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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甘肃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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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甘肃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甘肃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办发〔2010〕29号


甘肃是我国西北地区重要的生态屏障和战略通道,在全国发展稳定大局中具有重要地位。改革开放特别是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以来,甘肃经济社会发展取得很大成就,正处在加快发展的重要阶段。由于自然、地理、历史等原因,甘肃经济社会发展还面临许多困难和问题,与全国的差距仍在拉大,需要国家给予支持。为进一步支持甘肃经济社会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支持甘肃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

(一)充分认识支持甘肃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甘肃位于西北地区的中心地带,是黄河、长江的重要水源涵养区,是多民族交汇融合地区,是中原联系新疆、青海、宁夏、内蒙古的桥梁和纽带,对保障国家生态安全、促进西北地区民族团结、繁荣发展和边疆稳固,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甘肃国土面积广阔、生态地位重要,但自然条件严酷、生态环境脆弱;地处交通要冲、区位优势明显,但基础设施薄弱、瓶颈制约严重;资源相对富集、工业基础较好,但产业竞争力不强、自我发展能力不足;人力资源丰富、技术力量较强,但社会事业落后、贫困问题突出;历史文化厚重、发展潜力巨大,但体制机制不活、开放程度较低。支持甘肃经济社会发展事关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全局,是构建西北地区生态屏障、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客观需要;是维护大局稳定、保障国家安全的战略举措;是缩小区域发展差距、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必然要求。

(二)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定不移地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着力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步伐,逐步消除瓶颈制约;着力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着力改善和保障民生,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着力发展壮大特色优势产业,增强自我发展能力;着力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增强发展的动力和活力,努力建设工业强省、文化大省和生态文明省,以新思路、新举措走出一条符合自身实际、具有甘肃特色的跨越式发展道路,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三)基本原则。

——坚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发展。既要抓紧解决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矛盾,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挑战,又要谋划事关全局和长远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创新发展的体制机制。

——坚持科学发展,转变发展方式。要以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为前提,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发展循环经济为切入点,促进经济社会与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

——坚持以人为本,注重改善民生。要把解决贫困问题和提高各族群众的生活水平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切身的民生问题。

——坚持统筹兼顾,突出战略重点。要统筹城乡、区域和经济社会发展,加快重点产业、重点领域和重点地区发展,着力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坚持自力更生,加大支持力度。要发扬艰苦奋斗精神,立足自身努力加快发展。针对甘肃发展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国家进一步加大支持和帮助力度。

(四)战略定位和重点发展战略。

甘肃发展的战略定位是,连接欧亚大陆桥的战略通道和沟通西南、西北的交通枢纽,西北乃至全国的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全国重要的新能源基地、有色冶金新材料基地和特色农产品生产与加工基地,中华民族重要的文化资源宝库,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示范区。

——实施“中心带动、两翼齐飞、组团发展、整体推进”的区域发展战略。充分发挥兰州等中心城市辐射带动作用,积极打造陇东、河西两大能源基地,构建各具特色的组团式发展格局,全面推进区域协调发展。

——实施以加强薄弱环节为重点的基础设施建设战略。加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打通资源能源运输通道,加强水利工程建设,提升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设施保障能力。

——实施以节水和治沙为重点的生态安全战略。建立健全水资源管理体制,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加强重点地区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加快实施生态补偿,加大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力度,建设生态文明示范区。

——实施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发展战略。以“两州两市”(甘南藏族自治州、临夏回族自治州、定西市、陇南市)为重点,大力推进扶贫开发,加快脱贫致富步伐,大幅度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

——实施以优势资源开发转化为重点的产业发展战略。加快建设能源化工、有色冶金、装备制造、农产品生产与加工等产业基地,着力发展循环经济,突出发展新能源、新材料,积极发展文化产业、旅游业和物流业,构建具有甘肃特色的现代产业体系。

(五)发展目标。

——到2015年,人均地区生产总值缩小与西部地区平均水平的差距,城乡居民收入接近西部地区平均水平,贫困人口大幅减少,基础设施条件得到明显改善,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得到有效遏制,特色优势产业得到较快发展,循环经济形成规模,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实现预期目标。

——到2020年,基本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人均地区生产总值接近西部地区平均水平,综合运输体系基本建成,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取得突破性进展,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大幅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和科学文化素质显著提高,建成我国发展循环经济的省级示范区,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可持续发展的能力显著增强,实现经济发展、山川秀美、民族团结、社会和谐。
二、优化空间布局,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六)大力支持兰(州)白(银)核心经济区率先发展。建设兰(州)白(银)都市经济圈,积极推进兰州新区、白银工业集中区发展,做大做强石油化工、有色冶金、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制药等主导产业,把兰白经济区建设成为西陇海兰新经济带重要支点,西北交通枢纽和物流中心,在全省乃至西北地区发挥“率先、带动、辐射、示范”的中心作用。

(七)着力推动平(凉)庆(阳)、酒(泉)嘉(峪关)经济区加快发展。加快陇东煤炭、油气资源开发步伐,积极推进煤电化一体化发展,构建以平凉、庆阳为中心,辐射天水、陇南的传统能源综合利用示范区。加快酒泉、嘉峪关一体化进程,积极发展风能、太阳能等新能源及装备制造产业,构建新能源开发利用示范区,形成甘肃东西两翼齐飞的经济增长新格局。

(八)全面促进区域功能组团协调发展。按照“功能定位、合理布局,组团发展、整体推进”的原则,重点打造一批区域功能组团。祁连山生态补偿区,实行强制性保护,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武威张掖河西走廊绿色经济区,着力加强防沙治沙,大力发展新能源和生态农业。“两州两市”扶贫攻坚区,加大政策倾斜和资金支持力度,加快脱贫致富步伐。金昌、白银等为重点的循环经济区,大力推行清洁生产,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加快天水区域中心城市建设,促进关中-天水经济区发展。
三、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消除发展瓶颈制约

(九)公路建设。加快推进国家高速公路建设,尽快打通断头路,促进国家高速公路网络形成。开工建设永登(徐家磨)至古浪、安西至星星峡(甘新界)等国家高速公路,积极开展雷家角至西峰、兰州南绕城、营盘水至武威、临洮至渭源、白疙瘩(甘蒙界)至明水(甘新界)、大石碑(甘陕界)至天水、兰州至朗木寺、延安至天水至武都等高速公路项目前期工作。加大国省干线公路改造力度,建设敦煌至当金山口、岷县至合作等二级公路,省内国道达到二级以上技术标准,所有县城通二级以上公路。启动建制村通沥青(水泥)路建设。加强旅游景区与干线公路的连接。加快推进兰州、酒(泉)嘉(峪关)、天水、张掖、平凉等公路运输枢纽及物流园区建设,提高农村客运站覆盖率。

