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一九九八年经济贸易合作议定书
中国政府 俄罗斯联邦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一九九八年经济贸易合作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8年2月17日 生效日期1998年2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以下简称“双方”)根据一九九二年三月五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经济贸易关系协定》的规定,为在平等互利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两国间的经济贸易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一九九八年本议定书项下自俄罗斯联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绥中”、“伊敏”、“蓟县”电站的设备、材料供货和提供服务将按照本议定书附件一进行,而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商品和服务对俄方上述设备、材料和服务的支付将按照本议定书附件二办理。上述附件为本议定书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二条 本议定书第一条规定的供货和支付将在以下原则基础上进行:
—严格完成合同及其补充书的义务;
—不改变两国有关组织于一九九五年三月二日签订的纪要中所确定的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和以供应商品、提供服务支付的比例;
—本议定书范围内双方组织供应商品和提供服务的价格符合国际市场现行价格。
第三条 本议定书附件一和附件二规定的供应商品和提供服务的义务将由本议定书附件二列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贸组织和附件一列明俄罗斯联邦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俄罗斯联邦对外经济联络和贸易部协调下签约执行。
双方将通过各自主管机构创造必要条件,以完成本议定书附件一和附件二所列的供应商品和提供服务的义务。
第四条 根据本议定书附件一和附件二对其中在相互联系基础上进行的供应商品和提供服务的结算,将通过中方的中国银行和俄方的对外经济活动银行为本议定书附件二和附件一列明的中国外贸组织和俄罗斯外贸组织间办理结算而开立的专门帐户,以瑞士法郎办理。上述结算不动用两国间可自由兑换货币。
两国上述银行将自本议定书签字之日起三周内确定开立帐户和办理结算的具体程序,并由其通知两国有关组织。
如果上述一九九八年专门帐户的差额超过相互供货总额的百分之四,即一千五百零六万瑞士法郎,则其超出金额将按年利百分之四计息。
双方授权银行在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和全俄国家单一制企业“技术工业出口”对外经济联合公司的参与下,不晚于一九九八年十月一日,将截至合并日一九九三年至一九九七年帐户核对后余额并入一九九八年专门帐户。
在结束对上述帐户的结算之后,帐户可能的差额和利息将由有关合同双方经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俄罗斯联邦对外经济联络和贸易部协商处理。上述一九九八年帐户的差额将计入一九九九年经济贸易合作议定书项下贸易平衡。
本议定书确定的中国组织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对“绥中”和“伊敏”电站的支付,将以合同双方按国际银行间惯例确定的方式办理。
第五条 本议定书范围内的供应商品和提供服务,将在由中国外贸组织和俄罗斯外贸组织参照国际贸易惯例和国际市场相应商品的现行价格签订的合同基础上进行。
值此,根据本议定书第一条供应商品和提供服务的两国组织间进行的结算将以国际惯例通用的方式办理:信用证、跟单托收(预先承兑的托收)、汇款。
第六条 本议定书附件一和附件二未规定的商品和服务的相互结算和支付方式将由中国经济组织和俄罗斯对外经济联系参与者协商确定。
第七条 本议定书其它未尽事宜将按照一九九二年三月五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经济贸易关系协定》的有关条款办理。
第八条 本议定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一九九九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但其条款自一九九八年四月一日起使用。
对在本议定书有效期内签订的,但在其有效期内未完成的合同,本议定书的条款将继续使用。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八年二月十七日在莫斯科签订。正本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俄文书就,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俄罗斯联邦政府
代 表 代 表
陈新华(签字) 弗拉德科夫(签字)
一九九八年二月十七日议定书
附件一: 一九九八年自俄罗斯联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
出口商品和提供服务清单
-----------------------------
| 俄罗斯组织 | 商品和服务名称 | 金 额 |
|---------|---------|-------|
|俄“技术工业出口”| 电站设备和材料 |25299.5|
|对外经济联合公司 | (总额) | |
|---------|---------|-------|
| |中方以现汇支付: | 6473.8|
| |其中: | |
| | 绥中电站: | 4740 |
| | 伊敏电站: | 1733.8|
|---------|---------|-------|
| |中方以商品支付: |18825.7|
| |其中: | |
| | 绥中电站: |14846.3|
| | 伊敏电站: | 3479.4|
| | 蓟县电站: | 500 |
-----------------------------
一九九八年二月十七日议定书
附件二: 一九九八年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向俄罗斯联邦
出口商品、提供服务和支付现汇清单
金额单位:万瑞士法郎
---------------------------------
|序 | 中方公司名称 |支付现汇金额| 供应商品和 |
|号 | | |提供服务金额 |
|--|-------------|------|-------|
| 1|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 |6473.8| 3525.7|
|--|-------------|------|-------|
| 2|中国土产畜产进出口总公司 | - | 3000 |
|--|-------------|------|-------|
| 3|中国纺织品进出口总公司 | - | 1500 |
|--|-------------|------|-------|
| 4|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 | - | 1000 |
|--|-------------|------|-------|
| 5|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 | - | 1000 |
|--|-------------|------|-------|
| 6|中国轻工进出口总公司 | - | 1500 |
|--|-------------|------|-------|
| 7|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 | - | 1500 |
|--|-------------|------|-------|
| 8|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 | - | 800 |
|--|-------------|------|-------|
| 9|中国机械进出口总公司 | - | 2000 |
|--|-------------|------|-------|
|10|中国出口商品基地建设总公司| - | 2000 |
|--|-------------|------|-------|
|11|中国烟草进出口总公司 | - | 1000 |
|--|-------------|------|-------|
| | 总计 |6473.8|18825.7|
| | 其中: | | |
