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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漳州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审核细则》的通知

时间:2024-07-09 01:08:5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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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漳州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审核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漳州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审核细则》的通知

漳政办〔2010〕91号


芗城区、龙文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漳州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审核细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六月三日



漳州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审核细则

  第一条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廉租住房建设的指导意见》(闽政办〔2009〕87号)和《漳州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规定》(漳政综〔2009〕129号)的精神,制定本审核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廉租住房保障是指采取发放租赁补贴、租住公房租金减免和出租廉租住房的方式对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施住房保障。
  第三条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一)市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且满1周年以上;
  (二)人均收入低于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
  (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3平方米;
  (四)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赡养或抚养关系。
  第四条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个人可以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本条所称个人是指未婚或离婚但婚生子女归属对方抚养的个人。
  (一)市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且满1周年以上;
  (二)收入低于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
  (三)无房;
  (四)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年满18周岁以上的低保人员、残联部门认定的无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不受此限。
  第五条 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户籍所在地社区领取申请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有关材料及有效证明:
  (一)申请表;
  (二)申请人及家庭各成员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未婚的,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法院生效判决书);
  (三)申请人及家庭各成员所在单位(或原单位)出具的收入状况证明,无固定职业的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或居委会出具收入状况证明;低保家庭或个人的,需提供低保证明,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明;
  (四)申请人住房情况证明;
  (五)其他有关证明。
  第六条 审核事项
  (一)住房困难户的认定。
  1、住房困难户的住房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面积为准。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住房的,应合并计算面积;共有产权的,按共有产权人分享的面积确定。下列房屋应当认定为申请人的现有住房:
  ①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私有住房;
  ②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申请之前5年内已转让的私有住房;
  ③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待入住的拆迁安置住房。
  2、申请人或家庭成员名下有非住宅房屋或在申请之前5年内已转让的非住宅房屋的,不予保障。
  (二)计算住房困难户家庭人口。申请家庭中的未婚成年子女(年满18周岁以上)不予保障;未婚成年子女仍为在校生或无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可给予保障。申请家庭中的已婚子女不予保障,若已婚子女需申请的,应独立提出申请。
  (三)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居住在直管公房或单位公房的,实行租金减免方式给予保障。居住的直管公房或单位公房面积达不到保障标准的,不足部分发放租赁补贴给予保障。
  (四)按房改政策以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已领取住房货币补贴、参加集资建房或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包括安居工程住房、解困房)的家庭或个人,不得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第七条 廉租住房配租事项
  (一)廉租住房配租先后顺序以摇号方式确定。
  (二)低保无房户予以优先解决。经残联部门、民政部门认定的无劳动能力残疾人、优抚对象的家庭或个人给予优先解决。
  (三)对已摇号确定顺序的实物配租的申请人,由市住房保障办发给编有序号的《漳州市区廉租住房选(租)房通知书》,按序号实行轮候。
  第八条 年度审核制度
  (一)轮候家庭或个人在每年规定的时间向受理机关如实申报收入、人口和住房变动等情况。经户籍所在地办事处(镇政府)、区民政部门、市住房保障办按规定程序分别审核后,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资格、方式、额度等进行调整,并书面通知当事人。经年审符合条件的,在轮候期间采取发放租赁补贴方式予以保障;经年审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保障资格。
  (二)轮候家庭或个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向受理机关如实申报收入、人口和住房变动等情况接受年度审核的,视同放弃轮候资格,取消保障。
  (三)轮候家庭或个人接到选租房通知后,应持本人身份证和选(租)房通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选(租)房,在规定时间内未到场的,视同自动放弃选(租)资格。委托他人代理的,必须提前办理授权委托书并向市住房保障办备案,选(租)房时应提交轮候申请人身份证及复印件、选(租)房通知书、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第九条 已准予实物配租的家庭或个人,应当与廉租住房产权人或管理单位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并在每年的三至四月间向市住房保障办如实申报收入、人口和住房变动等情况。经户籍所在地办事处(镇政府)、区民政部门、市住房保障办按规定程序分别审核后,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资格、额度等进行调整,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十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等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等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