(十)铁路建设。加快建设贯通东西、连接南北的铁路大通道,积极推进兰渝铁路、西(安)平(凉)铁路建设,新开工建设兰新铁路第二双线,加快推进宝鸡至兰州客运专线、银川至兰州增建二线、兰州至成都、干塘至武威、兰州至张掖铁路增建三四线、兰州铁路枢纽改造和兰州集装箱中心站建设。抓紧开展兰州至合作、天水至哈达铺、敦煌至格尔木、额济纳至哈密等项目前期工作,开展西宁至成都、平凉至庆阳铁路论证工作。适时启动兰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

(十一)民航建设。增强兰州机场枢纽功能,加快兰州机场改扩建,合理规划建设兰州国际航空港,积极开辟兰州至日韩、港澳等国际和地区航线。改扩建敦煌、嘉峪关和庆阳机场,新建夏河、陇南、张掖、武威、金昌等机场,适时实施天水机场迁建工程,开展新建平凉机场前期论证工作。鼓励在甘肃设立通用航空公司,建设通航起降点,提升航空应急救援能力。

(十二)水利建设。坚持全面节水与适度调水相结合,加快引洮供水一期、盐环定扬黄续建等骨干水利工程建设,抓紧实施引洮供水二期及受益区配套建设等重点工程,开展引哈济党、靖远双永供水等项目前期论证工作,全面完成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任务。积极推动中小型水源建设,提高工业能源基地及城镇供水保障能力。加快大中型灌区节水改造和大型灌排泵站更新改造,完善灌区末级渠系配套。实施渭河、泾河、洮河等中小河流综合治理,加强城镇防洪体系建设和山洪灾害防治。

(十三)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加快城镇道路、供水、供气、供热、垃圾和污水处理、再生水回用、园林绿化等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推进兰州新区、白银工业集中区基础设施建设。支持重点城市发展热电联产。加快信息基础设施和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提升国道、省道移动通信覆盖水平,扩大农村通信覆盖面,提高信息安全和应急保障能力。

(十四)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中央预算内投资以及其他中央专项资金要加大对甘肃的投入力度。统筹考虑甘肃交通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中央投资补助。将部分符合条件的公益性项目国债转贷资金逐步转为拨款。中央安排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农村饮水安全、大中型灌区配套改造以及生态环境、社会事业、基层政权等公益性建设项目,免除县(市)级和甘南、临夏自治州州级配套资金。
四、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构建西北地区生态安全屏障

(十五)加大祁连山冰川和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启动实施祁连山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规划。加快推进退牧还草、天然林保护等重点生态工程,在重点生态脆弱区和重要生态区继续稳步推进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科学实施人工增雨雪,加强对森林、草原、湿地、荒漠等生态系统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逐步恢复和增强水源涵养能力。逐步将祁连山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农牧民转为生态管护人员,加快缓冲区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研究建设祁连山生态补偿试验区。

(十六)加快石羊河、黑河、疏勒河流域综合治理。大力推进石羊河流域重点治理工程,启动实施石羊河流域防沙治沙及生态恢复项目,确保民勤不成为第二个罗布泊。巩固黑河流域综合治理成果,保护天然湿地。加强敦煌水资源合理利用与生态保护,强化水资源管理,优化用水结构,采取高效节水、适度调水等综合手段恢复月牙泉和西湖湿地生态功能。积极实施三大内陆河流域盐碱化及沙化治理工程,加快推进河西走廊北部风沙区防沙治沙工作,建设防风固沙大型综合防护林体系。大力推广张掖节水型社会建设经验,合理配置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建立“以电控水、以水定地”的水权制度,支持建设以河西地区为重点的节水型社会示范区。加强流域生态恢复技术体系的研发和推广。

(十七)实施甘南重要水源补给区生态恢复与保护。全面启动甘南黄河重要水源补给区生态保护和建设规划,进一步加大退牧还草、牧区水利、暖棚养殖、饲草料基地、草原鼠害防治和游牧民定居等综合治理项目实施力度。研究建立甘南湿地自然保护区,加强湿地保护,恢复水源涵养功能。支持白龙江流域水土流失治理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十八)推进黄土高原地区和陇南山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稳步实施黄土高原地区综合治理规划,推进退耕还林、天然林保护、三北防护林、坡改梯和小流域坝系工程,积极建设黄河中上游生态修复以及渭河、泾河流域水土保持综合治理等重点生态项目。加大滑坡、泥石流等灾害防治力度,继续实施长江上游水土保持重点防治工程和小水电代燃料项目。统筹规划,加快推进“两江一水”(白龙江、白水江、西汉水)流域生态保护与建设。

(十九)加强环境保护治理力度。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远近结合、标本兼治,着力解决重点流域水污染、矿区环境污染、城市大气污染、农村面源污染和土壤污染等突出环境问题。加大兰州等重点城市大气污染防治和清洁生产支持力度。加快实施水污染防治工程,提高城镇污水处理率和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推进城市垃圾等固体废物和医疗垃圾等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加强兰州等重点城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研究建立地质灾害防治长效机制。
五、夯实农业发展基础,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二十)大力发展旱作节水农业。积极推广全膜双垄沟播、膜下滴灌等高效旱作节水技术,建设一批旱作节水农业示范区。合理调整种植结构,发展耐旱节水品种。积极发展现代设施农业,推广日光温室和塑料大棚,推动河西走廊星火产业带高效节水设施农业科技示范工程与科技发展支撑体系建设,大力发展高效农业。推进基本农田建设,稳步提升粮食生产水平,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二十一)突出发展特色优势农业。支持以定西为主的马铃薯贸工农一体化示范区建设,扶持马铃薯良种繁育体系和贮藏库建设,将马铃薯种植纳入政策性保险补贴范围。加强河西走廊杂交玉米等农作物制种基地建设。加快发展中药材、酿酒原料、林果、蔬菜等产业。积极发展油橄榄、核桃、花椒、食用百合、苦水玫瑰、黄花菜、鲑鳟鱼等地方特色产品。大力发展草食畜牧业,扶持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品种改良和野生动物繁育,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积极发展沙产业。加大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支持力度,重点建设一批现代农业示范农场。支持张掖、武威、定西特色农副产品加工循环经济基地建设。

(二十二)强化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实施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到2013年基本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加强集雨水窖、节水灌溉等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加快农村和国有农场公路“通达工程”和“通畅工程”建设,基本实现乡镇通油路、建制村通公路。积极发展农村小水电,鼓励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实施小水电代燃料工程。大力发展农村沼气,加强养殖场沼气工程建设。加强农业技术推广,建立健全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和信息服务网络。加强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和农产品专业市场建设,推动农产品冷链物流发展,全面落实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政策。

