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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律师履行职务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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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律师履行职务的若干规定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四川省律师履行职务的若干规定
 (1992年5月27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务,加强对律师履行职务的管理,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其任务是通过律师业务活动宣传社会主义法制,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律师,是指依法持有省级司法行政机关颁发并经有效注册的律师工作执照(证)的人员。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律师履行职务均执行本规定。


  第四条 律师履行职务,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守法律、法规和律师工作制度,恪守职业道德,尽职尽责。


  第五条 律师依法履行职务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对律师依法履行职务进行干涉、阻挠、刁难或对律师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打击迫害。


  第六条 律师履行职务的工作机构是经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受主管的司法行政机关组织领导和管理监督。
  律师只能在一所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执业。
  律师承办业务由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并按规定统一收费。


  第七条 律师承办下列法律事务:
  (一)接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或个人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仲裁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五)接受委托,代理申请行政复议;
  (六)接受委托,代理申诉;
  (七)接受其他非诉讼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帮助或担任代理人,参加调解;
  (八)解答关于法律的询问,代写法律文书;
  (九)承办其他法律事务。


  第八条 律师不得以律师身份承办当事人是其近亲属或与其本身有利害关系的案件。
  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不得指派律师承办当事人是其近亲属或与其本身有利害关系的案件。


  第九条 律师应说服教育当事人如实陈述案情,说服无效的,可拒绝为其辩护或代理。


  第十条 律师承办业务可持本人的律师工作执照(证)和所在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调查专用证明向邮电、交通、工商、税务、金融、国土、房管、海关等部门及其他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调查、收集与承办案件有关的证据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支持,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被告人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律师可以接受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告知其在诉讼中享有的权利。
  经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同意,律师可与当事人会见、通信,会见时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可以派员在场,通信须由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转交。
  律师与当事人会见、通信,不得妨碍本案侦查。


  第十二条 律师与所辩护的在押被告人通信,有关单位应及时转递,不得截留。
  律师凭本人的律师工作执照(证)和所在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的调查专用证明会见所辩护的在押被告人,公安看守部门应当准许,并提供会见场所。


  第十三条 律师所承办案件的主要知情人是在押的刑事被告人,其犯罪事实与律师所承办案件无利害关系的,律师可持本人的律师工作执照(证)和调查专用证明,由公安、检察机关的人员陪同,向其调查收集与律师所承办案件有关的事实、证据。
  律师所承办案件的主要知情人是在押的刑事被告人,其犯罪事实与律师所承办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律师可持本人的律师工作执照(证)和调查专用证明,将调查提纲交由公安、检察机关调查。公安、检察机关应及时将调查材料交承办律师或其所在的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


  第十四条 律师应及时查阅所承办案件(包括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申诉案件)的有关案卷材料,人民法院及其有关单位应提供方便。
  律师摘录或复制的案卷材料应存入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档案。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应留有律师准备出庭时间。除法律有规定的以外,至迟在开庭前三日将出庭通知书送达承办律师或其所在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
  律师应按时出庭。确因特殊原因,致使律师未能做好出庭准备或无法出庭的,律师经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同意,应在开庭前二日申请人民法院延期开庭。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许可的情况下可予准许,并通知承办律师或其所在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


  第十六条 律师出庭应按规定在法庭设置律师履行职务的席位。庭审中,应尊重和保障律师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不得询问律师个人情况。
  律师出庭执行职务,应当遵守诉讼程序和法庭规则。


  第十七条 律师参加诉讼应向人民法院提交辩护词,代理词。人民法院对律师提出的辩护词、代理词或有关证据材料应当入卷,对律师发表的辩护代理意见应如实记录。
  审判委员会、合议庭讨论案件时,审判人员应当如实反映律师的辩护、代理意见。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在给当中人送达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的同时,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的副本及时送达承办律师。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有律师参加的二审案件,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不开庭审理的二审案件,应当及时通知律师阅卷并听取律师的意见。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的,承办律师应劝告当事人服从判决、裁定。
  承办律师认为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的,可经其所在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意见,由有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负责处理。


  第二十一条 律师在履行职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毁损、增减、变换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案卷材料;
  (二)制造伪证,或明知是伪证仍向法庭提供;
  (三)指使当事人或被害人不如实陈述案件事实或提供虚假证据;
  (四)利诱、威胁、强迫证人或其他人提供虚假证据或不提供证据;
  (五)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稳私;
  (六)私自接受律师业务,私自收取报酬或索取、收受当事人财物;
  (七)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律师受委托代理法律事务,应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活动,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不得担任同一民事、行政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律师不得担任同一刑事案件中两个或两个以上被告人的辩护人,不得同时担任同一自诉案件中自诉人的代理人和被告人的辩护人或同一公诉案件中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被害人的代理人。


  第二十三条 除当事人、被害人或者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委托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公民外,其他公民接受委托担任诉讼案件的辩护人或代理人的,应于接受委托之日起两日内持诉讼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件到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登记,凭诉讼委托书和诉讼登记证明参加诉讼。
  对于收取委托人报酬,或多次担任辩护人、代理人,实际从事律师业务的,人民法院应不予许可。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个人违反本规定第五条侵犯律师权利的,由有关主管机关或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取得律师工作执照(证),而以律师名义从事律师业务或收取报酬从事法律事务的,由司法行政机关责令其终止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以非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律师在执行职务中违法乱纪的,由司法行政机关或所在单位视其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司法行政机关吊销律师执照(证)、并报司法部批准取消律师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私自接受律师业务,私自接收取报酬或索取、收受当事人财物的,还可由司法行政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并视情节轻重处以其非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以及其他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发现律师在履行职务中有违法乱纪行为,或没有律师执照的人从事律师业务收取报酬的,有权向司法行政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十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履行职务的情况应定期进行考核,对成绩显著的,表彰奖励,对严重不称职的,由省司法厅吊销律师工作执照(证),并报司法部批准取消律师资格。


  第二十八条 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没收和罚款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据,罚没收入全部上缴财政。


  第二十九条 对司法行政机关依本规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司法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司法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 律师担任仲裁案件或其他非诉讼案件当事人的代理人,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合作制律师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1992年9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



