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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试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4 09:08:2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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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试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农业厅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试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财农发〔2006〕74号


各市、州、县(市、区)、林区财政局、农业(经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1号文件精神,大力扶持和推动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切实加强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试点项目扶持资金管理,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农业厅研究制定了《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试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八月三十日

湖北省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试点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法》(草拟)及省委1号文件精神,为了鼓励和支持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省财政设立“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试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了提高财政扶持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财政项目支出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扶持的对象为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从事同类农产品生产经营和服务的农民以及有关组织和人员,为了实现其共同利益,自愿联合、平等互利、民主控制的互助合作经济组织,它包括各类农村专业协会、专业合作社。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扶持原则:重点扶持在本地区优势、特色产业中发挥积极作用,带动农户作用强、农民增收幅度大、各项规章制度健全的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第四条 专项资金扶持的内容:
1、开展合作知识的培训;
2、开展技术和市场营销培训,引进优良品种,推广实用技术;
3、购置农产品加工、整理、储存、保鲜、运销和检测仪器、设备;
4、申报农产品质量标准认证,培育农产品品牌,制定生产技术规程,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
5、开展市场信息服务,建设营销网络,举办产品推介活动。
第五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符合以下条件:
1、经县级工商、民政登记部门注册登记。其中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半年以上,专业协会登记一年以上;
2、合作组织成员80人以上,其中,农民成员占80%以上;
3、运行机制合理。遵循“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有规范的章程、完善的制度、健全的机构、独立的银行账户;
4、与成员的服务关系比较稳定。在市场信息、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和产品营销等方面,能对成员开展及时、有效地服务;
5、符合当地产业结构调整规划,能带动周边农民形成区域性产业带;
6、合作组织成员收入高于一般农民收入20%以上。
第六条 项目申报的程序和方法:由各县(市、区)经管(农业)部门牵头负责,按申报条件推荐本合作经济组织,并指导其填写试点项目申报书。经管(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逐级上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
第七条 省农业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项目予以评审,制定本年度实施项目及资金使用方案。
第八条 专项资金实行报帐制管理。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省财政直接将专项资金下达到项目县(市、区)财政部门。项目单位根据省农业厅下达的项目内容,按资金控制额度据实到本地财政部门报帐。
第九条 各级经管(农业)部门负责项目的组织管理和日常监督检查。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落实及监督检查。
承担项目的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严格按照省农业厅下达的项目内容组织实施,并将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向全体成员公示。专项资金纳入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统一财务核算。所形成的资产归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
第十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向全体成员或代表大会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完成项目总结报告,并向县(市、区)经管(农业)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县(市、区)经管(农业)部门要严格按照省农业厅下达的项目内容,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形成项目验收报告,连同项目总结报告逐级上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将按照下达的项目内容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一条 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试点资金下达后,各项目单位应严格按项目计划执行,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计划和改变资金用途,不得挤占截留挪用项目资金,一经查出,省财政厅将追回项目资金、终止项目执行,以后三年不再扶持。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农业厅联合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三批废止的行政规章、政府及政府办公厅文件、部门文件的决定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三批废止的行政规章、政府及政府办公厅文件、部门文件的决定


(2002年2月28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2年3月9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公布)



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程的需要,我市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对现行的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措施进行了全面清理。市政府决定,公布第三批废止的行政规章8件、政府及政府办公厅文件、部门文件205件。

附件:1、第三批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8件)

2、第三批废止的政府及政府办公厅、部门文件目录(205件)



附件一:第三批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8件)


序号 文 件 名 称 文 号 发布机关

1 吉林市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 市政府第40号令 市政府

2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

营企业的暂行规定 市政府第43号令 市政府

3 吉林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市政府第53号令 市政府

4 吉林市私营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及

雇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管理办法 市政府第56号令 市政府

5 吉林市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市政府第73号令 市政府

6 吉林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市政府第74号令 市政府

7 吉林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市政府第84号令 市政府

8 吉林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市政府第102号令 市政府




附件二:第三批废止的政府、政府办公厅及部门文件目录(205件)


序号 文 件 名 称 文 号 发布机关

1 关于印发《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农田水

利基本建设集资投劳若干规定的通知》 吉市政发[1990]45号 市政府

2 关于征收城市地表水资源费问题的通知 吉市政发[1990]59号 市政府

3 关于印发《吉林市住房制度改革若干配

套办法》的通知 吉市政发[1993]43号 市政府

4 关于印发《吉林市事业单位综合配套改

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市政发[1997]30号 市政府

5 关于调整我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部分费

用标准的通知 吉市政发[1999]40号 市政府

6 吉林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 [1988]2号 市政府

7 吉林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 [1989]13号 市政府

8 吉林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 [1991]1号 市政府

9 关于转发市房产局《关于临街住宅底层

改建营业用房的若干补充规定》的通知 吉市政办发[1992]32号 市政府办

10 关于吉林松源食品基地牛牛河水源保护

区管理问题的通知 吉市政办发[1994]2号 市政府办

11 转发《吉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预算管理

暂行规定》的通知 吉市政办发[1994]15号 市政府办

12 关于实施取水制度的通知 吉市政办发[1994]62号 市政府办

13 转发《关于鼓励各类人才到乡镇企业工

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吉市政办发[1996]56号 市政府办

14 关于加强我市公物及各类罚没物资处理

工作的通知 吉市政办发[1997]29号 市政府办

15 关于财政资金审批程序和权限的通知 吉市政办发[1998]19号 市政府办

16 关于印发《吉林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 吉市政办发[1999]22号 市政府办

