(五)以广告、赞助形式收取费用进行的演出活动。
(六)个体演员的个人专场演出和个体演员之间的组台演出。
(七)因特殊情况组织,未成年人参加的演出活动。
第十三条 外国或者港、澳、台地区艺术表演团体和个人来京进行的营业性演出,邀请在京居住、学习、工作的外国人或者港、澳、台地区人员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必须按规定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持批准文件到市文化局办理演出手续。
本市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单位和个人到外国或者港、澳、台地区进行营业性演出必须向市文化局提出申请,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四条 进行募捐性演出和义演活动,举办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报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再报市文化局批准。
募捐性演出和义演活动的收入除支付必要的开支外,必须全部作为募捐款,举办单位、演出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中提取演出报酬。
第十五条 从事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演出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举办演出前20日内按办法规定向市文化局提出申请,市文化局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其中从事第十二条第四项、第六项和第十三条所列演出经营活动的单
位和个人,还必须向公安机关办理安全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加强财务、票务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维护演出秩序,确保演出安全,制止有悖社会公德的行为。
(二)演出内容不得违反《条例》第十条的规定,。
(三)不得邀请、接待无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营业性演出活动,
(四)演出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健康,演出的节目应与其刊登的演出广告节目单相一致;不得弄虚作假、欺骗观众;举办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第一款、第十四条规定的营业性演出活动,必须先报经市文化局批准,方可依法办理刊登、播放演出广告手续。
(五)演唱人员不得以录音磁带、唱盘(片)等方式代替本人现场演唱,
(六)已刊登、播发广告或者已售票的营业性演出活动不得无故停演。
(七)演出时必须携带许可证或《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
(八)营业性演出场所单位不得在本单位所属场所外举办营业演出活动。
(九)营业性演出当事人必须就演出节目内容、场所、票价、收入分成及违约责任签订书面演出合同;承办营业性演出,必须提交委托单位的委托书,并报市文化局备案。
(十)执行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营业性演出票价。
(十一)接受文化行政机关的管理。
(十二)依法交纳税费。
第十七条 本市各级文化行政机关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文化娱乐市场检查证。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文化行政机关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对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三款、第十一条、第十四条规定,未经文化行政机关批准而从事演出活动的,责令停止演出,没收非法所得,视情节轻重处以非法所得1倍至2倍的罚款。
(二)对违反举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三)对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四歉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四)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八)项规定的,责令停止演出,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1倍至5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五)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责令停止演出或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3倍至10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六)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七)项、第(十一)项规定的,予以警告,处以1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演出或者停业整顿。
(七)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六项规定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属工商、公安、税务、物价等管理职权的,由工商、公安、税务、物价等管理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文化行政机关给予吊销许可证处罚后,应立即通知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分别收回安全合格证、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注销经营项目,
因违反本办法规定被吊销许可证的营业性演出单位和个人,从经营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办,该单位的负责人不得再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文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5年12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人民政府1985年9月1日发布的《北京市文艺演出管理暂行办法》、1989年4月27日发布的《北京市专业文艺表演团体管理暂行规定》和《北京市文艺演出经营单位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1995年10月23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蔗生产机械化技术指导意见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蔗生产机械化技术指导意见的通知

农办机【2011】38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农机管理局(办公室):

  为促进甘蔗生产机械化,加快农业机械化新技术的普及应用,促进我国糖业健康发展,我部组织有关专家研究提出了适宜不同类型区域条件下的甘蔗生产机械化技术指导意见,现予以印发。

  请各地农机化主管部门和推广机构,在技术指导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细化技术内容,完善技术规范,加强宣传、培训和现场指导。积极开展甘蔗生产机械化生产试验示范,加强农机农艺技术融合,总结经验,不断完善适宜本地区的甘蔗生产机械化技术体系,加快推进我国甘蔗生产机械化。

  附件:甘蔗生产机械化技术指导意见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附件:

甘蔗生产机械化技术指导意见

  我国蔗区生产条件差异很大,地形复杂、地块面积小、立地条件差,经营方式多样。因此,应根据不同的自然条件和经营方式,采用不同的机械化生产模式和技术路线。在大面积缓坡地地区,以大中型拖拉机、联合收获机作业为主,通过试验示范,逐步推进大型高效全程机械化;在丘陵坡地地区,以中小型拖拉机、联合收获机作业为主,实行轻简栽培,逐步推进联合收获和分段式机械化收获作业;在山区坡耕地,主要发展微小型耕种收机械化作业,重点解决甘蔗砍运等问题。

