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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

时间:2024-06-16 21:20:4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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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

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2012年第7号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业经2012年6月13日农业部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韩长赋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四日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是指为了掌握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和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系统和持续地对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害因素进行检验、分析和评价的活动,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普查和专项监测等内容。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是指为了监督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法对生产中或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抽样检测的活动。

  第四条 农业部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需要,制定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件的检测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建设,提升其检测能力。

  第六条 农业部统一管理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并指定机构建立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库和信息管理平台,承担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的采集、整理、综合分析、结果上报等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鼓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库。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经费列入本部门财政预算,保证监测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章 风险监测

  第八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应当定期开展。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需要,可以随时开展专项风险监测。

  第九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需要,制定并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网络建设规划,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网络。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监测计划向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机构下达工作任务。接受任务的机构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编制工作方案,并报下达监测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监测任务分工,明确具体承担抽样、检测、结果汇总等的机构;

  (二)各机构承担的具体监测内容,包括样品种类、来源、数量、检测项目等;

  (三)样品的封装、传递及保存条件;

  (四)任务下达部门指定的抽样方法、检测方法及判定依据;

  (五)监测完成时间及结果报送日期。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分布及变化情况,适时调整监测品种、监测区域、监测参数和监测频率。

  第十二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抽样应当采取符合统计学要求的抽样方法,确保样品的代表性。

  第十三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应当按照公布的标准方法检测。没有标准方法的可以采用非标准方法,但应当遵循先进技术手段与成熟技术相结合的原则,并经方法学研究确认和专家组认定。

  第十四条 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任务的机构应当按要求向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第十五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风险监测形势会商制度,对风险监测结果进行会商分析,查找问题原因,研究监管措施。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并向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通报。

  农业部及时向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监测结果。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结果及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风险监测工作的抽样程序、检测方法等符合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监测结果可以作为执法依据。

第三章 监督抽查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点针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

  第二十条 监督抽查按照抽样机构和检测机构分离的原则实施。抽样工作由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执法机构负责,检测工作由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负责。检测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协助实施抽样和样品预处理等工作。

  采用快速检测方法实施监督抽查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二十一条 抽样人员在抽样前应当向被抽查人出示执法证件或工作证件。具有执法证件的抽样人员不得少于两名。

  抽样人员应当准确、客观、完整地填写抽样单。抽样单应当加盖抽样单位印章,并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人签字或捺印;被抽查人为单位的,应当加盖被抽查人印章或者由其工作人员签字或捺印。

  抽样单一式四份,分别留存抽样单位、被抽查人、检测单位和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抽取的样品应当经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人签字或捺印确认后现场封样。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抽查人可以拒绝抽样:

  (一)具有执法证件的抽样人员少于两名的;

  (二)抽样人员未出示执法证件或工作证件的。

  第二十三条 被抽查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告知拒绝抽样的后果和处理措施。被抽查人仍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现场填写监督抽查拒检确认文书,由抽样人员和见证人共同签字,并及时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对被抽查农产品以不合格论处。

  第二十四条 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抽查的同一批次农产品,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重复抽查。

  第二十五条 检测机构接收样品,应当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测和备份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必要时,在不影响样品检测结果的情况下,可以对检测样品分装或者重新包装编号。

  第二十六条 检测机构应当按照任务下达部门指定的方法和判定依据进行检测与判定。

  采用快速检测方法检测的,应当遵守相关操作规范。

  检测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者其他情况致使检测无法进行时,检测机构应当如实记录,并出具书面证明。

  第二十七条 检测机构不得将监督抽查检测任务委托其他检测机构承担。

  第二十八条 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结果及时报送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应当在确认后二十四小时内将检测报告报送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抽查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抽查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被抽查人。

  第二十九条 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五日内,向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请复检。

  采用快速检测方法进行监督抽查检测,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书面申请复检。

  第三十条 复检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

  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复检结论与原检测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原检测机构承担。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抽检不合格的农产品,应当及时依法查处,或依法移交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查处。

第四章 工作纪律

  第三十二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监测样品由抽样单位向被抽查人购买。

  第三十三条 参与监测工作的人员应当秉公守法、廉洁公正,不得弄虚作假、以权谋私。

  被抽查人或者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抽样、检测工作。

  第三十四条 抽样应当严格按照工作方案进行,不得擅自改变。

  抽样人员不得事先通知被抽查人,不得接受被抽查人的馈赠,不得利用抽样之便牟取非法利益。

  第三十五条 检测机构应当对检测结果的真实性负责,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检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检测机构不得利用检测结果参与有偿活动。