建标函[2005]84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各有关协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和《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适应国家经济建设的需要,结合我国工程建设、城镇建设和建筑工程发展的实际情况,经与有关部门、单位协商,我部组织制定了《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现印发给你们,请抓紧安排落实,切实做好编制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〇〇五年三月三十日









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
(第一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5年

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
序号 项 目 名 称 制订修订 主 要 内 容 主编部门 主编单位及参编单位 起 止年 限 进 度 要 求
一、工程建设国家标准
1. 住宅建筑规范(暂定名) 制订 适用于城镇住宅建筑(包括综合建筑的住宅)的建设、使用、维护管理。主要技术内容包括基本规定、外部环境、建筑、结构、室内环境、设备、防火、使用与维护等技术要求。 建设部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参编单位: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公安部消防局 2004.12~2005.06 2005.02 征求意见稿2005.04 送审稿2005.06 报批稿
2. 城镇燃气规范(暂定名) 制订 适用于城镇燃气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及设备管理。主要技术内容包括城镇燃气工程设计、施工、验收等方面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必须强制执行的条文。 建设部 主编单位: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参编单位:北京燃气集团公司香港中华煤气有限公司深圳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城市煤气设计研究院 2004.04~2006.08 2004.10 征求意见稿2005.10 送审稿2006.08 报批稿
3.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制订 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居住建筑。主要技术内容包括重新核定现行居住建筑采暖能耗的节能目标,打破现行建筑气候分区界限,依据采暖度日数和空调度时数来确定住宅的采暖和/或空调能耗指标和技术要求;采暖居住建筑的节能目标提高到65%或更高;确定室内设计参数和能耗指标、建筑和建筑热工设计技术要求、采暖和空调设计等技术要求。 建设部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参编单位:中国建筑业协会建筑节能专业委员会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 2005.03~2006.12 2005.12 征求意见稿2006.08 送审稿2006.12 报批稿
序号 项 目 名 称 制订修订 主 要 内 容 主编部门 主编单位及参编单位 起 止年 限 进 度 要 求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中国建筑中南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重庆大学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同济大学福建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华南理工大学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广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
4.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验收规范 制订 适用于按节能设计标准设计的建筑工程所涉及的围护结构、供热采暖系统、空调制冷装置、通风与空调系统、照明系统的施工验收。主要技术内容包括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建筑物围护结构传热系数,建筑物围护结构热桥部位内表面温度,建筑物围护结构热工缺陷;供热采暖系统中供热量,水力平衡度,换热设备效率,建筑物室内平均温度,表面温度、辐射量,耗电输热比,管道设备保温绝热,通风与空调系统设备效率,设备能源输入与冷、热量产出比,建筑物室内平均温度、相对湿度、洁净度、新风量、噪声等参数,室内空气中含尘浓度或有害气体浓度与排放浓度,室内气流组织、防排烟;采暖与空调系统的监测与控制参数,冷热计量、控制、调节,安全、功能、环保、卫生、节能等。 建设部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参编单位:广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辽宁省建筑设计研究院甘肃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四川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哈尔滨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空调设备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建设部供热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哈尔滨天硕建材工业有限公司 2005.03~2006.10 2006.01 征求意见稿2006.08 送审稿2006.10 报批稿
5. 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 制订 适用于居住小区、工业与民用建筑。主要技术内容包括各地气象及雨水水质资料,可利用雨水量的计算及水量平衡,雨水综合利用系统选择,地面入渗及管道入渗系统水力计算与设计,屋面雨水及地面雨水收集系统设计,雨水储存构筑物计算与设计,雨水处理工艺选择与设计,雨水回用系统设计,超量雨水排除管道设计等。 建设部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参编单位:北京水利科学研究所中国中元兴华工程公司解放军总后勤部建筑设计研究院北京建筑工程学院 2005.03~2006.03 2005.11 征求意见稿2006.01 送审稿2006.03 报批稿
序号 项 目 名 称 制订修订 主 要 内 容 主编部门 主编单位及参编单位 起 止年 限 进 度 要 求
北京工业大学泰宁科创科技有限公司中国西北建筑设计研究院华森建筑与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大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
6. 城市环境保护规划规范 制订 适用于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和相关规划。主要技术内容包括城市环境调查评价,城市环境影响预测,环境功能区划,环境整治,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城市生态保护的标准,城市环境污染应急响应系统等。 建设部 主编单位:昆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参编单位:青岛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沈阳市城市设计研究院 2005.03~2007.03 2006.03 征求意见稿2006.11 送审稿2007.03 报批稿
7. 城市照明规划规范 制订 适用于城市照明规划与设计单位、市政管理部门、照明企业、科研机构等组织和编制城市照明规划与设计工作。主要技术内容包括城市照明的定义与城市照明规划工作内容,城市照明规划通则,城市公共交通照明规划,城市建筑与构筑物室外照明规划,城市绿地景观要素照明规划,城市广告标识照明规划等。 建设部 主编单位:北京清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参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广州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桂林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郑州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重庆大学建筑城规学院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莹辉集团 2005.03~2006.03 2005.11 征求意见稿2006.01 送审稿2006.03 报批稿
8. 城市供热规划规范 制订 适用于设市的城市供热规划工作。主要技术内容包括城市供热规划编制基本要求,城市供热负荷,城市供热热源,城市热力网和城市供热设施规划等。 建设部 主编单位: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参编单位:北京煤气热力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沈阳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杭州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2005.03~2007.03 2006.03 征求意见稿2006.11 送审稿2007.03 报批稿
9. 城市停车设施规划规范 制订 适用于全国特大、大、中城市停车设施的规划工作。主要技术内容包括停车设施规划原则,停车设施分类,停车需求分析方法,各类用地及建筑物停车配建指标,各类停车设施的技术指标等。 建设部 主编单位: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参编单位:同济大学北京工业大学 2005.03~2006.09 2006.01 征求意见稿2006.07 送审稿2006.09 报批稿
序号 项 目 名 称 制订修订 主 要 内 容 主编部门 主编单位及参编单位 起 止年 限 进 度 要 求
10. 建筑设计术语标准 制订 适用于建筑设计技术与管理工作。主要技术内容包括建筑设计通用术语,各类建筑设计的专用术语,室内及环境设计术语等。 建设部 主编单位: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参编单位:清华大学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2005.03~2006.09 2006.01 征求意见稿2006.07 送审稿2006.09 报批稿
11. 坡屋面工程技术规范 制订 适用于采用瓦材的坡屋面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主要技术内容包括一般规定,坡屋面瓦材和垫层要求及选用标准,坡屋面结构体系和设计要点,坡屋面细部构造、施工方法、施工控制的规定,坡屋面构造的技术要求,检测方法和工程质量验收规定等。 建设部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防水材料工业协会参编单位:中国化建苏州防水研究设计所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深圳大学建筑设计院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广州嘉泰陶瓷有限公司上海欧文斯科宁玻璃纤维有限公司上海建筑防水材料(集团)公司中国砖瓦工业协会中国绝热隔音材料协会 2005.03~2006.09 2006.01 征求意见稿2006.07 送审稿2006.09 报批稿