(二十三)积极发展县域经济和劳务经济。统筹城乡规划,集约利用土地,完善城镇基础设施,加强产业布局,促进特色产业向城镇集中,引导更多农民进入城镇,增强县域经济发展活力。整合培训资源,依托现有机构和设施在兰州设立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基地,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创业能力培训。加大“阳光工程”、“雨露计划”、“西部农民创业促进工程”等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程实施力度。积极开拓劳务市场,扶持发展劳务中介组织,加强输入地和输出地的协作,着力打造劳务品牌。鼓励农民就近就地转移就业,支持完善农民创业园,扶持外出务工农民回乡创业。全面加强农民工权益保障。加快户籍制度改革,积极研究制定有稳定职业和固定居所的农民转为城镇居民的办法。
六、加大扶贫开发力度,尽快改变贫困地区落后面貌

(二十四)甘南、临夏少数民族地区。加快实施甘南黄河重要水源补给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与建设工程,构筑高原生态安全屏障。抓紧引洮济合、引洮入潭、青走道水电站、石门河引水等工程前期工作,尽早开工建设。积极发展高原草原旅游、回藏风情旅游,打造九色甘南香巴拉和临夏穆斯林风情旅游品牌。进一步加大临夏州基础设施和商贸流通设施建设力度,积极推进清真食品、民族特需用品生产加工基地建设。实施刘家峡、盐锅峡、八盘峡水库库区水土治理项目,支持移民安置区生产生活设施建设和产业发展。扶持保安、撒拉等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加强和政县古动物化石保护,提升古动物化石博物馆展示服务水平。

(二十五)定西、陇南等特殊困难地区。定西市要大力发展马铃薯产业,建设全国重要的脱毒种薯、商品薯生产基地及精深加工基地,延伸产业链,带动薯农脱贫致富。充分发挥定西药材资源丰富、品质优良的优势,建设全国优质中药材药源基地、饮片加工基地和交易市场。加强渭河源头生态保护与建设,支持建设引洮供水一期配套工程。陇南市要加快发展以黄金、铅锌为主的有色冶金工业,以中药材、油橄榄、核桃、花椒为主的特色农业,以及水电、生态旅游产业,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加快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步伐,研究解决灾区长远发展问题。

(二十六)革命老区。庆阳等革命老区要依托石油、煤炭等资源优势,适当扩大原油就地加工规模,把产业发展与农民增收致富结合起来。积极推动小杂粮等特色农产品基地建设,大力发展香包、刺绣、民间剪纸等民俗文化创意产业。大力发展红色旅游。启动实施会宁县城及北部乡镇供水工程,抓紧解决环县苦咸水地区农村饮水安全问题。

(二十七)加强扶贫开发工作。加大中央扶贫资金投入力度,扩大扶贫小额信贷规模,稳步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和生态移民。研究探索创新对口支援方式,进一步加大定点扶贫、东西协作扶贫力度。
七、加快发展社会事业,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

(二十八)优先发展教育。巩固“两基”攻坚成果,全面完成“两基”攻坚任务。合理调整中小学校布局,加强寄宿制学校建设,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改善少数民族地区基础教育办学条件,推进民汉合校,加强“双语”教育。扩大中等职业教育规模,建设一批职业院校和公共实训基地,逐步对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除学费。积极推进校企合作、半工半读的培养模式,支持与东部地区合作发展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增加部门院校和外地高校在甘肃的招生规模,支持甘肃高校改善办学条件。加大对教师队伍特别是农村教师队伍建设的支持,加强师资队伍培训,开展东中部省市教师对口支援。支持高校发挥科研和人才优势,参与重大产业项目科技攻关。

(二十九)完善城乡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建设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加强地市级医院建设。支持中(藏)医院建设,扶持中(藏)医事业发展。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加大大骨节病、高氟病等地方病防治力度。加大投入力度,做好鼠疫防控工作。支持妇幼保健机构设施建设,实行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政策,降低孕产妇和婴幼儿死亡率。加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乡村医生培养培训工作。进一步完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少生快富”工程和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推进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网络建设,加快建立西北人口信息中心。

(三十)大力发展文化体育事业。加大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投入,建立基层公共文化体育服务经费保障机制。重点建设地市级图书馆、文化馆,加强省市级博物馆、文物大县和重点遗址博物馆建设。继续实施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广播电视西新工程、村村通工程和农村数字电影放映工程。将临夏州及张家川、肃南、肃北和阿克塞等自治县纳入西新工程。加强少数民族语言节目译制、制作播映和覆盖能力建设,改善市、县广播影视基础条件。支持丝绸之路整体申遗及沿线重要遗址保护,加大重点文物保护和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抢救力度。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加大对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力度。建立古籍保护工作机制,完善古籍保护设施条件。建设一批基层群众性体育活动场馆,大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积极推进临洮体育训练基地建设。

(三十一)加强就业和社会保障。开展城乡劳动力技能培训,落实针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各项就业援助政策,帮扶零就业家庭人员实现就业。加强公共就业与社会保障服务信息网络建设、人力资源市场基础设施及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建设。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积极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积极发展多层次的养老服务,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完善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服务体系,确保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加强社会福利机构和社区服务设施建设,强化养老和孤残儿童护理员队伍建设。大力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加大城镇廉租住房、农村危房改造等保障性住房建设,合理确定补助范围和补助标准。支持推进国有林区、垦区及城镇棚户区改造。
八、大力推进能源基地建设,增强经济发展后劲

(三十二)加快陇东煤电化建设。加强煤炭资源勘探和开发利用,逐步建成一批大型煤炭矿区,高起点、高水平地建设国家大型煤炭生产基地。加大对陇东地区煤炭资源勘查的政策支持力度。延伸煤炭产业链,实施煤电联营,建设大型电站,先行启动建设崇信、平凉二期等一批条件具备的电厂项目,开展正宁、环县电厂前期论证工作。有序发展煤化工产业,规模化开发利用煤层气。推进庆阳长庆桥、平凉华亭和崆峒产业聚集区建设。

(三十三)大力发展河西新能源。加快建设以酒(泉)嘉(峪关)为中心的风电、以敦煌为重点的太阳能发电示范基地,力争到2020年建成千万千瓦级以上风电基地、百万千瓦级以上太阳能发电基地,配套建设稳定风电送出的电源项目。支持大型风电制造企业在酒泉建设风电装备生产基地,支持建设数字风机设备和太阳能光伏、光热产品研发制造基地。积极研究当地用电补贴政策。适时发展核电,实现风电、太阳能发电、核电互补。加快与我国核能发展相适应的核电配套工程建设,加大核电站乏燃料后处理技术的研究开发力度,稳妥推进大型商用核乏燃料后处理项目。加快太阳能光热光电技术、浅层地能热泵技术在建筑中应用。

