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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宏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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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宏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德政发〔2008〕133号


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宏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单位:

《德宏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8年5月20日召开的德宏州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德宏州人民政府

二○○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德宏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德宏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第十三届德宏州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州人民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在中共德宏州委的领导下,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努力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

第三条 州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州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简化办事程序,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州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的职责

第五条 州人民政府由州长、副州长、州长助理、秘书长,各局局长、委员会主任和外事办公室主任组成。

第六条 州人民政府实行州长负责制,州长领导并主持州人民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州长、州长助理、秘书长协助州长工作。

第七条 州长或州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召集和主持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州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 副州长、州长助理、秘书长按工作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州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可代表州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处理与其他州、市之间的事务。

副州长、州长助理、秘书长既要按工作分工独立处理分管工作,又要加强协作配合,提高工作效率。

第九条 州长出州、出省、出国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主持州人民政府工作。

第十条 州人民政府各局局长、委员会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各局、委员会、外事办公室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州人民政府的决定,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行使职权。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一条 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二条 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经济发展质量,促进经济增长,积极增加就业,保持物价相对稳定,实现全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第十三条 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四条 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机制,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第十五条 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六条 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十七条 州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应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工商联、无党派人士、群众团体、专家学者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吸纳诤言。

第十八条 各部门提请州人民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县市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九条 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条 州人民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按照法定权限,适时提出制定、清理、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一条 提请州人民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州政府法制局审查或组织起草。

第二十二条 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和国务院、省政府的行政法规、规章、决定、命令,以及国家的方针政策,维护法制的统一;必须紧密结合德宏的实际,加强调研和论证,增强可操作性;必须从全局出发,提高其权威性。

第二十三条 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积极推进综合执法工作,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许可权。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依法界定执法职责、认真组织执法评议考核、落实执法责任追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二十四条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按照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通过政府公告、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

第六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二十五条 州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州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接受州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州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七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云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等规定,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法制督察制度,坚持和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下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 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第二十九条 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州人民政府报告。

第七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条 州人民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州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第三十一条 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州长、副州长、州长助理、秘书长、局长、委员会主任、外事办主任组成,由州长或州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州委的重大决策;

(二)决定和部署州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讨论提请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草案;

(四)讨论其他需要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根据会议内容,可安排州政府副秘书长,各县、市人民政府县、市长,州政府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州政府研究室和有关单位的主要领导列席;可邀请州委、州人大常委会、州政协的领导和州法院、州检察院、德宏军分区,群众团体负责人参会。

第三十二条 州政府常务会议由州长、副州长、州长助理、秘书长组成,由州长或州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通过提请州人民代表大会和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

(二)审议通过州人民政府重要规范性文件;

(三)讨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重要经济社会政策、财政预算、重大项目投资建设等重大决策;

(四)讨论确定向省政府或者州委的重要请示、报告,或者向州人大常委会报告、向州政协通报的重要事项;

(五)讨论决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请示州人民政府的重要事项;

(六)讨论需要由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州人民政府常务会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二次,根据需要邀请州人大常委会、州政协各一位领导和德宏军分区司令员列席会议,安排州政府副秘书长,有关县市、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三十三条 州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由州长、副州长、州长助理、秘书长或受州人民政府领导委托的副秘书长主持召开,研究、协调和处理州人民政府工作中的专项工作。

第三十四条 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的议题由副州长、州长助理、秘书长按照工作分工协调审核后报州长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州政府办公室负责。

第三十五条 规范并减少以州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州性会议,充分发挥州人民政府各部门的职能作用。以州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州性会议,一般在年初报经州长审批,按照计划严格执行。

第三十六条 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在1年内原则上只能召开1次全州系统工作会议。拟在下一年度召开的部门全州系统工作会议,有关部门要于本年度12月中旬以前将会议内容(含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会期、人数、所需经费及其来源等)报送州政府办公室;需要临时召开的全州性会议,应当提前报送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州人民政府领导决定召开的全州性会议,按州人民政府领导的指示办理。