工商市字[2011]1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年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市场监管中努力做到监管与发展、与服务、与维权、与执法相统一,切实加强农产品市场监管工作,集中力量开展猪肉市场和“限塑”专项整治,积极推进创建“诚信市场”和“文明集市”活动,市场监管工作力度不断加大,市场监管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市场秩序得到进一步好转。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努力做到“五个更加”,现就充分发挥工商职能作用,进一步加强农产品等市场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增强加强农产品等市场监管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

  近期,市场中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水果、蔬菜农药残留超标,含“瘦肉精”猪肉,超薄塑料购物袋,市场消费环境更加复杂,市场监管任务更加艰巨。新的形势对现阶段工商机关市场监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要深入研究、积极作为,要从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到做好加强农产品等市场监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大局意识、政治意识和使命感、责任感,把思想和认识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对市场监管的重大部署上来,把行动统一到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的要求上来,认真做好农产品等市场监管工作,进一步加大市场监管工作力度,创新市场监管工作机制,完善市场监管工作制度,提高市场监管工作效能,努力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二、突出工作重点,进一步提高市场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一)关于农产品市场监管工作

  水果、蔬菜等农产品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消费品,其质量安全事关人身健康、生命安全,要严格依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尽职尽责加强市场监管,做到不缺位、不越位,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消费安全。

  1.依法行政,严格履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条、《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体制和职责权限,对于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管是品种监管,而不是分段监管。工商部门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五十条及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负责依据有关部门在市场内的农产品质量检测结果,对农产品销售企业及农产品批发市场中的农产品销售者销售质量不合格农产品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2.突出重点,强化监管。要加大对各类经营水果、蔬菜、禽肉等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集贸市场的巡查力度,重点围绕农产品经营者的经营资格、经营行为等进行巡查;根据有关部门农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结果,对农产品销售企业及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集贸市场中的销售者销售的水果、蔬菜等农产品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以及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要进一步贯彻国务院通知精神,加强市场价格监管,严格依照《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配合物价部门,严肃查处恶意炒作、串通涨价、哄抬价格、囤积居奇等不法行为,防止农产品价格过快上涨,切实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3.优化服务,促进发展。要引导农产品市场开办者投资改造市场经营管理和服务的硬件设施,同时积极向当地政府建言献策,争取地方政府支持市场开办者对市场进行升级改造,不断提高市场的档次和水平;鼓励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与农产品生产企业、生产基地实行“场厂挂钩”、“场地挂钩”等制度,统筹农产品产区与销区的协调发展,减少农产品流通环节,努力降低农产品流通成本,切实稳定农产品价格。

  (二)关于猪肉市场监管工作

  猪肉质量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要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把猪肉市场监管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严格市场准入,规范经营主体。加大市场巡查力度,对各类经营猪肉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集贸市场进行重点清理检查,检查市场中猪肉经营者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对无照经营的,坚决予以取缔;对超范围经营的,认真进行查处;问题严重的,限期整改,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2.加强监管执法,规范经营行为。认真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通过市场巡查、投诉举报、媒体反映等多种途径发现案件线索,加大案件查处力度,严厉查处猪肉经营户销售无检验检疫证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猪肉的违法行为。切实按照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意见》(中央编办发〔2010〕105号),严厉查处和打击经营含“瘦肉精”等不合格猪肉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一律按照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时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增强威慑力。

  3.加强行政指导,落实管理责任。充分发挥行政指导高效、灵活、便民的特点,指导市场开办者及场内经营者认真落实经营管理责任。市场开办者要审查入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猪肉进货渠道、检验检疫证明等,及时发现、制止和报告场内经营户的违法行为。强化场内经营者全面落实自律制度,督促场内经营者落实亮证亮照、挂牌经营制度,引导经营者完善“场地挂钩”、“场厂挂钩”等制度,确保质量安全。

  (三)关于市场限塑整治工作

  目前,一些地方的集贸(农贸)市场对“限塑令”的执行还不是十分到位,仍是限塑整治的薄弱环节,需要予以重点关注,坚持不懈地将市场限塑整治作为长期的任务抓紧抓好。

  1.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良好氛围。进一步改进宣传方式,形成强有力的正面引导。继续会同有关部门,做耐心细致的宣传教育引导工作,深入宣传不合格塑料袋对环境以及人体健康的危害,增强经营者执行“限塑令”的主动性、自觉性,引导消费者转变购物习惯,争取更广泛的支持配合,强化限塑工作的群众基础。