  第三十六条 监测任务承担单位和参与监测工作的人员应当对监测工作方案和检测结果保密,未经任务下达部门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透露。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抽样和检测工作纪律的工作人员,由任务承担单位作出相应处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违反监测数据保密规定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对任务承担单位的负责人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处罚。

  第三十九条 检测机构无正当理由未按时间要求上报数据结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担检测任务的资格。

  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或者出具检测结果不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驰名商标有那些死法


将一个普通的商标培育成驰名商标非常的不容易,但是将一个驰名商标维护下去更不容易,有多少驰名商标淡忘在消费者的记忆中?驰名商标除了随企业和产品的消亡而死亡之外,还有更悲惨的死法,而这些死法往往不被人们注意:

一、危机,溃堤的蚁穴

驰名商标不仅仅是个有名的商标,一个商标能够成名一定是有道理的,必然有吸引消费者之处。消费者对驰名商标产品产生了很高的信任度,认为只要是驰名商标产品,无论是质量还是售后服务都是很好的。一旦该产品被曝光存在问题,将在消费者中爆发信任危机,如果对危机处理不当,将引发严重的后果。比如南京著名的“冠生园”,由于使用陈年月饼馅做月饼被曝光,消费者拒绝购买该公司的月饼,直接引发该公司倒闭。其实很多由于新闻报道引发的危机是可以化解,因为记者专业知识的局限,危害结果被夸大了,甚至产生严重的误导,比如著名的秦池公司,秦池因为连续成为央视的标王,秦池这个名字几乎是家喻户晓,秦池的销售量也因此迅速攀升,但是一个记者报道秦池是使用四川的酒勾兑的,引发了秦池的多米诺骨牌的倒下,其实勾兑有什么问题,很多酒在广告中就宣称自己的酒是精心勾兑的,但是秦池却没有很好地处理这个危机,从此消失在公众的视野。消费者对驰名商标产品爱之深,也恨之切,任何一次信任危机就像一个蚁穴,辛辛苦苦铸就的千里之堤,很可能就溃于这个小小的蚁穴,所以对消费者的信任危机一定认真处理。

处理消费者的信任危机是件很专业的事情,我们来学习国外公司的处理方式。2005年6月16日,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罗湖分局等单位接到群众举报,称一家地下加工厂在生产著名的哈根达斯品牌冰激凌蛋糕。执法人员迅即前往,本以为要端掉的是个冒牌窝点,没想到在现场的发现让人大吃一惊,这个无牌无证、卫生环境一塌糊涂的地下作坊,竟然就是哈根达斯深圳品牌经营店的正宗加工厂,且一个作坊供应着深圳哈根达斯全部5家品牌经营店的货源。第二天哈根达斯大中华区总经理及店务总监赶到深圳处理此事,并接受采访及发表声明,证明新闻报道所见“基本属实”,对哈根达斯深圳东门店厨房申请糕点加工卫生许可证工作的忽视,及由此给广大消费者带来的影响深表歉意,对此事给予高度重视。公司已将深圳各分店的冰激凌蛋糕下架封存,并决定永远关闭出问题的“厨房”,并对政府有关部门的处罚将给予积极的配合。如果有深圳顾客购买了或已经预订了冰激凌蛋糕,凭收银条哈根达斯接受顾客的退货并全额退款。哈根达斯关闭问题厨房,同时接受退货。这种负责任的态度赢得了政府、媒体和公众的认可。2005年10月,质监部门大范围抽检结果显示,哈根达斯产品无质量问题,消费者信心渐渐恢复。

2005年4月中旬,国内各大媒体转载英国《旗帜晚报》的一则报道:包括高露洁等品牌在内的数十种超市商品均含有三氯生。三氯生会和自来水中的氯生成三氯甲烷,而三氯甲烷被美国环保署列为可能的人类致癌物。这则报道是根据美国弗吉尼亚工学院的研究者Peter Vikesland的《太爱干净可能对你的健康和环境有害》一文写出的。随着这则消息在中国的传播,高露洁在中国消费者中的品牌信任度急速降低,高露洁牙膏的销量比以前有大幅度下降,销售商持观望态度,随时准备撤柜。截至4月20日凌晨0时15分,共有60025人参加了新浪网的网上调查,其中54118人表示将不再购买高露洁牙膏。4月27日,高露洁公司召开了大型新闻发布会,国内150家媒体到会。广州高露洁棕缆有限公司董事长方宝惠表示高露洁全效牙膏是全世界经过最广泛的测试和评估的牙膏,全世界超过30家独立的牙医协会都盖章认证了该品牌牙膏的安全性,消费者完全可以放心使用。高露洁公司在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播放了Peter Vikesland的一段录音,其在录音中表示自己的研究只是关于自来水和含有玉洁纯的清洁剂相互之间的化学反应,根本没有涉及牙膏。《旗帜晚报》说英国玛莎超市把有些牙膏下架,显然是对他最近研究的过度反应。