17 印发《关于加强技术改造项目后期管理

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吉市经发联字[1995]85号 经贸委

18 印发《技术改造工作奖金分配暂行办法

》的通知 吉市经发联字[1994]196号 经贸委

19 关于基本建设停缓建项目善后工作的若

干规定的通知 吉市建[1980]14号 建 委

20 关于在建安企业中计取上级管理费的通知 吉市建字[1980]29号 建 委

21 关于吉林地区建筑材料预算价格系数的

通知 吉市建字[1980]71号 建 委

22 关于专项生产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市建字[1980]40号 建 委

23 关于试行《吉林省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实

施细则》的通知 吉市建字[1981]4号 建 委

24 关于从严控制民用建筑混凝预制桩使用

范围的通知 吉市建字[1982]1号 建 委

25 关于下发《吉林市村镇建设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吉市建字[1987]4号 建 委

26 关于试行吉林市建筑企业预备级定级考

核标准的通知 吉市建字[1987]14号 建 委

27 关于认真做好向集体所有制企业收缴管

理费的通知 吉市建字[1987]22号 建 委

28 吉林市建筑安装企业省预备级企业审定

考核的通知 吉市建字[1987]28号 建 委

29 关于建筑工业企业省预备级考评标准及

考核要求的通知 吉市建字[1987]29号 建 委

30 关于理顺和明确建设位置和施工开工许

可审批程序的通知 吉市建字[1988]30号 建 委

31 关于征收各项费用减免缓审批权限的规定 吉市建字[1989]14号 建 委

32 关于核定和收缴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费的

通知 吉市建字[1990]6号 建 委

33 关于调整环卫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吉市建字[1993]4号 建 委

34 关于统一清运焚烧医疗垃圾暂行收费标

准的通知 吉市建字[1993]48号 建 委

35 印发《关于加强技术改造项目后期管理

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吉市建字[1995]5号 建 委

36 关于择优录用部分企业家、厂长(经理

)为国家干部的通知 吉市人字[1997]42号 人事局 计委

公安局 粮食局 劳动局

审计局 乡企局

37 关于吉林市非公有经济单位专业技术人

员评审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有关问题

的通知 吉市人字[1999]5号 人事局

38 关于建立乡镇人才服务站的通知 吉市人字[1999]25号 人事局

39 关于评选表彰农村乡土人才(标兵)的

通知 吉市人字[1999]33号 人事局

农业局

40 关于进一步规范干部培训班管理的通知 吉市人字[2001]3号 人事局

41 转发财政部、国家土地局《关于加强土

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 吉市财综联字[1995]187号 财政局

42 关于转发《吉林省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市财综字[1997]60号 财政局

43 转发省财政厅《关于会计证考试和岗前

培训等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吉市财会字[1997]91号 财政局

44 关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实施政府采购制

度后有关帐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吉市财预字[1999]114号 财政局

45 转发《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账

户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吉市财综联字[1999]161号 财政局

46 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外商

投资企业物价补贴征收管理办法〉的通

知》 吉市财工字[2000]411号 财政局

47 转发省财政厅《转发〈关于加强和改进

外商投资企业提缴使用涉及中方职工权

益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市财工字[2000]412号 财政局

48 关于印发《吉林市整治“乱收费、乱罚

款和各种摊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市财综联字[2000]425号 财政局

49 关于变更居民小区房屋供水托管费管理

办法的通知 吉市房字[1995]21号 房产局

50 关于贯彻建设部《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

定》做好原有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吉市房字[1996]17号 房产局

51 关于加强城镇房屋租赁管理的通知 吉市房字[1996]24号 房产局

52 关于印发《吉林市房地产抵押管理规定

》的通知 吉市房字[1996]29号 房产局

53 关于加强公共场所房屋安全管理的通知 吉市房字[1998]31号 房产局

54 关于加强房地产租赁管理的通知 吉市房字[1999]82号 房产局

55 关于加强军队生产经营车辆参加营业性

运输管理的通知 吉市交联发[1997]53号 交通局

吉林军分区

56 吉林市农村电价管理细则 吉市价产字[1996]37号 物价局

57 关于对全市人力车货物运输行业实行统

一管理的通知 吉市工商[1996]20号 工商局

58 关于对交易新摩托车进行报验的通知 吉市工商[1996]29号 工商局

59 关于进一步规范车辆交易管理工作的通知 吉市工商[1996]30号 工商局

60 关于在我市街路两边直立杆状物上悬挂

彩旗广告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市工商[1996]45号 工商局

61 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管理的通知 吉市公联发[1997]115号 公安局

62 关于深入开展收缴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

品及管制刀具的通告 吉市公联发[1998]181号 公安局

63 关于严格规范市政工程项目报建的通知 吉市城建发[1999]20号 城建局

64 关于加强市政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 吉市城建发[1999]28号 城建局