| | 绥中电站: |4740 |14846.3|
| | 伊敏电站: |1733.8| 3479.4|
| | 蓟县电站: | - | 500 |
---------------------------------
注:1.本议定书项下中方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和商品及服务支付俄方上述电站设备和材料的总金额为25299.5万瑞士法郎;
2.在签订本附件中国商品出口合同时,合同双方应在合同中注明该供货所支付的俄方供货的电站名称。双方将根据本议定书附件一规定的供应商品的进度调整本附件的商品供货。
呼和浩特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关于批转《呼和浩特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呼政发〔2004〕76号
呼政发〔2004〕76号
关于批转《呼和浩特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制定的《呼和浩特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九日
呼和浩特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管理,提高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及我市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实现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收益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坚持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经营收益全部纳入财政综合预算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二条 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资事发〔1995〕 17号)、《呼和浩特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呼政发〔2002〕 96号)及2004年市纪委第四次全体(扩大)会议提出的〖CX2〗“要按照统一管理、统一经营的要求,积极推进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并在此基础上逐步统一发放全市公务人员的福利补贴”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呼和浩特市(本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进行经营活动的范畴。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是指在保证完成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从事经营活动、能直接为国家创造财富、具有增值性特征的资产。它主要表现在:对外出租、出借、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等方式及财政部门认可的其它方式,包括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所属,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设立并领取了《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性服务活动,但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五条 财政部门是政府专司和综合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职能机构。财政部门内设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各行政事业单位新增国有资产的登记、造册、备案,存量国有资产的清理、回收、保管以及各类国有资产的委托交易等工作并受财政部门委托对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收益进行日常管理、监督。
第六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在资产核查结果真实、有效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台账和资产登记卡,确保占有、使用、经营的每项资产及时入账和登记卡片,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物相符。
第七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应履行单位申报、主管部门审查核实、财政部门批准的程序。“非转经”资产需经省级财政部门核准的、资信较好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核定其价值后,作为国家投入的资本金,并作为考核单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基础。
第八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对照本办法第四条内容将财政部门批准的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名称、数量、经营方式、年收益等详细情况交由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中心审核、登记、备案,并按月报送经营效益情况。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发生产权变更、报废、调拨、转让等事宜,应及时到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中心办理相关报批和备案手续。
第十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及会计制度》的要求及时将国有资产经营收入及资产收益全额上缴国库,并进行相关的财务处理和账务核对。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收益收缴工作由呼市非税收入征收中心负责。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将经营收入或资产收益,按照《呼和浩特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的方式和方法,使用“一般缴款书”上缴国库。
第十二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收益应按照“票款分离”的要求及时上缴国库;附属经营实体所实现的经营收入,剔除经营成本后,按月上缴国库。上缴财政后的经营性资产收益50%用于职工福利补助和城市发展资金,50%用于安排各单位项目预算。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中心按照职能的要求,履行对各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经营情况和收益上缴情况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如发现违规、违纪的现象,应及时转交呼市非税收入征收中心、财政资金监督检查处或有关部门进行核实处理。
第十四条 对各行政事业单位隐匿经营性国有资产及收益;隐瞒、漏报经营性国有资产数量及收益等情况。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由相关部门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及财务、资产管理人员的责任;财政部门将核减单位的正常预算支出。
第十五条 财政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中如发现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的情况,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由相关部门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呼和浩特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各旗、县、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