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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

时间:2024-07-22 17:07:3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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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
(1997年1月3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
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担任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副县(处)级以上(含副县〔处〕级,下同)干部。
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副县(处)级以上干部,国有大型、特大型企业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国有中型企业领导干部,实行公司制的大中型企业中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或由国有投资主体委派(包括招聘)的领导干部、选举产生并经主管部门批准的领导干部、企业党组织的领导干部。
第三条 报告人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二)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
(三)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四)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
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也可以报告。
第四条 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1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事前请示。
第五条 各级党委及其纪委,各级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党组,以及上述领导机关所属的部门和单位(包括事业单位,下同)的党组(党委),负责受理本级领导干部的报告(不设党组、党委的部门和单位,由相应的机构受理,下同)。各部门和单位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的报告,由本部门、本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
本规定第二条中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由本单位党委(党组)负责受理。
第六条 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受理报告的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第七条 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保密。组织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八条 领导干部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其所在组织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第九条 各级党委、政府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要把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内容。负责受理领导干部报告的党委(党组)及相应机构每年要将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向上级党委、纪委综合报告1次。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直属机关工委和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实行系统管理的部门、单位,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高部分机电等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高部分机电等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从今年7月1日起,将七类机电产品、五类轻工产品的出口退税率从9%提高到11%,具体通知如下:
一、七类机电产品包括:
1.通信设备〔海关商品码为 8517, 8525, 8526, 8527 (1900+9010+9090)〕
2.发电及输变电设备〔海关商品码为 84041010, 8406- (1000), 8410, 8501, 8502, 8504 (2100-3400)〕
3.自动数据处理设备(海关商品码为 8471, 847330, 85232010, 85044020)
4.高档家用电器(海关商品码为 852812, 852821, 8528301, 8521, 85199910, 84181020, 84181030, 84182, 84183029, 84184029, 84151000-84158300, 85165000, 84501, 84502)
5.农机及工程机械〔海关商品码为 84079000, 84089091, 8409(9191+9199), 82084000, 84193100, 8421(1100+2300), 8424(8100+8990+9090), 84291190, 8432, 8433, 8434, 8436, 8437, 8701-(2000), 8708(3910+4010+5010+6010+9310+9410), 87162000, 8511(1000+2090+4091+
4099+5090+8000), 8426(1200+2000+4110+4190+9100+9900), 8427, 8428(5000+6000+9000), 8429-(1190+3010+3090+4019+4090+5200+5900), 8430-(3100+3900+4119+4121+4190+4900+5090+6900), 8431- (1000), 8467, 8474- (1000+2000), 8705(1010+1090+2000+4000)〕
6.飞机及航空设备〔海关商品码为 8802(1100-4020), 8803(1000+2000+3000), 84071010, 84071020, 84091000, 8411-(8100+9900), 8412(1010+1090+9010+9090), 8801, 8804, 8805, 94011000〕
7.汽车(含摩托车)及零部件〔海关商品码为 8407(3100+3200+3300+3410+3420), 8408-(1000+9091), 8409(9920+9991+9999), 8511-(1000+2090+4091+4099+5090+8000), 8512(3000+4000), 8702-8704, 8705(9010+9090), 8706, 8707, 8708-(3910+4010+5010+6010+9310+9410), 8
716-(2000), 8711, 87141, 7315112〕
二、五类轻工产品包括:自行车、钟表、照明器具、鞋、陶瓷。
三、本通知自1998年7月1日起执行。具体实施时间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注明的海关离境日期为准。对1998年7月1日至本通知文到之日前已出口并已办妥退税手续的上述产品,可不作调整;其他虽已出口但尚未办理退税手续的上述产品,一律按本通知规
定的出口退税率执行。