65 关于加强城区林政管理工作的通知 吉市城建发[1987]41号 城建局

66 关于吉林市城镇园林绿化管理有关问题

的通知 吉市城建发[1997]64号 城建局

67 吉林市园林绿化专用资金管理办法 吉市城建发[1998]15号 城建局

68 转发省劳动厅《关于贯彻劳动〈工人技

术考核暂行条例(试行)〉有关问题》

的通知 吉市劳培字[1987]2号 劳动局

69 关于对企业单位从事烹饪的工人考核定

级的通知 吉市劳工字[1987]2号 劳动局

70 关于企业建立班组津贴的通知 吉市劳险字[1987]7号 劳动局

71 转发省劳动厅《关于坚决制止弄虚作假

提前退休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吉市劳险字[1987]8号 劳动局

72 转发《关于民航企业退休费用统筹问题

的复函》的函 吉市劳险函[1987]8号 劳动局

73 关于《将外县复员退伍军人调入市内分

配》的通知 吉市劳联字[1987]11号 劳动局

计 委

74 转发省劳动厅《关于调整职工因公负伤

、住院和住养老院伙食补助标准的通知

》的通知 吉市劳险字[1987]17号 劳动局

75 关于调查城镇集体企业职工有关情况的

通知 吉市劳险字[1987]19号 劳动局

76 关于《第二批家居城镇的复员退伍军人

分配计划》的通知 吉市劳联字[1987]19号 劳动局

计 委

77 《关于全民所有制单位合同制工人跨地

区转移工作单位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市劳力字[1987]22号 劳动局

78 关于招用社会劳动力实行统一手续的通知 吉市劳就字[1987]31号 劳动局

就业局

79 《关于全民合同制工人管理中几个问题

》的通知 吉市劳力字[1987]34号 劳动局

80 《关于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变更工

作单位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市劳力字[1987]46号 劳动局

81 关于印发《吉林市劳务市场一条街暂行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市劳联字[1987]62号 劳动局

82 关于试行与销售额挂钩全额浮动计件工

资办法的报告 吉市劳薪字[1987]65号 劳动局

83 转发《关于适当提高城镇职工生活困难

补助标准》的通知 吉市劳险字[1988]72号 劳动局

84 关于印发《吉林市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

退休基金统筹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

知 吉市劳险字[1987]79号 劳动局

85 关于深化劳动制度改革搞活企业分配制

度的意见 吉市劳薪字[1987]91号 劳动局

86 关于解决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和工

读学校毕业生就业问题的意见 吉市劳力字[1987]29号 劳动局

87 关于对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技术等级考

核的暂行规定 吉市劳培字[1987]5号 劳动局

88 关于工资定级的几个具体问题处理意见

的通知 吉市劳薪字[1987]102号 劳动局

89 转发省《关于职工调动工作后工资待遇

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吉市劳薪字[1987]104号 劳动局

90 转发省劳动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

一次性抚恤金和救济金标准的通知》的

通知 吉市劳险字[1987]106号 劳动局

91 吉林市搞活固定工制度试点工作方案 吉市劳力字[1987]110号 劳动局

92 转发《吉林省国营企业职工退休费用实

行社会统筹暂行规定》的通知 吉市劳险字[1987]123号 劳动局

93 关于改革粮食系统工资管理体制的通知 吉市劳联字[1988]5号 劳动局

94 关于执行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

规定 吉市劳力字[1988]34号 劳动局

95 关于全民企业职工退休基金统筹中几个

政策问题的通知 吉市劳险字[1988]36号 劳动局

96 吉林市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 吉市劳培字[1988]40号 劳动局

97 关于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有关规定 吉市劳薪字[1988]20、

63、75、92、229号 劳动局

98 关于国营企业实行承包租赁以后保障职

工保险福利待遇的意见 吉市劳险字[1988]63号 劳动局

99 关于职工流动有关劳动保险几个问题处

理意见 吉市劳险字[1988]83号 劳动局

100 关于招收录用合同制工人实行劳动合同

登记管理的通知 吉市劳力字[1988]105号 劳动局

101 关于就业承包安置待业青年减免税及创

新奖的通知 吉市劳联字[1988]9、

21、26、76、119号 劳动局

税务局

102 转发《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

的通知 吉市劳薪字[1988]126号 劳动局

103 关于定员管理试行办法 吉市劳力字[1989]17号 劳动局

104 关于在职工人调转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市劳力字[1989]19号 劳动局

105 吉林市全民所有制企业优化劳动组合实

施细则 吉市劳字[1989]20号 劳动局

106 吉林市对进城镇的农村外埠劳动力管理

暂行办法 吉市劳字[1989]22号 劳动局

107 关于下发劳务市场信息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吉市劳就字[1989]25号 劳动局

就业局

108 劳动局财政局关于计划方面基金审批的

通知 吉市劳联字[1989]29、

34号 劳动局

109 关于转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工作中几个

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吉市劳险字[1989]46号 劳动局

财政局

110 集体所有制企业试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

益挂钩办法 吉市劳薪字[1989]51号 劳动局

111 关于联合兼并企业劳动工资计划的通知 吉市劳计字[1989]65、

98、116、131、139号 劳动局

112 关于用工管理费收缴和使用问题的通知 吉市劳就字[1989]68号 劳动局

就业局

113 关于解决企业部分中年专业技术人员工

资问题的通知 吉市劳薪字[1989]69号 劳动局

114 关于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管理办

法的通知 吉市劳就字[1989]73号 劳动局

115 市企业工资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总结及企

业计件工资管理办法 吉市劳薪字[1989]52号 劳动局

116 关于加强工人调动管理的通知 吉市劳力字[1989]124号 劳动局

117 转发省劳动厅《关于劳动合同制工人养

老保险基金管理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 吉市劳险字[1989]141号 劳动局

118 关于贯彻执行省工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市劳联字[1989]144号 劳动局

