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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政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管理若干规定

时间:2024-06-22 18:51:5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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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政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管理若干规定

湖北省武汉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武汉市信息产业局 武汉市


市计委、市信息产业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政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武汉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武汉市信息产业局
武汉市财政局
武计高技[2002]23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为加强武汉市政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管理,促进政务系统信息化发展,市计委,市信息产业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武汉市政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管理若干规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武汉市政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管理若干规定

二OO二年五月三十日


武汉市政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管理,促进政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政务系统信息化工程,是指以计算机和其他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进行的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信息网络建设和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等相关工程。


第二条 本市政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管理的范围是:
(一)纳入市基本建设投资计划进行政务系统信息化工程建设的。
(二)在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之外使用市财政专项资金购置总金额在10万元以上信息网络硬件或软件的。


第三条 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政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本市政务系统信息化建设有关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需进行政务系统信息化工程建设的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在建设的不同阶段分别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竣工验收以及其他相关资料报市信息产业部门和市发展计划部门。由市信息产业部门提出初步审查意见,由市发展计划部门审批。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以及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的规定,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增加招标内容。


第五条 政务系统信息化工程经市发展计划部门审批初步设计后,由市信息产业部门会同市发展计划部门和市政府采购主管监督部门,组织招标人,投标人和经共同认定的招标代理机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信息产业部发布的《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和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进行政务系统信息化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 政务系统信息化工程的建设单位应按市发展计划部门和市信息产业部门的要求,按时向市发展计划部门、市信息产业部门报送项目进展情况和统计报表。政务系统信息化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工程项目的统计工作;统计报表按月报送市信息产业部门,由市信息产业部门汇总后报送市统计部门。


第七条 政务系统化建设应遵守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工程竣工后,应由市信息产业部门等专业主管部门组织各专业验收;未经专业验收或者经专业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不得投入使用。


第八条 需使用市财政专项资金购置总金额在10万元以上信息网络硬件或软件的购置单位应当将拟购置的硬件或软件清单和说明等资料报市信息产业部门进行论证,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后转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 各区政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各区信息产业部门在建设过程中须将有关资料报市信息产业部门进行规划审查和工程备案。


第十条 本规定自二OO二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关于革命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麻风病人经费开支划分问题的联合通知

财政部 卫生部等


关于革命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麻风病人经费开支划分问题的联合通知
财政部/内务部/卫生部


关于革命残废军人、复员军人、麻风病人经费开支划分问题的联合通知
关于革命残废军人、复员军人和麻风病人的医疗费用和生活费用的开支划分问题,过去曾作过一些规定。由于有些规定比较复杂,有些规定又有重复,以致各地在执行中存在着一些问题。为了简化手续,方便病人,便于分工管理起见,经我们三部研究,特规定如下:
一、革命残废军人的医疗经费开支问题。在乡三等革命残废军人的伤口复发和疾病医疗,现行规定是:伤口复发医疗费由民政部门开支,疾病医疗则由卫生部门减免。为了便利病人及时治疗,今后在乡三等残废军人的伤口复发医疗费和疾病医疗减免,均由民政部门负责开支。具体结算
报销手续由各省、市、自治区民政、卫生部门协商确定。
二、复员军人在卫生部门所属医疗机构治疗的医疗费用减免问题。现行规定:带病回乡的复员军人在卫生部门所属的医疗机构治疗,门诊挂号费免收,门诊治疗的困难补助由民政部门开支,住院时的医疗减免则由卫生部门开支。为了简化手续,今后带病回乡的复员军人在卫生部门所属
医疗机构治疗,门诊挂号费免收,门诊和住院治疗时的减免,统一由卫生部门负责开支。
三、麻风病人经费开支问题。收容治疗退伍义务兵的麻风病员所需的费用,一九五八年五月三日国务院《关于处理义务兵退伍的暂行规定》第十一条中曾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经费中开支。为了进一步日确起见,现规定:因患麻风病退伍的义务兵的医疗费用,应实行收费、减
费和免费的原则,必须减免的医疗费用,由卫生部门开支。生活困难补助仍由民政部门开支。
现有麻风村的医药补助费,由卫生部门开支;属于生活困难的救济,由民政部门负责开支。麻风村的隶属关系,仍维持现状。
以上改进办法从一九六五年起实行。



1964年12月31日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工程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

国家建材局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工程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

1990年5月18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央职称改革有关文件和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以下简称国家建材局)《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经常化制度化暂行办法》通知的精神,认真做好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89)建材人字203号文发下发的“国家建材局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经常化制度化暂行办法”,规定国家建材局工程技术评审委员会由国家建材局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称科技委)常委组成,科技委的正、副主任担任评委会的正、副主任。
第三条 评审范围
(一)局机关及未被授权评审高级工程师的国家建材局局属企、事业单位的高级工程师的任职资格。
(二)国家建材局局属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除外)的行政正职的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
(三)其它单位委托评审的有关建材及非金属矿专业的高级工程师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 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包括:
(一)各单位评审委员会已通过推荐的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人员总表(含姓名、性别、年龄、职务、文化程度、所学专业、毕业时间及毕业学校等),并按符合聘任条件程度列出顺序。
(二)技术职务呈报表(二份)。
(三)业务考绩档案材料(一份)及外语考核证明材料。
(四)代表本人主要工作成绩、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的报告、工作总结及论著等。
上述申报材料必须按要求填写清楚、齐全,经国家建材局人事改革司核准后于每年九月中旬统一送交国家建材局科技委办公室,任何单位或个人直接送交的材料一律不予受理。
第五条 评审程序
(一)评审前由国家建材局科技委办公室将申报材料分送两名评委作为主审人事前审阅。
(二)评审会议于每年九月下旬召开。
(三)评委会由主任或副主任主持会议,开会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为有效。评审时由主审人向全体评委介绍申报者的学历、资历、工作成绩、论文著作、外语水平及基层单位推荐意见等情况,并提出综合评价意见。
(四)评委按申请人的任职条件,在充分酝酿、民主评议、综合衡量的基础上,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得票数目超过评委会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者视为通过。
(五)评审后,国家建材局科技委办公室将评委会通过名单及呈报材料退交国家建材局人事改革司审批。
第六条 评审纪律
(一)全体评委必须严肃认真、大公无私、实事求是、坚持条件、确保评审质量。评委在评议时应勇于发表自己的意见和看法。
(二)评委必须忠于职守、严守秘密,凡会上各评委的发言及讨论情况,不准以任何方式向外泄露。
(三)评委要保管好与评审有关的材料,不准让评委以外的人阅看。
(四)全体评委必须准时参加评审会议,若有特殊情况,应事先向主任(或副主任)请假。
第七条 回避制度
(一)凡申请评议者涉及评委本人或其亲属必须回避。
(二)凡属回避的评委,不参加该申请者的评议讨论,投票时可视同该评委投赞成票,统计时,在该申请者的总票数中扣除。
第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建材局科技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