  一、大规模全程机械化模式

  (一)适应地形地块及地区。6º以下缓坡地,大面积地块(长度300-500米以上);适宜在广东湛江地区、广西桂中南地区的农垦、地方农场、规模化经营的甘蔗生产基地。

  (二)作业要求。重点发展大型多功能联合作业。整地:采用重耙耙地或大型旋耕机或铧式犁浅耕、深松铲深松、轻耙碎土平整地,深松深度30~45 cm;种植:采用100马力级联合种植机,进行开沟、施肥、播种、施药、覆土、盖膜联合作业。开沟深度30~35 cm,沟底宽20~25 cm,沟底平整;中耕培土:采用100-200马力级高地隙中耕施肥机具,进行除草、松土、施肥、培土联合作业;植保:采用大型宽行(20米以上)植保机具,按照农艺要求选择药品喷施;灌溉:采用大型移动式喷灌机械,进行喷灌或用固定式滴灌系统进行滴灌作业;收获:重点引进国外300马力级大型收割机,或采用国产250马力级大型机具,以大型收割机为中心、辅以80-150马力级中型收割机,完成收割、剥叶、切段(或保留整杆)、输送等机械化收获作业。切段的甘蔗须在24小时内压榨。

  (三)农艺要求。选用适应宽行距、宿根性好、蔗糖分耐转化能力强的品种,种植行距1.2-1.4米。采用相应的栽培和施肥技术,保证每亩种芽量达到当地农艺要求,提高甘蔗宽行距种植的产量。

  (四)经营模式:主要采取农垦系统机械化服务队、糖厂组建机械化服务队,或由农机生产、销售企业成立服务公司等作业经营模式。

  二、中等规模全程机械化模式

  (一)适应地形地块及地区。6º以下地块较小(50-200米级)的缓坡地,部分条件较好的6º-15º丘陵地。适宜在桂中、桂东南低山、丘陵地区,云南德宏州部分缓坡地区,广东湛江农村和农场部分小地块,海南琼北儋州市、白沙县、临高县、昌江县和东方市的小平坡地及丘陵地。

  (二)作业要求。重点发展轻简型机械化生产。整地:采用旋耕机旋耕或铧式犁浅耕、深松铲深松、轻耙碎土平整地,深松深度30~45 cm;种植:采用50马力级联合种植机具,进行开沟、施肥、播种、施药、覆土、盖膜联合作业,或用开沟机开沟施肥、人工摆种覆土。开沟深度30~35 cm,沟底宽20~25 cm,沟底平整;中耕培土:采用50马力级高地隙中耕施肥机,或手扶拖拉机配中耕机除草、松土、培土,配施肥机施肥作业;植保:采用中型(5-10米)植保机,按照农艺要求选择药品喷施;灌溉:采用小型固定或移动式喷灌机械,进行喷灌或用固定式滴灌系统进行滴灌作业;收获:采用80-150马力中型切段式或整秆式甘蔗联合收割机,完成收割、剥叶、切段(或保留整杆)、输送等机械化收获作业。切段的甘蔗必须在24小时内压榨。

  (三)农艺要求。采用适应宽行距、宿根性好、抗倒伏好、易脱叶的品种,种植行距0.9-1.2米。采用相应的栽培和施肥技术,保证每亩种芽量达到当地农艺要求,提高甘蔗宽行距种植的产量。

  (四)经营模式。采取专业户经营或服务队等作业经营模式。

  三、小规模部分机械化模式

  (一)适应地形地块及地区。6º-15º丘陵地,地块较小(20-50米级)。适宜在广西桂南、南宁南部及崇左山区、桂西河池和百色山区,云南滇西及思茅、红河、西双版纳、玉溪等丘陵地,海南部分丘陵地。

