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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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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琼府〔2012〕52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实施办法》已经2012年8月6日五届省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12年9月7日






海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的抗风险能力,统筹全省工伤保险区域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伤保险省级统筹按照全省统一待遇计发标准、统一信息系统、统一经办业务规程、统一基金预算编制及统一基金调剂使用的原则,建立健全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和工伤康复全省一体化的工伤保险体系。

第三条 全省执行统一的工伤保险待遇计发标准:

(一)从业人员因工致残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护理的,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按月支付,其标准分别为海口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原统筹地区生活护理费标准高于或低于本办法规定标准的,应在2015年之前统一调整到本办法规定标准。

(二)从业人员因工致残被评定为五级和六级伤残的,其用人单位按月发放的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不得低于全省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月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全省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第四条 全省统一工伤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在各地现有工伤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的基础上,融合资源,进行系统升级改造,逐步建设全省统一的工伤保险信息管理系统。

第五条 全省统一工伤保险经办业务规程。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我省实际,制定全省统一的工伤保险经办业务规程,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全省统一的工伤保险业务规程办理各项工伤保险业务。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定期向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上报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相关报表和有关情况,逐步实现工伤保险经办业务标准化和规范化。

第六条 全省统一工伤保险基金预算编制。工伤保险基金预算草案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组织编制,经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省财政部门审核后,报送省政府批准执行。

第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全省统一调剂使用。建立全省工伤保险基金储备金(即调剂金,下同)制度,设立省、省本级、市县工伤保险基金储备金,用于防范各地基金支付风险、支付全省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等。

第八条 省本级、市县工伤保险基金储备金按当地上年度征收工伤保险费的10%提取。当年提取储备金的30%上解到省本级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分账管理。

省本级、市县工伤保险基金储备金累计结余额达到当地上年度工伤保险费收入的50%时,不再提取储备金。省级工伤保险基金储备金累计结余额达到全省上年度工伤保险费收入的30%时,省本级、市县不再上解储备金。

第九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伤保险支出户应预留2个月支付量的工伤保险基金,以保障当期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第十条 工伤保险待遇费用支出应先使用本地的工伤保险基金及储备金;不足支付时,由省级工伤保险基金储备金进行调剂;调剂后仍不足支付的,由当地政府垫付,垫付部分从以后提取的储备金中偿还。 

工伤保险基金储备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建立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工作目标考核机制,省政府定期对各地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专项考核。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施行。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劳动模范评选表彰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宝鸡市人民政府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劳动模范评选表彰管理办法》的通知