第三十七条 凡属副州长、州长助理、秘书长或州人民政府各部门职责权限范围内决定、审批的事项,原则上不提交州人民政府会议讨论;除特殊情况外,会前未经协调的事项,不得提交州人民政府会议讨论。

第三十八条 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州性会议,不得要求以州人民政府或州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召开,不邀请县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请州人民政府批准。全州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视频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八章 公文审批制度

第三十九条 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报送州政府审批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云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云政发〔2000〕178号)等有关规定,由州政府办公室按照州人民政府领导分工呈批。凡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应退回报文单位。

第四十条 州人民政府领导审批公文应当签署明确的意见、姓名和时间。未签署明确意见的,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则表示“同意”。

第四十一条 州人民政府发布的公告、决定和命令,提请州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人事任免,由州长审签;向上级报送的上行文,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纪要、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州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审签;州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州长、副州长、州长助理或秘书长审签。其中涉及财税、重大经济政策、重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等重要事项的,由州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审签。

第四十二条 报请州人民政府审批或需以州人民政府名义印发的公文,经秘书长、办公室主任或相关副秘书长审核后,一般事项由分管副州长、州长助理、秘书长审签,涉及重大发展规划、财政支出、重点项目等重要事项的,由州长、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审签。报请州政府办公室审批或需以州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经相关副秘书长审核后,由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审签;涉及州人民政府决定事项的,由州长或分管副州长审签。

第四十三条 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的请示、报告,统一由州政府办公室报送州人民政府领导审批,不得直接报送州人民政府领导个人,并不得多头主送。除特殊紧急情况外,州人民政府不受理越级来文。

第四十四条 州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确有必要联合发文的,应明确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讲求实效和时效。

第四十五条 州人民政府各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相互支持,如部门间对拟报送州人民政府的请示事项有意见分歧,主办部门要主动与协办部门协商,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不得把未经认真研究、协商的事项上交州人民政府;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详细说明理由和依据,并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州人民政府,由分管副州长负责协调或作出决定。

第九章 督查落实制度 

第四十六条 全面加强和改进政务督查工作,狠抓各项措施的落实,确保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的重要决策和部署得到全面贯彻落实,切实提高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四十七条 州人民政府督查落实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省委、省政府和州委作出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重大建设项目的落实情况;

(三)中央及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省政协领导的重要批示和指示的落实情况;

(四)州委、州人大常委会、州人民政府、州政协领导的重要批示和指示的落实情况;

(五)人民代表、政协委员对政府工作的建议和提案的办理情况;

(六)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或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情况。

第四十八条 坚持重点工作抓督查、重大项目抓责任落实,不断创新督查工作方法,强化政府工作的目标责任管理。建立年度重要工作督查制和重大建设项目责任制,年初安排部署,年中督促检查,年末评价考核,确保各项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落到实处。

第四十九条 州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立项通知。州政府办公室对需督查的重要事项应及时立项,经分管领导审核后通知承办单位。

(二)检查催办。州政府办公室要及时督促了解承办单位的贯彻落实情况。各承办单位要明确责任人,采取切实措施,狠抓工作落实,并按照时限要求将落实情况及时报告州人民政府。贯彻州人民政府会议情况,一般应于会后1个月内报送。

(三)督查调研。对重要的督查事项,州政府办公室要组织有关单位,深入基层进行调查研究,准确掌握情况。

(四)汇总报告。承办单位上报的贯彻落实州人民政府重要决策的情况报告,由州政府办公室负责整理汇总,分送有关领导阅示。

第五十条 州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务督查工作,建立健全抓督查促落实的工作机制,严格执行责任制度、督办制度和考核制度,使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落到实处。

第十章 公务活动

第五十一条 除州委、州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州人民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各部门、各地、各单位召开的会议,以及安排的接见、照相、颁奖、剪彩、庆典、首发首映式等事务性活动。

第五十二条 州人民政府领导原则上不题词、题名。因特殊情况需要请州人民政府领导题词、题名,一般不公开发表。

第五十三条 州人民政府领导外出考察工作,要减少随行和陪同人员,轻车简从,简化接待,深入基层,遵守各项廉政建设规定。

第五十四条 州人民政府领导在国内出差不安排迎送。州人民政府领导出访,按照有关外事规定迎送。

第五十五条 州人民政府领导内事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控制。州人民政府组织或经州人民政府批准的有重大影响的会议和活动,要按经审定的方案进行新闻报道。