1998年8月7日

关于贯彻实施《出口商品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实施《出口商品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批经转贸部关于<出口商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92〕6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出口配额分配的总原则
(一)出口配额要按照企业的出口实绩、配额使用率、出口售价水平、上缴外汇数额、带动非配额许可证商品出口比重等综合指标进行分配。
(二)在分配方法上,贯彻“一次性分配,不留机动”的原则,实行规范化管理,进行公开监督,提高透明度。
(三)部分紧俏出口商品配额许可证要试行招标分配或抵押分配,具体办法另定。
二、三十八种计划配额和五十四种主动配额的分配
(一)三十八种计划配额商品中的十六种特别重要的出口商品,根据国家组织统一联合经营的原则,由与国家指定的专业总公司相对应的省级专业进出口公司经营。
(二)除国家组织统一联合经营的十六种外,其余二十二种计划配额商品和实行主动配额管理的五十四种商品,由省经贸委分配给有出口实绩或有经营能力的外贸企业经营。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省属生产企业和实体性企业集团的经营范围,限于国家批准授权企业经营范围内的自产产品。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出口的属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按立项时批准的合同安排出口。
(三)二十二种计划配额和五十四种主动配额的年初分配:在经贸部年初文件下达数量(或金额)中,与上年度年初计划数量(或金额)持平部分,优先分配给有出口实绩的外贸企业;超出上年度年初计划配额数量(或金额)部分,视参与分配企业承担出口任务的情况,由省经贸委综
合平衡后,在有出口实绩和有经营能力的企业中统筹分配。
(四)二十二种计划配额和五十四种主动配额的年度正式超计划追加部分的分配,比照年初分配的办法,参考各企业当年实际使用率、企业申报数量以及在手合同与外商开证情况择优分配。在经营同一商品的企业中,该商品出口计划执行好的企业(指配额使用率和可比出口卖价高于同
类企业,无扰乱出口经营秩序行为),在计划配额数量上予以优先安排。
在年初计划和年度正式超计划之外,企业自行申请获准下达的计划配额和主动配额商品增加部分,原则上分配给申请企业执行。
三、实行一般许可管理的二十二种商品的出品经营
凡我省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外贸专业公司、工贸公司、地方综合公司都可经营;其中需要特批的商品,按国家规定报批后,办理申领出口许可证手续。
四、实行被动配额管理的二十四种商品的出口经营
(一)二十四种被动配额中的十九种纺织品被动配额管理按经贸部《关于纺织品出口配额的管理办法》执行。
(二)二十四种被动配额中的五种非纺织品被动配额商品,凡我省有外贸经营权的外贸专业分司、工贸公司、地方综合公司都可积极向经贸部申请,原则上谁申请的由谁经营。
五、出口配额分配的办理程序与监督管理
出口商品配额分配结果要在外贸企业范围内公布,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一)每年初,省经贸委须向全省出口企业通报上年度各单位出口配额使用情况,公布本年度出口品种数量和初步分配方案,征求各方面意见。在此基础上,由省经贸委主任办公会议审定本年度出口商品配额的正式分配方案,下达执行。
(二)超计划追加部分的配额,由省经贸委主管负责人主持,根据各单位出口配额实际使用和申报情况,比照年初的分配办法进行分配。
经办人员必须秉公办事,严格执行出口配额分配方案,杜绝随意分配和徇私舞弊行为。
六、出口配额的协调管理
(一)《出口商品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一百三十八种出口商品,除国家组织统一联合经营的十六种外,其余品种都在可调整范围之内。
出口配额协调管理,坚持扶优限劣,鼓励多出口,卖好价。
(二)持有配额许可证的企业,要努力开拓市场,用足用好配额许可证,原则上不允许随意调剂;如确属企业自用有困难需调剂者,必须报省经贸委同意,并在下年度配额分配时予以扣减。
凡属下述情况之一而又无充分理由者,其配额许可证予以适当调整:
(1)工业制成品出口配额,在每年八月底实际使用率低于40%的单位;
(2)大宗工矿产品出口配额,在每年八月底实际使用率低于30%的单位;
(3)农副林特产品出口配额中除季节性鲜活商品外,在每年六月底实际使用率低于30%或十月底低于60%的单位;
(4)出口企业因扰乱出口经营秩序而被取消或暂停出口经营权的单位;
(5)经营同类商品同期卖价明显低于国家限价水平或省属单位平均卖价水平的单位;
(6)被有关方面投诉有倒卖配额许可证非法牟利行为,经查证确实的单位;
(7)经营企业自行提出调整或减少配额许可证数量的单位。
凡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统一调整规定的单位,在下年度出口配额分配时,视违纪情节予以削减分配数量或暂停享有的分配权。
(三)上述办法在执行中凡与经贸部或进出口商会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经贸部和进出口商会规定为准。特殊情况,由省经贸委与有关方面协调外理。




1993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