宝政发[2003]53号  二OO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宝鸡市劳动模范评选表彰管理办法》已经二00三年十二月七日市政府第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宝鸡市劳动模范评选表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做好全市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全国总工会《劳动模范工作暂行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劳动模范,是指荣获市级劳动模范,省级(国家部、委)、全国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并保持荣誉的劳动者。
第四条 评选劳动模范应当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坚持面向基层,面向一线和各行各业的原则。
劳动模范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劳动竞赛委员会与市总工会共同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财政、民政、房产、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人事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第六条 劳动模范的基本条件是:
(一)热爱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二)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三)具有高尚的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在本市两个文明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
(四)有较为广泛的群众基础。
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可以作为评选劳动模范的候选人:
(一)在推进企业快速发展和制度创新,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推进农业快速发展和农村经济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计生、环保、就业、新闻等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增进民族团结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提合理化建议及技术革新、技术攻关、发明创造、技术协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苦、脏、累、险等平凡而艰苦的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深化改革,对外开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八)在反腐倡廉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九)在其他方面为党、国家和人民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八条 评选劳动模范原则上五年进行一次。评选推荐市级劳动模范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基层单位推荐。被推荐的候选人是职工的,应经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团组长会议审议通过;被推荐的候选人是村民的,应经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二)在推荐的基础上,由县区党委、政府和市级主管部门研究审核,报市劳动竞赛委员会办公室。
(三)市劳动竞赛委员会联评审定后报市委、市政府审批。
第九条 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的评选,经过前条规定程序后,由市委、市政府报上级党委、政府审批。
第十条 职工劳动模范可按下列规定享受荣誉津贴。获得多种荣誉称号的,只按最高荣誉称号,享受一种荣誉津贴。
(一)获得全国级劳动模范,离退休后仍保持荣誉的,每人每月享受荣誉津贴80元。
(二)获得省级(国家部、委)劳动模范,离退休后仍保持荣誉的,每人每月享受荣誉津贴60元。
(三)获得市级劳动模范,离退休后仍保持荣誉的,每人每月享受荣誉津贴40元。
第十一条 劳动模范的荣誉津贴,由劳动模范所在单位按本人工资发放渠道负责发放(企业从管理费中列支)。
第十二条 破产企业在破产终结前,优先一次性拨付给全国级劳动模范5000元;省级(国家部、委)劳动模范4000元;市级劳动模范2000元。劳动模范享受一次性荣誉津贴补助后,不再享受每月荣誉津贴。一次性补助经费列入企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依法清偿。
第十三条 职工劳动模范在住房方面可享受以下优惠待遇(已参加房改的不再享受):
(一)对特困职工的劳动模范家庭,申请租住公房时,可优先考虑;房租费可以适当减免。
(二)对购买经济实用住房的职工劳动模范可降低房价总额的10%(80平方米内)。
以上两项只能享受一项,不能重复享受。资金来源按原工资发放渠道发放(企业从管理费中列支)。
第十四条 市总工会每两年组织劳动模范进行一次身体健康检查,每五年组织劳动模范进行一次疗养,所需经费由劳动模范所在单位支付。
第十五条 对劳动模范由所在单位按每人每月20元发放医疗补助。资金来源按工资发放渠道发放(企业从管理费中列支)。
第十六条 困难劳动模范可持由市卫生局、市总工会设立和发放的"困难劳模医疗解困卡",在指定医院就医,免收普通挂号费,除药品、卫生材料费外,对检查费、床位费、手术费、医疗费等给予10%的优惠。
第十七条 职工劳动模范在农村的配偶和18周岁以下子女,在城市有固定住房的,可农转非入户本市。公安部门凭劳动模范所在单位证明及劳动模范证书给予办理入户登记。
第十八条 企业在进行改制、重组、破产时应对劳动模范进行妥善安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劳动模范上岗或再就业。
第十九条 市、县、区及劳动模范所在单位,应注意对劳动模范的培养、教育、使用。各单位应优先选送年龄在40岁以下在职劳动模范到大、中专院校学习。学习期间工资、学费由选送单位按规定支付。
第二十条 劳动模范应当持有关证件到市总工会复核确认,经确认由市总工会发给《宝鸡市劳动模范优待证》,方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待遇。劳动模范调离本市或死亡的,不再享受本办法所规定的有关待遇。
第二十一条 农民劳动模范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享受待遇。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和劳动模范所在单位要密切与劳动模范的联系,听取和反映劳动模范的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模范的合法权益,落实劳动模范的待遇。
第二十三条 劳动模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劳动模范称号:
(一)因触犯刑法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因犯严重错误受到党内严重警告以上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
(三)伪造先进事迹,剽窃他人劳动成果的;
(四)非法离境或自行定居国外的;
(五)其他需要取消劳动模范称号的。
第二十四条 取消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应当由劳动模范所在单位写出书面报告,按评选审批程序逐级上报,经原命名机关复核批准。
对被取消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命名机关收回荣誉证书、奖章。自取消荣誉称号之日起,停止享受有关待遇。
第二十五条 劳动模范的管理按下列方式进行:
(一)劳动模范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劳动竞赛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
(二)各级工会应当建立劳动模范档案,按隶属关系实行分级管理,以基层为主。
(三)各级工会应加强对劳动模范的考核,定期向党委、政府和上级工会汇报劳动模范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并及时报告劳动模范提升、调动、退休、处分和死亡等变动情况。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劳动竞赛委员会办公室(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从2004年 1月 1日起施行。1990年4月25日市政府《关于搞好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宝政发[1990]39号),1991年7月24日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市级劳动模范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宝政办发[1991]103号)同时废止。

娄底市县到乡镇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实施办法

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政府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县到乡镇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娄政办发〔2003〕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娄底市县到乡镇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柬认真贯彻执行。



二ΟΟ三年六月十八日





娄底市县到乡镇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县到乡镇公路改造工程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和建设资金的安全有效使用,根据国家计委、交通部《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湖南省实施〈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细则》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公路建设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涉及的县到乡镇公路改造工程是指我市纳入湖南省县际及县到乡镇公路改造规划并使用中央专项基金、国债资金、省配套资金和市、县(市、区)、乡镇自筹资金的项目。

县到乡镇公路:一般指县城通达乡镇的公路。

第三条县到乡镇公路改造工程应遵循分级、分类管理,权责一致的原则,认真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督的三级质量保证体系。

第四条县到乡镇公路改造工程应依照有关交通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规范,并认真贯彻执行公路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第五条实施县到乡镇公路改造工程任务,市、县(市、区)、乡镇政府要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