(三十四)提升油气资源开发利用能力。加快陇东西峰、华池、镇远、环县以及玉门等油田勘探开发步伐。支持玉门老油田发展,提高经济开采年限。充分利用省内外两种资源,进一步提高石油加工转化能力、原油加工质量标准和附加值,建设战略性石化工业基地。加快实施兰州石化大型碳五综合利用、550万吨/年蒸馏装置技术改造和汽柴油质量升级,庆阳石化300万吨/年炼油集中搬迁改造等工程,力争到2020年甘肃炼油能力达到2000万吨以上。支持兰州180万立方米原油商业储备库和100万立方米原油生产运行库建设,建设300万立方米国家石油储备基地,打造西部大型石油、化工原料集散地,建成国家重要的石油储备基地。做好涩宁兰输气管道复线、兰州至郑州至长沙成品油管道、庆阳石化成品油外输管道等油气管道建设。

(三十五)加强电网建设。加快实施农网、城网改造工程和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完善省内330千伏电网。配合能源基地建设,加快主网架规划,拓展区外市场,形成西北电网中心枢纽。加强甘肃省内及省际750千伏网架建设,优先建设河西和陇东南750千伏输变电线路,实现与新疆联网。研究论证2020年外送能力和电力市场,完善风电和太阳能发电的外送方案。
九、大力发展特色优势产业,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三十六)全面提升有色冶金产业。鼓励重点骨干企业加快发展,支持白银公司发展铜铅锌生产及加工,金川公司发展镍钴铜与贵金属精深加工,兰铝、连铝、华鹭铝业发展铝型材、铝合金等深加工,酒钢公司发展碳钢镀锌板、不锈钢薄板、中板等深加工,甘肃稀土公司发展稀土新材料及延伸产业链。在不扩大现有产能的前提下,支持钨、钼矿产品深加工,建设张掖钨钼生产基地。将金川公司和白银公司纳入煤电冶联营及大用户直购电政策范围。建设有色金属新材料产业和研发基地。

(三十七)做大做强装备制造业。积极实施技术创新工程,加快调整产品结构,重点发展数控和专用机床、集成电路、中高压电气、石油钻采炼化设备等优势产品,做大做强一批重点企业,形成以兰州石化通用设备、电机制造,天水电工电器、机床制造、电子信息为主的装备制造产业集群。

(三十八)支持老工业基地转型升级。加快重点行业、重点骨干企业的技术改造,支持资源枯竭城市改造传统产业,培育替代产业。积极承接产业转移,建设接续替代产业园区,支持白银公司等开展危机矿山找矿及区域内资源整合。启动实施白银棚户区改造工程。支持解决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历史遗留的社会保障问题,积极推进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逐步增加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

(三十九)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抓紧启动实施《甘肃省循环经济总体规划》,重点建设七大循环经济基地,努力形成循环经济产业集群。推进石化、有色、化工、建材等传统行业清洁生产,从源头控制污染和保护环境。推动企业向产业园区集中,实现集聚生产、集中治污、集约发展,提高能源、水资源和废弃物的循环利用率。支持和鼓励矿产资源开采加工企业提高采矿回收率、选矿回收率、共伴生矿综合利用率,加强冶炼渣、尾矿等大宗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提升节能降耗和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大力实施重点节能工程,通过技术减排、结构减排、管理减排等措施,确保实现节能减排目标。

(四十)积极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在加快发展风能、太阳能等新能源的同时,积极发展新材料、生物医药、节能环保等新兴战略产业。推进新型有色金属合金材料、稀土材料、新型化工材料、电池材料等新材料产业化发展。加快发展生物制药,建设兰州生物医药产业基地。建设规范化中药材种植、中药饮片加工和特色中藏药生产基地,积极发展特色中成药和藏药,积极推进国家新药和中药保护品种产业化。支持重离子加速器治癌装置等医疗器械产业发展。发展节能环保装备制造业,推广高效节能产品,增强节能环保装备产业竞争力。

(四十一)扶持壮大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加大对文化产业发展的扶持力度,支持敦煌艺术、麦积山石窟艺术等历史文化遗产的挖掘开发,做大做强以“丝路花雨”、“大梦敦煌”等为代表的歌舞、影视、戏剧、动漫文化品牌,培育《读者》等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大型文化企业集团。支持建设兰州创意文化产业园、庆阳农耕和民俗文化产业园、临夏民族文化产业园和丝绸之路文化产业带。加大旅游产业投入,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景区内外交通条件和公共服务设施,重点支持丝绸之路、敦煌莫高窟、甘南香巴拉、黄河风情、麦积山、崆峒山、黄河石林等精品旅游线路和一批精品旅游景区建设,积极推进庆阳、会宁、腊子口、哈达铺等红色旅游基地建设,加快白龙江、小陇山、祁连山林区森林旅游发展。扩大旅游产业经营范围,扶持旅游产品开发。拓宽投融资渠道,积极吸收社会资本参与文化、旅游产业发展。

(四十二)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积极推进兰州商贸物流中心、兰州集装箱节点站、天水现代物流园和武威煤炭集疏运中心等项目建设。大力推进县城超市及配送中心、乡镇超市、村连锁农家店等现代流通网络建设。建立完善农产品市场信息服务体系、物流配送体系及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培育和发展金融产业,积极引进金融机构,扶持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地方性金融机构发展。对农村金融机构执行较低的存款准备金率,对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适当加大支农再贷款支持力度。建立健全政府投融资平台。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发行股票和企业债券,创造条件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积极稳妥地发展期货市场。大力发展会展业,办好兰州投资贸易洽谈会。积极发展劳动密集型服务业,增加就业岗位。
十、深化体制改革,提高对内对外开放水平

(四十三)加快体制机制创新。大力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加强地方企业与中央企业的战略合作,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骨干企业。积极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加大对中小企业发展支持力度,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和社会事业等领域的建设。对从事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产业项目的企业,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积极推进投资体制改革,降低民间资本市场准入门槛,简化项目审批程序,创造良好投资环境。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加强政务公开。

(四十四)深化水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按照地表水、地下水“统一调度、定额管理、有偿使用、市场调节”的原则,逐步建立水权分配体系和配水、用水定额管理制度,支持建立水权转换制度,规范水权交易办法,不断完善水价形成机制。推进工业企业清洁生产和水资源循环利用,鼓励再生水利用,落实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推进城乡水务一体化,统筹水务综合管理,创新基层水利工程管理机制。发挥农民用水协会作用,明晰小型水利工程的产权,调动农民和社会力量参与水利建设和设施管护的积极性。