12. 实验动物设施建筑技术规范 制订 适用于实验动物设施的设计、施工、检测和验收。主要技术内容包括建筑平面布置,装饰装修材料,结构设计,消防,室内温度、湿度、风速、噪声、照度、换气次数、新风量、洁净度和压力要求,过滤器的检漏,给水排水,污物处理,自动控制以及对设计、能量回收、施工验收的要求等。 建设部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参编单位:中国医学科学院实验动物研究所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医学科学院北京实验动物管理办公室建研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大学浙江省实验动物中心 2005.03~2007.03 2006.03 征求意见稿2006.11 送审稿2007.03 报批稿
13. 城镇供热系统评价标准 制订 适用于城镇供热用锅炉房、换热站、冷热机组,室外供热管网,建筑物室内采暖系统,供热计量等方面的评价。主要技术内容包括供热设备的配置、运行、输送、管网平衡、管网热损失、建筑物采暖温度、时间 建设部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参编单位:建设部供热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2005.03~2006.12 2006.02 征求意见稿2006.09 送审稿2006.12 报批稿
序号 项 目 名 称 制订修订 主 要 内 容 主编部门 主编单位及参编单位 起 止年 限 进 度 要 求
等主要性能指标,以及运行管理安全,系统节能,操作程序等管理标准。按照管理、技术性能、安全、节能、环保等提出评价指标。 中国城镇供热协会北京市供热办公室北京市热力集团公司天津市供热办公室沈阳市供热办公室沈阳市惠天热电股份公司西安市供热办公室乌鲁木齐市供热办公室乌鲁木齐市热力公司北京市煤气热力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牡丹江市热力公司青岛市热电集团全国锅炉房供暖信息网国际铜业协会(中国)
14. 盾构掘进隧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制订 适用于用盾构法修建的城市地铁工程、市政工程、水利水电工程、交通工程、人防等隧道与地下工程的施工及验收。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施工准备,盾构施工测量,管片制作,盾构施工,特殊地段及地质条件施工,管片拼装,壁后注浆,隧道防水,盾构机的保养与维修,运输,施工管理,监控测量以及隧道缺陷处理,管片预制工程验收、管片防水工程验收、管片拼装以及盾构成型隧道验收等。 建设部 主编单位: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参编单位:北京市城建集团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隧道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大学同济大学华中科技大学 2005.03~2006.03 2005.11 征求意见稿2006.01 送审稿2006.03 报批稿
15. 预应力混凝土路面技术规范 制订 适用于高等级公路、机场、集装箱堆场、汽车站和特殊堆场的路面工程。主要技术内容包括荷载应力分析、温度翘曲应力分析、主要设计参数、混凝土路面板平面尺寸和板厚设计,相关参数关系图表,无粘结预应力混凝土与高强、低松弛、无粘结预应力钢绞线在水泥混凝土路面的应用,锚具选择,接缝、构造及施工工艺,路基材料及施工,验收等。 建设部 主编单位:东南大学参编单位: 江苏省交通厅华东预应力中心江苏新筑预应力公司江苏省交通规划设计院 2005.03~2006.03 2005.11 征求意见稿2006.01 送审稿2006.09 报批稿
序号 项 目 名 称 制订修订 主 要 内 容 主编部门 主编单位及参编单位 起 止年 限 进 度 要 求
16. 急救中心建筑技术规范 制订 适用于医疗急救机构建筑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设计、施工、验收。主要技术内容包括医疗急救机构建设项目的组成、分级和技术指标,基地和总平面,建筑设计,空调、通风与空气净化,给水排水与气体供应,电气和自动控制,安全消防的设计、施工与验收等技术要求。 卫生部 主编单位: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参编单位:中国卫生经济学会医疗卫生建筑专业委员会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中元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医疗救护中心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急救中心天津市急救中心成都市急救中心沈阳市急救中心甘肃省急救中心 2005.03~2006.03 2005.11 征求意见稿2006.01 送审稿2006.03 报批稿
17. 单轨交通技术规范 制订 适用于单轨交通工程设计、施工与验收。主要技术内容包括单轨交通的术语、运营组织、车辆、限界、线路、轨道桥梁、车站建筑、地下结构,工程防水、通风与空调、给排水、供电、通信、信号、道岔、安全门与屏蔽门、电梯及自动扶梯、自动售检票系统、防灾与报警、设备监控系统、控制中心,车场与综合基地、环境保护等。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 主编单位:重庆市轨道交通总公司参编单位:铁道第二勘测设计院天津铁道电气化设计院北京市城建设计研究院上海隧道工程设计院重庆捷顺轨道交通技术有限公司 2005.03~2007.06 2006.02 征求意见稿2006.12 送审稿2007.06 报批稿
18. 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制订 适用于坡地高层建筑的消防设计。主要技术内容包括坡地高层民用建筑在不同条件下进行防火设计时对防火设计高度的确定,坡地建筑消防扑救场地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楼层的规定等。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 主编单位: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重庆市设计院参编单位: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 2005.03~2007.03 2006.03 征求意见稿2006.11 送审稿2007.03 报批稿
序号 项 目 名 称 制订修订 主 要 内 容 主编部门 主编单位及参编单位 起 止年 限 进 度 要 求
19. 工程建设标准体系(铁路工程部分) 制订 适用于铁路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工作。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按主从关系和配套需要,整合优化铁路工程各专业技术标准,以基础标准、通用标准、专用标准为框架,形成层次清楚、分类明确、构成合理,具有配套性和协调性的有机体系。 铁道部 主编单位:铁道部经济规划研究院铁路工程技术标准所参编单位: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铁路工程分委员会铁路工程标准有关主编单位 2004.03~2005.09 2005.03 征求意见稿2005.06 送审稿2005.09 报批稿
20. 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工程防火部分) 制订 适用于各类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化管理工作。主要技术内容包括国内外建筑工程防火技术发展简况、国内外消防技术标准现状、现行消防技术标准存在的问题、新体系概述、框架示意、体系表等。 公安部 主编单位:公安部消防局参编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2004.02~2005.10 2005.03 征求意见稿2005.06 送审稿2005.10 报批稿
21. 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城乡规划、城镇建设、房屋建筑部分) 修订 适用于城乡规划、城镇建设、房屋建筑工程标准化管理工作。主要技术内容包括三个领域17个专业的标准现状、发展趋势和今后一定时期内所要制订的标准项目,以体系框图、体系表和项目说明的形式进行表述。 建设部 主编单位: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参编单位:有关专业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和有关设计、科研院校等单位 2005.03~2006.02 2005.08 征求意见稿2005.12 送审稿2006.02 报批稿
22.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 修订 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与监督。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水利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水文测报与勘测、规划、设计、电气、施工、验收、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征地移民和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等技术标准中直接涉及工程质量、人身健康安全、环境保护及公众利益等方面必须强制执行的条文。 水利部 主编单位:水利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水利水电规划设计院参编单位: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黄河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中水东北勘测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中水北方勘测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2004.06~2005.06 2005.02 征求意见稿2005.04 送审稿2005.06 报批稿
23.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工业建筑部分) 修订 适用于冶金、机械、有色金属、建筑材料、轻工、纺织、核工业和国内贸易(粮食局)等八大工业领域工程建设管理与监督。主要技术内容包括直接涉及工程质量、人体健康安全、环境保护和公共利益等强制执行的技术要求。 建设部 主编单位:中冶集团建筑研究总院参编单位:有关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工程建设标准有关主编单位 2005.03~2006.09 2006.03 征求意见稿2006.06 送审稿2006.09 报批稿
序号 项 目 名 称 制订修订 主 要 内 容 主编部门 主编单位及参编单位 起 止年 限 进 度 要 求
24. 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92 修订 适用于工业和民用建筑的普通混凝土质量控制。主要内容包括增加术语和符号,修订坍落度和维勃稠度的分级指标及允许偏差指标,增补混凝土强度等级的级别指标,在混凝土的质量要求中增加混凝土抗氯离子渗透性、碱含量、抗冻(快冻法)等耐久性内容,完善混凝土耐久性规定的技术指标和表述方式,修订组成材料质量控制的水泥、骨料、外加剂、拌和用水的相关内容并增加纤维等有关内容,增补预拌混凝土、泵送混凝土、高强高性能混凝土和其它有特殊要求的混凝土质量控制内容,增补混凝土裂缝控制内容等。 建设部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参编单位:甘肃省土木工程科学研究院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深圳大学中建三局商品混凝土公司 2005.03~2007.03 2006.03 征求意见稿2006.11 送审稿2007.03 报批稿