二、淡化,温柔的杀手

深圳特区报《晶报》发了一篇题为《Google走进世界最权威词典之后》的文章。该文写道:“Google走进了据称是世界上最权威英语词典之一的《韦氏大学词典》。当然,该词典不是把Google当成一个搜索引擎公司,而是当作动词收录进来,意指“在网络上搜索”。Google公司的老板有理由为此感到高兴——一个公司创造了一个通用的词语,它的意义就已经超越了经济层面……这位作者非常的可爱,认为是一个大大的“馅饼”掉在Google公司头上,甚至怀疑“Google公司是不是把广告找上了词典,正如他们也把付钱的信息放到搜索页面的前面那样。我们在《中国知识产权报》知识产权领域最为权威的报纸上也看到相关的文章认为Google公司该为之高兴,认为这对Google公司而言是个非常好的宣传机会。我们来看看Google公司是如何对待此事情的,据外电报道,Google公司已向媒体发出信函,请他们不要把它的名字当作动词使用。Google公司在信中说:“尽管我们很荣幸人们能够喜欢我们的名字,但它毕竟是我们最主要的商业资产,因此我们希望人们在使用它时保留它的意义和完整性。”

“Google”本来是个商标,当其作为一个词条被收录辞书时,这对商标而言是致命的危害,这个危害就是商标淡化。商标淡化是温柔的杀手,在各种美丽的表象下,悄然让驰名商标失去商标基本属性,不再具有商标基本的区分功能。驰名商标连商标都不是了,还有什么价值?企业几百亿的无形资产将蒸发到零,这灾难对驰名商标无疑是毁灭性的。商标淡化中最为可怕的杀手就是该商标成为通用名称,有的驰名商标因为有名被编进字典、药典或其他工具类书籍中当成通用名称来解释,当你起诉他人商标侵权时,别人在法庭上打开字典或其他典籍工具书,据此认为你的驰名商标已经变成一个通用名称,大家都可以用了。商标淡化对我国的企业来说显得非常的陌生,其美丽的表象还被当成美丽的光环,很多著名的企业的广告行为都是在自行淡化自己的商标。比如“Jeep”(吉普)、“氟氯昂”等本来是国外著名的品牌,在我国却被当成了通用的名词。商标淡化离我们并不远,其实这些杀手在我国已经制造了不少的“惨案”,在诉讼中已经有非常著名的商标被提出了淡化的异议,并且被法院采纳,所以我们一定要重视商标淡化问题。

(一)商标编进字典里,国人庆幸外人急

艾格福(天津)有限公司是“敌杀死”商标合法使用人,而四川省××县生物化工厂擅自印制“敌杀死”标签,生产“敌杀死”农药在市场上销售。艾格福(天津)有限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750万元人民币。而被告则称中国化工行业标准中溴氧菊脂的商标名称记载为“敌杀死”,农业部《新编农药手册》中溴氧菊脂为中文通用名,其他名称为“敌杀死”。被告进而声称“敌杀死”已实际成为了农药的通用名称,淡化了其显著性,故被告以产品名称方式使用,不构成对注册商标的侵害。还有可怜的“21金维他”也因同样的问题,其命运很悲惨。该商标曾经被国家工商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但是在与江西一家企业的商标侵权诉讼案件中,却被法院撤销了其驰名商标称号,这是我国到目前为止唯一被法院撤销的行政认定的“驰名商标”。

有的国家法律赋予驰名商标所有人具有字典更正的权利,如果自己的商标被字典收录,变成一个通用名词,那么驰名商标权利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字典进行更正。

(二)商标用做商品名,到头又是一场空

在重庆海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自贡市乳业总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中,重庆海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自贡市××总公司使用了其生产的生物活性乳制品的注册商标“双叉”作为商品名称等为由请求法院判令其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30万元。然而,此案中不可忽略的事实是,重庆海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为该商品的首创人,其在该商品的装潢上、说明书中均将该商标作为该商品的名称使用。

