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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设备更新改造工程概算编制办法

时间:2024-07-03 12:55:4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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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设备更新改造工程概算编制办法

铁道部


铁路运输设备更新改造工程概算编制办法
1992年3月11日,铁道部

第1条 为完善和加强铁路运输设备更新改造工程概算编制的管理,现比照铁建〔1991〕36号《国家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按本办法编制的总概算,其费用组成、编制深度、章节划分及本办法未涉及的其它事宜,均比照部颁《国家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执行。
第3条 工程局承担的更新改造工程,其施工管理费率,按本办法规定的铁路局工程处的标准执行。
第4条 更新改造工程项目原则上采用两阶段设计,对技术简单、投资少的项目可做一阶段设计。部管项目以铁路局为建设单位,设计及概算限上项目报部审查,限下项目除指定报部审查外,均由铁路局组织审批,报部核备。总概算超过设计任务书规定限额的,需重新报部审批。局管项目以分局为建设单位,设计及概算由铁路局组织审查。
第5条 以客货运服务基金、客货运保价收入、装卸管理费、生产发展基金、固定资产复置金等其它资金进行改、扩建工程的概算,应比照本办法办理。
第6条 属铁建〔1991〕36号《国家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规定执行省、(市)自治区的地区统一定额的项目,可根据各地不同情况采用同一定额和费率编列。
第7条 铁计〔1990〕177号《铁路运营设备大修概预算编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关于“单项工程概预算比照铁计〔1989〕186号文办理的规定,亦相应改为比照本办法办理。
第8条 各项费用的计算
(一)直接费
1、再用轨料费:凡用更新改造资金安排的工程项目,除正线外全部采用再用轨。旧钢轨一律无偿调拨,只计取旧钢轨整修管理费和运杂费,各局所需的再用轨,由部每年下达计划。
2、旧料利用:修建工程折除的旧料,本工程能利用的,均扣除利用材料的料费;有利用价值但本工程不能利用的旧料,视具体情况扣回返还料价值或就地点交原产权单位。具体办法各局可自行规定。
3、施工机械使用费:凡运营单位承担的工程施工,其使用的机械设备不再计取大修及基本折旧费。具体扣减办法,由各铁路局自行规定。
(二)间接费:
1、施工管理费:按不同的施工单位,照附表计列。
2、其它间接费:
(1)临时房屋及小型临时设施按二至九章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总额及下表所列费率编列。
临时房屋及小临设施费率表
----------------------------------------------
|\ 费\ 地 | 独立专业施 | |
| \ \ | 工队伍在 |运营单|
|项 \ 率\ |--------------|位施工|
| \ \ 区|路局、|其它地|队伍在|
| \ %\ |分局施|区或站|管辖范|
| 目 \ \|工段队| 线 |围内 |
| \ |所在地| | |
|------------------|------|------|------|
|改建既有线、增建第|3.2|3.4|1.2|
|二线、独立枢纽 | | | |
|------------------|------|------|------|
|独立大桥、独立隧 | | | |
|道、独立工业及民用|1.8|2.0|0.8|
|建设 | | | |
|------------------|------|------|------|
|独立电气化 | 1 |1.2|0.4|
|------------------|------|------|------|
|独立通信、独立信号|0.7| 1 |0.2|
----------------------------------------------


(2)施工队伍转移费不计列。
(3)劳动保险金运营单位施工不编列。
3、计划利润按一至十章建筑安装工程费总额及十一章材料差价按下表所列费率编列。
计划利润费率表
----------------------------------------------------------------
|\ 标 \施 | 路 | | | |
| \ \工 | 局 |分施 |运施| |
|项 \ 准 \部 | 工 |局工 |营工| |
| \ \门| 程 |专队 |单队| 说 明 |
| \ % \| 处 |业伍 |位伍| |
| 目 \ | | | | |
|------------------|------|------|----|------------------|
| | | | |其中57.1%为 |
| 计划利润 |4.5|2.5|/ |利润,42.9%为|
| | | | |技术装备购置 |
----------------------------------------------------------------


