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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的意见

时间:2024-07-10 13:02:1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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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的意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公安部 监察部、国土资源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文件
公安部
监察部
国土资源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安监管管一字〔2002〕29号


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公安厅(局)、监察厅(局)、国土资源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环保局:

去年以来,各地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开展了五项安全生产整治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同时,大部分地区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搞好非煤矿山安全整治的要求,开展了非煤矿山安全治理整顿工作,对遏制本地区事故的发生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受各种因素影响,非煤矿山的安全整治工作发展很不平衡,有些地区的整治工作至今尚未开展起来。为切实加强非煤矿山的安全整治工作,实现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状况的明显好转,现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

2001年,我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严峻,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大幅度上升,其中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9起、死亡214人,同比分别增加5起和96人,上升幅度较大。尤其是广西南丹“7.17”特大透水事故、河南洛宁金矿“11.1”氰化钠泄漏事故,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引起了中央领导同志的高度重视。朱基总理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对容易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要严加整顿,对产品质量低劣、浪费资源、污染环境、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小厂小矿,要坚决依法关闭。

我国非煤矿山点多面广,是重要的基础性产业之一。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不仅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而且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矿业经济的健康发展。各地区一定要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尽快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在去年治理整顿的基础上,认真深入地开展好非煤矿山的安全整治工作。

各地区应成立由政府主管领导任组长、各有关部门参加的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对整治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和统一部署。要明确整治工作的重点和步骤,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稳步向前推进;要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明确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调行动;要定期总结分析整治的进展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促进整治工作不断向纵深发展;要切实做到真整真治,绝不能走过场、留死角或以停代整、以停代关;对于取缔或关闭的企业一定要关死、关住,绝不能死灰复燃。

二、要突出重点,依法进行整治

2002年,全国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的重点是:各类小金矿、采石场、稀有贵重金属矿山;重点部位包括危险化学品库、尾矿库、爆破器材库、采矿场、混汞法选金设施和金矿露天氰化堆浸场。总的工作目标是: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特别是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遏制住重大、特大事故的发生,事故起数和伤亡人数明显下降。

各地区要严格依照《矿山安全法》、《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规程》以及企业登记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章开展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加大监督执法力度,认真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对未取得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擅自采矿的,以及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法规和自然资源法规明确禁止开采的,应立即依法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依法设立的非煤矿山企业,凡不具备下列基本安全生产条件,以及未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或虽履行了环评手续,但未按要求落实环保措施的,应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经整改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必须坚决予以关闭。

(一)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并验收合格;矿山地面及井下供配电系统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爆破器材管理符合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规定,储存仓库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程的要求并有严格的保管、发放、领用、清退登记制度;有特殊要求的设备、器材、保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符合国家或行业安全标准,矿山提升运输设备、装置及设施符合有关规定;矿山有完整的技术资料,包括地质图,矿山总布置图,矿井井上、井下对照图,矿井、巷道、采场布置图,通风系统图,防排水系统图,避灾线路图。

(二)具备适应安全工作需要的管理机构和胜任工作的安全管理人员,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并按规定发给职工劳动保护用品,职工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和使用安全工具;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其中矿长、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三)矿山有合理的地面、井下防水排水系统,有防止地表水泻入井下和露天采场的措施;有独立的通风系统,风量、风质和风速满足井下作业场所的需要;露天矿山的阶段高度、平台宽度和边坡角满足作业安全和边坡稳定的需要。

(四)每个矿井至少有两个独立的能行人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每个生产水平和各采区至少有两个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直达地面的出口相通;矿山井巷布置留有足够保障井上和井下安全的矿柱和岩柱;井巷支护和采场顶板管理能保证作业安全,穿过断层破碎带的主要巷道有可靠的支护措施。

三、要标本兼治,搞好综合治理

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应当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调整产业结构和推动技术进步、健全法律法规和制度、强化基础建设和日常监督管理、加强作风建设等项工作结合起来,坚持立足治本,做到标本兼治,通过整治全面提高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和管理水平。为此,各地区应在深入分析研究本地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的基础上,尽快制定整治工作方案,并在整治过程中不断完善方案。

各地区要注意对整治工作中的难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总结正反两方面的典型,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和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对各种违法违纪现象和重大事故隐患要予以揭露和曝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适时召开现场经验交流会,推动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向纵深发展。

要大力开展职工安全培训教育工作,特别要加强对矿山法人代表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全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同时,要加大对安全培训教育及有关人员持证上岗等情况的检查力度,杜绝无证上岗和盲目操作甚至冒险蛮干的现象。