(四十五)完善土地和矿产资源政策。坚持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推进土地整治。鼓励对沙地、荒山、荒滩、戈壁等未利用土地开发利用。加快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合理确定兰州新区建设用地规模和布局。加大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国土资源大调查资金对甘肃的投入力度。做好陇东地区、中部地区和河西地区能源基地后备资源勘查工作,优先开展陇东、玉门油气资源勘查。

(四十六)加大人才开发力度。坚持人才强省和科技兴省的路线,加大对特色农业、新农村建设、中小企业引智项目的支持力度,积极引进科技、教育、卫生等行业紧缺人才,加大技能人才培养。鼓励发达省(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等单位及社会组织通过合作办学等方式,为甘肃经济社会发展培养培训各类专业技术人才。扶持发展远程教育,大力发展继续教育,建立连通市(州)和县(区)的继续教育培训网络。积极吸引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加强留学人员创业园建设。

(四十七)积极扩大对内对外开放。支持兰州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增容扩区,研究推进天水、金昌、酒(泉)嘉(峪关)、张掖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白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开发区。深化区域协作,全面推进向西开放,积极发展内陆开放型经济,支持兰州等城市作为加工贸易梯度转移重点承接地区,大力发展保税加工和保税物流,支持在甘肃符合条件的地区设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提升甘肃的对外开放水平。积极推动实施“走出去”战略,支持企业到境外投资办厂,参股、并购境外矿产企业,建立生产加工基地或稳定的原料供应基地。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明确目标任务,研究支持甘肃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措施,指导甘肃进一步破解发展难题。中央财政要加大对甘肃的均衡性转移支付和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力度。有关部门要把实施相关政策措施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紧制订细化工作方案,指导甘肃编制相关重要规划,深化重大项目的前期工作。甘肃省要继续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责任,制订实施方案,加强与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沟通衔接。要抓住机遇,解放思想,坚定信心,开拓创新,求真务实,扎实工作,努力开创甘肃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局面。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年五月二日

格式合同价值之研究

哈尔滨商业大学法学院 吴元国

【摘要】:
格式合同的产生和发展是20世纪合同法发展的主要标志之一。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特别是加入WTO后,格式合同以其自身的价值与特征,被应用于社会经济的各个领域,促进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繁荣与发展 ,但它也给经济的发展带来了些许付面影响,本文从格式合同的发展过程及法律特点出发,结合我国与外国关于格式合同的立法实践,重点探讨了其价值与不足,并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以期能够对解决此类问题略进绵薄之力。

【关键词】:格式合同 格式条款 预先拟订 价值 规范


格式合同的产生和发展是20世纪合同法发展的主要标志之一,19世纪中期以来,伴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社会经济出现了迅速腾飞,特别是消费领域和公用事业更是一日千里。于是作为日常贸易法律表现形式的格式合同广泛的出现在了社会经济生活中。在目前普通人订立的合同总数中,格式合同的数量大约占95%以上。一位西方学者甚至认为格式合同占现代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所欠数量的99%,成为当今主要的合同形式,有学者称“我们生活在格式合同的世界里”。格式合同的广泛应用,不可避免的出现了一系列法律和实际问题。如其与民法、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向左,成为商家垄断的工具,损害消费者权益。