著名的“妇炎洁”也为此吃了大苦头,据说“妇炎洁”花费的广告费超过两个多亿,就其知名度“妇炎洁”被评为驰名商标是确定无疑的事情,但是“妇炎洁”本来是个商标的名字,该公司却误将它使用为商品的名称,叫××牌“妇炎洁”,等想到要注册时,却注不下来,因为该名字已经被自己当成通用的商品名了。如此,即便是“妇炎洁”被评为驰名商标,这种使用方式也会将其生生断送。“妇炎洁”还折射出我国即使是著名的企业,其商标注册意识还很淡薄,连注册意识都没有,又如何知道对商标进行维护呢?

(三)驰名商标防淡化

JEEP(吉普)、FREONG(氟里昂)本来是越野车、氟制冷剂的商标,因为其驰名度太高,在我国吉普车就是越野车的代名词,氟里昂等于氟制冷剂。商标越是有名越容易被当成通用的名称,尤其某个商标的产品占有相对垄断地位时。如果你去酒店服务生会很礼貌地问:“喝点什么,可乐还是矿泉水?”矿泉水大家都知道是商品的名称,可是可乐是什么呢?当然不是产品的名称,大家都理解为“可口可乐”的简称,这么称呼“可口可乐”,那么这个商标就危险了,就要沦为一个通用名词了。还有一种情况,对于新的产品,该产品创造人最初使用的商标,最可能被大众接受为该商品的通用名称,比如买“脑白金”的人,其实很多人并不知道它确定的产品名称,似乎也没有人关心,人们在购买时,没有人说买“脑白金”牌的某某产品,而是直接说:来两盒“脑白金”,在大众的思维中“脑白金”已经不再是一个商标,而是一个商品的通用名称。经营者都惟恐自己的商标不够驰名,不惜巨资大做广告,但是过于驰名结果其实却是非常可怕的,其花费巨资培育的商标,由于过于出名其商标被当成通用名称其价值反而归零了,这是大家都不愿意看到的。

对于我国企业而言,当前最为紧迫的是培育其商标注册意识,但是对于商标使用与维护问题也摆在了先行“知名”起来的商标面前。我们不仅仅要具有商标注册意识,我们还要学会如何维护商标。

三、傍名牌,致命的绞杀藤

热带雨林中有种绞杀植物,如果没有高大的乔木,只能匍匐在万物的脚下苟且偷生。为了生存,它只能寄生于其他树干,盘剥寄主树体的营养与寄主争夺阳光雨露。不要小看了这些弱小的绞杀藤,一棵柔弱的藤条长在身上,对于大树而言,也许不关痛痒,所以往往被忽视,可是当它们爬上了树冠“出人头地”,获得了充足的养料以后,它们便在上面迅速分枝、长叶片,并且开花结果,甚至覆盖了支撑着它的大树的树冠。最后,原来的寄主植物,因为不堪重负而死去。傍名牌者就是这种绞杀藤,在它还小的时候,如果你轻视它的存在,一旦爬到你的头顶就将成为被绞杀的对象。

“培罗蒙/BEROMON”西服是上海历史悠久的著名品牌。早在上个世纪七、八十年代,“培罗蒙,半个多世纪的骄傲”这一广告词就已誉满上海,“培罗蒙/BEROMON”也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但后来市场上出现个“罗蒙/ROMON”西服,较之 “培罗蒙BEROMON”商标,“罗蒙”与“罗蒙ROMON”商标少了一个“培”字以及“BE”二个字母,两者整体形象十分近似,“罗蒙”显然有傍名牌之嫌疑,依据商标法的规定,罗蒙也构成对培罗蒙的商标侵权。上海的许多大商厦内,“培罗蒙BEROMON”专卖屋和“罗蒙BOMON”专卖屋同层设置,比肩而立。但是“培罗蒙”商标注册人竟然对此熟视无睹,置如罔闻,没有采取积极的措施制止“罗蒙”的行为。就这样,“罗蒙”作为后发使用商标者,在“培罗蒙”宽容下,因为后发使用而使该商标产生了显著性,并因此荣登中国驰名商标榜。笔者以前一直只知道有“罗蒙”西服,却不知道“培罗蒙”才是最早的名牌。笔者也曾问过许多人,也都只知道“罗蒙”而没有听说过“培罗蒙”。傍名牌者自己成了大款,而被傍的“培罗蒙”反而被消费者质疑是不是傍名牌者,“培罗蒙”是幸运的,它没有被绞死,但是其婆娑的身影已经掩盖在“罗蒙”的绿叶丛中。我们很多驰名商标多少都有被傍的情形,我们大多数企业都是不屑一顾,“培罗蒙”的教训该引起重视了,即使现在法制环境改善,“傍名牌”者难成大气,但是只要这些“绞杀藤”稍有成长机会,无休止的诉讼也会将企业拖入诉讼的泥潭,拖累自身的发展。

