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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时间:2024-05-17 18:19:2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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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广西南宁市人民政府


南宁市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南宁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建设文明、整洁、优美、有序的城市,加强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宁市市容管理局是南宁市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协调各城(郊)区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的执行,制定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的检查考核标准。各城(郊)区城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
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市市区及近郊区内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为责任单位),均应与所在城(郊)区政府签订《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书》,在责任地段内,必须承担下列责任:
(一)包卫生。负责每日清扫、保洁和维护管理,清除废弃物、积水、污物、痰迹等,对乱泼乱倒、乱扔乱停及随地吐痰的行为及时制止,并向城管部门举报。
(二)包绿化。负责管护树木花草,保持绿地干净整洁,对损坏绿化设施和占用、污染绿地的行为及时制止并向城管部门举报。
(三)包市容秩序。及时制止和举报乱搭乱盖、乱堆杂物、乱摆摊点、乱贴乱画、乱立广告牌、乱停车辆等影响市容环境秩序的行为。
第四条 “门前三包”责任地段的范围,由单位门前至人行道的侧(缘)石,两侧起止点由责任单位所在的城(郊)区城管部门具体划定。
第五条 责任单位应根据责任地段范围的大小,单独或联合设置市容卫生维护监督员。市容卫生维护监督员上岗执行任务须统一佩戴市政府制发的标志。
第六条 对在责任地段内随地吐痰、乱扔乱弃、乱停乱放、乱摆摊点、乱堆杂物、乱搭乱盖、乱贴乱画、乱立广告牌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并可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1、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除责令清除外,处以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1)随地吐痰、乱扔瓜果皮核、蔗渣、烟头、纸屑及其它废弃物的;
(2)在花圃里、路树下倾倒污水的;
(3)在沿街墙壁、路树和市政设施上乱贴、乱画、乱挂的;
(4)乱立广告牌的。
2、损坏花草树木的,除责令赔偿外,并按赔偿费标准一至三倍处以罚款。
3、在人行道上不按划线范围停放车辆的,除责令改正外,可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4、未经批准擅自摆设摊点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5、未经批准,擅自乱倒垃圾、乱堆杂物的,处以占道面积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罚款。
6、未经批准,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经教育拒不拆除的,除强行拆除外,并处以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 各城(郊)区城管部门负责对责任单位“门前三包”责任制履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落实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成绩突出的单位及个人,由市、城(郊)区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八条 对不履行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或未达到目标的责任单位,予以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 对阻碍城管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和市容卫生维护监督员履行监督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或寻衅闹事、辱骂、殴打执法人员和监督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市容卫生“门前三包”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由市、区财政负责。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南宁市市容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过去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1999年8月24日

转发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关于调整有关行政审批项目管理办法通知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新政办发〔2004〕112号
转发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关于调整有关行政审批项目管理办法通知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关于调整有关行政审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关于调整有关行政审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4)港办交字第2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央及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的各企业: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的要求,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取消和调整有关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函(2004)38号〕的决定,我办将于2004年7月1日起对有关因公赴港澳审批项目的管理办法作出调整。为认真做好有关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和调整的落实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督和管理,现将有关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港澳办”)不再对内地派驻港澳中资企业人员事项进行审批,同时取消中资企业内派人员编制:
(一)国资委、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中管企业”)自行审批本企业因公派往港澳中资企业常驻人员。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派往港澳中资企业常驻人员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并报国务院港澳办备案。
(三)中管企业领导班子成员赴港澳中资机构常驻工作,须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四)派驻港澳中资企业人员仍持用《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国务院港澳办办证处和各授权的地方外办(港澳办)负责就拟派往香港中资企业常驻人员申请工作签注事宜征求香港入境处意见。
(五)港澳中资企业常驻人员在港澳工作期间工作签注的延期,仍由中央驻香港或驻澳门联络办出具介绍信,通过外交部驻港或驻澳公署办理。
(六)常驻人员选派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派往港澳工作的应主要是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和港澳缺乏的技术人员。要选用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经营管理能力强的优秀人才担任中资企业的领导职务。
  二、国务院港澳办不再对赴港澳从事雇佣工作和培训事项进行审批,调整为由公安部门按照因私渠道办理。即由港澳雇主或授训机构向香港、澳门特区入境处或相关部门提出申请,获批准后,申请人凭香港、澳门特区签发的进入许可到内地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申办赴港澳手续。
  三、国务院港澳办不再对中管企业人员(中央管理的领导班子成员除外)赴港澳多次往返签注,以及各地方企业人员一年期赴港澳多次往返签注事项进行审批。总部在北京的企业人员可在国务院港澳办办证处办理证件及签注;各地分支机构的人员及总部不在北京的人员可在所在地或就近的授权外办办理证件及签注。
  四、国务院港澳办不再对内地人员赴港澳从事劳务工作以及赴澳门任教、合作研究事项进行审批。此类事项由目前持《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改为持公安部门签发的有关证件赴港澳。
  五、国务院港澳办不再对在港澳设立非经贸类中资机构事项进行审批,此类事项由主管职能部门审批,批准前征求国务院港澳办意见。
六、国务院港澳办不再对港澳民间团体到内地设立机构事项进行审批,此类事项由民政部负责登记,批准登记前征求国务院港澳办意见。
  七、内地人员赴港澳从事涉及政党、宗教、民族、台湾等政治性、敏感性活动的仍需报国务院港澳办审批。
  八、国务院港澳办作为因公赴港澳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在调整有关事项的审批办法后,将加强宏观监督、管理。请各地方、各部门办公厅、各中管企业每半年将有关因公赴港澳情况报国务院港澳办备案。
九、因公赴港澳管理工作政策性强,关系到中央对港澳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及内地与港澳交流的正常进行,请各地方、各部门办公厅、各企业加强管理、严格把关。如遇有新情况或难以把握的问题,请及时通报国务院港澳办。
  特此通知。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
   二○○四年六月十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吉布提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议定书

中国政府 吉布提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吉布提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0年7月28日 生效日期1980年7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吉布提共和国政府,为了执行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十一日在北京签订的经济技术合作协定,经过友好商谈,签订本议定书,条文如下:

  第一条 根据吉布提共和国政府发展经济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帮助吉布提共和国政府实施下列项目:
  一、人民宫一座。总建筑面积约九千平方米。
  二、医疗合作。派遣一个五人组成的医疗队在吉布提贝尔蒂耶医院开展医疗工作。

  第二条 上述项目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指定有关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为实施人民宫项目,吉布提政府将从自己的财源中支付相当于人民币二百万元的吉布提法郎,用作该项目的部分当地费用,其余费用由中国政府从上述经济技术合作协定规定的贷款项下支付。
  为实施医疗合作项目所需部分费用,由中国政府从上述经济技术合作协定规定的贷款项下支付。

  第四条 凡需从上述经济技术合作协定规定的贷款项下支付的当地费用,将由中国政府提供可兑换货币或从中国驻吉布提使馆其他存款帐户中拨款支付。中国驻吉布提使馆将在吉布提国家银行开立“可兑换货币”账户,该账户存款的款权属中方,中方根据需要从该账户中提取或汇出可兑换货币。

  第五条 有关实施上述项目的造价、工期、费用支付和结算方式,以及中国技术人员在吉布提期间的工作和生活条件等具体事宜,将由两国政府指定的机构商签合同规定。

  第六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双方履行完毕本议定书规定的有关义务之日止。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0年七月二十八日在吉布提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吉布提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黄国材           巴尔卡特·古拉特·哈马杜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