四、要强化责任,狠抓工作落实

各有关部门要在本地区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并严格责任追究制度,认真落实整治工作方案,做到:

(一)有关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产整顿的矿山,有关部门要暂停供应电力、爆破器材、氰化钠等动力和原材料。

(二)对整治后逾期仍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或达不到环保要求的矿山企业,应当决定关闭,有关部门要依法注销或吊销采矿许可证、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被注销或吊销采矿许可证的企业,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对尚未用完的爆破器材、氰化钠等危险物品,统一交由矿山主管部门集中封存保管。

(三)严格审批登记程序,把好矿山开采的市场准入关。新建矿山的矿产资源利用方案或设计中的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审查意见;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能正式投入生产;对未按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和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产;拒不停产的,通知有关部门不再提供动力、原材料,原发证机关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

要按照“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严把发证关、签字关。对于领导不力、失职渎职、营私舞弊人员,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单位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凡整治不力,出现死灰复燃和伤亡事故的,不仅要依法追究矿主的法律责任,还要依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五、要坚持标准,认真搞好验收

各地区的整治验收工作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整治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严格按照标准进行核查。验收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整治领导小组根据有关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验收人员由行政执法人员、安全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等组成,并经过验收前的集中学习,统一思想认识,确保验收效果。

全国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原则上仍按去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规定的步骤进行,各地可结合各自情况作相应调整。考虑到各地的进展情况不同,整治验收工作由原安排的2002年第三季度推迟到2002年第四季度进行。对目前已完成整治工作并达到验收标准的,也可提前申请验收。验收工作组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安全规程、整治工作方案和验收标准开展验收工作;工作组内部按照“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分口把关,各负其责。对验收合格的矿山企业,须由验收人员和乡、县、市政府负责人逐级签字,并经省级整治领导小组批准方可恢复生产。国务院有关部门将根据各地整治工作的进展情况,组织有关专家对验收工作开展督查和重点抽查。

各地区要加强对验收后的复查工作,防止反弹。要通过开展集中整治和日常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实现矿业开采秩序的稳定好转,从本质上提高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水平,扭转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局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公安部

监察部

国土资源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00二年四月三日



社会改革与法律秩序

检察日报2000年02月03日
  社会改革与法律秩序的关系十分密切。如何在法律秩序下实现社
会改革,如何在社会改革中建立并维持新的法律秩序,是摆在社会学
家和法学家面前的难题,也是社会改革家和法律实践家的责任。
  法律秩序是启动社会改革的先导。改革者常常在社会改革之初就
创设新的法律秩序,然后运用新的法律秩序来推行改革。在社会改革
中,首先变革法律秩序,并用这种新的法律秩序来启动社会改革,既
可以使社会改革依法进行,也可以避免“先改革后立法”的弊端,更
可以避免违宪改革或违法改革。即使是由民众推动的改革,如果没有
法律上的根据,改革的推进及其合法性都会成为问题。如果放任违法
改革存在,就必然在或多或少的程度上破坏法治。
  法律秩序是推进社会改革的基础。如果社会改革是由权力层启动
的,那么权力层就应当首先运用立法手段将自己的改革意图法律化。
如果改革是由社会民众发动的,改革行为也应当有一定的法律根据。
即使是一种迫不得已的改革,一旦为国家所认可,也应当立即予以立
法确认,建立新的法律秩序。改革成果如果不能被转化为法律秩序,
不能被纳入法律秩序的范畴受保护,改革就可能受阻,改革的成果也
可能得而复失。法律秩序确认社会改革的成果,也为社会改革新的发
展提供了新的立足点,同时,还可以使社会改革不至于在改革的道路
上失落自我或无所依归。
  法律秩序可克服社会改革带来的震荡。社会改革必然会有阻力、
有震荡。如果震荡过大,就可能引发社会动乱。而任何社会动乱,就
其本身来说都是社会的疾患。它可能使社会的发展出现梗阻,使社会
的脚步被迫倒退,使社会的文明遭到损害,走向社会改革目标的反面,
甚至葬送社会改革本身。如果建立并保持了良好的法律秩序,使社会
改革在法律秩序中进行,就不可能引发过大的社会震荡,即使引发了,
改革者也能采取有效的法律措施予以控制。
  法律秩序既是静态的模式,也是动态的过程。法律秩序要在社会
中发展更新,需要一定的社会动力。在若干社会动力之中,改革无疑
是最强大的力量。在社会改革中,法律秩序确认、维护、推进着社会
改革的同时,自己也获得新的形式和新的内容。社会改革的不断发展,
会对法律秩序提出不断更新的要求。法律秩序的发展也是社会改革发
展的要求。社会不同方面的改革会引发法在不同方面的发展,一旦改
革进行了,原有的法就存在过时、需要革新的问题。法所作出的与社
会改革相适应的变革,也会引起相应的法律秩序变革。在社会改革——
法的变革——法律秩序变革的过程中,法律秩序发展了,更新了,新
的法律秩序就会建立并走向新的完善。