  (二)作业要求。整地:采用旋耕机旋耕或铧式犁耕地、小型轻耙碎土平整地;种植:采用手扶拖拉机配开沟机,进行开沟施肥、人工摆种覆土盖膜,开沟深度30~35 cm。中耕培土:采用手扶拖拉机配中耕施肥机,进行除草、松土、培土、施肥作业;植保:采用小动力植保机,按照农艺要求选择药品喷施;灌溉:采用小型移动式喷灌机械,进行喷灌或用固定式滴灌系统进行滴灌作业;收获:采用20-50马力级收割机、割铺机,进行整秆砍倒、剥叶机剥叶、人工或小型装载机收集装车、运输作业等分段机械化收获作业。

  (三)农艺要求。采用宿根性好、抗倒伏好、易脱叶的品种,种植行距0.8-1米。采用相应的栽培和施肥技术,提高甘蔗产量。

  (四)经营模式。采取农民自营和部分服务队等作业经营模式。

  四、微小型半机械化模式

  (一)适应地形地块及地区。15º-25º坡耕地,窄小地块。适宜在广西桂南南宁南部及崇左山区、桂西河池和百色山区、云南滇西的大部分地区及思茅、红河、西双版纳、玉溪等坡耕地,海南部分山地。

  (二)作业要求。整地:采用微耕机或畜力犁地、碎土平整地;种植:采用微耕机配开沟机开沟,人工施肥摆种覆土盖膜;中耕培土:采用微耕机中耕除草、松土、培土,机械或人工施肥;植保:采用背负式小动力植保机或简易手动机具,按照农艺要求选择药品喷施;灌溉:用小型移动式喷灌机械,进行喷灌或用固定式滴灌系统进行滴灌作业;收获:用3-5马力以下或人力手推式微型甘蔗割铺机,进行砍倒、剥叶机或人工剥叶、人工收集装车等作业,部分地区加装索道运输系统。

  (三)农艺要求。种植宿根性好、抗倒伏好、易脱叶的品种,采用相应的栽培和施肥技术,提高甘蔗产量。

  (四)经营模式。采取农民自营和微小型机械服务队服务。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两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情况的通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两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情况的通报

安委办明电〔2010〕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0年10月28日9时40分,一辆运载煤炭、号牌为辽H78577的解放牌半挂车,行驶至内蒙古境内G6京藏高速339公里处时,先后与应急车道内两辆小型客车发生刮蹭,又追尾碰撞一辆无牌货车后,撞上公路右侧防撞墙并侧翻在应急车道内,车身以及车上装载的煤炭压在无牌货车和一辆小型客车上,造成11人死亡、4人受伤。据初步调查分析,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为:肇事货车严重超载,在连续长下坡路段车辆制动失效。

11月1日9时25分,一辆号牌为藏GA2993的客车(核载37人、实载15人),从四川成都开往西藏林芝地区察隅县,行驶至西藏昌都地区境内国道318线3714公里75米一下坡转弯处时,车辆冲出公路,翻下高约320米的山沟,造成13人死亡、2人受伤。据初步调查分析,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为:车辆在转弯时速度过快,驾驶人操作不当。

上述事故的发生,暴露出部分地区车辆超载、超速、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等违法行为突出,部分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安全管理混乱等问题。为切实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坚决遏制道路交通事故多发势头,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加大对运输企业的监督管理力度,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地要扎实推动《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严格运输企业市场准入,加强对运输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督促其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保障措施,严格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驾驶人安全培训,加强对运输车辆及其驾驶人的安全监管,严禁运输车辆超载、驾驶人疲劳驾驶。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督促运输企业立即整改、及时消除;对未整改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禁止从事营运。

二、严格执行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对车辆超限超载进行综合治理。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打击车辆超限超载、“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等违法行为,依法设置固定或临时检查站点,选择、配备必要的称重设备、卸载机具和卸载场地,采取固定检查与流动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检测、卸载和处罚。

三、强化路面巡查,加大路面管控力度。各地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车辆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车辆超载超速、驾驶人疲劳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要合理配置警力,采取定点检查和流动巡逻相结合、区域协作和联勤等有效措施,加大对交通事故多发路段的巡逻管控力度。

四、认真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严格执行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印发〈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安委〔2010〕6号)要求,已将这两起重大事故的查处列入国务院安委会挂牌督办范围。内蒙古、西藏自治区要依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严格事故查处,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各地安委会要认真执行事故分级督办制度,重大事故结案前,要及时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作出书面报告,经审核同意后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复结案。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