25.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94 修订 适用于防核武器为4级、4B级、5级、6级和6B级共5个抗力等级,防常规武器为5级和6级共2个抗力等级,防生化武器为甲级、乙级、丙级、丁级和不防化等共5个防化等级。主要技术内容包括在原有的防核武器抗力级别的基础上增设6B级,增设防常规武器不防核武器工程类型,按防常规武器抗力大小设置6个级别,在防生化武器的防护要求方面进行部分调整;在平战结合方面以及在建筑、结构、通风、给排水、电气等各专业的防护标准、防护要求方面进行相应的调整。 建设部、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参编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理工大学上海市地下建筑设计研究院总参工程兵第四设计研究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天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总参工程兵科研三所 2004.04~2005.04 2004.10 征求意见稿2005.02 送审稿2005.04 报批稿
26.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98 修订 适用于人民防空工程防火设计。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安全疏散,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消防给水、排水和灭火设备,电气等,并按《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取消20000㎡封堵的技术要求。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安部 主编单位:清华大学城市规划院消防研究所参编单位:总参工程兵国防工程设计研究院黑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05.03~2005.12 2005.09 征求意见稿2005.11 审查稿2006.12 报批稿
27. 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1 修订 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地下工程、市政隧道、防护工程、山岭及水底隧道、地下铁道等地下工程防水的设计和施工。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地下工程防水设计,地下工程混凝土结构主体防水,地下工程混凝土结构细部构造防水,地下工程排水,注浆防水,特殊施工法的结构防水,地下工程渗漏水治理等。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 主编单位:总参工程兵科研三所参编单位:山西建工集团总公司中冶集团建筑研究总院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上海隧道工程轨道交通设计研究院 2005.03~2006.09 2006.01 征求意见稿2006.07 审查稿2006.09 报批稿
序号 项 目 名 称 制订修订 主 要 内 容 主编部门 主编单位及参编单位 起 止年 限 进 度 要 求
上海人防设计科研所中铁工程设计咨询集团有限公司铁道部隧道局科研所
28. 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39-90 修订 适用于村镇中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规划和防火设计,不适用于炸药、花炮厂(库)。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村镇建筑耐火等级与建筑构造,村镇建筑规划及建筑布局,村镇厂(库)房、储罐、堆场消防设计,村镇民用建筑消防设计,村镇消防给水设计,村镇建筑电气设计等。 公安部 主编单位:山西省公安消防总队参编单位:山西省建筑设计院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贵州省公安消防总队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2005.03~2006.09 2006.01 征求意见稿2006.07 审查稿2006.09 报批稿
29.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 修订 适用于工业和民用建筑(包括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的防雷(包括防直击雷和防感应雷)设计。主要技术内容包括建筑物的防雷分类,建筑物的防雷措施,防雷装置,接闪器的选择和布置等。 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 主编单位:中国中元兴华工程公司参编单位:中元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兵器工业第五设计研究院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中国气象学会雷电防护研究会北京市避雷装置安全检测中心 2005.03~2007.03 2006.03 征求意见稿2006.11 送审稿2007.03 报批稿
二、工程建设城建、建工行业标准
30. 既有建筑幕墙可靠性鉴定及加固规程 制订 适用于既有玻璃幕墙、金属与石材幕墙以及组合幕墙。主要技术内容包括建筑幕墙的安全性、适用性及可持续使用性的检查、检验、评估及维修加固措施等要求。 建设部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参编单位: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江河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坚朗建材有限公司 2005.03~2006.12 2006.03 征求意见稿2006.07 送审稿2006.12 报批稿
序号 项 目 名 称 制订修订 主 要 内 容 主编部门 主编单位及参编单位 起 止年 限 进 度 要 求
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1. 采光顶与金属屋面技术规程 制订 适用于水平方向夹角大于75°的建筑屋面外维护结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采光顶和非采光顶的设计、制作、安装、施工、验收和维修等技术要求。 建设部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参编单位: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集团中山盛兴幕墙装饰有限公司深圳方大集团深圳中航集团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郑州中原胶粘厂清华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 2005.03~2006.08 2005.11 征求意见稿2006.02 送审稿2006.08 报批稿
32. 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JGJ107-2003(JGJ108-96、JGJ109-96) 制订 适用于房屋与一般构筑物中受力钢筋各类机械连接接头的设计、应用及验收。主要技术内容包括各种连接接头的性能、型式检验、现场检验,连接型式包括带肋钢筋套筒挤压、锥螺纹、镦粗直螺纹和滚轧直螺纹连接接头。 建设部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参编单位:北京市建筑工程研究院中冶集团建筑研究总院上海钢铁工艺技术研究所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二工程局施工科学研究所 2005.03~2006.04 2005.08 征求意见稿2005.12 送审稿2006.04 报批稿
33. 轻钢结构住宅技术规程 制订 适用于6层以下或房屋檐口高度低于20m的非抗震设防以及抗震设防烈度为6-8度的低层或多层轻钢结构住宅设计与施工,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材料性能、节能设计、截面设计、节点构造、放火等要求。 建设部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参编单位: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清华大学中冶集团建筑研究总院长安大学 2005.03~2006.08 2005.11 征求意见稿2006.02 送审稿2006.08 报批稿
序号 项 目 名 称 制订修订 主 要 内 容 主编部门 主编单位及参编单位 起 止年 限 进 度 要 求
北京华丽联合高科技公司北新建材集团
34.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工程检测技术规程 制订 适用于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工程检验检测方式方法。主要技术内容包括对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工程各种管道安全和功能、设备试验、试运转,温度、洁净度、新风量、噪声及防排烟等检验、检测方法。 建设部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参编单位:中国建筑业协会质量监督分会国家空调设备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哈尔滨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辽宁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2005.03~2006.04 2005.08 征求意见稿2005.12 送审稿2006.04 报批稿
35. 建筑幕墙工程检测方法标准 制订 适用于建筑幕墙的性能检测,主要技术内容包括对建筑幕墙的气密性、水密性、抗风压、热工、隔声、遮阳等性能检测方法规定。 建设部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参编单位: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广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 2005.03~2006.12 2006.02 征求意见稿2006.06 送审稿2006.12 报批稿
36. 混凝土耐久性检验标准 制订 适用于工业和民用建筑与一般构筑物的混凝土耐久性检验和评定。主要技术内容包括对混凝土的取样,试件的制作、养护和试验;混凝土抗渗性、抗冻性、抗碳化性、抗裂性、耐钢筋锈蚀、碱骨料反应、抗硫酸盐腐蚀、抗除冰盐剥蚀性、耐磨性检验评定的要求。 建设部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参编单位:深圳大学中冶集团建筑研究总院铁道科学研究院甘肃省土木工程科学研究院 2005.03~2006.12 2006.02 征求意见稿2006.06 送审稿2006.12 报批稿
序号 项 目 名 称 制订修订 主 要 内 容 主编部门 主编单位及参编单位 起 止年 限 进 度 要 求