一、合同的概念
格式合同(standard form contract)或称为附和合同(addesion contract)定式合同、附从合同、标准合同、定型化契约。
在法国称为附合合同,德国称之为一般契约条款或者普通契约条款,葡萄牙法、澳门法称之为加入合同,英美称之为标准合同。台湾地区称之为定性化契约。
在我国格式合同也非共同接受的名称,有的学者称之为标准合同 ,有称之为附从合同者,定式合同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其称之为格式合同,《合同法》第39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合同法称之为格式条款。也有学者定义为“一方当事人或者政府部门,社会团体预先拟订条款或印制成固定格式以供使用的条款”。
二、格式合同的产生与发展
经济的发展推动着社会各个领域的进步,格式合同的出现有其深刻的经济原因和社会背景,在简单的商品交换时代,由于商品交换很难形成规模交易,交易合同的订立均需要当事人的具体协商。自由资本主义节段,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确立,社会科技与生产力得到飞速发展,社会商品与生产资料得到一定的丰富,格式合同的产生有了物质基础。其后,“合同自由”成为合同赖以建立的理论基础。表现在法律上便是注重当事人意思一致的内容。而轻视意思表示的形式。合同自由被认为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合同法上注重规范赋予当事人自由订立合同不可排除法律的适用,诺成合同、非要式合同就得到飞速的发展,在《法国民法典》1134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契约,在缔结契约的当事人间有相当法律的效力。”在垄断阶段随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高速发展,垄断性大企业的形成与发展,以及公用事业的私营化,19世纪保险业与铁路运输业开始出现了格式合同。20世纪20年代后公用事业广泛的采用格式合同。40年代后,在商业领域盛行,代了近代我们已经生活在格式合同中了。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与广泛应用,网络时代、电子商务的到来,一些网络公司纷纷使用拆封合同,(shrink-wrap contract)和点击合同(click-warp contract),在西方发达国家,合同总数的99%为格式合同。格式合同本身使用简捷,省时,经济,体现了经济生活高速效、低耗费的特点与交易高速度的要求,这是格式合同产生的直接原因,台湾民法学者黄越钦先生认为,格式合同之所以日益普遍,主要有三种社会动机:(一)法律行为产生或缔约行为的强制性倾向(三)缔约、履行大量的发生于不断的重复。(三)以大量生产消费为内容的现代生活关系,使得企业与顾客均希望能够简化缔约的程序。
另外,垄断的出现、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社会生产力得到极大的提高是格式合同产生的重要原因,垄断者用自己强大的经济实力和优势地位,谋去不公平利益,格式合同成为一种他们手中掌握的最好不过的工具。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商品经济的高速发展,交易内容的重复性以及社会对交易简洁、省时高效的要求,导致了格式合同的泛滥。
三、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
尽管各国对格式合同的称谓不一,但这并不能对我们正确理解这类合同造成很大的影响,其实他内在的本质与法律特征是大同小异的,一般说来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格式合同的有关条款全部或部分的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订,具有预先制定性和单方决定性。这一点是不同于一般合同是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拟订的。
格式合同的拟订在法律实践中有三种情况:(一)是由合同当事人即在经济实力上占有明显优势的企业或集团单方制定。(二)作为企业或企业集团与作为交易对象的顾客共同参与制定。(三)由不属于交易当事人中任何一方的第三人、具有专门知识或法律赋予的权力就特定交易而拟订。第一种情况采用的最为普遍。
2、格式合同具有不可修改性、稳定性、重复性。
格式合同条款一经拟订,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具有稳定性,不能随意修改,欲与之缔结合同的当事人只有完全同意才能成为缔结的一方当事人,不能就合同条款讨价还价。当事人在主动自愿表示订立格式合同的意思表示时,视为已完全同意了格式合同中的全部内容条款。
3、格式合同的要约具有广泛性、持续性、细节性、承诺方的不特定性。
广泛性是指,合同要约总是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的,而非针对某一特定对象,格式合同内容为供多数契约之用的本质。持续性是指要约总在较长时间内发生效力,在合同制定者改变其经营策略以前该要约都可以作为承诺的对象。细节性就是指该要约一般包括了合同的全部条款,无须也不允许对方承诺是对要约加以任何修改。
4、格式合同内容具有规范性,完备和定型化的特点。
(一)格式合同的条款一般是经过较长时间反复运用与实践后总结出的,具有客观性和科学性。(二)格式合同的订立针对的不是特定人,而是欲与预先拟订合同方定约的不特定的所有人。(三)格式合同的订立接受合同法规的规范,有一些是专门部门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或组织行业机构制定的,具有一定的科学性,能够正确反映所涉行业的客观规律与特殊要求。
5、在格式合同的拟订中使用人占有决定的经济、政策、行政、市场规模优势、身份优势,相对人处于弱势。地位上存在着不公平。
使用人利用在经济或其它方面的绝对优势地位,使其可以将预定的格式条款强加于对方,从而排除双方协商的可能性。表现在法律和事实上的垄断。法律上的垄断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而对特殊行业或领域享有独占经营权。诸如天然气,水,电,保险,邮政,海上运输,等行业的垄断经营,他们根据法律规定而享有垄断经营权,几乎没有竞争对手,事实上的垄断地位指一方依据经济实力等条件而在事实上形成的垄断性经营地位。如银行、保险、远洋运输等行业。当事人的这种垄断地位常常被称为“契约环境的不公正”。
6、格式合同的以书面明示为原则。格式合同多是由提供商品或劳务的一方印制成书面的形式以便使用和当事人了解。
在实践中并非能够排除非书面形式的格式合同,但有一些学者认为美容美发合同就是一例。也有学者认为以美容美发合同来表明格式合同不以书面明示为限的事实是欠缺说明力的,在实际生活中,特别是在一些不是很正规或上档次的美容美发店中进行消费是可以进行讨价还价的,以至最后形成一致协议。所以美容美发合同在这方面法律证明力不足。
7、格式合同在应用上具有反复使用性的特点。
我们从格式合同的概念中不难看出,格式合同是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的。正是反复使用的这一特点才需要我们预先拟订出来,否则预先拟订出来也就失去了它的意义。
有一些学者认为“反复使用”不能作为格式合同单独的特征存在,原因是有的格式条款仅使用一次,并没有被重复使用,而有的经过双方当事人自由协商的普通合同条款,反而重复使用多次。但笔者个人认为在实践中我们并不排除上述情况的存在,马克思唯物主义认为万物都有它的普遍性和特殊性,我们不能拿其特殊性来掩盖他的普遍性,有的格式条款仅仅使用一次,这种情况毕竟是少数,是特例,在日常经济生活中格式条款广泛的应用与普遍存在是不争的事实,我们仍然不能排除格式合同的重复性这一特征。
四、格式合同价值分析
(一)格式合同价值之优异性。
格式合同以其高效快捷的缔约优势,逐渐代替普通民事合同而成为现代经济生活中最主要的合同形式。随着经济的发展,格式合同的作为经济交易手段的重要性将更加明显,作用也必将更加突出。
第一、降低缔约成本,提高交易活动的效益,节省交易时间这一点体现了格式合同的交易价值。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各行各业都在追求效率,力争以最少的投入取得最大的利润,现代的商业环境中交易高速的进行,特别是在交易频繁的商品、服务、运输行业,不可能与个别的消费者逐一订立合同。格式合同内容上的格式化,特定性精简了缔约的程序,适应了现代商业发展的要求。
第二、格式合同可以维护交易安全,预先分化风险,预测潜在的法律责任,将风险转移给第三人。这是格式合同的安全价值。
现代市场交易活动中,随着高新技术在生产和生活经济各个领域的广泛应用,格式合同当事人不可能对未来作出完全的预测,不确定或偶发事件,激烈市场竞争、内在变化的市场行情,以及各种促销手段及宣传媒介往往缺乏诚信与职业道德,经济生活的健康安全发展需要选择一种相对安全的合同形式以保障交易的安全性。格式合同本身具有的安全价值, 预先性、确定性、稳定性的特点,适应了市场交易的需要,保障了交易的安全性。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种原因:
(1)、格式合同由要约单方精心制定,可以充分考虑合同的各种情况,吸收成熟的合同经验,格式条款的制定是由专业人员或组织该专业的专家从事该行业经验丰富的人员制定,具有预见性、稳定性减少了“陷阱合同”。甚至蒙蔽和欺诈,为企业保驾护航。
(2)、格式合同以书面形式明示,权利和义务明确。
个体条款金国反复实践运用,使企业合理的规划生产和经营适应市场的需求,避免了“偶发事件”的影响。
(3)、合同条款具有专业性、职业性最大限度的分化风险,因此,他能够限制风险范围,尽可能的减少当事人的责任与损失。
第三、对于不特定当事人具有公平的价值,在现代商品交易与交换合同中,公平是一个最基本的原则,倡导公平与谴责不公是法律的价值所在。

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 1997年1月3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城市建设动迁管理条例》和国家、省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城市建设或者政府为解决危房棚户区居民住房,需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引起的搬迁、安置、补偿等拆迁事宜,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持有合法产权证照或者依法批准建设的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含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持有合法使用证照的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


  第四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建和土地净地出让的原则。


  第五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是城市房屋拆迁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下设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负责发布房屋拆迁通告、公告、核发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房屋拆迁许可证,受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查处违反办法的行为等城市房屋拆迁日常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论下设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拆迁办),负责依据本办法管理辖区内城市房屋拆迁日常工作。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城市综合开发中心贡责房屋拆迁的组织工作。
  市规划、土地、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迁管理一般规定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统一拆迁工作。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市城市综合开发中心组织取得市拆迁办核发的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统一拆迁。


  第八条 拟进行房屋拆迁的单位在取得用地批准书和规划部门确定的拆迁范围文件后,可申请市拆迁办在拟拆迁地段发布通告。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在拆迁范围内,不准新建、扩建、翻建、改建、装修房屋及其附属物,不准改变房屋用途,不准进行房产交易、互换、借用、析产、赠与、租赁、典当、抵押、调配。