财政局

119 关于转发《吉林省因公负伤评残试行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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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技术创新等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技术创新等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温政办〔2008〕1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温州市技术创新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温州市节能降耗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温州市创新成果产业化及装备制造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温州市创新企业成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温州市创业公共平台建设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温州市技术创新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根据《温州市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温政办〔2008〕12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

  技术创新财政专项资金从温州市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财政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三条 使用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在项目申报、评审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二)产业导向原则。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应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导向目录鼓励类项目,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传统产业提升项目。

  (三)突出重点原则。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企业技术创新、节能降耗技术开发、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工业化与信息化融和、行业关键共性技术开发、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

  (四)效益最大化原则。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激发企业开展技术创新的积极性,促进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实现专项资金效益最大化。

  第四条 扶持对象

  在温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经民政部门登记的行业协会。

  第五条 扶持范围

  (一)当年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经立项并完成实施的市“135”技术赶超计划项目、技术创新重点项目(含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技术攻关项目、产学研合作项目)、企业信息化项目、面向产业集群的技术创新公共平台建设项目。

  (二)市本级企业经立项并完成实施的省技术创新重点项目、新产品开发项目。

  第六条 申报条件

  (一)符合国家、地方的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

  (二)项目经市级以上经贸部门立项并实施完成,绩效显著。

  (三)财务制度健全、财务状况良好。

  (四)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第七条 补助标准

  (一)市本级企业的省级技术创新重点项目,按省财政补助额的30%-50%给予配套补助, 最高补助额不超过20万元。

  (二)市本级企业的省级高新技术产品开发项目、新产品开发项目通过鉴定后,每个项目补助3万元。

  (三)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重点项目(含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技术攻关项目、产学研合作项目)、企业信息化项目等,按实际投资额的10%-3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30万元。

  (四)市“135”技术赶超计划项目按实际投资额30%以内的比例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60万元。

  (五)面向产业集群的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按实际投资额30%以内的比例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

  (六)下达各县(市)的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和县(市)财政按一定配套比例共同承担,其中乐清市、瑞安市各承担40%,永嘉县、平阳县、苍南县各承担25%,洞头县、文成县、泰顺县不配套承担。

  第八条 申报程序

  (一)市经贸委每年根据确定的扶持范围和扶持重点,会同市财政局下发当年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申报通知。各县(市、区)经贸和财政部门按照要求共同组织申报、初审,出具当地财政资金配套承诺书(不需配套的除外),报送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

  (二)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对上报的项目组织专家进行审核,拟定补助的项目和资金额度,并在媒体上公示。公示期满后,联合下达年度专项资金补助计划。

  第九条 资金拨付

  年度补助资金计划下达后,市财政局将补助资金下达到各县(市、区)财政局,由当地财政局转拨给项目承担企业。市本级企业项目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给项目承担企业。

  第十条 监督管理

  (一)企业收到补助资金后,按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任何单位不得弄虚作假、伪造凭证,套取财政资金。

  (二)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的申报及审核结果,送相关管理部门备案。

  (三)加强财政及审计监督。每年对专项补助的项目进行抽查审计,重点抽查资金到位情况,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防止截留或挪用。

  (四)严格执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对弄虚作假套取专项资金的,除收回财政专项资金外,取消其今后3年申报财政专项资金的资格,同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建立绩效评价制度

  (一)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督查,跟踪项目的进展情况,对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检查、评估。

  (二)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实行分级管理。各县(市、区)财政和经贸部门要加强对所属项目承担单位的监督,按规定实施追踪问效,并每年将上年度的绩效报告报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市有关部门要不定期组织对有关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落实到位,规范使用。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温州市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温政办〔2005〕215号)同时废止。

温州市节能降耗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推动企业节能降耗,实现我市工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降耗工作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06〕75号)和《温州市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温政办〔2008〕128号),设立温州市节能降耗财政专项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

  市节能降耗财政专项资金从市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财政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三条 使用原则

  (一)择优扶持、突出重点。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工业重点行业企业采用先进节能技术、设备、工艺、产品,推广和应用节能、节电、节水的技术改造项目等。

  (二)公开公正、科学规范。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项目投入必须通过专项审计,节能效果必须通过政府管理节能工作部门的评估和审查。

  第四条 扶持对象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的企业以及依法成立的研发机构和相关单位。

  第五条 扶持范围

  (一)支持企业节能、节电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的研发、生产、推广和应用项目,节能、节电示范改造项目。

  (二)支持工业循环经济发展,重点支持清洁生产、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项目的推广与应用。

