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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清除冰雪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12 18:14:1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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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清除冰雪管理办法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94号

《郑州市清除冰雪管理办法》业经2010年11月15日市人民
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1月23日
起施行。
           市 长  赵建才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1—郑州市清除冰雪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及时清除路面冰雪,确保道路畅通安全和市容整
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建成区范围内的清除冰雪管理工
作。
第三条 清除冰雪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分区域负责,专业清
理与社会清理、常态清理与应急处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清除冰雪的管理工作;区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清除冰雪管理工作;
郑东新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郑州航空港区、郑州黄河生态旅游风景区、郑州火车站地区等管理
机构负责本管理区内的清除冰雪管理工作。
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清除冰雪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区人民政府及其街道办事处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
或个人完成清除冰雪任务。
所有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均有清除冰雪的
义务。
第六条 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清除冰
—2—雪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用于清除冰雪的重要物资、设
备等予以必要保障。
第八条 清除冰雪按下列责任划分:
(一)城市立交桥、地下通道、人行天桥、涵洞上下引坡、城市主
次干道交叉路口及快速通道的冰雪,由市、区环卫专业队伍负责清
除;
(二)沿街地段自围墙、建筑物等至人行道侧石的冰雪,支路、
背街小巷延伸至道路中心线的冰雪,由沿街单位负责清除;其它路
段由街道办事处组织清除;
(三)广场、公园、游园、公共停车场、机场、车站、集贸市场、各
种展馆等公共场所的冰雪,由管理单位负责清除;
(四)居民区内的冰雪,由物业公司或本居民区负责清除。
第九条 清除冰雪应当做到及时,确保车行道、人行道、非机
动车道畅通;白天降雪应当在停降后即清除,夜间降雪应当在次日
上班后即组织清除。
除雪作业应严格按照国家《城市道路除雪作业技术规程》执
行。
第十条 严格限制使用融雪剂产品。下列范围清除冰雪可以
使用融雪剂:
(一)城市立交桥、高架桥、人行天桥;
(二)城市主次干道交叉路口;
—3—(三)地下通道、涵洞上下引坡;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路段或场所。
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清除冰雪严禁使用融雪剂以及其他可能
腐蚀、损坏市政公用设施、损坏花草树木及污染环境的有害物质清
除冰雪。
第十一条 不含融雪剂的冰雪,可因地制宜就地处理,可堆放
到不影响行人、非机动车、机动车通行的地方,或者堆放在树池、花
坛、绿化带周围、公园绿地及河道内。
含融雪剂的冰雪应当单独收集、运输、处理,及时运送到指定
地点,并不得在道路两侧沿街花坛、绿化带周围堆放。
第十二条 清除冰雪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车行道、人行道上堆雪、摊雪、撒雪;
(二)向雨、污水井内倾倒冰雪;
(三)在公交车站和垃圾箱周围堆放、倾倒冰雪;
(四)在冰雪堆上倾倒垃圾、污物、污水等废弃物;
(五)擅自移动、损坏道路交通设施和其他公用设施。
第十三条 公园、广场、游园等公共场所可根据实际情况划定
赏雪区,方便市民赏雪。
第十四条 清除冰雪责任人可委托有清运能力的社会单位实
行有偿清运。
第十五条 对在清除较大冰雪任务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
个人,由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
—4—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
的,由所在区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元以上500元
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对不履行清除冰雪责任或未按时间、标准清除的,
由所在区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由区城市管
理部门组织清除,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处以每平方米5元罚
款。
第十八条 城市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清除冰雪管理工作中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
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各县(市)、上街区清除冰雪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
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郑州市人民政府
2000年2月3日发布的《郑州市市区冬季清除积雪规定》(郑州市
人民政府令第84号)同时废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6]240号文件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6]240号文件的通知

1996年7月25日 证办[1996]3号

各期货交易所: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禁止金融机构进入期货市场的通知》(银发[1996]240

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国发[1996]10号文件精神, 进一步做好清理金融机构

进入期货市场的有关工作。

附件:关于禁止金融机构进入期货市场的通知

 

附件: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禁止金融机构进入期货市场的通知

1996年7月16日 银发[1996]240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

业银行、交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全国性金融公司:

  为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

加强期货市场监管工作请示的通知》 (国发[1996]10号)的精神, 加强金融监管,

防止金融风险,确保金融机构稳健运行,现就禁止金融机构进入期货市场有关问题

通知如下:

  一、各类金融机构一律不得从事商品期货的自营和代理业务。凡已从事商品期

货自营业务的金融机构,要按国务院证券委、证监会的规定,限期将已持有的头寸

全部平仓;凡已从事商品期货代理业务的金融机构,不得再接受新客户,并在规定

时间内平仓或者将客户头寸转移到其他期货经纪机构的方式了结全部代理业务。所

有金融机构均不得成为期货交易所会员,已成为会员的,要限期了结所有期货自营

和代理业务,清理债权债务,注销会员资格。所有金融机构均不得成为期货经纪机

构的客户,已成为客户的,要限期平仓销帐。凡违反规定继续从事商品期货自营和

代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各分行要严肃查处,并追究其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二、任何金融机构不得出具期货交易资金保函,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期货交易担

保。严禁用银行贷款或拆人资金支持期货交易。各分行要加强监管,防止信贷资金

流入期货市场。

  三、所有金融机构均不得投资人股期货交易机构、期货经纪机构。已投资入股

的金融机构必须在1996年12月31日之前将股份转让出去。

  四、凡过去在我行领取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中有期货业务的金融机构,

必须自文到之日起两个月内到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换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浙江省对口支援青川县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浙江省对口支援青川县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发改委关于《浙江省对口支援青川县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三十日