(三)其他费:
1、建设单位管理费
第一部分:按二至十章费用的总额及下表规定费率,采用累进法计算。
第二部分:征用土地、拆迁建筑物手续费,按征用土地补偿费0.4%计列。
以上两项费用之和,即为建设单位管理费,两者各自专款专用,包干使用。
2、勘察设计费:由部、局设计院(所)及其它有设计资格的单位承担更新改造项目的设计,其勘察设计费综合按审定后概算一至十章费用总额的1~2%编列。各局计划部门可根据设计单位的等级和设计阶段及项目的繁简程度严格掌握。
3、施工机构调遣费按二至九章建筑安装工程费的0.5~1.0%计列。
4、研究试验费、生产职工培训费等不计列。
(四)预备费
各阶段设计的总概算及修正总概算均按一至十一章费用总额的2%编列。本项费用由各局计划部门和建设单位统筹掌握使用。
(五)工程造价增涨预留费
本项费用应根据该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安排,以其分年度的投资额及不同年限,按工程造价年增涨率3%进行编列,作为该工程建设项目投资总额的预留款源。部管项目由铁道部统筹掌握,局管项目由各局计划部门统筹掌握。
第9条 各铁路局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精神,结合本局实际,制定实施办法,并报部备案。


当前社会弱势群体“维权”活动
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检察院 张燕昭、宋丽红


由于弱势群体缺乏基本权利的保障和有效的利益表达手段,他们在利益诉求和利益表达中处于弱势地位。充分实现弱势群体在社会生活中应当享有的权利是实现和谐社会目标的题中之义,尊重和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利亦是现代法制社会的一个根本目标。因此,弱势群体的“维权”问题已开始成为整个社会热切关注的焦点问题,应该引起高度重视。
一、“维权”冲突事件频发
当前弱势群体利益遭受侵害的问题相当突出,因此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也越来越多。具体的表现有:城市建设中的“野蛮拆迁”行为,制造了被拆迁居民群体维权与拆迁者对立的热点问题;土地征用中“强行圈地”行为,制造了被征地农民群体维权与征地者对立的热点问题;城市管理中“暴力执法”行为,制造了被强迫群体维权与城管者对立的热点问题;国有企业出让中“低价贱卖”行为,制造了企业职工群体维权与出卖者对立的热点问题;劳动关系中“拖欠工资”行为,制造了被拖欠者群体维权与拖欠者对立的热点问题;企业生产中“污水排进农田”行为,制造了被污染受害群体维权与排污者对立的热点问题。而弱势群体在“维权”中反映出来的最主要的问题是就业问题。主要包括下岗失业者群体、农民工、女性就业者群体、残疾人群体等。其中农民工、下岗再就业人员的问题最为突出。主要表现为:一是就业得不到平等对待。二是劳动关系建立不规范, 没有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不公正。三是“三险一保”即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和劳动安全保护落实不到位,得不到有效保障。四是工作强度大, 普遍存在工资报酬偏低及工资克扣、拖欠问题。
二、“极端维权” 愈演愈烈
处于弱势群体中的个别人在四处“维权”未果的情况下,不惜采取“跳楼秀”、"自杀秀"等极端维权方式。不可否认,极端维权者有时候确实缺乏必要的、正当的维权意识,而且,他们中的一部分人的维权要求通常还带有不合理的、有时候甚至是无理取闹的成分。但我们也应该可以看到,绝大多数极端维权者的事实情况是,他们的极端维权,是关系到他们重大利益的正当维权,长时间得不到有效解决后的极端做法。类似事件的频发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国家或地方的有关维权政策不畅通、维权法律法规的不健全、执行不力等问题依然存在。
三、“维权路”艰辛而漫长
如工伤认定,目前的《工伤保险条例》太过原则、笼统,劳动保障部门又无权解释,自由裁量权空间太大。有律师介绍,“一个工伤案件,自工伤认定开始到仲裁,以及一审、二审、执行等法定程序,大约需要1074天方能完成”。另外,没有劳动关系已经成为部分地区劳动保障部门拒绝工伤认定的主要理由。虽然《劳动法》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 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于政府职能部门对劳动合同的签订行为管理不到位,使用工方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行为失去监控,导致自形成劳动关系时,就直接侵害了农民工、下岗再就业人员的权益;其次,政府对劳动力市场的管理在某些方面存在漏洞,非法中介机构为用工方提供了大量的非法用工;最关键的是,农民工、下岗再就业人员文化素质一般不高,法律观念和维权意识普遍不强。签订合同时不知道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当合法权益受侵害时,又不懂得如何维权,加上他们是单个分散的,无法通过组织化的方式来维护自身权益,因而在与用工方的交涉中自然而然会身陷弱势境地。
