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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市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5-18 20:08:0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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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市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政府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市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现将《安阳市市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六日


安阳市市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扬尘污染控制,改善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安阳市市区扬尘污染的防治与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地表松散颗粒物质在自然力或人力作用下进入到环境空气中形成的大气环境污染。本办法所称扬尘包括下列类别:
  (一)施工扬尘,即在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建筑物建造拆迁、设备安装工程及装饰修缮工程等施工场所和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扬尘;
  (二)土壤扬尘,即直接来源于裸露地面颗粒物的扬尘;
  (三)道路扬尘,即道路积尘在风力、机动车碾压、人群活动等动力条件的作用下进入环境空气中形成的扬尘;
  (四)堆场扬尘,即各种工业料堆、建筑料堆、工业固体废弃物、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由于堆积、装卸、传送等操作以及风蚀作用等造成的扬尘等。
第四条市环保部门负责工业物料堆场、工业固体废弃物和餐饮、娱乐、宾馆、医院等企事业单位物料堆场、渣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市住建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房屋拆迁,市政工程施工,市区养护绿化和市政公用设施维修、改造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市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泥渣土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运输、公共场所及市区道路保洁、废弃物焚烧活动扬尘污染防治的执法管理工作。
  市交通部门负责农村公路工程施工和交通运输产生的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市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国道、省道干线公路工程施工和公路运输活动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市水利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环保、住建、交通、水利、行政执法、公路等部门应当根据大气污染和扬尘污染综合整治方案,制定其职责范围内的扬尘污染防治的具体措施和实施细则。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概预算,并在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承发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扬尘污染防治相关规定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第七条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产生扬尘污染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对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
  第八条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周围应当设置连续、密闭的围挡,城市主干道、景观地区、繁华区域周边的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2米,其他区域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米;各类管线敷设工程,其边界应设15米以上的封闭或半封闭路档。围挡底端应设置防溢座,围挡之间、围挡与防溢座之间应当闭合。
第九条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渣土必须按照有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规定,及时清运到指定地点;未能及时清运的,应当采取遮盖存放等临时性措施。
第十条工程场地内应当设置相应的车辆冲洗设施、排水和泥浆沉淀设施,运输车辆应当冲洗干净后出场。不得使用空气压缩机等易产生扬尘的设备清理车辆等。施工单位应保持出入口通道及道路两侧各50米范围内的整洁。
第十一条正在施工的建筑外侧应采用统一合格的密目网全封闭防护,物料升降机架体外侧应使用立网防护。
第十二条建筑工程工地出入口5米范围内应用砼、沥青等硬化,出口处硬化路面不得小于出口宽度;施工现场内主干道及作业场地应进行硬化处理;施工现场内其它的施工道路应坚实平整,无浮土、无积水。
第十三条施工道路积尘可采用吸尘或水冲洗的方法进行清扫,不得在未实施洒水等抑尘措施情况下进行直接清扫。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对工地周围环境进行保洁,施工扬尘影响范围为保洁责任区的范围。
第十五条建筑工程停工满1个月未进行建设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工地内的裸露地面采取硬化、覆盖、绿化或者铺装等防止扬尘污染的措施。
第十六条对工程材料、砂石、土方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密闭处理。在工地内堆放的应覆盖防尘网或者防尘布,定期喷洒粉尘抑制剂、洒水等。
第十七条工程高处的物料、渣土、建筑垃圾等应当用容器垂直清运,禁止凌空抛掷;施工扫尾阶段清扫出的建筑垃圾、渣土,应当装袋扎口清运或用密闭容器清运。
第十八条遇到四级或四级以上大风天气,施工单位应停止土方等易产生扬尘作业的建设工程。
第十九条道路和管线工程施工,除符合本办法第八至十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施工单位应采取封闭逐段施工方式施工,严禁敞开式作业;
(二)施工机械设备在挖土、装土、堆土、路面切割、破碎等作业时,应当同时采取洒水、喷雾等措施;
(三)对已回填后的沟槽,及时实施硬化。未硬化的应当采取洒水、覆盖等措施。
第二十条拆除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和构筑物时,除符合本办法第八至十八条规定外,施工单位还应当对被拆除物进行洒水或者喷淋;但采取洒水或者喷淋措施可能导致危及施工安全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堆放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工业企业、第三产业堆场和露天仓库,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堆场和露天仓库的地面应进行硬化处理;
  (二)采用密闭输送设备作业的,应在装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并保持防尘设施的正常使用。堆场露天装卸作业的,应采取洒水等抑尘措施;
  (三)临时性的废弃物堆场,应设置围挡、防尘网等进行防尘;
  (四)划分料区和道路界限,及时清除散落的物料,保持道路整洁。
现有堆放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堆场、露天仓库不符合前款规定要求的,其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在本办法实施后4个月内,按照前款的规定进行改造。
第二十二条运送城市垃圾、渣土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运输车辆应持有市行政执法部门核发的准运证并按照批准的路线和时间进行运输;
(二)垃圾、渣土运输单位和个人应实施密闭化运输并保证物料、垃圾、渣土等不外露;
  (三)运输车辆应在除泥并冲洗干净后驶出作业场所。
第二十三条运输煤炭、沙石、灰土等易产生扬尘物料运输车辆,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辆槽帮上沿,车斗应捆扎封闭、遮盖严密。
第二十四条停车场、车站等露天公共场所的产权单位或者经营单位,其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单位进行清扫保洁应规范操作,防止扬尘污染。
第二十五条进行绿化作业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栽植行道树,所挖树穴在48小时内不能栽植的,或者行道树栽植后,当天不能完成清运的,应采取覆盖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二)绿化建设作业区域超过3000平方米的,应在绿化用地周围设置不低于18米的硬质密闭围挡,在施工工地内设置车辆清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运输车辆应在除泥并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
(三)绿化带、行道树下的裸露地面应实施绿化或铺装;城市其他裸露地面应及时实施绿化、铺装或硬化。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或限期改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防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有关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和各自职责,制定本部门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电子商务服务合同管辖条款之审查
           ——浙江高院裁定宁波和高磁电技术有限公司诉谷歌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电子数据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其认证规则有别于传统证据。谷歌公司提供的管辖条款属于电子设备存储的电子数据,尽管来自于其服务器,如果该条款面向不特定相对人普遍适用,并且取证程序符合客观性要求,该管辖条款应当予以认定。