第六条县到乡镇公路改造工程享受省重点建设项目相关优惠政策。

第七条县到乡镇公路改造工程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门、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个人,均须执行本办法,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八条市政府决定,成立娄底市县到乡镇公路改造工程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易佑德同志任组长,副市长王善明、市政府助理巡视员袁明毓同志任副组长,市计委、交通、公路、财政、国土资源、审计、建设、物价、国税、地税、林业、公安、环保、水利、电力、电信、监察等委局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负责决定、协调和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王日平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吴锡藩、谢会清、欧阳洪朝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承担具体事务;主要职责:主持工程建设日常管理工作,制定建设工程技术方案,协调处理建设过程中的重大事项,监督和检查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资金使用,考核目标完成情况,总结交流经验,收集、整理和反馈建设信息。

各县(市、区)和有建设任务的乡镇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履行相应的职责,同时每个公路改造项目,成立一个指挥部,由一名县级领导牵头,负责该路改造工作中的有关重大问题的协调处理。

第九条市、县(市、区)计委负责本区域内县到乡镇公路改造工程总体协调、前期工作管理、计划衔接和配套资金的落实。

第十条市、县(市、区)财政局负责本区域内县到乡镇公路改造工程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市、县(市、区)交通局负责县到乡镇公路建设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和和工程管理。

第十二条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认真履行各自职责,为工程建设创造良好的施工环境。建设手续一切从简,局部路基改造一律不办理征地手续,少量占用土地,由乡(镇)政府采取调整责任田的方式或减免农业税等方式解决,整个工程建设各种税费全部免收,决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设置障碍,节外生枝,敲诈勒索,影响工程进度。

第十三条县到乡镇公路改造工程实行项目法人制,市公路局和市县乡公路管理处是其管养线路上县到乡镇公路改造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可委托县级交通、公路管理机构进行管理,并按项目管理权限报市交通局核备。

第三章计划及前期工作

第十四条各县(市、区)计划、交通部门会同项目法人编制县到乡镇公路改造工程年度建议计划,分别报市计委、交通局,市计委、交通局对计划进行审核后,按现行计划管理程序上报省计委和省交通。

第十五条国家计划下达后,由项目法人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提出省配套和自筹资金落实到项目的建议计划,由市计委会同市交通局汇总审核后,按现行计划管理程序分别上报省计委和省交通厅,经共同审定后分别下达。

第十六条各县(市、区)和项目法人上报的年度计划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纳入国家、省三年和五年建设方案的项目;

——前期工作已完成,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

——县(市、区)和乡镇自筹配套资金已落实的项目。

第十七条各县(市、区)、乡镇必须积极筹措资金进行路基改造,凡地方积极性高、施工环境好、自筹资金到位及时的项目优先安排路面工程。

第十八条列入县到乡镇公路改造工程三年和五年建设方案的项目视同国家已批准立项,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

第十九条县到乡镇公路改造工程项目的工程可行性报告,由各县(市、区)计委上市计委,再由市计委上报省计委,进行一揽子审批。计划部门在向上级计划部门申报之前,征求交通部门的意见。其中总投资超过5000万元的县到乡镇公路改造工程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按现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单独报批。

第二十条县到乡镇公路改造工程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

第四章建设资金筹措及管理

第二十一条县到乡镇公路改造工程,国家采取每公里补助30万元的办法。对已列入计划的县到乡镇公路改造项目,省定额补助配套资金。省配套资金的补助标准是:娄星区、冷水江市、双峰县每公里平均补助10万元;新化县、涟源市是国家、省扶贫重点工作县,每公里平均补助13万元。

国家及省安排的补助资金为项目路面工程的补助经费。

项目法人根据项目所在地的经济发展水平,项目改造工程的难易程度等,提出具体项目使用省、市配套资金的方案 ,经市县到乡镇公路改造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下达执行。

第二十二条县到乡镇公路改造工程,其路基工程(含桥涵改造、挡土墙、水沟等)、路面底基层及征地拆迁由县(市、区)、乡镇政府筹措资金完成;“三杆”迁移采取谁主管谁负责的办法,由相关部门自行完成。对超过220千伏的杆线,由市、县(市、区)政府和电力部门及业主协商,适当补助材料费。

第二十三条地方各级政府要积极筹措项目建设资金。

市、县(市、区)、乡(镇)政府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预算资金用于县到乡镇公路改造工程。市里从市政府预算资金中争取安排资金适当补助县(市、区)、乡镇路基和路面底基层改造工程。