关于证券公司申请设立证券服务部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证券公司申请设立证券服务部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0年11月14日 证监机构字〔2000〕264号)

  为满足广大投资者的需要,推动证券市场规范发展,在清理规范远程证券交易网点工作的基础上,我会将开展受理新设证券服务部的审核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证券公司申请设立证券服务部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证券公司及拟设立证券服务部的证券营业部内控制度健全,规章完备;
  (二)证券公司及拟设立证券服务部的证券营业部运作规范,近一年内没有被处罚的记录或因涉嫌重大违规正在受到调查;
  (三)在证券机构设立方面没有历史遗留问题或历史遗留问题已得到解决且满一年;
  (四)证券公司没有新发生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行为,历史上发生的挪用正按照上报批准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清理方案逐步归位;
  (五)证券公司拟设立的证券服务部应与其归属的证券营业部在同一省级行政区;
  中国证监会已批复撤销的远程证券交易网点,原证券经营机构不能在原址申请重新设立。
  二、申请材料
  证券公司申请设立证券服务部,需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包括拟设立证券服务部的证券营业部的名称、设立理由、具体地点等。
  (二)证券公司基本情况。包括上一年度的经营情况;证券营业部和证券服务部的分布情况;近一年是否因违规经营受到处罚;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及清理归位情况;在机构设立方面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及解决情况;公司内控制度建设的有关情况。
  (三)拟设立证券服务部的证券营业部的基本情况。包括上一年度的盈利情况;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公司盖章);证券营业部经营情况、管理制度情况;是否建立了证券营业部对证券服务部的管理制度;是否存在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及个人柜台债务。
  (四)落实清理规范远程证券交易网点方案的情况。
  (五)设立证券服务部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六)证券服务部管理规章制度。包括人事管理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制度、稽核管理制度及其它管理制度。
  (七)与银行签订的银证转账协议。
  (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独立出资设立证券服务部的文件。
  (九)证券服务部负责人申请表。拟委派的证券服务部负责人的任职资格比照证券营业部经理管理,申请表比照证券营业部经理任职资格申请表填写。
  证券服务部至少配备一名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具有计算机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经验的信息技术人员。
  (十)拟设立证券服务部的场地及设备情况说明。场地使用证明。
  (十一)风险处置预案。
  (十二)证券公司注册地派出机构出具的证券公司符合设立证券服务部条件的意见书。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用A4纸打印装订。
  三、审核程序
  (一)证券公司设立证券服务部应向拟设立证券服务部所在地的证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申请,派出机构初审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复审。
  (二)证券服务部拟设立地派出机构初审时间为申请文件送达日起15个工作日;中国证监会复审时间为申请文件送达日起30个工作日。如文件资料不完整,则审核时限重新计算。
  证券公司设立证券服务部申请获中国证监会复审通过,批复文件主送派出机构,抄送证券公司;申请未获得复审通过,中国证监会将未获得复审通过的原因书面通知证券公司,且半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三)证券服务部筹建期为3个月,经派出机构验收并批复开业后,证券服务部须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许可证。逾期不开业,批复文件自动失效,半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四、监督管理
  在证券服务部监管工作中,各派出机构除应根据现行证券服务部监管法规履行职责,还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要求设立证券服务部的证券经营机构提供证券服务部负责人基本情况真实性的保证意见书;
  (二)要求证券公司设证券服务部的证券营业部定期向派出机构上报证券服务部运行、经营情况;
  (三)每年要对本辖区50%以上的证券服务部进行现场检查或走访;
  (四)证券服务部发生风险时,要及时要求证券公司进行解决,并与当地政府沟通情况。对重大风险,要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要指导、督促证券公司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加强对证券服务部的管理,规范经营,防范风险。自本通知收到之日起,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证券服务的,中国证监会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申请设立证券服务部文件中存在虚假陈述行为的,中国证监会将依据有关规定对证券公司及其负责人进行处罚,并暂缓或停止受理该证券公司的各项业务申请。
  请各派出机构将本通知转发给在本辖区内注册的证券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