  2.加强监管执法,严查违法行为。依法查处继续违规销售使用不合格塑料购物袋(特别是提供明显无合格标识的超薄塑料购物袋)行为,严厉处罚屡禁不止、不履行管理责任的市场开办者。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工作协调配合,建立联合执法、异地协查制度,及时互通监管执法信息,密切追踪源头和流向,强化限塑工作生产领域源头监管和全过程综合管理。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把加强农产品等市场监管工作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抓紧抓实,抓出成效。结合本地工作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具体的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落实责任分工,抓好组织实施。深入基层、市场,加强督查指导,确保各项监管措施落实到位。切实做好信息沟通,遇有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工商机关。

  (二)加强教育学习。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积极组织开展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学习,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增强监管责任意识,提升依法行政和科学监管能力,努力建设一支政治上、业务上、作风上过硬的执法队伍。

  (三)加强工作配合。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农业、质检、商务、食药、公安等部门的协作配合,互通监管执法信息,加大联合执法、专项整治、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形成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货运险部关于印发《国内货物运输保险风险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货运险部关于印发《国内货物运输保险风险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6年9月12日,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哈尔滨、长春、沈阳、西安、成都、广州、南京、济南、杭州市分公司及财险总公司营业部:
为加强国内货物运输险风险管理,提高业务质量和经济效益,保证业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总公司货运险部制定了加强国内货运险风险管理的规定。现发给你们,各分公司可比照总公司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承保货物按价值高低验货承保,根据授权不同确定承保风险权限,制定具体措施,并上报总公司。

附:国内货物运输保险风险管理规定
为增强风险意识,加强风险调控手续,减少损失发生的频率和程度,追求最大效益,特制定国内货物运输保险风险管理规定。
一、直接业务(包括预约业务),无论数额、价值大小,都应贯彻先查验后承保的原则。对于技术性要求高,且价值在百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的单项或成套工业机械设备,要有相应技术专家现场查验,并出具检验报告(报告内容由各分公司结合当地情况自定)。待检验后进行分析,决定是否承保。如承保,必要时应报总公司,或派人押运。对于预约投保单位,也可采用定期查验的方式确定风险承保。
二、代理业务,价值在50万元以上的单件或成批易损货物,代理处应及时通知承保公司查验,承保公司及时查验后确定是否承保;或采取定期抽查的方式确定该代理处的风险承保权限。同时,应避免重复保险。
三、对常运易损货物,包装不符合要求且又经常出险的,经过建议又未改进包装、运输方式的,应根据其风险的大小,实行差别费率或拒绝承保。反之,亦可给予优惠。
四、对整车运输和船运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成批大宗鲜、活货或单件物品,必须做到严格承保查验,重点查验货物质量、运输装载及运输工具适载是否符合规定,出具检验报告。对所有鲜、活商品的承保,事前必须根据商品的特性、风险的大小、是否有冷藏运输工具进行承保查验,在保单上注明特别约定条件,并根据该风险的大小,实行差别费率承保或拒绝承保。
五、对金银、宝石、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高级艺术作品等的承保,需调查和了解承保的信息,并在装箱、运输前做到现场检测。同时还应视情况加贴补充条款。在评估风险后,严格按内部费率承保。在运输时,若认为有必要监装或派人押运的,由各省分公司决定。
六、凡国家、部门有途耗规定的货物或供需双方有约定途耗率的货物,承保时都应在保单上加以注明,对有些易损货物每次运输必有损耗,又无途耗规定的,应与发货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先商定途耗率,在保单上注明后承保。
七、对兼业代理(如铁路、民航)的货运业务也要加强风险管理,可在“代理协定”中增加此项要求。
八、本规定作为国内财产保险业务技术管理规范的补充,作为国内货运险实务规范承保部分中的规范要求。各分公司可在此基础上制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