第五十六条 州长、副州长出访,由州政府外事办公室报分管外事的副州长并报州长和州委书记审核后,按照有关规定报省政府或者省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的领导出访,由州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核、分管副州长同意,正职报分管外事的副州长审核后报州长批准,副职报分管外事的副州长批准。

要从严控制一般性公费出国考察,州人民政府及各县市、各部门领导出国考察,一般1年内不超过1次,因工作性质需要的,按实际需要安排。

第五十七条 州长、副州长会见来访的外国重要官方人士和重要非官方人士,由接待单位报经州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核后,报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批准;会见外国的非官方人士,由接待单位报经州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核后,报拟请会见的州人民政府领导决定。会见港、澳、台人员以及重要华侨知名人士,由接待单位提出报告,经州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州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八条 州人民政府领导接待来德宏客人,除参加州委、州政府统一组织的活动外,需要宴请的,原则上按对等、对口原则安排有关领导代表州人民政府宴请一次。

第十一章 作风纪律 

第五十九条 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发扬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努力改进学风、会风和文风,切实精简会议,规范公文运转,倡导开短会、讲短话、发短文。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坚决反对虚报浮夸、急功近利,努力营造心齐劲足、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第六十条 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

第六十一条 州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人民政府部门及州市负责人问责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行政机关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和限时办结制的决定》和《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州人民政府部门及县市负责人问责办法》,切实提高行政效能,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六十二条 副州长、州长助理、秘书长离州出差(出访)或休养、休假,本人应当在事前报告州长同意。出差(出访)结束后,应向州长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通报州人民政府其他领导。

第六十三条 州人民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离州外出,必须事前向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报告,经批准后将外出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以书面形式告知州政府办公室总值班室。

第六十四条 州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州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州人民政府集体研究工作时提出,在州人民政府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州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州人民政府发表讲话和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和文章,事先须经州人民政府同意。

第六十五条 州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和省委有关廉政建设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和工作便利条件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

第十二章 附  则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新疆阿勒泰“9•16”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情况的通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新疆阿勒泰“9•16”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情况的通报

安委办明电〔2010〕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0年9月16日13时35分,新疆泰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布尔津分公司所属的一辆号牌为新H07709宇通牌客车(核载33人、实载17人),由阿勒泰市前往禾木景区,行至省道232线48公里878米处岔路口一上坡路段时,驶下路基,坠入66米深的山谷中,造成11死亡、6人受伤。据初步调查分析,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为:事故车辆转向横拉杆弹簧断裂,转向系统失灵,导致车辆失控坠入山谷。

该起事故的发生,不仅暴露出部分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意识淡薄、重效益轻安全、安全管理薄弱,驾驶人驾驶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运输车辆技术性能不良(转向横拉杆弹簧陈旧性断裂)等突出问题,也暴露出部分地区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监管工作还存在薄弱环节。为切实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坚决遏制道路交通事故多发势头,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采取有力措施,确保中秋节和国庆节期间客运交通安全。各地要迅速行动起来,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10年中秋节和国庆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10〕91号)要求,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管理,切实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加大对交通运输企业和重点路段的监督检查力度,严禁超速行驶、疲劳驾驶、超载超限、违法载人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确保道路交通客运安全。

二、加强对客运企业源头管理,切实落实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地要严把企业市场准入关、车辆技术状况关和驾驶员从业资格关,严格车辆定期维护和检测制度,严禁车辆带隐患运行。节前要督促运输企业对营运客车的安全技术状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坚决杜绝不合格的客运车辆参与营运。要督促有关单位在租(使)用旅游车辆时,必须选择性能良好、证件齐全且符合行业标准的车辆营运游客,坚决杜绝使用无资质的各类客运车辆。同时,要对车辆驾驶员从业资格进行审核,严禁不符合条件的驾驶人承担营运任务。