案情

2009年4月,原告宁波和高磁电技术有限公司以谷歌公司和谷歌爱尔兰有限公司为被告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其公司于2005年3月至2008年9月期间,曾多次通过网络方式使用两被告提供的Google Adwords关键词广告服务,因被告存在点击欺诈,致使原告为虚假点击支付了不合理费用,要求两被告退还广告费用57520.23元。

两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认为根据谷歌公司Google Adwords 服务在线发布的广告计划条款,谷歌公司并非服务合同的签约方,在线合同已经明确了争议解决办法为仲裁,法院并没有管辖权。谷歌公司和谷歌爱尔兰有限公司提供了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出具的(2010)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4115号、第04116号两份公证书,其中第04115号公证书的内容是,在公证机关电脑的公网上调取的谷歌服务器中保存的不同时期不同版本的在线广告计划条款文本,拟证明在各种版本的广告计划条款中,均约定了法律适用和管辖,但都未约定中国法院管辖。第04116号公证书的内容是,谷歌公司的工作人员在中国北京的谷歌大楼进入谷歌服务器,调取服务器中保存的原告广告账户的操作记录,拟证明原告接受并使用了在线广告计划条款,该条款对原告具有约束力。

原告则认为,凡是诉讼与我国法院所在地存在一定实际联系的,我国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原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都与宁波有一定实际联系,宁波中院具有管辖权。