农村税费改革后,财政转移支付用于乡村公路建设的资金,各县(市、区)应将80%用于县到乡镇公路改造的路基和路面底层工程。

公路沿线乡村农民适度负担义务工,允许以资代劳,标准由所在村村民大会或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也可以发动社会捐资,积极争取当地单位、个人出资建设公路。各县(市、区)和有建设任务的乡镇都应该根据建设任务的大小和各个项目的实际情况制订切实可行的筹资方案。

第二十四条作为2003年至2007年国家和省扶贫重点工作县的新化县和涟源市,其扶贫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重点用于县到乡镇公路改造工程。

第二十五条严格执行中央专项基金、国债资金及地方配套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和超范围使用项目资金。

第二十六条国家用于县到乡镇公路的中央专项基金和国债资金只能用于支付县到乡镇公路改造工程款,不得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支付拖欠的工程款。

第二十七条县到乡镇公路改造工程的资金按国债项目资金管理的要求设立专户,实行专户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资金的划拨和使用要实行规范化管理,严格各项制度,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级计划、财政、交通和审计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的全过程监督。

第二十八条中央专项资金、国债资金、省财政预算资金和市财政补助资金,由市财政根据市县到乡镇公路改造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按工程质量、进度等提出的拨款意见,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法人专户。

由交通部下拨的中央专项基金由省交通厅将资金划拨到市交通局,市交通局根据市县到乡镇公路改造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按项目质量、进度等提出的拨款意见,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法人专户。

省安排的养路费及通行费由省财政划拨到省交通厅,省交通厅将资金划拨到市交通局,市交通局根据市县到乡镇公路改造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按项目质量、进度提出的拨款意见,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法人专户。

项目法人只能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一个资金专户,严禁多头开户。

第二十九条各级财政、交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拨付管理的通知》(财基字〔1997〕457号)、《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领域国有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和监督的通知》(湘财建〔2001〕55号)等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加强资金拨付、工程价款结算、财务决算及基建报表等日常财务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号),组织对建设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估和审查。

第三十一条县(市、区)、乡镇的自筹资金应按所承担的工程内容,根据工程进度足额及时到位。

第五章勘察设计

第三十二条县到乡镇公路改造工程项目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设计一般由市交通局审批,并抄报省交通厅和省公路局,但安排了以工代赈、交通扶贫资金的项目,按现行管理程序由省交通厅或委托省公路局审批。

第三十三条县到乡镇公路改造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由项目法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承担。但单项工程勘察设计费达到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标准的,必须实行招投标。

第三十四条县到乡镇公路改造工程项目按照“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进行建设,凡已达到技术等级标准的公路,一般只对路面进行改造。等外路一般应进行线路改造,使其基本达到四级公路技术标准。路基宽度不小于6.5米,路面宽度不小于5米。特殊地段(路基改造工程量较大、车流量又较小)其技术指标可适当放宽,但路基路面宽度应满足四级公路技术标准低限的要求,经济条件允许的乡镇,可以适当提高公路技术标准。

第三十五条路面基层结构设计提倡采用水泥稳定结构,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应坚持就地取材、降低工程造价的原则。

第三十六条合理选择路面结构,根据我市公路的实际情况,凡列入这次县到乡镇公路改造计划的县乡公路一律采用水泥混凝土路面结构,其路面面层厚度最小不得小于20厘米,对车流量较小、排水条件较好的市公路局管养的部分路段可以采用沥青路面,但必须采用拌和法施工。

第三十七条路基的排水、沿线防护、安全设施以及田路分家应作为设计的必要内容。

第三十八条重大工程设计变更须经监理同意,设计单位出具相应的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报原设计审批单位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六章招标与投标

第三十九条县到乡镇公路改造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由项目法人自行组织实施;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实行委托招标,由项目审批部门予以核准。

第四十条根据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县到乡镇公路改造工程项目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单位。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每个合同段由项目法人邀请三个以上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投标。邀请投标单位名单必须报市交通局审批。

第四十一条招标文件由项目法人负责编制,经过专家评审后报市交通局审批。

第四十二条评标工作由项目法人组织成立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项目法人的代表以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人数不少于2/3。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行业主管部门专家库中采取随机抽样的方式确定。

第四十三条市交通局应在收到评标报告和评标结果后及时通知项目法人,在湖南省指定的媒介上对确定的中标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四十四条项目法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7日内将评标报告和评标结果报市交通局核备,同时报市计委备案 。

第四十五条项目法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签订承包合同。合同中必须对工期、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并同时签订廉政合同。