  (三)支持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实施高/中费方案示范项目。

  (四)支持工业节水技术改造、先进节水技术与工艺的推广和应用项目。

  (五)支持开发利用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加快能源供应结构调整的项目。

  (六)支持绿色照明项目。

  (七)其他需要专项资金支持的节能降耗项目。

  第六条 扶持方式

  实行项目投资补助、费用资助的方式。

  第七条 扶持标准

  (一)企业采用先进节能技术、设备、工艺、产品,改造主要耗能设备和工艺,以及研发应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的项目,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5%以内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

  (二)企业采用先进节水工艺、技术和设备,开发利用废水重复利用技术以及开发、生产和推广低水耗的用水产品等项目,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5%以内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不超过30万元。

  (三)鼓励推广可再生能源、新能源和绿色照明示范项目,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5%以内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

  (四)支持工业循环经济发展,重点支持推行清洁生产及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项目,按设备实际投资额的15%以内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不超过30万元。

  (五)研发机构研发节能、节水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项目,经市级以上鉴定部门鉴定合格并推广应用的项目,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额不超过30万元。

  (六)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并被评为省级绿色企业的,奖励3万元。

  (七)推广节能降耗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节能(节水)技术服务机构,为我市企业开展节能技术服务成效显著且年营业额(节能技术服务收入)超300万元的,按实际营业额(节能技术服务收入)的3%以内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八)下达的扶持资金由市财政和县(市)财政按以下配套比例共同承担,其中瑞安市、乐清市承担40%,永嘉县、平阳县、苍南县承担25%,洞头县、文成县、泰顺县不配套承担。

  第八条 申报程序

  (一)项目申请单位按当年市经贸委、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申报通知要求,按照企业财政隶属关系向同级经贸、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附企业经营执照复印件、项目投资审计报告以及节能、节电、节水、清洁生产等不同项目所需的相关材料和凭证。项目投入必须经过专项审计,节能效果必须通过政府管理节能工作部门的评估和审查。

  (二)各县(市、区)经贸、财政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后,出具当地财政资金配套承诺书(不需配套负担的除外),联合上报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市经贸委、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确定扶持项目和资金额度,并在媒体上公示;公示期满后,联合下达年度扶持资金计划。

  (三)年度扶持资金计划下达后,市财政局将市财政承担的资金下拨给相应的县(市、区)财政部门,企业凭下达的文件,开具收据,到当地财政部门办理拨款手续。其中,市本级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给项目单位。

  第九条 监督管理

  (一)企业收到扶持资金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任何单位不得弄虚作假、伪造凭证,骗取扶持资金。违反规定的,除收回财政专项资金外,取消其今后3个年度申报各项财政扶持资金的资格,并按规定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督查,跟踪项目的进展情况。市经贸委、市财政局不定期对有关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落实到位,规范使用;对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检查、评估,并形成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报告报市政府。

  第十条 各县(市、区)政府也应根据本地实际,安排一定的财政专项扶持资金,用于节能降耗。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温州市发展工业循环经济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温政办〔2006〕25号)同时废止。



温州市创新成果产业化及装备制造业发展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创新成果产业化及装备制造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发挥专项资金的扶持和引导作用,根据《浙江省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企字〔2005〕83号)和《温州市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温政办〔2008〕128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

  创新成果产业化及装备制造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在温州市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财政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三条 使用原则

  (一)产业导向原则。扶持项目要有利于传统产业改造提升和高新技术产业加快发展,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

  (二)鼓励创新原则。支持企业应用现代信息技术、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工艺,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力。

  (三)突出重点原则。重点扶持高新技术、节能产品产业化项目;节能效果显著的工艺、设备改造项目;对行业或区域经济发展有带动作用的重点项目;装备制造业发展和船舶业改造提升项目。

  (四)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扶持项目的申报、筛选、确定以及资金额度的安排,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规范运作,并坚持公示制度,自觉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条 扶持对象及范围

  (一)创新成果产业化项目的扶持对象:在市本级、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合法经营的工业企业。

  扶持范围:项目按照权限在经贸部门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并且产业化或节能效果显著的项目。

  (二)装备制造业发展专项扶持对象:全市装备制造生产企业(含船舶修造企业)。

  扶持范围: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船舶修造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和技术创新项目。

  第五条 项目申报条件

  (一)创新成果产业化项目的申报条件。

  1.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产业政策,以及行业发展规划,并在市区范围内实施;

  2.固定资产设备总投资额在500万元(含)以上或进口设备用汇在30万美元(含)以上的工业项目;

  3.项目必须由经贸部门办理审核或备案手续;

  4.项目建设和财务管理规范,项目投资与核准或备案内容相符合;

  5.项目实施顺利,进展良好,绩效显著。

  (二)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的申报条件。

  应为省以上相关部门鉴定的国内或省内首台(套)产品。

  (三)船舶项目的申报条件。

  1.近3年内由县级(含)以上审批(备案、核准),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或投资100万元以上的技术创新项目;

  2.船舶修造企业须经市船舶工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评估验收合格;

  3.申报项目的船舶修造企业厂址必须符合《温州市船舶工业发展规划》。

  第六条 补助标准

  根据项目设备实际投资金额计算,具体补助标准如下:

  (一)列入省级以上重点扶持创新成果产业化的项目、节能降耗项目的,按项目生产设备实际投资额9%以内的比例给予补助。

  (二)列入市重点创新成果产业化的项目、节能降耗项目、技术创新项目、高新技术产业示范项目和其他鼓励类项目的,按项目生产设备实际投资额7%以内的比例给予补助。

  (三)其他创新成果产业化的项目、节能降耗项目的,按项目生产设备实际投资额5%以内的比例给予补助;进口设备的,均按进口设备额5%以内的比例给予补助。

  (四)上述(一)、(二)、(三)款补助项目经验收合格的,补助比例增加1个百分点。

  (五)经省经贸委等相关部门界定为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按照省财政补助额的20-50%予以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30万元。

  (六)船舶修造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根据企业实际投入的研发、设备购置、技术转让、购买专利和软件等经费,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其中,对关键技术、先导技术的研发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建设等项目,按实际投入的2%以下(含2%,下同)比例给予补助,其他项目按实际投入的1%以下比例给予补助。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和县(市)财政各承担50%,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不配套承担。

  (七)对单个企业的当年补助额不超过180万元。

  第七条 申报程序

  (一)提出申请。按照企业财政隶属关系由项目承担企业向同级经贸、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1.《温州市创新成果产业化项目补助资金申请表》、《温州市装备制造业重点发展领域首台(套)产品补助资金申请表》或《温州市船舶业补助资金申请表》。2.国家或省、市、县经贸部门审批的项目报告及核准或备案的复印件。3.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审计报告和企业上年度会计报表、有关项目投资明细清单、相应有效财务凭证复印件。4.所属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年度纳税情况证明。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6.项目涉及新技术、新产品产业化的,附相关科研成果鉴定证书复印件;涉及应用新型实用专利的(不包括外观专利),附相关专利证书复印件;涉及国内外技术转让的,附相关技术合同复印件。

  (二)办理程序。同级经贸、财政部门根据企业上报的资料进行联合初审并签署意见后,出具当地财政资金配套承诺书(不需配套负担的除外),上报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对项目和产品进行评审,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核定,初步确定补助项目和补助金额,提交市审核领导小组确认后,在媒体上公示。公示期满后,由市财政局和市经贸委联合下达年度创新成果产业化项目及装备制造业发展(含船舶业)补助资金计划,并送相关部门备案。市财政局将市财政承担的资金下拨给相应的县(市、区)财政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凭下达的文件,开具收据到当地财政部门办理划拨手续。其中,市本级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给项目单位。

  第八条 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一)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补助资金进行财务处理。任何单位不得私分财政补助资金,或采取弄虚作假、伪造凭证等手段骗取补助资金。对违反规定的,收缴全部补助资金,根据有关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取消企业今后3个年度财政资金补助的资格。

  (二)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考评制度,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取得实效。

  1.市经贸委、财政局要加强对创新成果产业化及装备制造业发展补助项目(含船舶业)实施情况的跟踪、检查、评估,并对上一年度的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情况进行总结,向市建设先进制造业专项资金审核领导小组汇报。

  2.创新成果产业化及装备制造业发展项目(含船舶业)补助资金的使用实行分级管理。各县(市、区)财政和经贸部门要加强对所属项目承担单位的监督,按规定实行追踪问效,并将上年度的补助资金绩效情况分别报市经贸委和财政局;市有关部门要不定期对有关项目组织检查,确保专项资金规范使用。

  第九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设立创新成果产业化及装备制造业发展补助资金,用于扶持本辖区内的项目和产品。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温州市技术改造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温政办〔2005〕261号)、《温州市船舶工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温政办〔2006〕53号)同时废止。



温州市创新企业成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引导企业创新发展,促进我市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温州市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温政办〔2008〕128号),设立温州市创新企业成长财政专项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

  每年在温州市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财政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额度资金用于扶持创新企业成长项目。

  第三条 使用原则

  (一)促进发展原则。通过专项资金的扶持引导作用,鼓励企业增加投入,提高技术装备水平、技术创新能力和产品竞争力,加大管理创新力度,扩大企业的规模和市场占有率,促进企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突出重点原则。注重专项财政资金的使用实效,主要用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推动企业创新成长,重点支持和鼓励企业通过整合资源、加强管理,做优做强。

  (三)规范管理原则。专项资金的使用拨付符合财政收付制度要求,专款专用,项目报批程序公开、公正、公平,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扶持对象及补助(奖励)方式和标准

  (一)百龙企业培育发展资金。在基础产业、传统特色产业、新兴产业、装备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等行业中选择100家左右的龙头企业予以重点扶持。每年评定20家龙头带动作用显著、推动行业发展成效突出的典型示范企业,每家给予15万元补助。

  (二)企业做强做大上台阶奖励资金。对年实缴税金首次超5000万元、1亿元、1.5亿元、2亿元、3亿元的工业企业(或企业集团),由市政府授予企业法定代表人相应的奖章,并给予企业50万元奖励。

  (三)企业机制、管理创新奖励资金。每年选取一批在治理结构、管理模式、营销模式、资本运作模式等现代企业制度方面有所创新、有所突破的企业进行考核。经考核评定,对成效显著,具有典型示范带动作用的10家企业给予10万元补助。

  (四)企业上市奖励。按照市政府培育企业上市和扶持上市公司发展的有关政策执行。

  (五)中小企业扶持资金。对全市经市级行政主管部门评估认定的成长型中小企业,其管理咨询或创业辅导项目按实际支出的30%以下(含)的比例进行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5万元。