浙江省对口支援青川县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管理办法


省发改委


(二○○八年十月三十日)



第一条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浙江省委、省政府关于对口支援工作部署,以及法津、法规和政策有关规定,结合浙江省和青川县对口支援工作实际,为规范浙江省对口支援青川县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浙江省对口支援青川县灾后恢复重建资金项目(以下简称援建项目)。浙江省对口支援青川县灾后恢复重建资金(以下简称援建资金)包括浙江省各级财政资金和各类捐赠资金等。

援建项目应按照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项目一个本子,资金一个盘子”的原则和《浙江省支援青川县灾后恢复重建方案》(浙委办〔2008〕69号)关于“六统五分”的要求进行管理,符合我省对口支援青川县灾后恢复重建三年援建(项目)规划的,应纳入《浙江省对口支援青川县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年度实施计划》(以下简称年度实施计划)。年度实施计划和投资概算是安排援建资金的依据。


第三条浙江省援建办公室包括省支援青川县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援建办)和承担对口援建任务的市、县(市、区)援建办,共同负责牵头拟订三年援建(项目)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检查督促考核援建计划实施进度和工作情况。

浙江省援建指挥机构包括省支援青川县灾后恢复重建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援建指挥部)和承担对口援建任务的市、县(市、区)驻青川的援建指挥部,负责我省援建项目前期推进、招标采购、建设实施、质量安全、资金使用、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四条年度实施计划按以下程序编制:

(一)由青川县委、县政府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要求和援建进展情况,在综合各乡镇、部门意见基础上,向省援建办和省援建指挥部提出年度实施计划申报稿。

(二)省援建办会同省援建指挥部综合平衡和统筹协调后,形成年度实施计划建议稿,送省有关部门、单位和有关市县征求意见。

(三)省援建办根据反馈意见对建议稿进行修改,并征求省援建指挥部意见后,形成年度实施计划送审稿,报省政府和省支援四川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由省发改委发文下达。

纳入年度实施计划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当已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第五条援建项目分为设备器材物资类、智力援助类、补助资金类、全额投资类四种,并根据各自类别的要求进行管理。


第六条设备器材物资类项目是指提供设备、器材、物资支援等项目。由青川县提出具体需求,经省援建指挥部审核,通过年度实施计划程序纳入年度计划,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由省对口厅局会同省援建指挥机构实施采购并负责送达。


第七条智力援助类项目是指提供技术服务和教师、科技人员培训等项目。由青川县提出具体需求,经省援建指挥部审核,通过年度实施计划程序纳入年度计划,由省对口厅局和单位会同省援建指挥机构组织实施。


第八条补助资金类项目是指我省给予一定资金补助的项目。由青川县综合各部门、乡镇意见后,提出具体补助资金项目,经省援建指挥部审核,通过年度实施计划程序纳入年度计划,由青川县会同省援建指挥部负责实施。省援建指挥部参与相关的工程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概算)阶段的审查,以及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和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九条全额投资类项目是指由我省全额投资,以及除国家资金补助外全部由省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全额投资类项目参照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其中省援建指挥部负责A类项目,包括跨县、乡镇的线型工程,重大城乡住房、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等重点项目;对口支援市、县(市、区)负责B类项目,指除A类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为统一规划设计标准,乡镇的教育、卫生、民政、水利等公共设施全额投资类项目前期工作由省援建指挥部协调、组织。全额投资类项目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按规定报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

(二)项目建议书由青川县受援单位组织编制,经青川县和我省援建指挥机构联审后,按规定权限由当地投资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由相应资质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由青川县和省援建指挥部共同组织审查,按规定权限由当地相应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概算须经省援建指挥机构和对口行业主管部门审核。

(三)援建项目应严格按照初步设计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概算和工期组织实施。

项目概算调整必须经省援建指挥部审核,并经我省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严格履行报批程序。

(四)援建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制度。项目招标工作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实施。A类项目由省援建指挥部负责监管,B类项目由市县援建指挥部负责监管。

根据国家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个别特殊项目不实行招标或不实行公开招标的,应由省援建指挥部提出建议,经省援建办审核,报请省政府批准。

(五)援建项目积极推行代建制,并加强项目投资、质量和进度控制。

(六)援建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度。监理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认真组织开展监理工作,承担相应责任。

(七)参与援建项目实施的有关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做好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档案管理等工作,并自觉接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八)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全额投资类项目的监督管理。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和省监察厅等部门要根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85号令),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加强对援建项目的监督管理。省审计厅要根据《浙江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省政府第146号令),依法对援建项目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省援建指挥部要会同浙江、四川两省有关部门,对援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和安全管理等情况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援建项目建成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省或市、县(市、区)援建指挥部与当地有关部门共同组织竣工验收,形成决算。验收合格后移交项目使用单位。环保、消防、规划、档案等专项验收由当地组织开展。

(九)省援建指挥部要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核拨建设资金。


第十条援建项目涉及的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采购、中介代理等事项,应依法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加强项目管理,定期向我省援建指挥机构报送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省援建指挥机构每月应向上级援建指挥机构、同级援建办报送年度计划执行、援建项目前期工作进展、工程验收决算等情况。


第十三条全额投资类项目如获国家、四川省等资助,我省投资的资金可相应置换出来用于安排青川县其他援建项目。


第十四条援建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户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十五条企业捐建的援建项目可比照本项目管理办法。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浙江省和四川省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年浙江省对口支援青川县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实施计划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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