裁判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使用Google Adwords关键词广告服务的过程是第三方在谷歌Google Adwords关键词服务中输入相应的关键词以后,即搜索到和这个关键词有关网页的缩略信息,这些数据都存储于谷歌公司的服务器中,当第三方点击后,链接到关键词对应的网页,谷歌公司则按点击流量进行收费。在此过程中,先后要连接谷歌公司的服务器和原告方的公司网页。如按原告认为的合同履行地论,则谷歌公司服务器和原告电脑终端所在地都在此列。谷歌公司关于使用Google Adwords关键词广告服务本身并不需要客户端软件,任何计算机接入互联网都能够了解广告服务情况的意见与实际相符。原告所谓的电脑终端设备所在地与合同履行地并没有必然的联系。

两被告提供的第04115号公证书的公证地点在公证机关办公室,使用公证机关的连接互联网的电脑,搜索到不同时期不同版本的谷歌公司广告计划条款。公证的地点和方式符合客观性要求。就广告计划条款本身而言,谷歌公司关键词广告服务面对的是不特定的客户,并非针对原告一家,在公网上随时可以检索到谷歌公司不同时期的不同版本,谷歌公司修改广告计划条款的可能性可以排除。所以,第04115号公证书中搜索到的不同版本的计划条款的客观性应当认定。

原告开始接受谷歌关键词广告服务的时间始于2005年3月,此时全球电子商务服务已经非常成熟,商家推出的电子合同都以格式合同形式,由客户点击确认后完成合同的签订程序。如客户对商家的格式合同不予确认,则无法进行后续的电子商务服务,第04116号公证书中关于原告对不同版本计划条款的确认也印证了这点。所以应当认定原、被告签订过电子广告服务合同。

根据原告诉称使用电子广告服务的时间,与之对应的电子服务合同有三个版本,均载明服务主体是谷歌爱尔兰有限公司,协议适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法律,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尽管仲裁机构不同,但都排除了司法管辖。如果原告也点击确认与其使用服务时间较为接近的2008年版本的计划条款,则应当列该版本中的服务主体上海构寻广告有限公司为被告,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分会仲裁,同样也排除了司法管辖。

法院认为,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谷歌公司和谷歌爱尔兰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仲裁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于2011年11月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原告不服裁定,提起上诉。

2012年3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评析

电子数据,又称电子证据,随着信息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电子数据在司法活动中将起到越来越大的作用。打破传统地域划分的电子数据传输使得涉及电子数据案件的管辖问题备受争议。原告所谓的与法院所在地存在一定联系的说法,似乎类似“长臂管辖”,但是美国的“长臂管辖”排除了协议管辖,并且我国法律无此规定。所以,本案管辖之争的重点就落在管辖条款是否真实之上。

新修改的民诉法将电子数据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但目前对于电子数据的证明规则没有定论,如何审查电子数据是司法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法官应对电子数据的来源、生成环境、传输过程、内容的改动等问题重点关注,对不同的电子数据设定不同的审查标准。根据电子数据与其所存在的载体之间的关系,电子数据可以分为电子设备存储的电子数据、电子设备原生成的电子数据、电子设备生成并存储的电子数据。本案争议的管辖条款是电子设备存储的电子数据,该类电子数据的特点是,电子设备不对输入的内容进行如何改变和处理,电子设备要么只是单纯地保存信息,要么对转移过来的数据进行保存,电子数据被静态地保存于存储介质后,不再有任何处理,也没有人为因素的影响。认证时要确认存储电子数据的电子设备工作环境正常,没有受到外在的物理损失,也没有人为因素进行改动。Google Adwords关键词广告服务的计划条款为预先设定的格式条款,存储于谷歌公司的服务器中,存在改动的可能性。但关键词广告服务针对的客户是不特定的广大商家,第04115号公证书的公证地点和方式符合客观性要求,不同版本的计划条款均可在公网上搜索到,原告尽管质疑计划条款的真实性,但其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计划条款被修改的可能性非常微弱,其客观性应当被认定。

本案案号:(2009)浙商外初字第113号,(2012)浙辖终字第21号

案例撰写人: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毛坚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