  第九条 通告发布后,市拆迁办应当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停止核发拆迁范围内营业执照;通知市公安部门停止办理向拆迁范围内迁入居民户口或居民分户。因出行、军人复转退、婚嫁等确需入户的,经市公安或者民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十条 建设单位需要拆迁房屋,应当向拆迁房屋所在区拆迁办提出申请,经区拆迁办审核,报市拆迁办批准,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
  政府组织统一拆迁的,由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单位,向市拆迁办提出申请,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


  第十一条 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一)建设计划、投资指标、建设规划和建设用地审批文件;
  (二)拆迁安置费用全部到位的证明、建设项目资金百分之三十到位的证明和其余部分建设资金来源证明;
  (三)经市规划部门批准的安置用房位置图;
  (四)拆除房屋产权注销登记通知;
  (五)拆迁方案。


  第十二条 拆迁人与市城市综合开发中心应当签订委托拆迁安置协议书,并按规定标准向市城市综合开发中心交纳安置建设、工程配套、补助、补偿和委托拆迁费用,由市城市综合开发中心组织拆迁承办单位实施拆迁。
  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区迁办,不准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三条 房屋拆迁许可证发放后,由市拆迁办向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人发布房屋拆迁公告,公布拆迁人,拆迁承办单位、拆迁范围、搬迁期限、进户时间等;拆迁房屋所在区拆迁办和拆迁承办单位,负责向被拆迁人宣传拆迁有关规定和制度。


  第十四条 拆迁人或者拆迁承办单位应当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规定拆迁,不准擅自改变拆迁范围或拆迁期限。


  第十五条 拆迁人或者拆迁承办单位与被拆迁人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在搬迁期限内就安置地点、安置面积、补偿办法、进户时间、有关费用发放以及违约责任等项内容签订书面协议。个别被拆迁人不能在搬迁期限内签订协议的,被拆迁人应当先搬迁,后补签协议。
  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可以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


  第十六条 拆迁人或者拆迁承办单位与被拆迁人按本办法第十五条一款达不成协议的,可向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拆。
  在诉讼期间,拆迁人或者拆迁承办单位已对被拆迁人作了安置或者提供临迁用户,不停止搬迁的执行。


  第十七条 被拆迁人超过规定的搬迁期限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的,由区人民政府作出责令限期搬迁的决定,逾期不搬迁的,由区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搬迁,或者由区拆迁办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搬迁。
  拆迁人或者拆迁承办单位不得擅自对被拆迁人实施强制搬迁。


  第十八条 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拆迁人或者拆迁承办单位不准对未搬迁的被拆迁人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气,不准拆扒未搬迁的被拆迁人的房屋。
  被拆迁人不准借故拖延搬迁阻碍建设、辱骂殴打拆迁工作人员、妨碍拆迁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不准强占住房。


  第十九条 对被拆迁人安置的新房,应当符合建筑设计规范,不得设计、建设无采光的居室、厨房或楼梯间。
  拆迁人或者拆迁承办单位用于安置被拆迁人的新房,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予以调换。


  第二十条 拆迁承办单位负责拆迁的工作人员,应当经市拆迁办统一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十一条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由市拆迁办按有关规定收取。

第三章 拆迁安置





  第二十二条 拆迁人对应当安置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安置。
  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是指在拆迁范围内具有正式户口和合法产权、使用证照的公民;被拆除非住宅房屋使用人,是指在拆迁范围内有合法产权、使用证照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属于从事生产或者经营的,还应当有营业执照。


  第二十三条 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安置地点,根据城市规划对建设地区的要求和建设工程的性质,按照有利于实施城市规划和城市旧区改建的原则确定。
  鼓励城市旧区住宅房屋使用人易地到新区安置。


  第二十四条 对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安置新房时,由拆迁人或者市城市综合开发中心按单元立体提供安置房源,由区拆迁办组织被拆迁人公开自选房号。


  第二十五条 对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原房屋使用面积,以承租证或者产权证标明的使用面积为准,未标明使用面积的,以实际测量的使用面积为准。


  第二十六条 对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安置的新房,按原房屋使用面积就近上靠标准户型。最小标准户型使用面积32平方米,每增加使用面积8平方米为一个档次。标准户型原则上是:一室半户,使用面积32平方米;二室户,使用面积40平方米,二室半户,使用面积48平方米;三室户,使用面积56平方米。


  第二十七条 危房棚户区改造和市政公用工程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益事业重点建设工程,需拆除房屋的,应当按城市规划要求,对被拆迁人易地安置。
  按本条前款规定安置的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应当按住宅建设成本价格购买全部产权。政府指定的单位应当按原房屋使用面积予以补贴。使用人家庭成员中职工所在单位也应当予以资助。


  第二十八条 除本办法第二十七条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需要拆除房屋的,应当按城市规划要求对被拆迁人进行安置。
  对被拆除的住宅房屋使用人易地安置的,由其按住宅建设成本价格购买全部产权。拆迁人应当按原房屋使用面积予以补贴,并予以资助。安置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用户的其他建设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建设工程有住宅时,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要求就地安置的,其原房屋面积部分按住宅建设综合价格购买,超过原房屋面积部分按该地段商品房价格购买,给予全部产权。


  第二十九条 用于易地安置区域内的被拆迁人,就地安置。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应当按住宅建设成本价格购买全部产权。补贴和资助事宜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二款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在自有生活区建设住宅,拆迁人可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对被拆迁人就地安置。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应当按住宅建设成本价格购买全部产权,拆迁人应当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二款规定予以补贴和资助。


  第三十一条 对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补贴、资助标准和资助范围,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公布。
  住宅建设成本价格、综合价格和商品房价格,由市物价部门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公布。


  第三十二条 对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安置的新房,按使用面积换算成建筑面积购买产权。使用面积与建筑面积换算系数为1.5。购房款由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交纳。


  第三十三条 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无力购房的,经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单位同意,并到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互换手续后,可与拆迁地段外有能力交纳购房款的房屋使用人互换房屋。没有条件互换房屋的,经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单位同意,由拆迁人按原房屋使用面积易地安置,实行新房新租。


  第三十四条 对被拆除非住宅房屋使用人安置的新房,按原房屋建筑面积安置。
  被拆除非住宅房屋使用人原房屋店宅合一的,按下列规定安置:
  (一)要求安置营业用房的,按原房屋使用面积和城市规划要求安置;
  (二)要求安置住宅的,按本办法安置住宅房屋的规定安置。