四、解决“维权”问题的建议与措施。
一是地方政府和部门要依法行政。现实生活中,很多直接损害弱势群体权益形成的热点问题,都与权力机关“恃权凌弱”和“与民争利”的不依法行政行为有关,解决这方面的问题,要继续推行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朝着建设法治政府的方向努力。
二是加强“维权”工作的体制和机制建设,建立和完善“维权”政策法规体系。作为弱势群体的普通民众能否通过正规体制内的合法渠道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关键在于,社会能否为这种自下而上的民权行使提供配套的制度和外部环境,保障农民工自主维权的权利。首先,政府必须采取宏观调控规范用工制度,构建公平公正的就业保障体系,保证农民工、下岗再就业人员及所有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其次,加大社会保障政策执行及监管的力度,不断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及社会化程度。除了要对下岗失业、丧失劳动力人员进行社会保障外,还需要加快建设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农民工的分层保障体系。设立农民工、下岗、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工伤保障制度、大病医疗保障和紧急情况救助制度,分层分类保障农民工、下岗、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是提高弱势群体的组织化程度,建设有序化的利益表达机制和政治参与机制,如可以把更多的农民工、下岗再就业人员吸收到工会组织中来,通过工会组织,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农民工、下岗再就业人员在劳资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面对欠薪、劳动条件差等问题,他们个体维权力量薄弱。因此吸纳他们加入工会,通过工会力量来协调劳动关系。在对合同约定及工资待遇不满时,农民工、下岗再就业人员应首先找企业工会或基层工会出面,通过工会与企业和政府有关部门协商解决。
四是加强培训,提高人员素质和自我保护能力。组织他们学习文化、学技术、学时政、学法律、学文明城市文明市民规则等,逐渐克服他们的自卑心理和畏惧情绪,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增强法律意识,提高自我保护的能力。
五是对弱势群体实施司法救助。司法机关在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及“实质平等”原则的基础上对弱势群体给予特殊的权利救助,如在维护其人身人格权利、劳动权利、诉讼权利等方面,在司法程序上可以在受理、立案、诉讼费用的减免缓、生效案件的执行等方面给予救助,以降低他们的维权成本,充分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司法理念。
六是走社会化维权之路。理论和实践都证明农民工、下岗职工、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等弱势群体的维权需要社会各部门多管齐下:政府部门要主动行政,有责任对拖欠他们工资的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加强正确的舆论引导, 推动新闻媒体为弱势群体提供一个强大的利益诉求的表达渠道。另外,行业工资集体协商以及建立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等都是较为有效的措施。只有政府加强引导和监督,各职能部门乃至全社会都依法办事,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问题才能从根本上得以有效解决。