37. 游泳池给水排水工程技术规程 制订 适用于新建和改造的国际、国内比赛游泳池、公共游泳池、宾馆饭店及俱乐部的游泳池和各种游乐休闲池的设计、施工、验收维护和管理。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游泳池的分类、特殊设计要求、水处理系统、附属设施、特殊装置及管道施工验收、维护管理的要求等。 建设部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参编单位: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中国游泳运动协会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 2005.03~2006.12 2006.02 征求意见稿2006.06 送审稿2006.12 报批稿
38. 体育场馆建筑智能化系统技术规程 制订 适用于供比赛和训练用的体育场馆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主要技术内容包括体育场馆的智能监控系统、通信网络系统、应用信息系统及场馆专用系统的技术要求等。 建设部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国家体育总局体育设施建设和标准办公室参编单位:建设部建筑智能化技术专家委员会国家体育总局信息中心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2005.03~2006.04 2005.08 征求意见稿2005.12 送审稿2006.04 报批稿
39. 城镇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估技术标准 制订 适用于国内各城市对新建项目的交通专项分析。主要技术内容包括交通影响评估整体框架体系研究、项目用地性质与规模等级划分、交通量预测敏感性分析等。 建设部 主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参编单位:同济大学成都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2005.03~2006.08 2005.11 征求意见稿2006.02 送审稿2006.08 报批稿
40. 展览建筑设计规程 制订 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的综合性展览建筑和专业性展览建筑。主要技术内容包括选址、总平面布置、建筑设计、消防和疏散、建筑设备的要求等。 建设部 主编单位: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参编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上海市消防局 2004.12~2006.07 2005.10 征求意见稿2006.01 送审稿2006.07 报批稿
序号 项 目 名 称 制订修订 主 要 内 容 主编部门 主编单位及参编单位 起 止年 限 进 度 要 求
41. 地下工程逆作法施工技术规程 制订 适用于较深基坑且对围护结构的水平变形有严格限制、在城市建筑密集区要求尽早恢复施工作业区和城市原貌的工程。主要技术内容包括土体结构、地下土方开挖、地下水平结构施工技术、防潮技术、验收等要求。 建设部 主编单位: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参编单位:哈尔滨工业大学黑龙江省建工集团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哈尔滨市长城建筑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人防设计研究院哈尔滨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04.07~2005.12 2005.07 征求意见稿2005.10 送审稿2005.12 报批稿
42.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 制订 适用于施工机械现场检查。主要技术内容包括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各种机械设备的管理和使用、保障安全等方面的检查检测技术要求。 建设部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业协会参编单位:中国建筑业协会建筑机械设备管理分会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江苏省建筑安全与设备管理协会 2005.03~2006.04 2005.08 征求意见稿2005.12 送审稿2006.04 报批稿
43.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检测项目分类标准 制订 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检测及管理。主要技术内容包括项目分类及各检测项目参数设置的要求等。 建设部 主编单位:广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参编单位: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 2005.03~2006.04 2005.08 征求意见稿2005.12 送审稿2006.04 报批稿
44. 轻型钢丝网架墙体应用技术规程 制订 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以下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中内外填充墙及总高度在10m及以下的低层民用建筑中的承重墙。主要技术内容包括规定房屋的隔声、隔热、节能技术指标,3D系统的构造连接技术、计算方法、材料要求、施工要点、质量验收规定等。 建设部 主编单位:上海沪标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参编单位:上海市消防局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上海医药工业设计院上海胜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2005.03~2006.06 2005.11 征求意见稿2006.03 送审稿2006.06 报批稿
序号 项 目 名 称 制订修订 主 要 内 容 主编部门 主编单位及参编单位 起 止年 限 进 度 要 求
45. 种植屋面防水工程技术规程 制订 适用于所有花草、树木、农作物的种植屋面工程。主要技术内容包括种植屋面防水层、排水层及屋面构造要求、施工方法及质量控制和验收等。 建设部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防水材料工业协会参编单位:中国化建公司苏州防水研究设计所深圳大学建筑设计院渗耐防水系统(上海)有限公司浙江骏宁特种防漏有限公司北京高能垫衬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圣洁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2005.03~2006.04 2005.08 征求意见稿2005.12 送审稿2006.04 报批稿
46. 清水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 制订 适用于建筑物、构筑物结构表面有清水混凝土装饰效果要求的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工程。主要技术内容包括统一清水混凝土的概念,对清水混凝土的设计、施工、验收做出规定。 建设部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参编单位: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中国建筑第一工程局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 2005.03~2006.04 2005.08 征求意见稿2005.12 送审稿2006.04 报批稿
47. 城市桥梁桥面防水工程技术规程 制订 适用于城市桥梁桥面工程的防水设计、施工、验收及检测,提出相应的技术要求。 建设部 主编单位: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参编单位:中国建筑防水材料工业协会中国化建苏州防水研究设计所北京市公联公路联络线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2005.03~2006.12 2006.01 征求意见稿2006.06 送审稿2006.12 报批稿
48. 建筑能耗统计标准 制订 适用于民用建筑的能耗统计。主要技术内容包括建筑能耗的构成、建筑能耗各构成部分的数据采集、统计方法、建筑能耗统计数据库的有关要求。 建设部 主编单位: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参编单位:重庆大学城市建设学院清华大学建筑学院 2005.03~2006.12 2006.02 征求意见稿2006.06 送审稿2006.11 报批稿
序号 项 目 名 称 制订修订 主 要 内 容 主编部门 主编单位及参编单位 起 止年 限 进 度 要 求
49. 城市人口规模预测规程 制订 适用于城市规划中的总体规划阶段。主要技术内容包括城市人口按职业和年龄的分类、流动人口的计算方法,提供城市人口发展规模预测的方法、程序和校核手段等。 建设部 主编单位:深圳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参编单位:哈尔滨市规划院北京大学中山大学 2005.03~2006.04 2005.08 征求意见稿2005.12 送审稿2006.04 报批稿
50. 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技术规范 制订 适用于各城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工作。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房地产市场信息采集与交换数据指标、发布数据指标、数据统计与分析、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管理信息系统、商品房预售合同联机备案系统、数据接口以及数据安全和保密技术要求。 建设部 主编单位: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参编单位: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杭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建设部信息中心 2005.03~2006.03 2005.08 征求意见稿2005.12 送审稿2006.03 报批稿
51. 城镇燃气管道修复工程技术规程 制订 适用于燃气及各种市政管线的修复、改造等非开挖施工技术。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旧管道修复的内衬、U型内插、缩径内插、缠绕法和旧管道更换的裂管法、碎管法等要求。 建设部 主编单位:北京市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参编单位:北京天环燃气有限公司北京派普瑞非开挖工程技术公司创安亚非开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中国非开挖技术协会香港非开挖技术协会煤气热力工程设计院江苏十方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百莱玛-威猛有限公司 2005.03~2006.12 2006.02征求意见稿2006.06送审稿2006.12报批稿
52. 建筑全生命周期可持续性影响评价标准 制订 适用于住宅、写字楼、宾馆、酒店和体育场馆等。主要技术内容包括建筑全生命周期的耗能、耗水和其他资源消耗以及污染物质排放分析,确立多因素生命周期定量评价方法等。 建设部 主编单位:清华大学参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北京中建恒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2005.03~2006.09 2005.12 征求意见稿2006.04 送审稿2006.09 报批稿