  每年评定若干示范小企业创业基地,给予每家5-10万元的补助。评选现代家庭工业示范企业,对发展潜力好、示范作用强的企业授予“小企业创业新星”称号,并给予3-5万元的创业补助。

  (六)优秀企业家社会政治待遇嘉奖。年工业销售产值超5亿元,且年缴纳税金在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享受由市政府安排的免费体检套餐和温州永强机场贵宾证待遇;年工业销售产值超10亿元,且年缴纳税金在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还可聘任为温州市政府经济发展顾问。

  (七)企业家队伍建设资金。每年安排年销售收入超5亿元以上的企业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参加国内外各类培训深造,对其费用按规定给予补助;对政府组织举办的“企业家创业创新文化沙龙”、大型专家名家论坛(讲座)的费用和开设“企业经理人(厂长)大讲堂”的场租、授课等费用给予补助;对市经贸委与省内外知名高校合作举办的示范性研修班项目按项目实际支出给予30%以下(含)的补助。

  (八)“创新强工”宣传资金。市级媒体设专栏重点宣传企业在做强做大,整合提升,机制、管理创新,品牌建设,应对挑战等方面的经验,并加以积极推广;每年开展评选温州市优秀(功勋)企业家活动、温州市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目标考核等工作;每半年公布百龙企业的运行和排序情况,每年度公布工业企业规模和贡献百强排序。

  第五条 审核、审批程序

  (一)百龙企业培育发展资金,由市经贸委、市财政局联合确认。

  (二)企业做强做大上台阶奖,由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联合确认。

  (三)企业机制、管理创新奖励资金,由市经贸委、市财政局联合确认。

  (四)企业上市奖励,由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金融办、市工商局及相关县(市、区)财政局联合确认。

  (五)中小企业扶持资金,由市经贸委、市财政局联合确认。

  (六)优秀企业家社会政治待遇嘉奖,由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和市统计局联合确认。

  (七)企业家队伍建设资金,由市经贸委、市财政局联合审核。

  (八)“创新强工”宣传资金,由市经贸委、市财政局联合审核。

  以上各类奖励(补助)资金,经有关部门联合审核、确认,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同意后,由市财政局下达资金计划,并直接拨付给有关项目实施或组织单位。

  第六条 下达各县(市)的创新企业成长财政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和县(市)财政按以下配套比例共同承担,其中瑞安市、乐清市各承担40%,永嘉县、平阳县、苍南县各承担25%,洞头县、文成县、泰顺县不配套承担。其中百龙企业培育发展资金,企业做强做大上台阶奖励资金,企业机制、管理创新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全额承担。

  第七条 资金的监督与检查

  (一)有关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任何单位不得弄虚作假,伪造凭证,骗取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除将骗取的专项资金全额收缴财政外,还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取消其今后3个年度的评奖资格。

  (二)逐步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跟踪和考评制度,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取得实效。1.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督查,跟踪项目的进展情况,并对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检查、评估,形成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报告报送市政府。2.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实行分级管理。各县(市、区)财政和经贸部门对所属项目资金承担监督职责,按规定实施追踪问效,并每年将上年度的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报告报送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市有关部门不定期组织对县(市、区)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落实到位,规范使用。

  第八条 各县(市、区)政府可根据实际,安排一定资金,引导和鼓励创新企业进一步发展,共同促进我市企业做强做大。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温州市培育和发展大企业大集团专项财政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温政办〔2006〕176号)和《温州市成长型中小企业专项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温政办〔2006〕75号)同时废止。

温州市创业公共平台建设财政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推进和扶持创业公共平台建设,根据《温州市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温政办〔2008〕12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

  创业公共平台资金在市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财政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三条 资金使用原则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扶持重点

  财政专项资金重点扶持标准厂房建设、行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同时,扶持行业协会建设,加强应急药物储备。

  第五条 标准厂房建设

  对市本级农村集体组织利用二产返回地建设标准厂房,且当年通过竣工验收的给予补助。其一次性具体补助标准为:第一层不予补助,第二层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以内予以补助,第三层及以上按每平方米20元以内予以补助;层高8米以上的单层标准厂房按第二层标准计算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不超过20万元。对全市企业投资建设的主要用于出租的标准厂房,在符合规划选址、集约用地、产业集聚、功能配套的前提下,对其中操作规范、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良好、带动示范作用明显的标准厂房项目,按每个项目10-30万元标准给予补助。对同一建设业主在一年内的标准厂房建设项目补助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市本级“退二进三”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和安全环境急需整改的企业入驻市区标准厂房,凭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租赁合同和税务发票等),按每年每平方米10-15元标准给予补助,补助最多不超过3年,单个企业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六条 行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一)信息咨询服务类项目。为行业、工业园区、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的信息中心建设项目,如行业性网站、专门信息查询机构等,按项目建设实际投入(不包括场地租赁或购置费用)的30%一次性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不超过20万元。

  (二)技术、研发服务类项目。为行业、工业园区、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的技术、研发、设计中心建设项目,按项目建设实际投入(不包括场地租赁或购置费用)的10%-30%一次性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不超过20万元。

  (三)产品展示服务类项目。为行业提供公共展示平台的产品展示中心建设项目,按项目建设实际投入(不包括场地租赁或购置费用)的20%一次性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不超过20万元。