  第三十五条 安置被拆除非住宅房屋使用人的新房根据城市规划需要迁建的,由拆迁人负责迁建或者拨给相应的资金和材料,由被拆迁人自行迁建。


  第三十六条 对居住的无照房屋,可以按原房屋实测的使用面积七折计算。


  第三十七条 从城市区位较好地段迁入区位较差地段购房安置的,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以补贴标准为基数,按下列规定给予区效益差价和移距离补偿:
  (一)区位效益差价补偿,每降低一个区位类别,增加补偿15%;
  (二)移位距离补偿,1公里以上的移位距离,每增加2公里,增加补偿5%。


  第三十八条 对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安置的新房,产生面积差时,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新房使用面积超出应安置面积0.5平方米以上的,超出的使用面积,换算成建筑面积,被拆迁人应当按住宅建设成本价的50%购买;
  (二)新房使用面积比应安置面积少0.5平方米以上的,换算成建筑面积,由售房单位按向被拆迁人售房价格的1.5倍给被拆迁人退款。
  对被拆除非住宅房屋使用人安置的非住宅房屋,产生面积差时,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应当按商品房价格结算。


  第三十九条 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临迁用房以自行解决为主。自行解决确有困难的,由家庭成员中职工所在工作单位协助解决。


  第四十条 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自搬迁之日起至通知进户时止,为临迁期。在临迁期内,由拆迁人按原房屋使用面积每平方米每月发给8元临迁补助费。临迁期超过18个月的从逾期之月起,由市城市综合开发中心按原房屋使用面积每平方米每月发给16元临迁补助费。


  第四十一条 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搬迁,由拆迁人发给搬迁费。属一次性安置的,发给每户搬迁费200元,属临迁安置的,发给每户搬迁费400元。


  第四十二条 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临迁用房由职工所在工作单位安置的,临迁补助费发给职工所在工作单位;由拆迁人安置的,不发给临迁补助费。


  第四十三条 被拆除非住宅房屋使用人自行解决临迁用房的,由拆迁人按原房屋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元计发一次性临迁补助费;由拆迁人帮助解决临迁用房的,不发临迁补助费。
  被拆除非住宅房屋使用人,迁往临迁地点生产、营业的,在搬迁期间造成停产、停业的经济损失,由拆迁人按被拆迁人实有在岗职工,发给每人一次性补助费100元。
  被拆除非住宅房屋使用人,在在临迁期内无法进行生产或者营业的,由拆迁人依据市统计部门发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80%,按拆迁前一个月被拆迁人在册实有职工人数(含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发给生活补助费;并由拆迁人依照被迁人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30%予以一次性补偿。
  被拆除非住宅房屋使用人因机器搬迁、拆装发生的费用,由拆迁人按国家规定的货物运输和设备拆装价格付给一次性补助费。


  第四十四条 拆迁人和市城市综合开发中心发放临迁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自搬迁之日起每6个月发放一次,在进户前一次结清。

第四章 拆迁补偿





  第四十五条 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所有人的补偿,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者产权调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
  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所拆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作价补偿的金额按照所拆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
  被拆除的房屋应当经市房产管理部门评估作价。


  第四十六条 拆迁人拆除市直管公产房屋,应当按安置面积对房屋所有人实行产权调换,不结算差价。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按本办法规定购买产权的,拆迁人应当对房屋使用人按本办法规定购买产权的,视为购买直管公产房屋,收取的购房款纳入市房改资金和危房改造资金


  第四十七条 拆迁人拆除其他单位所有房屋,应当作价补偿或者实行产权调换,结算差价;被拆除住宅房屋所有人作价补偿,收入纳入房改资金。


  第四十八条 拆迁人拆除个人所有的住宅房屋,应当作价补偿。
  个人所有住宅房屋出租的,所有人购买产权后,由所有人与承租人协商修改原租赁合同。


  第四十九条 拆迁人拆除个人所有的非住宅房屋,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所有人要产权又要安置的,实行产权调换,按安置房屋的本体工程造价同原房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
  (二)所有人不要产权要安置的,对原房作价补偿;
  (三)所有人不要产权不要安的,对原房按市场交易价格收购;
  (四)所有人对出租房屋要产权,使用人要安置的,对所有人按本条(一)项规定执行,并相应修改原租赁合同;
  (五)所有人对出租房屋不要产权,使用人要安置的,对所有人按本条(二)项规定作价补偿,对使用人按本办法规定予以安置。规定作价补偿,对使用人按本办法规定予以安置。
  本体工程造价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公布。


  第五十条 在拆迁范围内决定拆除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由拆迁承办单位组织拆除,未经拆迁承办单位同意,其它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或损坏。
  拆迁范围内的违章建筑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及其附属物,所有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不予补偿;逾期不拆除的,由拆迁承办单位组织拆除,以料抵工。被拆迁人私建的门斗、棚厦、围墙、板障、禽舍、畜圈、菜窖等,自行处理,不予补偿。
  被拆迁人在庭院内栽植树木,按有关规定处理。
  对属于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房屋,由拆迁承办单位组织拆除,不予补偿。


  第五十一条 拆除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代管、无合法继承人或者产权不明的房屋,拆迁人应当会同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对被拆除房屋的现状拍录照片、详细记载。房屋档案、资料,由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保存。实行产权调换的房屋和作价补偿的价款,由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代管。


  第五十二条 拆除有房产纠纷的房屋,在市拆迁办规定的搬迁期限内纠纷未解决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拆除。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拆迁前组织拆迁人墩被拆除房屋作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五章 拆迁中有关问题的处理





  第五十三条 被拆迁人参与商定拆迁事宜,应当确定一人为全权代表。
  被拆迁人占用一定生产、工作时间搬迁或者参加拆迁会议,经区拆迁办出具证明后,应当按出勤照发工资,不影响评比、奖励。


  第五十四条 被拆迁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家庭成员中的职工所在工作单位,应当协助拆迁人或者拆迁承办单位做好临迁安置工作。


  第五十五条 被拆迁人按规定参加公开自选房号,取得新房证明,并换发迁入证后,方准迁入新房。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五十六条 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在拆迁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第五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拆迁办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七条二款、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的,责令停止拆迁,赔偿经济损失,并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二款规定的,责令停止强制搬迁,并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一款规定的,责令恢复原状,赔偿经济损失,处以直接责任者和主管领导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二款规定强占住房的,责令退出强占住房,赔偿经济损失,并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责令停止拆迁,并处以拆迁承办单位主管领导和责任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直至取消拆迁承办资格;
  (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分配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分配;
  (七)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责令限期发放补助费,并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本办法第五十条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拆除,陪偿经济损失,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区拆迁办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发行职责,严格执法,秉公办事,不准利用职权徇私舞弊。
  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由其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执罚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一条 罚款使用的收据和对罚款的处理,按国家和省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批准拆迁地段的房屋拆迁安置和补偿等事宜,仍按原拆迁安置方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7年3月15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4年3月1日发布的《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