序号 项 目 名 称 制订修订 主 要 内 容 主编部门 主编单位及参编单位 起 止年 限 进 度 要 求
53. 高层建筑箱形与筏形基础技术规程JGJ6-99 修订 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各种箱形和筏形基础。主要技术内容包括箱筏基础设计、基础底版设计以及多塔楼和带裙房的建筑下的整体基础设计。 建设部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参编单位: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北京市勘察设计研究院上海现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申元岩土工程公司同济大学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 2005.03~2006.09 2005.12 征求意见稿2006.04 送审稿2006.09 报批稿
54. 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2000 修订 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及一般构筑物所采用的普通混凝土的配合比设计。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混凝土配制强度的确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基本参数、配合比计算、试配与调整和特殊要求配合比设计。增加按耐久性要求设计的混凝土配合比和无统计资料时强度标准差取值等要求。 建设部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参编单位:深圳大学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省土木工程科学研究院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2005.03~2006.12 2006.02 征求意见稿2006.06 送审稿2006.12 报批稿
55. 建筑照明术语标准JGJ/T119-98 修订 适用于建筑照明工程设计、科研、教学、照明电器生产企业以及照明主管部门使用。主要技术内容包括基本术语、室内外照明技术、电光源及其附件、灯具及其附件、建筑物采光技术、材料的光学特性和照明测试等。 建设部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参编单位:北京电光源研究所复旦大学电光源研究所上海东升灯具厂 2005.03~2006.04 2005.08 征求意见稿2005.12 送审稿2006.04 报批稿
56. 建筑排水塑料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T29-98 修订 适用于建筑高度100m及以下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和一般多层工业厂房的室内雨污水重力流排水系统塑料管道的设计、施工、安装。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材料性能、管道设计和水力计算、敷设安装施工及试验和验收。 建设部 主编单位: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参编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全国塑料制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2005.03~2006.12 2006.02 征求意见稿2006.06 送审稿2006.12 报批稿
序号 项 目 名 称 制订修订 主 要 内 容 主编部门 主编单位及参编单位 起 止年 限 进 度 要 求
57. 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JGJ81-2002 修订 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和一般构筑物的桁架、网架结构、框架结构、膜结构和拉索结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对各种钢结构焊接技术及特殊焊接技术的要求和试验方法。 建设部 主编单位:中冶集团建筑研究总院参编单位:中国建筑第一工程局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宝钢股份有限公司中冶集团重庆钢铁设计研究总院中冶集团北京钢铁设计研究总院武汉钢铁集团金属结构有限公司江南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重工起重公司特种焊接加工厂深圳建升和钢结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宝钢冶金建设公司中国第二十冶金建设公司钢结构制造总厂北京双圆工程咨询监理公司 2005.03~2006.04 2005.08 征求意见稿2005.12 送审稿2006.04 报批稿
58. 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规范CJJ15-87 修订 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公共汽车、无轨电车、轮渡和出租汽车新建、扩建和改造的站、场(厂)。主要增补电动汽车、客运出租车、轨道交通等相关内容;增加ITS等相关内容。 建设部 主编单位:武汉市交通科学研究所参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武汉大学城市建设学院 2005.03~2006.02 2005.08 征求意见稿2005.10 送审稿2006.02 报批稿
59. 城市粪便处理厂(场)设计规范CJJ64-95 修订 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城市粪便处理工程的选址和设计。主要技术内容包括净化处理工艺和构筑物、无害化卫生处理,增加生粪便机械脱水、粪便上清液与城市污水处理厂合并处理、脱水粪便与垃圾卫生填埋场共同处理等技术要求。 建设部 主编单位:华中科技大学参编单位:武汉市环卫科研设计院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院广州市环境卫生科学研究所琥珀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2005.03~2006.04 2005.08 征求意见稿2005.12 送审稿2006.04 报批稿
序号 项 目 名 称 制订修订 主 要 内 容 主编部门 主编单位及参编单位 起 止年 限 进 度 要 求
60.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95 局部修订 适用于严寒和寒冷地区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居住建筑。主要技术内容包括室内设计参数和能耗指标(将采暖能耗的节能率提高到65%)、建筑和建筑热工设计、采暖设计等。 建设部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参编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哈尔滨工业大学辽宁省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所 2005.03~2005.06 2005.04 征求意见稿2005.05 送审稿2005.06 报批稿
61.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01 局部修订 适用于夏热冬冷地区新建、改建和扩建居住建筑的建筑节能设计。主要技术内容包括室内热环境和建筑节能设计指标、建筑和建筑热工节能设计、建筑物节能综合指标(用“权衡判断法”替代“建筑物节能综合指标限值”)。 建设部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参编单位:重庆大学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中国西南建筑设计研究院福建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2005.03~2005.06 2005.04 征求意见稿2005.05 送审稿2005.06 报批稿
62. 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94-2003 局部修订 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城镇居民住宅、商业建筑、燃气锅炉房、实验室、使用城镇燃气的工业企业等用户室内燃气管道和燃气设备的施工及验收。主要技术内容包括室内燃气管道安装、燃气计量表安装、燃气设备安装、室内燃气管道和用气设备安装的检验以及试验验收。 建设部 主编单位:北京市煤气热力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参编单位:成都市煤气总公司昆明市煤气总公司上海燃气市北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香港中华煤气有限公司北京市公用工程监督站成都康多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国际铜业(中国)协会佛山日丰企业有限公司宁波圣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2005.03~2005.12 2005.08 征求意见稿2005.10 送审稿2005.12 报批稿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在境外举办非贸易性企业的审批和管理规定(试行稿)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在境外举办非贸易性企业的审批和管理规定(试行稿)
1992年3月23日,外经贸部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对外开放政策,发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加强在境外投资举办非贸易性企业的审批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一、本规定适用于我国的企业、公司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称中方投资者)到境外以投资、购股等方式举办合资经营、合作经营、独资经营或其他形式的各种企业、公司、子公司、分公司(以下称境外企业)
二、本规定不适用于:我国内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到境外投资举办企业或设置分支机构;我国进出口贸易专业公司到境外举办贸易性企业或设置分支机构;我国企业到港、澳地区举办企业或设置机构。
第三条 中方投资者必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经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有固定的或经重新核准的经营范围、有一定的资金和经营规模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二、在境外举办从事工程承包或劳务合作业务的企业,必须是由对外经济贸易部(以下称经贸部)批准授予对外承包工程或劳务合作业务经营权的公司。
三、非经特殊批准,不得使用国家资金以个人名义在境外投资举办企业。
第四条 举办境外企业必须能达到下述目的之一:
一、能带动我国设备、材料和技术出口,为国家增加外汇收入。
二、能扩大我国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
三、能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
四、能较长期稳定地为国内提供需要和短缺的原材料或产品。