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达市府办[2003]54号


现将《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过》(川办发[2003]1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第十届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知,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评标活动,打破行业和地区垄断,防止不正当交易和腐败现象,实现专家资源共享,保证评标结果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建立全省统一的、综合性的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省人民政府授权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的组织实施工作。
省级各部门原有的专家名册纳入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统一管理。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不得设立评标专家库。
第三条 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由省政府办公厅、省计委、省经贸委、省人事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科技厅、省信息产业厅、省外经贸厅、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成都铁路局、西南民航管理局等单位派员组成,负责评标专家的认定和管理。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计委,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由工业(含内贸)、外经贸、建设、市政工程、农林、水利、交通、能源、环保、铁道、民航、信息和法律等相关行业或产业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专家组成。
第五条 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类似的实践经验。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评标工作。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符合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人员可以向四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管委办)提出申请(包括单位推荐和个人申请),并按规定报送相关材料。由管委办对申请人送行初步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参加管委办统一组织的招标法律、法规知识及评标技能、职业道德的培训和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考试。
考试合格的人员经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认定符合评标专家条件的,颁发评标专家证书,纳入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统一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木予颁发评标专家证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
第七条 评标专家的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任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按照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不受任何干预。
(三)按照有关规定,接受评标劳务报酬。
第八条 评标专家的义务:
(一)认真执行招标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二)对评标过程保密,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技术经济秘密或其他情况。
(三)遵守评标纪律,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第九条 在四川省内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必须从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中确定。
国务院部委直接管理招投标的项目,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确定评标专家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
经管委办批准,也可以从国家级专家或其他省级以上专家库中随机确定评标专家。
第十条 违反前条规定确定评标专家的,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认定其评标无效;招标人应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确定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重新进行评标。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省重大建设项目评标专家的抽取在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网络终端进行;省管的其他项目评标专家的抽取可以在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网络终端进行,或者按职责分工分别在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信息产业厅、省外经贸厅、成都铁路局、西南民航管理局等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设立的网络终端进行。
各市、州、县所属的项目或核准的招标项目在其当地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或者发展计划部门设立的网络终端进行。
第十二条 评标专家名单应于开标时确定。省重大建设项目的评标专家必须具有高级职称。评标专家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评标专家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抽取。需要核准招标事项(招标方案)的项目,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持核准招标的文件,各计算机网络终端才能办理抽取手续。
确定评标专家必须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其中,重大建设项目评标专家的抽取应在发展计划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评标专家确定后,应对评标专家的抽取过程,最终确定的评标专家进行书面记录;计算机网络终端操作人员、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监督人员应在书面记录上签字。
第十三条 评标专家的确定,应当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
下列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省市重大建设项目经同级发展计划部门批准,其他项目经同级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一)因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专家名册无满足条件的专家或者满足条件的专家不足8人的。
(二)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招标人的代表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专家不得担任该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其他社会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不主动提出回避的,招标人或行政监督部门一经发现,应立即终止其评标活动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取消评标专家资格。
第十五条 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活动应持证上岗,独立评标。
评标专家所在单位应对评标专家参加培训和评标活动给予支持。
第十六条 各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依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评标专家评标活动的监督。
各部门应将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
第十七条 在评标过程中发现专家存在徇私舞弊、不按规定评标、违反回避规定等行为的,终止该专家评标活动,按规定另行确定专家进行评标。
在评标工作完成后发现专家存在徇私舞弊、不按规定评标、违反回避规定等行为的,经参与监督的部门审查后共同认定、未对评标结果造成实质影响的,评标有效;经参与监督的部门审查后共同认定,对评标结果成实质影响的,应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认定其评标无效,并由招标人按规定重新组织评标。
第十八条 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对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实行动态管理,评标专家每届聘期3年,可以连聘。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评标专家继续教育制度和考核评价制度。
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应按规定参加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组织的继续教育。
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每3年对评标专家的评标业绩、廉洁公正等进行一次综合考核,有下列行为或原因之一的,终止其评标专家资格:
(一)继续教育、综合考核不合格的。
(二)两次无正当理由无故不参加评标的。
(三)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
(四)因工作调动,不再适宜担任评标专家的。
(五)因个人原因,经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标专家的。
第十九条 评标专家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或在评标活动中徇私舞弊,个人评审意见严重偏离评标原则、标准和方法,未能公正履行职责的,由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并可公开曝光。有违反《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
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由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依照本办法规定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由有关监督部门备案,终身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第二十条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评标专家认证和管理工作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的监察。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发布后,各地、各部门已经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