三、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增强全民交通安全意识。各地要充分发挥媒体的舆论宣传和监督作用,营造人人遵章守法的良好氛围。特别是在节假日期间,要深入客运企业、客运站场、高速公路服务区、社区和旅游景点等场所,集中进行一次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切实提高客运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意识和广大群众的防范意识,自觉抵制交通违法行为,增强自我保护能力,保证安全出行。

四、认真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和实行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印发<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安委〔2010〕6号)的要求,已将这起重大事故的查处列入国务院安委会挂牌督办范围,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认真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严厉查处相关责任人。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要求,把道路交通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工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提高制度的执行力。通过严肃事故查处和厉行责任追究,有力推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银行汇票补充规定》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银行汇票补充规定》的通知

1989年2月22日,中国工商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为进一步加强对银行汇票结算的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结算办法》,特制订《中国工商银行银行汇票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通知如下:
一、中国工商银行统一印制的银行汇票凭证,从4月1日开始启用,并同时启用钢印和压数机,代替联行专用章和密押。
启用新凭证后,原人民银行汇票凭证作废。如发现4月1日后用旧凭证签发的银行汇票,兑付行应拒绝受理。
华东三省一市范围的银行汇票,暂时继续使用旧凭证。
二、各行处要做好旧凭证的清理和销毁工作,做到帐实相符。帐实不符的,一定要查明情况。清查后,要将旧凭证集中分行或地、市支行,登记造册,统一销毁。
三、由于新凭证是在制订新结算办法之前印制的,个别内容与新结算办法略有出入。如,没有“用途”栏,签发行应在汇出行名称下方填写用途。不得转汇的,在用途后面注明。

附:中国工商银行银行汇票补充规定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结算办法》第十三条,特制订中国工商银行银行汇票补充规定。
一、签发银行汇票,一律使用中国工商银行总行统一印制的银行汇票凭证,并加盖钢印和压数机。统一印制的银行汇票凭证印有中国工商银行的标记,在凭证号码前冠有省、自治区、直辖市或部分计划单列市名称。压数机金额前冠有全国联行行号。
二、签发行签发银行汇票,必须认真填写凭证,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作废重填。使用钢印和压数机应一次压出明显清晰的压痕。如出现重叠不清的,应重新填写凭证、压印。
三、兑付行受理银行汇票时,必须认真审查凭证钢印上的行号与压数金额前的行号是否一致;签发行是否属于凭证号码前加冠的地区。如果不符,不得兑付。漏盖钢印或漏加压数机金额的银行汇票,兑付行也不得兑付,也不得通过查询解付。遇有可疑的汇票,兑付行应留下凭证,进行追查。
四、银行汇票大写金额与压数机金额不符的,经查询,兑付行可凭签发行电报或邮寄查复书办理兑付。银行汇票的钢印或压数机金额不清的,兑付行应以签发行补来的加盖正确清晰的联行专用章或压数机金额的查复书办理兑付。
五、金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银行汇票(包括转帐和支取现金的)签发时必须在工商银行系统内指定兑付行,并应即时向兑付行拍发电报作为票根。其电报的格式为:
兑付行行号 兑付行地名 凭证种类
××××× △ △ 票根
凭证号码 日 期 金额 密押
××××(尾数四位) 99××( ) ( )
签发行行号
×××××
密押编制按工商银行系统密押办法执行。电报费比照电汇的收费标准向汇款人另行收取。
兑付行收到电报票根,应登记后专夹保管。自收到电报起满一个月未来行办理兑付的,兑付行可将电报注销。
六、兑付行受理经过转让的银行汇票,必须认真审查背书,未经背书的转让银行汇票,兑付行不得办理进帐手续。
七、各行处对客户直接送交的或由其他专业银行转来的本系统银行汇票,不得无故推诿或拒绝受理。
八、钢印、压数机和银行汇票凭证必须实行“三分管”制度,不得相互兼管和混同存放。为便于分工制约,钢印可同联行专用章一起保管使用,压数机可同密押一起保管使用。对撤销机构的钢印和压数机,应交分行封存。
九、工商银行办理银行汇票,除遵照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结算办法》有关规定外,均执行上述补充规定。