  (四)培训服务类项目。行业协(商)会参与组建,为行业、工业园区、企业提供职业培训的专门培训机构建设项目,如行业培训中心、培训学校等,按项目建设实际投入(不包括场地租赁或购置费用)的10%-30%一次性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0万元。对列入政府部门培训计划,面向行业协(商)会、企业的各类人才技术和管理知识培训的项目,按项目建设实际投入(不包括场地租赁或购置费用)的30%-50%一次性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0万元。

  (五)质量检测服务类项目。行业协(商)会、大专院校、科研机构、质量检测机构等参与组建的,为行业、工业园区、企业提供质量检测服务的机构建设项目,如行业质检中心等,按项目建设实际投入(不包括场地租赁或购置费用)的10%-30%一次性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不超过20万元。

  (六)创建特色产业基地和行业品牌类项目。行业协(商)会按照《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创建国家级特色产业基地活动的若干意见》(温政办〔2002〕110号)要求,创建特色产业基地或行业品牌的,一次性给予5-10万元的补助。

  (七)已获得国家、省级补助的项目,不再重复享受本专项资金的补助;若国家、省级补助标准低于本专项资金补助标准的,给予补足到本专项资金的补助标准。

  第七条 行业协会发展

  对市本级经济类行业协会、商会、学会、联合会开展行业自律、规划调研、信息交流、行业培训、行业维权、经贸交流与合作、品牌建设、技术创新、节能减排、公益活动等公共服务工作进行评价。对开展公共服务行为规范、成效突出的15家行业协(商)会,按协会会员规模和评价情况,给予5万元以内的补助。

  行业协会评价办法和标准由市经贸委牵头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根据行业协会发展水平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予以制定、修改和发布。

  第八条 传统工艺美术保护与发展

  保护和发展国家、省及市重点或濒临失传的传统工艺美术品种、技艺项目,发掘已失传的重点传统工艺美术品种、技艺项目,均按企业实际投入额(即构成该项目成本的设备、原材料、人员工资、信息资料支出等)30%的比例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对我市工艺美术工作者获得国家、省级工艺美术大师称号的,分别给予2万元和1万元的奖励。

  对建立国家级工艺美术大师工作室的,一次性给予补助3万元;建立省级工艺美术大师工作室的,一次性给予补助2万元;建立市级工艺美术大师工作室的,一次性给予补助1万元。

  对我市工艺美术大师或企业参加国家级行业协(学)会组织的全国性工艺美术品专业评审,获得金、银、铜奖的作品,分别给予参评者每件0.8万元、0.6万元和0.4万元的奖励。我市工艺美术大师或企业参加省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级协会)组织的全省性工艺美术品专业评审,获得金、银、铜奖的作品,分别给予参评者每件0.4万元、0.3万元和0.2万元的奖励。

  对我市工艺美术大师培养的学徒,拜师后5年内获国家级、省级、市级工艺美术大师称号的,对其指导老师分别给予1万元、0.6万元和0.2万元的奖励。

  对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工艺美术宣传品、出版物的编辑和出版费用给予全额补助;对市里统一组织参加的市级以上工艺美术专业性展览会和省级以上工艺美术大师参加的各类展览会,按参展摊位费50%的比例给予补助。

  第九条 应急医药(药物)储备

  对市本级国有或国有控股的医药流通企业,承担市下达的应急医药储备任务所需资金,给予6%以内贴息补助。

  第十条 资金申报程序和要求

  (一)项目申请单位按当年市财政局、市经贸委联合下发的通知要求,按照企业财政隶属关系向同级经贸、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附企业相关材料和凭证。

  (二)已获得国家、省级补助的项目,不再重复申请本专项资金的补助,若国家、省级补助标准低于本专项资金补助标准的,给予补足到本专项资金的补助标准。

  (三)各县(市、区)经贸、财政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后,出具当地财政资金配套承诺书(不需配套负担的除外),联合报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市经贸委、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确定补助项目和资金额度,在媒体上公示;公示期满并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同意后,联合下达年度补助资金计划。

  (四)年度补助资金计划下达后,市财政局将市财政承担的资金下拨给相应的县(市、区)财政部门。企业凭下达的文件,开具收据并到当地财政部门办理拨款手续。其中,市本级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给项目单位。

  (五)下达的扶持资金由市财政和县(市)财政按以下配套比例共同承担,其中瑞安市、乐清市各承担40%,永嘉县、苍南县、平阳县各承担25%,洞头县、文成县、泰顺县不配套承担。

  第十一条 监督管理

  (一)企业收到补助资金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任何单位不得弄虚作假、伪造凭证,骗取补助资金。对违反规定的,除收回财政专项资金外,取消其今后3个年度申报各项财政扶持资金的资格,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逐步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跟踪和考评制度,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取得实效。

  1.市经贸委、市财政局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督查,跟踪项目的进展情况,对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检查、评估,并形成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估报告报送市政府。

  2.各县(市、区)财政和经贸部门要加强对所属项目承担单位的监督,按规定实施追踪问效,并每年将上年度的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报告报送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市有关部门要不定期组织对有关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落实到位,规范使用。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温州市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温政办〔2006〕49号)和《温州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温政办〔2006〕6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