第一章 境外企业的审批
第五条 根据项目所在的国家和地区、项目的性质及投资规模等,经贸部、国家计委及国内有关部门按下述规定对境外企业进行审批。
一、凡需向国家申请资金或境外借款需国内担保或产品返销国内需国家综合平衡以及中方投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上(含100万美元)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合同、章程由经贸部审批并颁发批准证书。
二、中方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含3000万美元)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初审后报国务院审批。
三、中方投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下,符合当前到境外投资的方针,资金、市场等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解决的,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合同章程,可比照限额以上项目的审批办法,分别由国务院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综合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国家计委备案,合同章程报经贸部备案,并由经贸部审核颁发批准证书。
第六条 涉及重大政治、外交问题的项目,尚未与我国建交或敏感的国家或地区投资项目,不论投资大小,一律报经贸部,由经贸部根据上述国家或地区开展经贸关系的有关原则和规定,并征求其他有关部门意见后审批。
第七条 境外企业如在经营范围、投资金额、投资比例或股份转让、合作对象、合作方式等发生变化,在所在国(地区)或到第三国(地区)设立子公司、分公司,须由该境外企业的国内主办单位报请原审批部门审批,并由原审批部门报经贸部备案。
第八条 项目的审批一般分两步进行。第一步审批立项,由审批部门审查主办单位提交的项目建议书,并征求我驻外使(领)馆意见后批复主办单位,批文抄送经贸部。第二步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合资企业合同(或投资协议、股东协议,下同),中方独资企业需报批章程。审批部门批准主办单位提交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合资企业合同和章程后,行文报经贸部备案,行文须附主办单位和审批部门全部申报、批复文件及资料(一式两份)。行文正文应同时抄送我驻外使(领)馆。
第九条 主办单位在申报立项时,须报送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一、项目建议书(主要包括举办境外企业的目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投资金额、各方投资比例、投资方式、资金落实情况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二、合作对象的资信调查情况(包括有关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我驻外机构对其资信、经营能力、销售渠道等的意见)。
三、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对投资外汇风险审查和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的意见。
第十条 主办单位在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合资企业合同时,须报送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文本)。
二、国内各合作单位的内部协议。
三、经草签的境外合资企业合同、或境外企业章程(中、外文本)。
四、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第十一条 审批部门在接到主办单位的申报文件后,一般应在30天内予以批复,到期尚不能批复时,须向主办单位作出解释。