四、细节,不容忽视的节点

胡佛公司生产真空吸尘器,他们采取了有奖销售的促销手段,顾客如果买一台“胡佛”牌吸尘器,就送给其一张飞机票。虽然订货像潮水般涌来,但奖品花费却大大超出了预算,同时也引起了等待领取奖品顾客的不满。导致的结果是,1994年“胡佛”商标的价值下降了79%。有奖销售扩大了销量,也提高了品牌的知名度,一般的企业非常喜欢采用该手段,即便是驰名商标企业也乐此不疲,但是胡佛公司因其有奖销售反而使其商标价值大跌。派克笔一度是最顶级笔中的奢侈品,拥有一支派克笔也是一种身份的象征。但是派克公司将眼光放到了更为广泛的普通消费人群,做起了中档笔,结果中档笔没有做起来,高端人士也不再认可派克笔的高贵价值,派克自然是失败者。驰名商标的广告宣传、经营模式的改变任何一个细节都可能影响驰名商标的价值,所以任何一个细节都不容忽视

驰名商标让人难以琢磨,对消费者轻视不得,任何一个小小的危机都可能致命;“出名”不得,太过有名,温柔间死于虚幻的美丽;自大不得,任何一棵小藤,一旦得机会就会将你绞杀;广告宣传随意不得,经营思路偏差不得,引发消费者的不满必遭遗弃;所以维护驰名商标的我国的企业家们还需要好好学习。

作者:王律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有关事宜的公告

国家体育总局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有关事宜的公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各厅、司、局,各有关直属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方便当事人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现就国家体育总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涉及到体育系统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共5项,即: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批准;举办攀登山峰活动审批;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开办武术学校审批;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审批。
其中,“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批准”的实施机关是省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举办攀登山峰活动审批”的实施机关是国家体育总局和省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开办武术学校审批”和“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审批”的实施机关都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分级审批管理。
二、国家体育总局将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和国家体育总局官方网站公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填写国家体育总局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并由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后方为有效。该申请书由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印制,当事人也可以从国家体育总局官方网站上下载。
三、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国家体育总局审批的事项,统一由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受理。
申请人可以到国家体育总局机关办公场所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和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但应当在提出申请时,提交委托书。
申请人到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场所提出申请的,请在工作日8:30—11:30或14:00—17:00到北京市崇文区体育馆路2号国家体育总局办公楼138室提交申请文件和材料。
申请人通过信函提出申请的,请按照下列地址寄送申请文件和材料:北京市崇文区体育馆路2号(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邮编:100763)
申请人通过传真提出申请的,应将申请文件和材料传真至010-87182838
四、办公厅在接收申请文件和材料后,应当加盖国家体育总局收文专用印章,注明日期,并及时将申请文件和材料分发给有关业务司局办理。
五、承办司局收到申请文件和材料后,应当及时对申请文件和材料进行审查,自办公厅收到申请文件和材料之日起10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及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受理或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国家体育总局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六、国家体育总局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总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由承办司局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按照《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举办攀登山峰活动审批事项中对于外国人来华登山的审批,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时间为60日。
七、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国家体育总局应当依法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批准文件。
国家体育总局依法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八、国家体育总局做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在国家体育总局机关办公场所和国家体育总局官方网站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九、国家体育总局实施行政许可不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其他非许可项目仍按照现行办法执行。
十、本通知规定的国家体育总局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国家体育总局
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附件1
国家体育总局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

国家体育总局:
我(单位)现向国家体育总局申请________________行政许可,并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申请人承诺:以上提交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请依法审查并予以批准。

申请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申请人地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2
国家体育总局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_________:
经审查,您(贵单位)于 年 月 日向国家体育总局提交的________________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受理条件,国家体育总局决定受理。
特此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盖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3
国家体育总局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_________:
经审查,您(贵单位)于 年 月 日向国家体育总局提交的________________行政许可申请,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受理条件,国家体育总局决定不予受理。
理由如下:





如对本通知不服,您(贵单位)可以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体育总局提出复议申请。
特此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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