第四十六条招投标工作必须坚持合法、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并在市监察、计委重大项目稽查办和交通部门的全过程监督下进行。严禁招投标弄虚作假和地方保护,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干预正当的招投标活动。严禁任何形式的转包和违规分包。

第七章施工管理

第四十七条县到乡镇公路改造工程,其路基工程(含桥涵改造、挡土墙、水沟等)、路面底基层及征地拆迁由县(市、区)乡镇政府筹措资金按设计文件和技术规范组织实施。路基和路面底层工程完工后,必须经市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实施路面工程。

路基和路面底基层由该路的指挥部组织施工,由指挥部向市县到乡镇公路改造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开工申请。在开工申请批准后,项目法人派工程技术人员进行施工放线及技术交底。工程建设施工中,,项目法人必须派工程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施工技术指导和质量管理,履行监理职责。

第四十八条路面开工前项目法人必须向市交通局申请项目开工,只有在开工报告批准后才能开工建设,开工批复应报市县到乡镇公路改造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交通颁布的有关施工规范施工。施工单位要搞好施工组织设计,科学合理安排工期。

第五十条项目法人要加强施工路段的管理,保证过往车辆通行。对施工期间必须封闭交通的路段,应制定可行的绕行方案并及时发布公告。

第五十一条施工单位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确保施工安全。

第五十二条施工过程中要加强环境保护,减少水土流失和植被破坏。

第五十三条各项目法人每月25日向市县到乡镇公路改造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如实填报工程进度报表,市县到乡镇公路改造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整理汇总后,于每月28日前报送到省县际及县到乡镇公路改造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八章质量管理

第五十四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监理费用在招标规模标准以下的项目,工程监理人员由项目法人选聘,必须实行异地监理,选聘监理人员经市交通质监分站审定后,报市交通核备。

第五十五条承担工程监理任务的人员应取得交通部和省交通厅认可的监理资格证或经省交通质监站进行培训合格后颁发的“县际及县到乡镇公路改造工程专项监理资质证”,持证上岗。

第五十六条监理人员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设计文件、监理合同的要求进行工程监理,不得营私舞弊、滥用职权,不得损害项目法人和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七条市交通质监分站对县到乡镇公路改造工程实行全过程质量监督。路面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应到市交通质监分站申请质量监督,同时报送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工程承发包合同副本;

(二)开工报告批复文件;

(三)监理委托副本、监理工作计划、监理人员资格证书;

(四)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质量自检人员名单及资质说明;

(五)资金投资计划及工程进度计划;

(六)路基工程的验收报告。

质量监督部门对上述文件、资料进行核实。

第五十八条质量监督部门对纳入年度监督计划的项目,应及时确定质量监督人员,并根据规范规定、设计文件的要求、工程特点和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监督检验的重点部位、工序和要求,制定工程质量监督计划,填发《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第五十九条加强工程质量监督,关键工序完工后,经市交通质监分站组织检测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第九章工程交、竣工验收

第六十条县到乡镇公路改造工程项目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整理好竣工资料,申请项目法人对项目组织交工验收。质量缺陷期满后,经市交通质监分站对项目进行质量评定合格后,由省、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具体可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执行。

第六十一条工程经交工验收合格后交由原管养单位进行管养,质量缺陷期内的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负责修复。

第六十二条县到乡镇公路改造工程应做好资料汇总归档。资料管理应遵循统一领导和统一管理的原则,确保档案资料的完善准确、安全和便于有效利用。

第十章目标考核

第六十三条为了充分调动地方政府及项目法人的工作积极性,;圆满完成全市县到乡镇公路改造工程任务目标,制定《娄底市县到乡镇公路改造工程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建立目标考核制度。

第六十四条考核内容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一)工程进度:按期完成省下达的计划任务项目;

(二)工程质量: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率达到100%,优良率达到80%以上(按里程计算);

(三)资金管理:地方自筹资金足额及时到位;能严格执行中央专项基金、国债资金和省配套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无截留、挤占、挪用、超范围使用项目资金的情况;

(四)安全生产: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五)廉政建设:建立并落实廉政责任制度。

第六十五条县到乡镇公路改造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娄底市县到乡镇公路改造工程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定期对各县(市、区)县到乡镇公路改造工程任务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完成目标较好的单位及先进个人予以奖励,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单位及个人给予处罚。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的,由有管辖权的行政管理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处理,处理结果报市县到乡镇公路改造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六十七条本实施办法由娄底市县到乡镇公路改造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

第六十八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