第二章 境外企业的管理
第十二条 凡经我国审批部门批准的境外企业,统一由经贸部颁发企业中方投资者批准证书。颁发办法如下:
一、由国务院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审批的项目,经贸部收到审批部门要求申领批准证书的备案文件、资料后,发给批准证书。
二、由经贸部审批的项目,在项目最终批准文件下达后,即行发给批准证书。
三、颁发批准证书的行文,抄送有关单位及我驻外使(领)馆。
第十三条 在国内,主办单位须凭批准证书、有关批准文件和合资企业合同等到有关银行、外汇、海关、商检、税收、物资、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发放等部门办理所需手续。批准证书亦可对外使用。
第十四条 经批准开业的境外企业,如变更经营期限、投资金额、经营范围、合作对象、举办地点以及在当地或第三国(地区)增设子公司、分公司等,按本规定第七条履行报批手续后,主办单位须将原批准证书送经贸部加注或更换新证书。
第十五条 经批准的境外企业在开业前,必须按所在国法规、条例办理审批登记注册等法律手续。在对我国人员进入限制较严的国家举办企业,我方人员派出前,必须得到所在国政府对我方人员较长期居留该国的许可。在此之前,主办单位一般不得汇出资金或发运作为我方投资的设备、材料等。
第十六条 境外企业结业终止,在终止后的3个月内须由原主办单位按原报批程序向经贸部备案,并退回批准证书。
第十七条 境外企业如不能按规定期限内筹建、开业,或未达到预期的经济效益,或出现重大事故、亏损以致倒闭时,主办单位必须及时向国内审批部门报告情况,明确责任,提出有效的解决办法和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 凡需撤销的境外企业,主办单位应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并由原审批部门报告银行、外汇、海关、商检、税收、物资、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发放部门。如系合资企业,中方主办单位应与对方协商妥善处理终止合同的事宜。
第十九条 境外企业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我方人员应将企业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存在的问题以及经验教训等,每半年向国内主管部门报告一次,并抄报原审批部门和经贸部。逾1年未报者,视该企业为自动撤销。审批部门有权通知主办单位办理撤销手续,并报告银行、海关和我驻外机构等单位。
第二十条 国务院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境外企业的领导和监督,定期检查企业的筹建和开业后的经营情况,督促主办单位认真遵守我国和所在国的有关法规,及时帮助解决筹建和经营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我国在同一国家(地区)举办的企业,如在经营业务方面相互交叉发生冲突时,中方主办单位必须接受经贸部和我国有关驻外使(领)馆的协调。对中方主办单位拒不服从协调,损害我国声誉,造成经济损失,经贸部将根据有关方面意见,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如通报批评,终止对外业务,直至收回批准证书。
第二十二条 经贸部将会同国务院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对我国境外企业不定期地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结果通知各有关单位,必要时报告国务院。
第二十三条 审批部门要责成主办单位加强出国人员的选审及培训工作,选派政治、业务素质好、懂外语、懂管理、年富力强的人员赴境外企业工作。对派出后因工作失职给国家造成损失的人员,除应视情节轻重给本人以处罚外,还应追究选派单位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境外企业中方的财务会计制度由财政部制定。境外企业中方的收益,按我国有关税法规定,或按我国与境外企业所在国之间签署的避免双重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施行后,凡不执行本规定自行在境外举办的企业,一律视为非法企业。经查证,除予以取缔外,并由经贸部会同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中方主办单位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在试行一段时间后,再总结经验,补充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